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架限行规定

上海高架限行规定
上海高架限行规定

延安高架路

1、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1)外滩隧道虹口方向来车(禁行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2)G50、S20往市区方向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

南北高架路、卢浦大桥

1、禁行范围:中环路/共和新路立交—鲁班路立交及卢浦大桥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1)北向南行驶上述车辆在禁行时段必须由汶水路下匝道驶离南北高架主线,并禁止进入中环路;(2)新闸路、永兴路上匝道允许上述车辆经天目立交(转盘)跨越铁路和苏州河,但禁止驶入南北高架主线。

内环高架路

1、禁行范围:全线(除杨浦大桥、南浦大桥越江通道外),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杨浦大桥: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浦东大道入口、罗山路/杨高路立交各方向入口经杨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临青路出口、周家嘴路出口、黄兴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北路入口、黄兴路入口、周家嘴路入口、河间路入口经杨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浦东大道出口、杨高中路出口、锦绣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2)南浦大桥: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杨高南路入口、浦东南路入口经南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由中山东一路出口、中山南一路出口、陆家浜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南路/董家渡路入口、南车站路入口、陆家浜路入口经南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杨高南路出口、浦东南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逸仙高架路

1、禁行范围:北向南,场中路下匝道至内环高架路,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北向南方向上述车辆应由场中路下匝道驶离主线。南向北方向:上述车辆可以由中山北二路入口进入逸仙高架路主线,但禁止进入中环主线。

沪闵高架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中环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华夏高架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对违法的驾驶员,交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需求情况调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5.30 【实施日期】2013.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需求 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整合本市建设交通行业科技信息资源,提高行业科技管理水平,依据交通部《关于启动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广工作的通知》(厅科技字[2010]198号)要求,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2012年建立了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目前信息平台已正式投入运行。 为进一步增强信息平台功能应用,充分发挥信息平台的科技服务作用,现开展针对信息平台的信息需求情况调查,请你单位积极配合,在梳理本单位科技信息资源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需求调查》(见附件)要求,填写《信息需求调查表》,完成本次调查工作。

请于6月28日前将书面调查表反馈至市建设交通委科技信息处,同时将调查表电子版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崔严慧周君俊 联系电话:23116404 23116419 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2512室 电子邮箱:jasminecui@https://www.360docs.net/doc/726192921.html,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需求调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附件: 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需求调查 请根据你单位所掌握的科技信息资源情况完成本次调查工作,我们将根据调查结果继续优化和完善信息平台的应用功能,以使本平台能够更好地为本市建设交通行业的科技进步提供服务,为推动本市建设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信息平台简况 本信息平台包括1个门户网站和2个信息系统(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技信息服务系统),其功能主要包括:与相关部委信息平台间进行数据交换;为行业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最新的科技信息;为行业内科研项目管理、成果登记、科普统计等科技管理工作提供在线服务;为行业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提供交流和展示等。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

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 (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 (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商定。 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六、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完成咨询业务,一般出具成果文件3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的,另收翻译费。 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34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 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立项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以下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后,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工程发包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一)国家部委、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批准的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批准文件; (三)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批准文件。 第七条(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26192921.html,)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26192921.html,)注册,填写并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 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创建人:顾静丽] [创建日期:2009-01-20] 沪建交〔2008〕828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加快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的贯彻执行,我委配套制定了民用建筑设备专业(暖通和电气)的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暖通空调专业 (一)施工图设计说明要求 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当编制节能设计专篇,其内容包括: 1、建筑物总冷(热)负荷计算值和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 2、采暖空调室内外设计参数,冷(热)源形式及其设备配置(规格、数量),冷(热)媒参数。 (当本条在设计说明的其他章节中已有表述的,应当说明其所在章节) 3、主要冷(热)源设备,包括冷(温)水机组、热泵机组、锅炉、单元式空调机等的能效比(EER)、性能系数(COP)和热效率等。 4、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和空调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ER)。 5、对采用集中采暖或者空调的每栋民用建筑、冷热源站房、需要独立计费的使用单元等,应当说明其用水、电、燃气、燃油和其他能源消耗的分系统、分项计量措施。 6、室温控制与显示、系统监控等自动控制节能设计措施。 7、水管和风管绝热层材料的热工参数,如导热系数、厚度和热阻等。 8、能量回收、再利用和能源梯级利用等措施。 9、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利用的装机容量和技术措施。 10、其他有利于节能运行管理的技术措施。 (二)施工图阶段采暖空调冷(热)负荷计算要求 1、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的详细计算。 2、负荷计算应当采用国家正式出版刊物中的计算方法,并在计算书中说明其来源、出版日期等。 3、计算采用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当依据建筑专业设计的实际参数取值。 4、负荷计算的打印文件中应当包括:原始输入数据(围护结构热工参数、人员密度、人均新风量、照明、用电设备指标等)、每个房间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结果及汇总表。 (三)施工图设备表及设备选择计算书要求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关于上海市2012年度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关于上海市2012年度第十九批一级(含一级临时)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 人员名单的通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起诉和受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10 【实施日期】2012.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关于上海市2012年度第十九批一级(含一级临时)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人员名单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函[2007]101号)的要求,经审核,王迪友等37人符合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条件、周之德1人符合一级临时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条件,准予变更注册;高卫明1人符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注销注册申请条件,准予注销注册。 变更注册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由申报单位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企业IC卡以及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如领取增项、变更注册的除带好原证书外还需交

