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培训教程--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补充相关的网站管理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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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互连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概述

概述

一、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二、我国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监管体系

三、禁止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内容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商的内容安全管理责任

8.1.1 背景与概念

(1)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包括:电子邮件、文件传输、远程登录、查询信息、网络新闻、电子公告

(2)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的影响。

(3)概念:以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为主体,控制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内容,禁止有害信息的传播,从而使互联网上的信息内容完整、无害、有序的进行传播。

8.1.2 国外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经验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管理协调。

二、成立专门机构,防范和打击互联网犯罪。

三、研发应用新技术,为网络信息安全保驾护航。

四、重视和支持行业自律,促进各项业务规范落实。

8.1.3.1 我国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的发展过程

我国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的发展过程三阶段:

(1)1994年至1999年初始阶段,由于互联网发展处于起步阶段,问题相对较少,相关的管理仅限于一般性规范,内容上也比较笼统模糊。

出台的主要法规:

A、国务院14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简称《条例》)1994年2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政法规。随后各省纷纷据此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条例》赋予“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职能。主管权体现在:

(1)监督、检查、指导权;

(2)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权;

(3)其他监督职权。

8.1.3.2 国务院195号令

B、国务院1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这个行政法规成为当时主导中国互联网管理的基本法规。《规定》对互联网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性)和审批制度(非经营性),限定了接入单位的资质条件、服务能力及其法律责任。

8.1.3.3 公安部33号令

C、公安部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第33号令发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互联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不仅对我国互联网的初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而且为后续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法规、规章的出台起

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8.1.3.4 《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上传播内容的规定

《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上传播的内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8.1.3.5 《管理办法》的六项安全保护责任

《管理办法》规定了六项安全保护责任:

(1)国际联网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资料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的责任。

(2)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的安全保护管理责任。

(3)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联网单位的安全保护责任。

(4)备案责任。

(5)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的责任。

(6)重要领域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任。

8.1.3.6 《实施办法》简介

D、《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1998年3月13日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暂行规定》发布,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国际互联网接入的制度和管理措施,明确了国家推进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基本步骤。

8.1.3.7 互联网管理基本框架

(2)2000年至2004年确立互联网管理基本框架阶段

大量政策法规出台,政府开始主导互联网内容建设行动,从灭火式防御被动监管转为预防与教育的主动攻防,推动主流媒体上网,开始唱响主旋律。出台的法律、法规约14个。如:

•国家保密局2000年1月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国务院2000年9月20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7日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法律)

•信息产业部2001年3月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8.1.3.8 互联网管理的成熟阶段

(3)2004年后成熟、平稳阶段

从中央到地方调动各种组织和社会资源,形成多管齐下的监管体系。

•中国互联网协会先后出台《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

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自律公约》三个自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9月3日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

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律

•信息产业部2005年2月8日发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5年9月25日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行政法规

•信息产业部2006年3月30日发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行政法规

8.1.4 互联网信息规制内容

4、互联网信息规制内容:

•对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备案制度。

•对开办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实行专项申请、备案制度。

•对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实行审批制度。

•对网络信息传播禁载内容。

•严格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第二节禁止在互连网上传播的信息内容

8.2.1 九不准

1、九不准:

根据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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