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专用章雕刻的法律依据&认定与处罚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发票专用章刻制管理的通知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发票专用章刻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07•【字号】汕国税函[2006]217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发票专用章刻制管理的通知(汕国税函〔2006〕217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发票专用章的管理,防范社会不法分子利用发票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局有关发票专用章管理的规定和我市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发票专用章刻制要坚持“合法、合规、公平”的原则。
要继续贯彻执行广东省国税局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粤国税发〔1996〕333号文、汕头市国税局和汕头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汕国税发〔1996〕203号文的精神;除了原市区定点的汕头市刻印厂及汕头市原子印章公司继续承刻印章外,今后,凡经区(县)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具备刻制印章资质的企业,且经区(县)以上税务部门确认刻制印章质量合格的,均可承接刻制发票专用章任务。
二、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规格仍按粤国税发〔1996〕333号的规定办理。
凡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准刻证明、国税机关准刻发票专用章证明,方能刻制。
否则,属违规刻制。
三、认真建立发票专用章刻制登记、比销、备案制度。
各区(县)要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发票专用章准刻证明的管理,建立准刻证明的发放登记、比销、跟踪管理制度(准刻证明由区(县)自行制作)。
纳税人刻制的发票专用章须在首次购票时,将印模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各发票受理窗口,建立纳税人使用印章登记、留存印模备案制度。
对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专用章,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予认可和抵扣税款,并责成重新刻制。
发票章规定
发票章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发票章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用以确认合法有效的凭证,从而维护税务秩序和税收征管的专用印章。
首先,发票章必须是承载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纳税人身份信息的专用印章,其主要功能是在纸质发票上进行盖章确认。
发票章一般包括纳税人的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以及发票章的图案和正文。
发票章的颜色、形状、字体等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必须清晰、易辨认,并且听起来让人印象深刻。
其次,发票章的制作必须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制章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制作。
同时,纳税人也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申请表格,例如单位的证照、纳税人识别号码等。
制作发票章的材料应选用质量好、坚固耐用的材质,以确保章面图案的清晰度和长期使用的效果。
再次,发票章的使用必须符合税务机关的管理规定。
发票章在使用前必须由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并同步在纳税人的发票章系统中进行绑定和验证。
发票章的使用不得超出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权限,不得私自转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
一旦发生丢失、遗失或损毁,纳税人必须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备,并重新办理发票章手续。
最后,发票章的管理应严谨有序。
税务机关有权对发票章的使用进行监测和审核,确保其合法、规范。
纳税人应加强对发票章的保管,防止发生损坏、丢失或被盗用的情况。
同时,纳税人在办理发票事务时,应依法遵守发票章的使用规则,不得有捏造、伪造、转借、变更等违法行为,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总之,发票章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特殊印章,对于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
发票章的规定和制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税收的公平、合法征收。
同时,纳税人在使用发票章时,应加强对其的管理和保护,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维护税务秩序和国家的税收利益。
发票章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发票作为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发票章作为发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规定对于规范发票管理、防范发票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发票章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发票章的管理提供参考。
二、发票章的定义与作用1. 定义发票章是指发票上印制的用于证明发票真实性的专用印章,包括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销售专用章等。
发票章通常由税务机关或者企业自行刻制,具有法律效力。
2. 作用(1)证明发票真实性:发票章是证明发票真实性的重要依据,有助于防范发票违法行为。
(2)规范发票管理:发票章的管理有助于规范发票的填开、使用、保管等环节,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3)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发票章有助于防止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三、发票章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我国发票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对发票章的规定如下:(1)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专用章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刻制,包括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等。
(2)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票专用章应当由企业自行刻制,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3)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票专用章不得擅自更改、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或者用于其他非法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发票章的规定如下:(1)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发票。
(2)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的使用、保管、销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发票章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1)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办法
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印章刻制的管理,确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的安全、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印章刻制管理第一节印章的种类根据使用范围和需要,印章分为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人事专用章、业务专用章、收货专用章等若干种类。
第二节单位申请印章的程序单位管理人员在印章刻制前,应在申请书上注明:申请刻制印章的种类、印章刻制的基本参数及刻制原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公章经办人的姓名等有关项,并请主管部门、有关专门机关或单位依法审核批准。
批准后,凭设备登记证和印章申请书在专门的制印单位办理制印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第三节印章的登记印章制作完成之后,应在设备登记台帐上登记,并分别由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办印单位妥善保管,严格防止灭失、乱用。
第四节印章的用途公章是单位的象征,是对外开展业务的凭证,使用前应经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私章原则上由本人自己保管并使用,不得将私章外借给他人;专用章应按其用途规定使用,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节印章的保管各单位应采取防火、防盗和防伪等措施确保印章的安全。
凡与印章有关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章带外,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将印章及时交到保管人员手中,并确保印章存放在安全、密闭的地方。
第六节按捺印章的规定捺印前,应认真核对其标志、字体、定位和文字等有关内容是否齐全准确,严禁盖乱、盖错、挤印、露章、空章等现象。
第七节印章的验印接收盖章文件的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来文的字迹、密级、日期等,对印章的真伪应予以验证。
如遇印章的刻制存在问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或制印单位反映,及时予以更正、纠正。
第三章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职责为不断加强单位印章管理工作,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责成班子成员、各部门主管或经办人员严格按照制度使用印章;•对印章的安全、保管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到问题发现及时解决;•坚持依法治军、依法治单位,严禁将印章用于违法活动。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刻制使用发票专用章有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刻制使用发票
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布部门】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1.05.05
【实施日期】2011.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刻制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的
