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饱论”与“尊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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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初,温家宝总理在春节团拜会中一番“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讲话,在国人心中激起了情感波澜。应该指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已基本实现“温饱”,正在向小康社会迈进,这是一个开始追求更高目标的时期。“仓廪实而知礼节”,“幸福”、“体面”和“尊严”,这些看似简单的说法,实则意味深长。这是政府第一次公开将个人发展看成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它表明国家在发展的最高理念方面发生了微妙变化。从正面论述我们如何一步步从“温饱论”转向“尊严论”,无疑十分必要。

然而,当我认真思考这个问题时,却感到这个从“温饱论”到“尊严论”的逻辑转变,以及它对我国体制转型的触动,远非表面看来那么轻易和简单。笔者试图从社会与政治两个层面剖析“温饱”与“尊严”间多少有些悖论性的关系,也许正是这种“悖论”或“吊诡”,使得时下的体制转型举步维艰。

从社会学、经济学乃至道德学的视角看,一个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自然会生发一种讲究体面、尊严和德行的诉求,这既符合基本的人性,也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有关。在这个意义上说,从“温饱论”到“尊严论”的转变或进步是自然的、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

但问题在于,人不仅仅是社会动物,还是政治动物,这一点早被古希腊时期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揭示,并且成为其《政治学》的基础。政治动物说到底就是公民,古希腊城邦国家在宪法中确立了只有“公民”才有资格享有人的权利。至于是富庶还是贫困,是温饱还是疾苦,这些物质性的生活内容均不足道。没有公民身份,个人就只是奴隶;有,就是这个国家的主人。享有公民的权利不但可以满足人的温饱,而且不会丧失尊严。虽然古典时代中尊严远比温饱更为重要,但那时的社会其实是很不平等的,公民尊严只是政治上的一种特权。

今日中外历史都发生了巨变,当下谈论温饱、尊严之类的话题,其前提显然是政治上平等的现代法制社会。关于这个问题,我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误读,即仿佛现代社会关于人的发展观念是真有一个从“温饱论”到“尊严论”的演变逻辑似的。其实就西方现代社会近300年的历史演变看,任何一个社会或国家的发展,并不是先有温饱后有尊严,甚至恰恰相反,从现代政治与法治的视角看,只有确立了自由而平等的现代公民的政治权利,尤其是那些最基本的宪法性权利,温饱问题才有可能真正解决。

简单考察一下历史就会知道,从古典社会和封建社会转型到现代社会,现代人的首要诉求,乃是那些与作为一个人的尊严最为攸关的公民权利,即所谓“第一代人权”,又称之为“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美国在立国之初,就以“权利法案”的形式确立了这些基本人权。那时的人民不是不知道摆脱贫困、生活温饱、经济富庶的重要,但他们更知道这些都可能是不稳定的,可能随时会被侵犯和剥夺。而追求公民权利的宪法资格,塑造法治国家,则更为根本和必要。所以,纵观现代社会政治史,公民权利的实现和法治国家的诉求,一直是一条强有力的主线,它们远远高于人们对经济生活的追求。只有建立起一个法治国家,一个公民权利得到宪法保障的社会,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尊严”才有实现的可能,温饱生活乃至富庶社会才会出现。

回到本文的议题上,笔者要问的是:我们凭什么要谈尊严?是因为温饱问题解决了,可以有资格谈尊严了?我想绝大多数人并不这样认为,而是相反:一个人无论贫困还是富裕,从诞生之日起,他就有作为生命权的尊严问题。有公民权利的公民,才有资格诉求尊严,尊严是一种自由而平等的政治权利。

也许还有人会说,一个人连饭都吃不饱,衣衫不整,还奢谈什么尊严。我的回答恰恰是:正因为人处于贫困之中,才格外需要尊严。只有个人在人格上确立了不可侵犯的自由与独立,才能发挥能力,去追求作为人的温饱和幸福。没有尊严的温饱和幸福是虚幻的,满足的只是低层次的自然欲望,而且朝不保夕,随时可能被他人或强权所剥夺。只有基于尊严的温饱或

幸福才是稳固的、牢靠的,才有价值和意义。

说到这里,便涉及一个更进一步的问题:向谁要尊严?或者说,诉求尊严的资格来自哪里?按照一般流俗的看法,这个资格显然来自政府,但在我看来,这个诉求对象是错误的。人的尊严从根本上说,并不来自政府或他人,而是来自人本身,即所谓“天赋”的权利。

这样一来,有关尊严的主客体关系就发生了变化:我们不是向政府乞求恩赐,盼望它纡尊降贵,对我们的尊严有所照顾,而是相反――我们自己就是主体,尊严是内生的政治品格,我们有资格要求得到尊重,并依法保障尊严不被恶意侵犯。为什么我们有这样的资格?因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依法组成的权力机关,而法律是根据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的,是人民同意的法律。中国的各项法律,尤其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把人的自然权利法律化了,即从法律上确认了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党校2010年秋季学期开学典礼的讲话中首次强调指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这里“权为民所赋”就有一种政府权力源自公民权利的自然法思想,只有公民权利才是“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基础。

通过上面的简单分析,我们看到,温饱与尊严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从经济社会学的视角看,先解决温饱后解决尊严,如此说和做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从政治法学的视角看,恰恰相反,只有确立了公民的权利资格,才可能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就现实状况看,一方面我们大力发展经济,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的公民社会建设还相当贫乏,还有着政府任意行使权力和社会道德缺失等问题。之所以如此,关键就在于公民的权利意识没有确立,政府的权力行使缺乏严格而有效的约束。

所以,新一轮的改革,不能重走通过经济带动政治的老路,而需要旗帜鲜明地进行政体改革,经济的归经济,政治的归政治。就尊严问题来说,不是富裕了,人们衣食无忧了,才出现什么尊严问题。尊严不是奢侈品,而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根本。

我们凭什么“资格”谈“尊严”?这个资格就是权利,权利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而是一种力量,需要我们为此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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