公文改错常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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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改错常见错误
一、版头使用中的常见错误
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局部称为版头,注意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和签发人。
1、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下行文〕,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化简称〔上行文〕。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那么。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2、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顺序是: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处在同一行。
3、签发人
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用3号楷体字。
版头使用中的常见错误
1、版头混用。将下行文版头用于上行文;使用“××文件〞式样的版头用于向上级报告、请示工作、任免干部或批复等;使用不带“文件〞字样的版头用于发布党的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或批转下级的重要报告、请示。
2、使用非标准版头。使用设计或印刷不标准的版头。常见的是:格式不对、尺寸不标准、非红色印刷、发文机关字体不庄重等。
3、使用没有版头的白纸印发文件
发文字号中的常见错误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1、年号不全。如:将“1997〞省略为“97〞。
2、括弧不对。《国家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发文年度用六角括弧“〔〕〞括入。错用成圆括弧“〔〕〞、方括弧“〔〕〞、方头括弧“【】〞。
3、位置不当。将发文年度位置提前到了机关代字前面。如:将×校字[1997]×号错为[1997]×校字×号。
4、序号累赘。发文顺序号中多加了“0〞变成“0×〞。
5、一文多字号。联合发文时并用了几个单位的发文字号。
6、一字号多文。用同一发文字号制作两份不同的文件。
7、跳号。没有按自然数的顺序依次排列,中间出现跳号现象。
二、主体局部常见错误
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局部称为主体。
〔一〕公文标题应由“发文机关+关于+事由+文种〞构成,对发文可省略发文机。
公文标题中的常见错误
1、缺少发文机关或通过决议、决定的会议名称。“决议〞、“决定〞等文种的标题不能省略发文机关或通过决议、决定的会议名称。如:“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直辖市的决定〞不能简写为“关于批准设立直辖市的决定〞。
2、用发文字号代替文件名称。如:“关于××字〔1997〕×号文的批复〞,这类标题的事由,除极少数熟悉标题中所述文件的容的人外,其他人是不能明白的。
3、文字累赘。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政发[××××]××号文件精神,积极发动群众大力开展抗旱播种保苗,保证今年农业夺取丰收的情况的报告》,发文机关可省略,所引文件的发文字号应删掉,事由可概括,改为《关于春耕播种情况的报告》就简明了。此外,在标题中常出现文字或词义重复的现象,如《关于贯彻××××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应为《关于贯彻××××通知的通知》;又如《关于请求解决××××的请示》,应为《关于解决××××的请示》,后面有请示,前面用请求就是多余的。
4、滥用标点符号。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公文标题中一般不加书名号。常见非法规、规章名称用了书名号,如《关于认真贯彻〈×××决定〉的通知》、《关于批转〈××××报告〉的通知》、《关于〈××××请示〉的批复》,标题中加书名号是错的。
5、缺少文种。如《××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建立高等院校学习基地的报告》,误把被转发部门的“报告〞当作本公文的文种,应在其后补上“通知〞这一文种。另外,在公布事项、工作要点的公文中也常缺少文种,如:《××大学一九九×年重点抓的八件实事》就缺少“决定〞这一文种。
6、发文机关简称不规。如:《××市计委二〇〇×年工作计划》,“计委〞容易引起歧义,如果是“计划经济委员会〞应简称为“计经委〞,如果是“计划生育委员会〞应简称为“计生委〞。
7、文种使用错误,将公告与通告、请示与报告、请示与函混用。
错误2、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如:“关于印发《华东师大学公章管理方法》的通知〞。上文题目中的书名号、引号都是多余的,应该去掉。
〔二〕主送机关中的常见错误
主送机关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1、缺主送机关。除公布性文件外,一般文件都必须标明主送机关。但有的文种如会议纪要等,主送机关一般放在文尾末页下端。
2、主送机关表述不规。未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有关部门的顺序排列;未用全称或规化简称,如“市府〞应为“××市人民政府〞;分类排列时未按类用顿号、类间用逗号的原那么办理;随意使用统称,如“市各单位〞。
3、多头主送。主送机关不止一个。向上级机关行文,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的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4、主送个人。公文不得主送领导者个人。
5、越级主送。一般不得越级请示,特别情况下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三〕正文中的常见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