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许可策略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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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许可策略及其特点
知识产权许可策略包括专利组合许可策略、交叉补贴的互补性专利许可策略和基于差别定价的许可策略。
下面以这三种策略为例,说明其中的基本原理和特点。
1.专利组合许可策略
这种策略以专利组合为许可对象,通过发挥专利组合的具有更高价值的特点,多联合不同的具有相似专利技术的企业构建广泛的企业专利联盟和相应的专利池,在不断调整和优化专利组合结构的基础上,满足目标市场对专利组合产品的许可的需求,实现共同增值的目标。
在技术快速发展的环境中,企业对专利技术的需求是多维度的,组合专利能够较好地满足企业的多样化与个性化需求。
例如,甲企业拟生产A产品,生产A产品需要专利组合Pa的专利许可。
由于A产品与B产品存在互补性,该企业希望在生产A产品的同时也生产B产品,从而为最终顾客提供组合产品。
如果专利组合Pa和Pb都由同属一个专利联盟(或专利池)的乙企业拥有,这时,甲企业既可以通过许可方式获准生产A产品和B产品,也可以由乙企业自己生产B产品,两个企业通过合作A、B产品来共同满足最终消费者的需求,共享由此带来的新增价值。
这种许可模式体现了专利组合的价值,将不同企业的技术优势加以组合来创造任何单一企业无法提供的产品组合,能够有效地利用基于专利许可的商业化活动的相关参与者之间的互补优势,进而改善参与各方的盈利空间。
专利组合许可模式不仅使企业可以根据顾客需求调整参与者与产品的构成,快速、及时地满足顾客的多变性需求,还由于组合产品通常具有
更灵活的定价性,由此平衡消费者对不同产品的支付意愿差异。
只要产品面对的目标顾客群是一样的,就可以考虑选择专利组合许可模式来实施企业专利许可。
基于专利组合模式成功的前提,在于合作伙伴的合理选择和合作关系的有效治理,参与专利组合许可各方的价值活动必须以实现和增加组合专利来展开,通过密切协同来共同促进组合专利的持续增值,确保专利许可保持稳定的价值输出。
2.交叉补贴的互补性专利许可策略
交叉补贴策略指在核心专利基础上,为了实现专利组合的商业价值,促进互补性核心专利的许可经营,然后衍生为专利一体化后的主导产品与附加产品。
企业可以通过挖掘互补性非核心专利技术的价值,通过以较低的费用许可非核心专利等方法实现上述目的。
交叉补贴属于一种定价战略,指有意识地以优惠甚至亏本的价格出售某种产品,以促进其盈利产品的销售。
在进行互补性的专利许可时,以较低的价格许可某项专利,以促进其他互补性专利许可的经营。
与专利组合许可策略注重共同增值不同,基于交叉补贴的互补性专利许可策略在于以某一专利促进与其互补的专利经营,可以理解为一种直接交叉补贴。
与组合价值不同,给予交叉补贴的许可策略的本质在于“以A专利吸引顾客通过B专利赚钱”,可以理解成为一种直接交叉补贴尽管国内研究很少涉及专利许可领域中的交叉补贴机制问题,但外国相关案例显示了发达国家对应这种策略的价值取向。
在飞利浦CDR专利池的案例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拥有必要专利和非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完全有理由就其必要专利要求市场接受,而非必要专利免费许可。
至于专利许可费率,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一般不会审查专利池设定的专利许可费的“合理性”,认为虽然专利的成
本是下游产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会必然引起反竞争问题。
3.基于差别定价的许可策略
差别定价许可策略的特点是对被许可对象进行分类,将用户分为低收费用户和高收费用户两种类型。
前者偏重于许可流量的产生,扩大市场份额:后者注重许可收入的创造,实现技术许可的回报。
差别定价的根本原因在于用户在需求上的差异。
当然,在许可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用户的感受,提供给高收费的用户的产品和服务相对于低收费的用户要有更高价值。
此外,与实体产品不同,作为信息产品的专利,其边际成本非常低,甚至为零,低收费用户的数量增加并不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反而有助于吸引高付费用户,提高获利的可能性。
以手机专利为例,跨国公司对移动通信的专利收费策略是以商业谈判为主,许可费率实行差别定价。
下面以的GSM专利和CDMA专利在我国的许可收费策略为例加以简要分析
(1)GSM专利许可的差别定价策略
欧洲GSM标准是当前使用最广泛的手机标准,正式运营始于1991年,用户数量达到30亿户。
GSM专利主要分布在芯片、底层协议、操作系统和应用四个层面。
其中,底层协议和操作系统的专利属于基础专利,主要由摩托罗拉、诺基亚等跨国公司拥有。
在全球范围内对于手机厂商征收GSM专利技术许可费用始于2000年,对中国手机厂商收费始于2004年。
在我国,跨国公司的收费策略有三种:一是单独与第三方进行谈判,单独收取专利许可费;二是对持有GSM标准的企业免收入门费:三是实行差别定价,这种差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不同企业收取不同的费用,具体视谈判结果而定:二是内销和外销产品的许可费用也各有不同,出口产品的许可费比内销产品要高。
(2)CDMA专利许可的差别定价策略
1992年6月,CDMA成为2G技术标准。
全球CDMA用户数量约占全球手机用户数量的12%,高通公司拥有CMDA基础专利的78%,高通在我国收费采取三种策略:
①单独进行谈判,实施差别定价。
具体在我国收费标准视被许可方的企业规模、拥有专利情况以及双方合作的紧密程度而定。
专利许可费率的差距在15%20%之间。
②采用间接方式收取许可费用,主要体现在手机芯片及芯片升级软件上。
③在协议期内保持固定的许可费率。
这是指入门费和软件升级费基本固定,专利许可费率在协议期内不随着专利数量的增减和产品销售价格的波动而发生变化。
这种许可策略注意到了许可用户需求价格弹性的不同并采取差异化的价格加以满足。
长期以来,专利组合许可遵循着“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原则,然而这个原则开始出现了一些松动。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不会认为针对不同被许可人收取差别性的专利许可费就是反竞争的,而是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这是意味着美国反垄断机关允许专利组合针对不同的许可对象采取歧视性定价。
可以推论,不断宽松的美国专利池反垄断政策倾向于保护专利池拥有者的利益和对许可实施的控制,未能很好地协调和平衡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利益,可能会导致专利制度新的风险产生。
许可费之所以重要,不仅因为它能够给发明人带来收入,更在于它能够影响最终产品的用户安装基础的规模。
研究认为,零许可费有助于创新型企业的兼容性进入。
反之,网络效益对许可策略的选择也有影响:如果网络效益显著,采用固定费率许可是最佳策略;如果网络效益较为显著,采用特许使用费是最佳策略。
不管哪种策略,许可费率取决于网络效益的强
度、复制发明的投资、潜在市场的规模。
对专利的产品转化策略与许可策略要优于免费许可策略;如果网络效益较强,由于基到专利许可能够创造较大规模的用户安装基础,免费许可策略则优于产品转化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