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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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语源
民法一词的语源上而言,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中的jus civile(市民法)一词。
汉语“民法”一词在我国并无典籍可依,用“民”与“法”这两个汉字,组成“民法”来表述部门法,来源于日本学者创造性的翻译。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制订了《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的开始。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第2条)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形式意义民法,仅指成文法的民法典而言。
实质意义民法,即凡有民法性质的法规、习惯等均属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所有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指全体私法而言的。
♦狭义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仅指私法中的一部分。
♦在民商一元体例的国家,其民法是广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其民法则是狭义的,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指民法典,是指经过编纂,以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
相对于民法典的民事单行法属于特别民法,包括没有收入民法典之中,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表现形式之中的民法规范。
♦(四)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而民法学则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案例1】某甲在一商业银行门口抢劫运钞车,抢得现金150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检察机关逮捕,并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2】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卖假中华牌香烟的个体户罚款2000元。
♦【案例3】李某与王某签订价值20万元的成衣购销合同。
♦问:以上哪个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三、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内容:物质性(身体、生命、健康),精神性(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民法确认的人身关系遭到侵害时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又称之为有形财产。
(2)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
(2)(3)通常称之为无体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法调整的是具体的财产关系
是指人们有意识的经济活动所形成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调整的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 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2010年卷三单选第1题)
♦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王某系一杂货店主,某日一顾客从王某店中购买了一盒冰淇淋,从这盒冰淇淋里吃出一条铁丝,就找王某理论。
王某大怒,打电话给供货单位该市某食品公司,要求食品公司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但对方不愿赔礼道歉,更不愿予以赔偿,王某便在电话里说:“你们赔我一百万,否则我就向媒体曝光!”数日后,王某被该市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一)私法观念的产生与公、私法分立格局的形成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确认民法的私法性质的必要性
(三)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实际上已经肯定了我国民法的私法性质
二、民法是权利法
(一)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
(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三)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一)从法理上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须有相应法律体系与之配套。
(二)从民法本身的基本制度看,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是民法基本制度,缺一不可。
第三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商法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原来是为了维护商人利益,规范商人活动的习惯法。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在不同的立法体制下是不一样的。
商法的内容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等。
(一)在民商分立的国家
以法国为代表。
(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的内容实质上成为民法的一部分。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不同
♦2、调整方法不同
♦3、目的和宗旨不同
三、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2、调整方法的不同。
四、民法与劳动法
♦1、主体不同。
♦2、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3、从规范的性质来看,民法的规范大多是任意性,但是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法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
♦4、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主要由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劳动组织来解决,而民事争议除当事人协商解决以外,一般要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解决。
♦五、民法与婚姻家庭法
♦ 1、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
♦ 2、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
♦ 3、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一)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主义与不成文法主义
♦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直接渊源
♦(1)法律
♦ A、宪法中的民事规范
♦ B、民法通则
♦ C、民事单行法
♦(2)行政法规
♦(3)行政规章
♦(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的司法解释
♦(5)地方性法规
♦(6)国际条约和协定国际条约
♦2、习惯
♦习惯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发生于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习惯法要成为民法的渊源之一,须具备下列要件:
♦(1)须查明有该习惯存在
♦(2)该习惯得当社会一般人的确信和遵守
♦(3)制定法对该习惯的内容没有规定
♦(4)该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5)须经国家(法院)明示或默示承认
♦王某在1946年买了16间房屋,依当地习俗,在领取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时,没有用自己或家里人姓名,而是使用了一种表示王姓家产的代号,当地称作“堂名”。
在这些房地产的房契上,所有人写为“王继泽堂”。
王某买的这16间房,他全家自住6间,其余的10间出租给了别人,文革期间这10间纳入改造范围。
♦ 1968年,王某在“文革”中自杀。
“文革”结束后,房管部门落实政策,发还了文革期间安排给他人居住的4间房,并言明被改造的10间房已收归国家所有,不在落实政策范围之内。
1986年当地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
王某的大儿子拿出父亲临终前交给他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一张写着“全部财产交长子执掌”的字据,欲将这6间房全部登记在自己名下,王某的两个女儿均不同意,各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全部财产交由长子执掌”的字据真正的意思表示是什么,是否能够根据当地习惯确认本案民事法律关系。
♦3、判例
