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依法执教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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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依法执教之我见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强化师德教育。教师的职业是神圣的,担负着培养、教育下一代人的艰巨繁重的任务,教师用知识的力量去激励学生求知的欲望,以严爱之心架起师生之间友谊的桥梁。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老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我国规范现时期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有以下几方面: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教师要做到依法执教应做到以下几点:1 、掌握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
我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很多,而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并不多,屈指可数只有七部法律。它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你一定要对这些法律有所了解,因为其中有许多权利、义务的规定是与你密切相关的。此外,还有两部法律与当教师的你有关系,也要引起你的关注,这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当然,这决不意味着对其他法律法规的无知与漠视。
2 、认真履行教师聘约,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
作为新教师的你刚刚走上工作岗位,首先要解决的是初步适应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站稳三尺讲台,顺利完成教学工作的问题。在这
一过程中新教师要注意, 教育教学权是我们教师必须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我们必须完成的一项法定义务。
1994 年实施的《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项权利表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的要求,结合教师自身和学生的特点,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自主地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同时教师还可以在教育教学的形式、内容、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有:“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因此,教育教学工作既是你的一项权利,也是你的一项应尽的义务;是你应该完成,而且是必须要做好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就要求你在工作中必须虚心学习,掌握基本的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按时、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缩短适应期,尽快成为一名合格教师。
3 、课堂言论自由有度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人可以不负责任的发表言论,对教师来讲更是如此。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重任,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师法要求教师要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要“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这意味着教师的课堂语言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向学生传递的信息要有利于学生的思想品德的发展,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提高学
生的素质。不能向学生灌输那些封建腐朽、没落的东西,不能过多地向学生宣讲当今社会灰色的阴暗面,不能进行宗教宣传,否则的话,你不仅超出了你所拥有的言论自由权的界限,而且超出了你作为教师这一职业所应具有的道德规范,违背了你应履行的教师教书育人的义务。
4 、批评教育学生有“法”
学生有犯错误的权利,你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学生是需要严格要求的,犯了错误就应该批评教育甚至是严厉地批评教育,不能放任不管或者迁就忍让。但在批评教育学生的时候,要遵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你的批评和教育都要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和爱的基础上,不能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不能侮辱学生,否则的话,引起不良后果,你有推缷不掉的责任。
5 、慎用惩罚
虽然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和教师认为对犯错误的学生可以施以惩罚这种教育方法,社会舆论对这个问题也越来越持支持、理解的态度,但我们对待惩罚还应十分慎重。因为惩罚是把双刃剑,运用得法,会成为学生良性转变的转折点;运用不好,会加剧师生间的对抗,引起师生关系的破裂。因此惩罚作为一种高难度的教育手段,需要使用者具有丰富的教育法知识、教育学知识和心理学知识,了解学生的性格特点,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因人而异,因材施“罚”。必须让学生认识到惩罚手段实际寄寓了教师的爱心、善意与尊重。切记惩罚的目的是教育,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不要把惩罚变成你发泄愤怒
的方式。
6 、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十个手指不一般齐”,初当教师你就会发现,你的学生之间是有很大差异的。总有一些学生不愿主动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照要求完成你规定的作业、不遵守学校纪律,作为新教师的你很可能拿不出有效的管理手段。这时一些初出茅庐、血气方刚的新教师通常会采取强制、威逼或暴力的手段强迫学生服从他的管理,这些手段往往会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或人身权利,这是缺乏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应具有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的表现;同时也是新教师不知法、不懂法的表现。如果你想保持良好的师生关系,一定要记住《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7 、不要把学生的隐私公开披露出来
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有不公开自己私人生活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要教育好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应对学生的方方面面有所了解,在了解中肯定会涉及学生的一些隐私。这时,教师应对学生的隐私加以保护,千万不能在公开场合披露,以免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 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但是,不公开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
隐私并不等于对学生的个人生活不关心、不过问,更不等于对学生的缺点、错误不批评、不纠正。教师有教育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学生在个人隐私方面存在的问题,教师应在保护其权益的基础上,采取恰当的方式方法去做工作。
8 、尽到应尽的注意安全义务
学校和教师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这就要求教师应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如在学生开展活动之前,教师应当把学校的安排、活动的步骤和注意事项详细地告诉学生,在活动过程中教师要随时注意观察学生的表现,发现学生违规或违纪行为及时提醒、制止学生;若有意外事故发生,教师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就是说教师要尽到事前告知义务,事中监管义务和事后施救义务。
学校教育活动从其本身是否具有危险性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两类:具有内在危险性的教育活动和不具有内在危险性的教育活动。一般说来,体育课、实验课等都具有内在危险性;语文课、数学课等不具有内在危险性。那么在进行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活动时,教师的注意安全义务要明显加重。此外,学生的年龄越小,要求教师的注意安全义务就越大。
9 、保护学生的权利是你义不容辞的责任
学生作为未成年公民拥有宪法、民法、教育法等法律赋予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允许任何人侵犯的。相反作为成年人、作为教师的我们拥有保护学生权利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明确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