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论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的权利
论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的权利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等,同时享有取回权、保留所有权、请求买受人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权利、当标的物被损害时的赔偿请求权、再出卖权等。
出卖人的取回权出卖人的取回权是指出卖人享有的在买受人未完成约定条件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我国法律目前未规定出卖人的取回权。
当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由于买受人擅自处分行为为第三人所得时,出卖人可否行使取回权应取决于所有权保留是否登记。
如所有权保留已登记,出卖人可追及取回标的物;如其未经登记且第三人为善意则出卖人因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不得取回标的物。
但依照物的担保的代位性理论,他可取得买受人处分所得之收益或买受人对第三人的价金债权,如果收益为金钱且已被消费或与其他金钱混合,则出卖人因标的物灭失或不特定而丧失取回权,其担保利益也同时消灭,出卖人仅得依买卖合同请求买受人偿付出卖物价金。
当然,上述规则只就登记对抗主义财产而言,对登记生效主义的财产来说,则不存在什么问题。
取回权制度是保障出卖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但鉴于取回权的行使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原则上应当规定买受人违反约定条件或出现法定情形时,出卖人即可取回标的物,但在立法上应严格规定行使条件。
只有当不行使可能会损害出卖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如买受人破产时,买受人的故意损坏标的物或多次迟延交付价款时等情况。
至于其他情势,则应优先考虑其他救济措施,如行使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来保全出卖物或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取回标的物后,买卖合同是否因此解除的问题,本文认为,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是实现其担保权的手段,依民法一般理论,担保权的实行并不导致被担保的合同的解除。
因此,买卖合同作为所有权保留担保的主合同,并不因出卖人行使其取回权而解除。
在出卖人以和平方式或司法途径取回标的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出卖人未定期限时依法定期限)买受人可通过履行合同并负担出卖人占有出卖物之费用而回赎标的物,逾期不回赎的,出卖人可以依买受人之请求出卖或自行在法定期限内将标的物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所欠价金及其逾期利息、取回权实现之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后,如有剩余,出卖人应将其返还买受人,如有不足,仍可向买受人请求清偿。
买卖合同中的请求权基础
买卖合同中的请求权基础
买卖合同中的请求权基础主要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130条和第159条对买卖合同所做的定义,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买受人则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在确定请求权基础时,需要首先确保买卖双方都是合同当事人,并能够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
此外,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必须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排除的任意性规范,或者是能够独立作为请求权基础的说明性法条或限制性法条。
同时,必须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准确的解释。
买卖合同纠纷请求权的成立还需要符合其他要件,例如合同中存在关于价款支付的规定,买受人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价款等。
如果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等责任承担方式,则买受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总之,在买卖合同中,请求权基础是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确立的。
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请求权基础进行准确的认定和解释。
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一、双方的基本信息出卖人:(以下简称“出卖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买方”)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出卖方的权利和义务:(1)出卖方应当保证所出售的物品是合法、有效的,不侵犯他人的权益,没有重大缺陷。
(2)出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买方交付物品,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出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买方的货款,并开具发票。
(4)出卖方应当保护买方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不泄露交易中的重要信息。
(5)出卖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买方的权利和义务:(1)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
(2)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物品,并经过认真检查确认其质量。
(3)买方有权要求出卖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4)买方有权要求出卖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买方应当保护出卖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3.履行方式和期限:(1)交付物品的方式:出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买方交付物品,并确保物品未经修改或损坏。
(2)支付货款的方式: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
(3)履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各自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之义务为止。
4.违约责任:(1)出卖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物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造成买方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2)买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造成出卖方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3)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内容均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应当按照相关法规予以调整或调整无效。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保障了双方合法权利的实现,如出现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解决。
2020年最新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出卖人有以下义务: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实际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期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
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买卖合同的分类五种类型
买卖合同的分类五种类型一、标准买卖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出卖人确保所售商品的品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2.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款,并在指定地点自行取货;3.出卖人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后,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和方式交付商品;4.如果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售人承担违约责任;5.合同期限应当明确,并且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商业规定。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买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条款应当具有法律效力;2.任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借条买卖合同双方基本信息:货款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货款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出借人应当在合同签署后将货款放款给借款人,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本金和利息;2.借款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偿还本金和利息;3.货款的放款和归还必须有书面凭证,以免发生纠纷;4.合同期限应当明确,并且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商业规定。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买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条款应当具有法律效力;2.任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基本信息: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出售人:___________________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出售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并确保房屋的所有权清晰;2.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在规定时间内接手房屋;3.在签订合同后的3日内,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4.合同期限应当明确,并且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商业规定。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买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条款应当具有法律效力;2.任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136条
《合同法》第第一百三十六条发条原文: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的规定。
前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的交付以代替实际的交付。
这种拟制的交付不需要合同作出专门的约定。
除了标的物的仓单、提单这些用于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外,现实生活中关于买卖的标的物,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还有其他一些单证和资料,比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等。
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我国民法理论关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交付义务中,也有这方面的内容。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本条界定买卖合同履行阶段出卖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从合同义务或从给付义务)的范围。
一、“有关单证和资料”的性质和范围出卖人交付的单证有两类:第一类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简答题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简答题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简答题一、双方基本信息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住所地/注册地:联系方式: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住所地/注册地:联系方式: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出卖人为本合同项下出售的商品(以下简称“商品”)的合法所有人。
2、乙方身份:买受人为本合同项下购买的商品的合法买受人。
3、甲方权利:(1)甲方应当对商品的履行方式及交付时间做出诚实宣告。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完整商品,并保证商品的质量。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批准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和其他费用。
4、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检查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并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商品的必要证明文件和资料。
