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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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上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市本级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

企业的劳动用工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实施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等职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科学效能原则。

按照精简、优化的要求~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的人员结构比例~有效使用劳动力资源~做到因岗设人~因岗招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精干高效~充分发挥每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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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的变化~适时调整各企业劳动用工计划~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企业的劳动用工、“三定”方案、招聘计划等采用由企业、集团、管理部门三级申报、审核、决策的程序办理。

企业员工施行分类管理~领导班子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中层干部和管理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企业全体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五,深化改革原则。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要与企业改革发展、做大做强~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完善企业内部责任制、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循序渐进~不断改革~稳步推进。

,六,企业用工管理与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原则。

劳动用工计划管理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定机构、定领导职数、定用工数量的“三定”编制化管理。

“三定”工作由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研究确定。

各企业,含下属公司,“三定”方案的编制、申报工作另行行文。

第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用工按其出资关系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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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直管企业和委托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编制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编制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在“三定”核定的编制内要求新招员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并向管理部门申报
,二,管理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申报的方案~在讨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公司在“三定”核定的编制内要求新招员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下属企业提出方案,
,二,市属集团公司,总公司,审核,
,三,管理部门研究审批。

第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公司~因企业发展~其机构、职数、人数确需增编扩编的~须报经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核定。

增编扩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发展中产业链拉长而需新注册成立企业的,
,二,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三,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四,其他确需增编扩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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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缩减编制。

第二十二条对于上级下达的军转干部安置指令性计划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凡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时退休。

确因工作需要并具备有关条件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先从内部调剂~无法调剂和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招收录用管理
第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公司招聘员工~必须遵循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禁止就业歧视。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招录员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自觉履行国有企业员工的义务,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有改革创新精神~能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卓有成效地做好工作,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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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确行使职责~依法依规办事~廉洁从业~诚实勤业~善于团结同志、和谐共处。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技术性岗位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条件。

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招录高级或专业经济、技术管理职务、中层管理人员、下属企业负责人还应按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后勤服务岗位人员一般采取劳务派遣、零时用工制度。

技能岗位员工招录应具备相应的技能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必须在核定的“三定”编制内~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等情况~提出招录计划,属下属公司的须经上级企业审核~报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招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核定的员工总数、实有人数、空缺数、当年度减员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录的岗位、条件与要求,
,三,招录方式、程序等。

第二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招录员工~可视实际情况通过劳动力市场公开招收~也可由企业按有关程序自行组织公开招收。

第二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收员工应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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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时间应不少于7天。

内容应包括:
1、招聘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名称、人数和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2、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资料,
3、招聘办法、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需通过考试考核的~应明确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报名。

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录单位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笔试。

由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并邀请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派员监督。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四,面试。

企业招录员工应组织面试~面试应成立由5-7人组成的面试考核组和2-4名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的监督组~根据不同的招聘岗位要求和特点~组织面试工作。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计算总成绩~并根据招录计划~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五,体检。

体检由招录单位统一组织。

因体检不合格而产生的空缺名额~可按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六,考察。

主要考察拟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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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七,聘用。

确定聘用人选后~招录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并填写《市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审核表》。

第二十七条新聘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下列人员可采用考核考察等其他方式直接聘用:
,一,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专业人才,
,二,符合企业发展所需专业的研究生,
,三,因工作需要~在本市国有企业之间交流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聘用外籍人员~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市属国有企业招录计划应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同时上报。

第三十条市属国有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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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员工招录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招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于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日常用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

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企业经营班子实行经营考核~中层干部实行任期、竞争上岗、轮岗交流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实行全员绩效管理~实现员工的自主管理~激励员工持续改进工作绩效~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施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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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培养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职业自豪感和良好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三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企业自身的劳动管理行为和员工行为~逐步将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舟山市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舟国资发[2011]71号,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每年编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汇总~委托管理企业经委托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四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工资总额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
清算~形成工资总额清算报告~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企业负责对下属企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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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予
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

,一,在申报机构、劳动用工计划、增员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超员超编或未按规定公开招录人员的,
,四,擅自调整劳动用工计划或下属企业机构、用工计划的,
,五,擅自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和下属
企业管理人员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严格招录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
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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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聘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应聘人员违反招录规定~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应当予以清退~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当年起3年内在国有企业的应聘资格。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舟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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