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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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政策一览表
政策类型项目
税率
或征
收率
备注说明
实际
计税
方法
预征税款地、基数及预
征率
备注说明
可差额销售额项目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分包款
简易计税方法的
分包款无法通过
抵进项方式避免
重复征税
1.一般纳
税人以清
包工方式
提供的建
筑服务
11%
/3%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
筑服务,是指施工方
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
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
材料,并收取人工费
、管理费或者其他费
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
人为甲供工
程提供的建
筑服务
11%
/3%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
或部分设备、材料、
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
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
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
的余额,按照2%的预
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
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
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应纳税款=销项税
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1+11%)×
11%
预缴税额=(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
分包款)÷(1+1
1%)×2%
应纳税额≠预缴
税额
一般
纳税
人可
简易
计税
的建
筑项
目
3.一般纳
税人为建
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
务11%
/3%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
指:(1)《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注明
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
16年4月30日前的建
筑工程项目;《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未
注明合同开工日期,
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
16年4月30日前的建
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
16年4月30日前的建
筑工程项目。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
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
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
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
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
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应纳税款
=(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
分包款)÷(1+3
%)×3%
预缴税额=(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
分包款)÷(1+3
%)×3%
应纳税额=预缴税
额
一般纳税人无特殊政策项目一般纳税
人为包工
包料新项
目提供建
筑服务
11%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
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
的余额,按照2%的预
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
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
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销项税额=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1+11%)×
11%
预缴税额=(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
分包款)÷(1+1
1%)×2%
应纳税额≠预缴
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
税人提供
建筑服务
3%
简
易
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
)提供建筑服务,应以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应纳税款
=(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
可差额销售额税
方
法
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
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
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
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
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
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
报。
分包款)÷(1+3
%)×3%
应纳税额=预缴税
额
可向建筑服务发
生地主管国税机
关按照其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申请代开增
值税发票。
注:①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政策一览表
政策类型项目
税率
或征
收率
实际
计税
方法
计税方法备注说明
一般纳税人差额销售额房地产开发企业
中的一般纳税人
采用一般计税方
法销售其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
销售额=
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
用-
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
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
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并取得省级以上(含
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土地价款。
11%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
预缴税款,在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
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
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
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
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
价款)÷(1+11%)×11%
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1+11%)×3%
应纳税额≠预缴税额
一般纳税人可简易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
中的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老项目,
可以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
5%
简
易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1+5%)×5%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
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