♦中国民法理论原来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是由于民事立法的不完善,给判例法的发展留下了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批复、解答等。
♦4、法理
♦法理是依据民法之基本原则所应有的道理。
法官在审批案件时,如无明文规定,又没有相应的判例和习惯,此时往往以法理作为解释和裁判的根据。
因而也是民法的渊源。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
♦第7条规定:“民事案件,无法律或国家政策可供适用时,适用社会公德和国家经济计划。
”
♦(三)我国民法渊源的缺陷
♦1、国家政策作为民法补充渊源的缺陷
♦(1)政策不具有法律的稳定性,易朝令夕改;
♦(2)政策往往不公之于众,具有秘密性;
♦(3)政策的规范性太弱,往往缺乏对具体行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2、社会公德作为民法补充渊源的缺陷
♦3、国家经济计划作为民法补充渊源的缺陷
♦第五节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般认为,现代民法渊源于罗马法。
也有学者认为现代民法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
青年学者易继明教授认为,现代民法的源头可追溯至古希腊的《格尔蒂法典》,该法典制定于公元前5世纪前期,大部分内容为今天所称的民法规范。
♦——易继明著《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一、罗马法以来民法的沿革
♦(一)在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奴隶社会民法典为代表的罗马法。
♦所谓罗马法,一般是指古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罗马法最大特点犹如我国古代法一样,内容庞杂、诸法合体,不加分类。
♦早期罗马法的代表是十二表法。
包括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房屋和土地、私犯法、公法、宗教法等内容。
♦对后世影响最为深刻、最为广泛的莫过于罗马民法大全。
主要是优士丁尼皇帝在位时任命多人编纂而成,主要有四个部分。
这四部法律集罗马法之大成:1、《优帝法典》2、《学说汇纂》
3、《法学阶梯》
4、《优帝新律》
♦
♦(二)大规模的社会化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资本主义民法典的代表有:
♦ 1804年法国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典(1990施行)、1911年瑞士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其特点:
♦1、结构上,首创序言、三编制。
序言主要规定法律的公布、效力及适用范围。
“三编”
即人法、财产、取得财产方法。
♦2、语言表达上,通俗易懂著称。
♦3、反映时代背景上,法国大革命推翻旧政权后,需要构建新的法律秩序,以贯彻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渗透个人主义思想结晶。
♦《德国民法典》则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典的杰出代表。
♦《德国民法典》,2385条,继受的是《学说汇纂》,其特点:
♦1、结构上,首创了总则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设总则编,是其一大发明,体现了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立法技术。
♦2、语言表达上,以其逻辑严密闻名。
♦3、反映时代背景上,在政治、社会背景上与法国有差异,旨在实践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目标。
♦(三)有计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社会主义民法典代表苏俄民法典
♦前苏联1922年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该法典分总则、物权、债、继承4编。
从其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流通领域中的商品经济关系的。
♦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的民事立法,由于受其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均强调对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保护,强调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国家发生巨变后,其民事立法也有了新的变化。
但其民事立法的成果和经验,仍是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一页。
♦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民事立法
♦1、新中国前两千多年的法制史,特点是“刑民不分、诸法合体”。
♦我国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之所以未能形成独立、系统的民法,其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是商品经济不发达。
♦第二是政治上被告专制主义统治。
♦第三是我国历史上一直缺乏人权、平等的理念。
♦第四是我国的刑法一直比较完备,统治者往往以刑代民、利用刑法来调整民事关系,从而使得社会对民法的要求不甚迫切。
♦ 2、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编纂工作始于清末。
♦ 3、北洋政府1925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编纂完成了起草《中华民国民律草案》,史称“第二次民律草案”,
♦ 4、南京国民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正式公布民法典。
♦通过梳理,不难发现,我国民法为何受德国影响较深或偏爱德国民法的一个原因。
当然,德民代表了20世纪以来最高立法理论成果和较为成熟的立法技术也是原因之一。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立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即明令废除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六法全书”。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着手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1962年,针对我国当时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泛滥,至1964年,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
♦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一直没有搞成民法典,欠缺民法生存根基:
♦1、从政治上看,法始终和政治运动联系在一起,立法的政治化色彩很浓。
在人们观念里,法是意识形态,与世俗生活无关。
♦2、从经济上看,几十年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什么都上计划,无需法律调节。
♦ 1980年4月完成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稿,1981年4月完成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稿,1981年7月完成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稿,1982年完成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稿。
♦改革开放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出台民法典,但是鉴于条件还不成熟,只好于先制订并颁布《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的内容:1、基本原则;2、公民(自然人);3、法人;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5、民事权利;6、民事责任;7、诉讼时效;8、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9、附则。
♦之后,我国民事立法跨入新的发展期,进入快车道。
先后制订、颁布、修改一大批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及民事法规、条例,至日前为此,初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民事立法框架。
♦经过立法机关和法学界的长期不懈努力,在进入21世纪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加速进行。
2002年12月,我国的民法典制定工作终于进入了立法程序。
该月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民法典草案。
♦这次提交的民法典草案共分9编,计1209条。
♦民法典草案中的9编分别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第六节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即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民法规范公布后一段时间再生效。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
♦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3、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或新法改废旧法原则)