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加强发票专用章管理,防止利用发票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现将《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公安局关于刻制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发票专用章》样章(附件1)、符合承刻公章资格的合法刻字企业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公安局关于刻制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按照《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8.21•【字号】赣国税发[2000]275号•【施行日期】200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国税发[2000]275号2000年8月21日)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现将《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我省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含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以证明开出发票的合法有效性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是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凡是在本省内使用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的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都必须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联不再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财务制度健全的单位可在开具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领购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电脑发票和收银机发票的发票联可套印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专用章。
四、发票专用章的格式。
发票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形,规格有两种:一种加盖在发票上,其外直径为3cm、4.2cm,边宽为0.2cm;另一种套印在收银机发票上,其外直径为2.2cm、1.5cm,边宽为0.05cm的小型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内容排列为三排,由上至下排为:纳税单位(经营者姓名)名称(上)、税务登记号码(中)、发票专用章字样(下)。
字体大小有两种,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中税务登记号和发票专用章字体为长形3号,单位名称字体可视情况确定,套印的发票专用章字体为长形8号。
发票专用章颜色为红色。
五、发票专用章的刻制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指定刻制企业制作,禁止私自刊刻发票专用章。
公司发票专用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使用发票专用章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发票专用章是公司合法经营、财务收支的重要凭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第二章发票专用章的刻制、领取与保管第四条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发票专用章的领取,由财务部门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发票专用章的保管,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并设立专用保险柜,确保发票专用章的安全。
第三章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第七条发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限于公司名义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
第八条使用发票专用章时,应按照以下规定操作:(一)发票专用章应清晰、完整地加盖在发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更改、覆盖或涂改。
(二)开具发票时,发票专用章应与发票内容同时填写,不得单独填写。
(三)发票专用章的加盖,应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并确保加盖的章清晰可辨。
第九条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发票专用章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二)发票专用章不得用于虚假交易、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
(三)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应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相符。
第四章发票专用章的交接与销毁第十条财务部门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办理发票专用章的交接手续,确保发票专用章的安全。
第十一条发票专用章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章违反规定的处理第十二条凡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进行虚假交易、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公司有权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刻章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章作为公司的重要象征,具有证明公司身份和授权的效力。
在我国,公司刻章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
本文将从公章的法律性质、刻章的法律规定、公章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章的法律性质公章,又称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签订合同、进行法律事务等的重要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时应当刻制公章。
公章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证明身份:公章是公司合法身份的象征,代表公司进行对外活动。
2. 授权效力:公章具有证明公司授权的效力,对外签订的合同、文件等加盖公章,即视为公司授权。
3. 法律效力:公章加盖在文件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刻章的法律规定1. 刻章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刻章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印章制作单位进行。
2. 刻章材料:公章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一般采用铜质、钢质等材料。
3. 刻章程序:公司刻章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公司向印章制作单位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等。
(2)印章制作单位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始刻制公章。
(3)公章刻制完成后,公司应领取公章,并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4. 刻章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刻制公章后,应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公章图案、规格、材质等。
四、公章的使用和管理1. 使用范围:公章主要用于以下事项:(1)签订合同、协议、文件等。
(2)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
(3)进行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2. 使用权限:公章的使用权限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行使。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公章。
3. 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公章管理制度,包括:(1)设立公章保管人,负责公章的保管和使用。
(2)制定公章使用审批流程,明确公章使用范围和权限。
(3)定期对公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公章使用的合规性。
发票上盖章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发票是商品交易、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在税收征管、财务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发票上盖章是发票开具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发票上盖章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发票上盖章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规范发票开具、使用、保管、缴销等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发票上盖章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二十条: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第二十一条:发票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
其中,关于发票上盖章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三十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第五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基本法律。
其中,关于发票上盖章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二十三条: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并加盖会计印章。
(2)第二十四条:会计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其中,第三项要求会计凭证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三、发票上盖章的法律规定1.发票专用章的式样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票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目前,我国发票专用章的式样为:圆形,直径为40mm,中间为“发票专用章”字样,下方为发票开具单位名称。
2.发票专用章的使用(1)发票专用章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2)发票专用章应当清晰、完整,不得模糊、破损。
(3)发票专用章的印章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
3.发票专用章的保管(1)发票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外借、转让。
发票专用专用章相关文件规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应当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