还原建造师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683号1楼受理大厅的领证(章)处,办理领取 证、章手续(印章工本费35元/枚)。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周五下午不办理领取证章)。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 2012年第十九批一级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含一级临时)人员名单 (受理批次12年第19批,20120924-1007) 原聘用企业名称 现聘用企业名称 更名 后姓 名 注册 专业 变更后的执业印 章号 执业印 章有效 期 大连凯杰建设有限 公司 大毅装饰工程 (上海)有限公司 建筑 沪121050700613(01) 2010-12-5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变更 2 胡军 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 沪131050800430(03) 2011-1-1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 变更 3 柏 世 杰 中国石化集团第五建设公司 惠生工程(中 国)有限公司 机电 沪162060700327(01) 2010-8-19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 变更 4 汤丽芳 上海恒基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金博(上海) 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 沪131070806568(01) 2011-8-5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 变更 5 曹懿 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年丰建筑装饰(上海)有限公司 建筑 沪131091001065(01) 2013-8-29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 变更

【2019年整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要求) 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欢迎阅读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谁 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费。 300元; 时200 3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的,另收翻译费。 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八、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自执行本通知之日起,《暂行标准》即行废止。2005年12月31日前已委托并签有合同的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建设工程,相关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或原合同执行。 十、在执行本收费标准期间,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新收费标准,即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2 整。 (三)根据需要出席有关工程投资、设计标准的协调会议。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根据施工图纸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参照相关的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市场价格等情况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沪建管联[2014]32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11 【实施日期】2014.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沪建管联〔2014〕3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特制定《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条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生产或者销售、渣土运输等单位。 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信用信息实行“谁记录、谁负责”,记录部门负责信用信息记录的及时、准确。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2018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建设交通类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2018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建设交通类各专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8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建设交通类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机构 上海市工程系列土建施工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建施工高评委”),负责本市土建施工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上海市工程系列规划设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设计高评委”),负责本市规划设计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上海市工程系列城市管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高评委”),负责本市城市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上海市工程系列房地产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地产高评委”),负责本市房地产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申报评审范围

(一)土建施工专业 1、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含施工应用技术研究、工程测量)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2、从事市政工程施工(含施工应用技术研究、地下工程、桥梁工程、道路/公路工程)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3、从事土建、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技术管理(含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4、从事建筑、市政工程中机械施工、建筑物、构筑物内机电等设施安装(含工程机械、电气、弱电、暖通、管道、给排水),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研制、技术改造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5、从事水泥、玻璃等建筑材料的生产和混凝土制品、商品混凝土(含复合材料)生产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专业 1、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工程测绘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2、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含园林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建筑设计、室内设计、总图运输设计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3、从事建筑物、构筑物结构设计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4、从事暖通、动力、电气专业设计的本市在职工程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设【2018】1330号)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建设项目名称:********************项目 委托建设单位: 交通设施设计单位名称及社会信用代码: 交通设施施工单位名称及社会信用代码: 交通设施布置图编号:(单位代码)—(年份)—(报告序号) 交通设施设计单位负责人: 交通设施施工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本单位承诺:本《交通设施布置图》与停车场(库)现场交通设施设置情况完全一致,本单位愿意承担由于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加盖交通设施设计、施工单位公章)

交通设施布置图资料目录 1.合规性自查对比表··················共 2 页2.机械式停车设备泊位统计表·············共页3.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地面交通设施布置图)及地下(或地上)停车库分层交通设施布置图················共页4.交通设施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共页5.资料汇总光盘···················共 1 盘

机械式停车设备泊位统计表 序号设备型号设备代码适停车辆尺寸 (米) 泊位数 (个) 分布位置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 注:上述表格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增减,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序号容车规格(米)泊位数(个)占机械泊位总数比例(%) 1 适停车辆尺寸≤4.50*1.75*1.45 2 4.50*1.75*1.45<适停车辆尺寸≤4.80*1.80*1.55 3 4.80*1.80*1.55<适停车辆尺寸≤5.05*1.85*1.55 4 5.05*1.85*1.55<适停车辆尺寸≤5.30*1.90*1.55 5 适停车辆尺寸>5.30*1.90*1.55 机械停车设备施工安装单位建设单位(盖章)(盖章)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 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 编制勘察招标文件; (四) 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 (五) 组织勘察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六) 协助招标人草拟勘察合同。 五、设计招标代理 (一) 设计招标咨询及策划; (二) 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 编制设计招标文件; (四) 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 (五) 组织设计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六) 协助招标人草拟设计合同。 六、施工监理招标代理 (一) 施工监理招标咨询及策划; (二) 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 编制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四) 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 (五) 组织施工监理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六) 协助招标人草拟监理合同。 七、施工招标代理 (一) 施工招标咨询及策划; (二) 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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