♦(三)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1、法律的溯及力,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2、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问题。
体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但在具体实施中有例外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即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
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具体来说,由于民事法律规范的指导的机关的不同,其适用的领域也不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 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公布的民事法规。
但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仅适用于某一地的除外。
♦ 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
♦地方性民事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之内。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这里的“人”是作为民法用语,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作为例外的有,外国人在中国实施关于身份的法律行为,可以适用他们的属人法。
♦
♦就法人而言,有中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之分
♦外国法人与我国法人签订合同时,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即可以选择我国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双方的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的规定,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用许多国家采用的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此外,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人员享有外交豁免权,不在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之内,但他们若自愿接受我国法律管辖,我国民法对其有效。
♦
♦第七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二、确立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四、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
♦(二)特征:
♦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规范之中,是指导各种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
♦ 2、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
3、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
♦二、确立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一)基本原则必须是体现整个民法的最基本的理念,而这种理念必须是现代民法的理念而非近代民法的基本理念。
♦(二)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整个民法中,体现在主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规则当中,它是对主要民事法律制度的高度的概括与抽象。
因此,某个特定民法领域中的原则不能作为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而非具体的规则,不能直接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依据,尤其是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立法准则的功能
♦(二)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三)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案例:2002年3月,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房产物业管理处未与居民协商,就以水费亏本为由,擅自将执行几年的“抄表到户”改为只抄单元总表,并强制要求居民轮流收费,否则就停止供水。
居民对这种擅自更改供水收费方式感到极为不满,曾多次要求纠正。
2002年8月,物业管理处以居民所居住的楼道没有交齐水费为由,锁死了供水闸门,停止供水。
同月,当地居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物业管理处及其上级山亭区房建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恢复供水,并在以后的管理中实行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供水合同关系,并已履行多年。
现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收费方式,有违平等原则,属于违约行为。
原告要求恢复供水和收费方式的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之规定,该院判决被告限期恢复供水,并将收费方式再改为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具体内容有:
♦ 1、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
♦ 2、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状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双方对造成损失都没有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担损失。
♦ 3、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考虑公平原则,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公平合理;特别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者更应当本着公平和正义的观念进行妥当的自由裁量。
♦ [案例]:甲、乙是邻居,甲急病住院急需钱,乙拿出1万元送上门并说:“先用着,以后再说。
”后甲病愈,乙追要1万元钱,甲称受赠之钱可以不还,但乙称当初是借钱给甲,现
要追还。
♦此处对乙的意思表示解释为借贷而非赠与,就更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案例2:原告韩荣与被告阎吉原是好友。
被告请求原告帮自己赶马车。
装车时,原告被骡子将头踢伤。
被告当即送医院治疗,现伤口已愈合。
医院诊断为“左颅骨骨折,颅内血肿”。
后经人民法院法医进行伤残鉴定为:原告肢体残废症状已经稳定,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原告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今后的生活费用和继续治疗费用。
韩荣以自己已经终身残废,家庭生活困难,给付的生活补助费太少为由,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阎吉辩称,韩荣帮工出于自愿,因马虎大意被骡子踢伤,应负主要责任。
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民法的什么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所谓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劳务,均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
♦具体要求是:
♦ 1、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取得利益,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外,均应当支付一定的代价。
♦ 2、双方的利益和负担应当大体相当,即等价。
当然,等价不是绝对的相等,而只是说,不应当显失公平。
♦ 3、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损害,致害方应当给予相当的补偿。
♦例题:我国民法规定,公民在财产流转关系中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
这是()原则的要求。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去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法律要求
(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二)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三)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例如:某甲有一栋可以眺望海的房屋,某乙希望购买。
甲明知乙买房主要是因为风景,也明知附近将有另一栋房屋建起,建成后自己的房屋将看不到大海,可是仍然将房屋卖给乙。
♦无效合同。
♦案例:甲某与乙村委会口头约定由甲某为乙村委会打农用机井9眼,因每打一眼农用机井,县财政部门拨发补助款,甲某与乙村委会约定等上级补助款下发时再付工程款。
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