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 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 2.2mm,字宽 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
横排号码顶端距离 10mm(字体为 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 码: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
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41号)第九条规定: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发票章备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发票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财务凭证,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具有重要意义。
发票章作为发票的必要组成部分,其备案管理是发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梳理发票章备案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发票章备案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规定的发票,并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领取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发票章备案手续,取得发票章后,方可开具发票。
”三、发票章备案的范围和对象1. 范围发票章备案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和个人:(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2)依法从事商业、工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3)依法取得其他税收优惠的单位和个人。
2. 对象发票章备案的对象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1)企业;(2)个体工商户;(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其他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发票章备案的程序1. 办理税务登记首先,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2. 领购发票在取得税务登记证后,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领取发票。
3. 办理发票章备案(1)填写《发票章备案表》;(2)提交以下材料:①税务登记证;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③发票章样品;④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4.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5. 领取发票章备案通过后,单位或个人可领取发票章。
五、发票章备案的期限和变更1. 期限发票章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一个月内,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单位发票专用章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本单位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发票开具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防范发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发票专用章的部门和个人。
三、发票专用章的刻制与保管1. 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刻制单位须具有合法资质。
2. 发票专用章的样式和规格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
3. 发票专用章的保管由财务部门负责,专人负责管理。
四、发票专用章的使用1. 发票专用章仅限于本单位内部开具发票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使用发票专用章时,应确保发票内容真实、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的要求。
3. 使用发票专用章时,经办人应仔细核对发票信息,确保无误后加盖发票专用章。
4. 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一人一证,不得多人共用。
(2)不得将发票专用章借给他人使用。
(3)不得在空白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4)不得擅自变更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单位。
五、发票专用章的注销与更换1. 发票专用章遗失或损坏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2. 更换发票专用章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重新申请刻制。
3. 注销或更换发票专用章后,原发票专用章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
六、责任追究1. 未经批准擅自刻制、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因发票专用章使用不当导致发票作废、被退回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责任部门和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3. 伪造、变造发票专用章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其他1. 本单位各部门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规范。
2. 本单位将定期对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本单位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的要求,不断完善发票专用章管理制度。
XX公司发票专用章管理办法
XX公司发票专用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发票专用章的管理,规范印章使用行为,确保印章使用管理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XX公司印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印信管理办法》),结合发票专用章的使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票专用章是指出票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供用票单位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使用,以证明开具发票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印章,是税务机关据以进行发票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专用章系指“XX公司发票专用章”(以下简称“公司发票专用章”)及“XX公司XX分公司/营业部发票专用章”(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发票专用章”)。
第二章发票专用章的管理第四条用章单位应于首次申请领购发票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当地公安机关特许的刻制点进行刻制、销毁,新刻制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应报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刻制、销毁由公司总裁审批,分支机构发票专用章须先提交经纪业务运营管理部及对应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发票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应符合《印信管理办法》的规定,放置在固定安全处由专人保管和使用。
(一)公司发票专用章由财务会计部保管、使用。
(二)分支机构发票专用章原则上由各分支机构自行保管,相关业务考核单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各单位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需要更换发票专用章的,应按公司《印信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并通知各受票单位。
第七条各单位发生税务登记注销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结存发票、发票领购簿和发票专用章的缴销手续。
第八条发票专用章如发生毁损或丢失的,应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和公司办公室、运营管理部、财务会计部,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处理后申请重新刻制。
盖章定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盖章定制行为,保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公章的定制。
第三条盖章定制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公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买卖、出租、出借公章。
第二章盖章定制主体第五条盖章定制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职业道德;(三)具备公章制作、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公章制作企业许可证。
第六条盖章定制主体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章制作企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七条公章制作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前六个月内,公章制作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
第三章盖章定制程序第八条盖章定制主体应当向公章制作企业提交以下材料:(一)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二)公章用途说明;(三)公章设计图样;(四)公章制作企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公章制作企业收到定制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条公章制作企业审核通过后,与定制主体签订公章定制合同,明确定制内容、费用、交付时间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章制作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付公章。
第十二条公章制作企业交付公章时,应当向定制主体出具公章交付凭证。
第四章盖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公章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保管责任等。
第十四条组织使用公章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经相关负责人审批;(二)持公章使用申请表和审批意见,到公章保管部门领取公章;(三)使用公章时,应当在文件、凭证上注明公章的使用日期、使用人姓名;(四)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将公章交回公章保管部门。
发票专用章新规定是什么?
