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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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一)相关文件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文规定:
(1)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b.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c.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d.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e.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f.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g.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
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h.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2)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4)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2、《中共XX市委员会、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X发〔2008〕8号)明确指出:(1)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要市级以上(含市级)平衡建设条件、跨城区的项目以及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国产设备抵税的项目外,由城区备案。
(2)市权限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要市级以上(含市级)平衡建设条件、跨城区的项目以及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国产
设备抵税的项目外,由城区核准。
(3)《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不含2000万美元)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国产设备退税项目),由城区核准。
(4)汽车产业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规定执行,在XXX 备案。
(5)城区对核准、备案项目的管理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等5个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X政发〔2007〕40号)的管理办法执行。
3、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XXX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办发[2012]63号)文件规定:
低水平铁合金、制浆造纸、皮革、陶瓷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新建、扩建和技改的,一律上报XXX投资主管部门,提交XXX“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由XXX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后,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依据行业准入条件和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对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4、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规定:
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5、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市级以上发改部门办理立项手续。
6、根据《XXX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X发改投资〔2014〕557号)文,下放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审批事项(3项)
a.中央预算内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
b.新建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电站和小水电代燃料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的或者水库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
c.非省道三级及以下公路项目
(二)核准、备案、节能审查所需材料
核准所需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2)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6.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意见;
7.对能源项目还需具备以下支持性文件:
a、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并出具可研报告咨询评价意见
b、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c、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批复及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d、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
e、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压矿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
f、文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
g、项目公司章程和项目业主出具的出资承诺函;
h、银行贷款承诺函;
i、接入公用电网的项目需要电网企业对项目接入系统专题报告的批复(电源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