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股权融资及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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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及相关法律问题

蒋盛楠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和再融资过程中都可以采取股权融资方式,公司采用股权融资方式融资有多种因素考虑,最主要的就是采取股权融资可以不必返还本金,能减轻公司资本支出的压力,使公司资金流通更流畅。股权融资在具体操作中常采用私募股权融资和公开发行的方式,但由于法律法规的疏漏,使股权融资在这两种融资过程中又遭遇了法律上的难题。

【关键词】股权融资融资程序法律问题

一、股权融资及融资程序

(一)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出让部分公司所有权,引进新股东,从而增加公司资本而进行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是相对于债券融资来说的,债权融资是指公司通过有偿使用公司外部资金,到期向资金提供者还本付息的融资方式,反映的是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股权融资反映的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所有权关系。

公司选择股权融资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的考虑:1.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特别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所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股东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才能实现。2.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税后利润,但是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税后利润,但股份章程也可以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税后利润,所以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公司视经营需要而定,股息支出压力小。3.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其他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从而帮助公司迅速做大,实现超常规发展,增强公司抗风险的能力。4.投资者可不同程度地参与公司管理,公司可以利用投资者的优势与公司经营相结合,为公司发展带来科学的管理模式、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经验以及市场渠道、品牌资源和产品创新能力等。股东舍债权融资而选择股权融资时,主要是考虑债权融资的成本问题,因为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公司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本金,于是增大了公司的资本支出压力。其次,债务增加会使公司破产的可能性增大,如果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或因经营效益较差而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又可能会申请破产,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又优先于股权进行清偿,不利于保护股东的利益。1

(二)股权融资的法定程序

股权融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的专有特权,因为只有公司才可以进行1冯果主编:《公司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一版。

股权融资,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融资过程中具体的程序规定又有所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注册资本额是3万元。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纳,但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且不得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如果是投资公司,则放宽至五年内缴足。在出资方式上,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股东对公司缴纳出资,即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上;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以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增加注册资本的,要经股东会决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认缴新增资本时依照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2.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最低注册资本额是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最高规定的从最高规定),因为存在着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所以两种股权融资的程序有所区别。对于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法律规定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设立允许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比例和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比例一样是20%,但不能低于最低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如果是投资公司,也是放宽至五年内缴足。但是法律也特别规定:在发起人缴足注册资本之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而采取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但是没有规定注册资本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同时,法律也特别规定: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出资后,公司向股东签发股票,股东以股票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本的,必须要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认缴新股依照设立时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股权融资中的法律问题

股权融资主要靠私募股权融资和公开发行两种融资渠道来融资,所以从这两种渠道中来探寻股权融资中的法律问题。

(一)私募股权融资中的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进行的融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公司时的融资行为和增资扩股中的融资行为。在私募股权融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1.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在我国,私募股权融资的法律行为是实际存在的,但我国法律、法规中对私募股权融资既没有进行全面的规范和鼓励,也没有进行明确的保护和限制,从而使其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例如,《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方式进行,但并没有对募集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做出具体的规范。为了肯定私募股权融资的存在甚至要从《证券法》中“捕风作影”,依照该法第十条可知对公开发行股票有三种法定判定方式,而从公开发行判定方式的反面推断,即向累计低于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可能就属于私募融资,于是置私募融资的法律地位于“借宿“境地。由于私募融资的被边缘化直至被忽略,使私募融资处于真空地带,造成私募融资行为无章可循,可能会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或增资发行无效,不能给发起人或原股东带来预期的增资结果。2.因为股权稀释所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私募股权融资范围有严格的规定,只限于具有一定资格的投资者和一定数量的普通投资者,并且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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