发票专用章新规定是什么?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二、边宽1mm;三、中间为税号, 15位(个体工商户为20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5位(个体工商户为20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我们子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情就是开具发票,例如我们去银行办理业务就需要拿一定的票据来证明自己的存取款状态,但是我们知道发票必须要有章子才能生效,否则是没有什么法律意思的,因此对于发票专用章规定比较严格,那发票专用章新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发票专用章新规定是什么?发票专用章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二、国税和地税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1、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2、边宽1mm;3、中间为税号,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4、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5、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6、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发票专票章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发票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凭证,具有证明交易发生、记录交易内容、核算经济业务、证明交易合法性等重要作用。
发票专票章作为发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发票专票章的定义、法律规定、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发票专票章的定义发票专票章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作的,印有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票章用于在发票上盖章,以证明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发票专票章分为普通发票专票章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章两种。
三、发票专票章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
发票应当载明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事项。
发票专用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专用章应当使用蓝色或者黑色印泥,印泥不得使用红色、绿色、黄色等颜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票专用章应当加盖在发票的右上角或者左上角,不得加盖在其他位置。
”四、发票专票章的法律效力1.证明发票真实性发票专票章是税务机关监制的,具有权威性。
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票章,可以证明发票的真实性,防止伪造、变造发票。
2.证明发票合法性发票专票章加盖在发票上,表明发票已经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法律规定。
加盖发票专票章的发票,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企业核算经济业务、办理报销、税务申报的依据。
3.维护税收秩序发票专票章的法律效力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
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使用加盖发票专票章的发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发票专票章的法律效力有助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使用加盖发票专票章的发票,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
五、发票专票章的法律责任1.未使用发票专票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使用发票专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发票章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作用。
发票章作为发票的必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伪造发票章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打击伪造发票章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伪造发票章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伪造发票章的定义伪造发票章,是指行为人非法制作、伪造、变造发票章,用于虚假交易、骗取国家税收优惠、逃避法律责任等目的的行为。
伪造发票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制作伪造的发票章;2. 伪造他人发票章;3. 变造他人发票章;4. 使用伪造的发票章进行虚假交易。
三、伪造发票章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伪造、变造、出售伪造、变造的发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非法制作发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法制作的发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非法制作发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法制作的发票,骗取国家税收优惠,逃避法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发票章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伪造发票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出售伪造、变造的发票罪。
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行为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伪造发票章的行为人,若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因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公司用章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用章是公司进行业务活动、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重要工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用章的管理和使用具有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公司用章的法律规定,以帮助公司依法使用和管理印章。
二、公司用章的定义公司用章是指公司用于证明其合法身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三、公司用章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公司章程;……(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十)公司印章的式样和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公司章程;……(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十四)公司印章的式样和规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携带公章、印鉴、发票专用章等物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公司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规定1.公司用章的刻制(1)公司用章的刻制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印章制作单位进行刻制。
(2)公司用章的式样和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更改。
(3)公司用章的刻制过程中,应当确保印章的保密性,防止泄露公司信息。
2.公司用章的保管(1)公司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并设置专门的保管室或者保险柜。
(2)保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用章的使用规定,确保印章的安全。
单据专用章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单据专用章,是指用于证明单据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一种印章。
在我国,单据专用章的法律地位日益凸显,其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单据专用章的使用,保障经济秩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单据专用章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单据专用章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使用统一的合同专用章。
”此规定明确了合同专用章的法律地位,要求当事人使用统一的合同专用章,以保障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证明等文件,并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此规定要求公司在设立登记时,需提交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并使用公司印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报送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文件。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此规定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收时,需使用税务专用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会计凭证应当载明会计凭证名称、凭证编号、凭证日期、凭证金额、记账凭证、附单据等事项,并加盖会计专用章。
”此规定要求会计凭证必须加盖会计专用章,以保障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合同、电子单据等电子文件,应当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
”此规定明确了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法律地位,要求在电子合同、电子单据等电子文件中使用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行使物权、债权等权利,需要证明其身份的,应当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授权人的印章。
收费专用章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收费专用章,作为一种特殊的印章,在我国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具有重要作用。
它主要用于证明收费项目的合法性、收费金额的准确性以及收费单位的权威性。
然而,关于收费专用章的法律效力,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收费专用章的法律效力,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收费专用章的概念与种类(一)概念收费专用章,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在收取费用时,为证明收费项目的合法性、收费金额的准确性以及收费单位的权威性而使用的印章。
(二)种类1. 收费专用章:主要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等。
2. 收据专用章:主要用于收取现金、支票等款项。
3. 款项收据专用章:主要用于收取银行汇款、电汇等款项。
4. 款项支付专用章:主要用于支付现金、支票等款项。
三、收费专用章的法律效力(一)收费专用章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出具行政强制决定书。
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和期限;(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四)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收取费用,应当使用规定的收费专用章。
”(二)收费专用章的法律效力1. 证明效力收费专用章具有证明效力,即可以证明收费项目的合法性、收费金额的准确性以及收费单位的权威性。
当当事人对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或收费单位产生争议时,收费专用章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2. 执行效力收费专用章具有执行效力,即可以证明收费行为已发生。
当当事人不履行缴费义务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收费专用章,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查封等。
3. 法律责任收费专用章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伪造、变造收费专用章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二条、第六条。
(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4)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
认定与处罚在认定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案件中,要注扁与伪造、变造、私刻公章罪相区别。
后者不仅包括刻字行业,还包括其他有伪造、私刻或者仿造其他单位公章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者只是没有按照刻字业的管理规定承制公章,有的是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主观认为,不会发生问题,存在侥幸心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
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二条凡经营铸造厂、制版社(制造钢印、铜版、胶版、石印版、珂罗版、火印、锌印、证明牌号等)、印刷局(以机械或化学材料印刷簿册、证券、商标等)、证章店、刻字店、刻字摊(雕刻戳记、印版、印章、胶皮印等)及所有上属性质之营业者,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国家机关专用不以营业为目的者例外)或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本规则管理之。
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
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有些条文已经过时.现在根据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修正宪法的决议,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办法,重新统一规定如下:一、印章的尺度、样式和制发(一)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一律为圆形.(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六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三)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四)国务院设置的主管专门业务的领导小组等机构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五)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六)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七)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八)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外交部制发.(九)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工作单位以及国营的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一律为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图八),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另行规定制发办法.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四)印章质科,由制发机关自定.三、专用印章的制发(一)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铅印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二)国务院各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三)钢印和其他专用章,在名称、样式上应当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于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防止作弊.刻制机关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机关的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于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严惩.(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于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五、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发布)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现对社会团体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一)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三)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四)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的尺寸式样及制发与其总部印章相同。
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名称前应冠其总部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横行。
(五)社会团体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按其登记注册或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
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团体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印章,需标有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汉文和英文。
(四)印章印文中的汉字,使用宋体字并应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五)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三、专用印章的制发(一)钢印直径最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最小不得小于三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一)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印章。
(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八)对于收缴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送公安机关备案。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二日发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条例(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发布)为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制定本规定:一、印章的规格、式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分为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分为钢印、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为圆形。
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5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2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厘米。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用印章必须小于名称印章且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其中办事机构印章中的办事机构名称及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中的财务专用、合同专用等字样,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横排。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文体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名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国际交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称的,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的外国文字,并列刊汉文和外文。
印章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三、印章的刻制审批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