(2)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交付的商品。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商品的相关配件和保修书等。
5、甲方义务:(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与商品有关的义务。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并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和资料。
(3)甲方保证商品的质量,并承担保修责任。
(4)甲方应当对商品及其质量做出诚实宣告。
6、乙方义务:(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和其他费用。
(2)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商品。
7、履行方式: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商品的交付方式和验收方式。
8、期限: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商品的交付时间和支付时间。
9、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甲方和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对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2、甲方和乙方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权力和义务进行履行。
买受人和出卖人是什么意思
买受人和出卖人是什么意思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
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依《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其转移。
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
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特别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交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因此,若当事人有此约定,则虽将交付标的物也不转移所有权。
《合同法》相关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因此,在买卖的标的物为知识产权的载体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仅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不负有转移知识产权的义务,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为保障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出卖人应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就是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时,则出卖人不负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上有权利瑕疵,不能完全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何义务
买卖合同中卖⽅有何义务在现实⽣活中,存在买卖关系的卖⽅和买⽅都会事先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就包括了卖⽅和买⽅所需承担相应的义务,那么买卖合同中卖⽅有何义务呢?下⾯就由店铺的⼩编⽤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中卖⽅有何义务合同法规定,出卖⼈应当履⾏向买受⼈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卖合同的买受⼈的⽬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最基本的义务。
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
在买卖合同中,交付可以是出卖⼈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使标的物处于买受⼈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也可以是出卖⼈将对于第三⼈的请求提取标的物的权利转让给买受⼈,如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
出卖⼈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
买卖合同中买受⼈的⽬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同样是出卖⼈的基本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法,依法律的规定⽽定。
动产⼀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法,因此,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以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转移。
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的⽅法,因此,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登记。
⽆论合同是否作出约定,出卖⼈都应当协助买受⼈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续。
⼆、卖⽅违反买卖合同买⽅怎么办买⽅可以要求卖⽅履⾏义务,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可以要求卖⽅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
修理的要求必须与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买卖合同中收买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收买人的义务买卖合同中收买人的义务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收买人: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出卖人: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买卖合同基本条款一、出卖人的权利、义务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及数量等,将所出售的物品交付给收买人;2、出卖人应当保证出售的物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或者存在质量问题但已经告知收买人并经过其确认;3、出卖人应当保证所出售的物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4、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售后维修、服务等。
二、收买人的权利、义务1、收买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及数量等支付所购买物品的价款;2、收买人应当将购买的物品按照约定保管、使用,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3、收买人应当配合出卖人在售后服务过程中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等。
三、履行方式及期限1、合同履行地点为_____,交付时间为______;2、支付方式为_____,付款期限为______。
四、违约责任1、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履行期限届满,另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六、其他1、本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2、本合同一式两份,出卖人和收买人各持一份。
出卖人签字:___________收买人签字:___________。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篇一:权利担保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用分析权利担保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用分析031107115朱杰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和对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两个方面。
卖方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虽然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卖方必须承担对货物的权利,担保这项默示的合同义务。
关键字卖方买方权利担保义务内容为了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1968年,国际卖贸易委员会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工作组在对以上两公约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草案。
该公约草案于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
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卖方对货物的担保权利义务包括对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和对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两个方面。
下面将会分别从这两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指的是卖方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合同根本上就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的这项义务也就是其一项最基本的义务。
这里所规定的义务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对其未作约定,出卖人也必须履行。
除另有规定外,在任何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一项默示的义务(即无论合同是否约定,都应当承担的义务),保证他享有出售该项货物的权利。
并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存在任何订约时未曾告知买方的担保权益,从而使买方能安稳地占有货物,不受他所不知道的第三人的干扰。
具体说,卖方一般权利担保义务保证义务包括:1.卖方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必须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出卖人违反从给付义务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出卖人违反从给付义务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出卖人违反从给付义务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
【法律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法律解读】本条系关于违反从给付义务而解除合同的规定。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在于:(1)从产生上看,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所固有的义务,即合同的要素,而从给付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特别约定或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2)从功能上看,主给付义务决定了合同关系的类型,而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效果实现的功能;(3)从法律地位及违反的后果上看,双务合同中,主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可发生抗辩权,而从给付义务不必然与对方的给付义务处于对等给付地位,是否能够发生抗辩权需要依照合同的目的是否能够实现而定。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应以能否单独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能够独立以诉讼请求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以独立的诉讼请求履行的为附随义务。
一方当事人违反从给付义务,只要其导致守约方根据合同有权获得的东西完全落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后果,则合同继续存续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此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具体到买卖合同领域,若出卖人没有履行或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适用于迟延履行、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拒绝履行等各种违约形态,而且无需进行任何催告。
司法实务中,判断某一违约行为是否属于根本违约,一般可以综合考查以下因素:(1)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2)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3)在迟延履行中,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4)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5)在分批交货合同中,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对整个合同的影响程度;(6)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当事人期待通过合同而达到的交易目的往往无法实现。
买卖合同案例 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案例出卖人的权利义务一、买卖合同案例中的出卖人权利。
1. 收取货款的权利。
咱就说,我把东西卖给你了,那我肯定有权利拿我的钱啊。
这就好比我种了一园子的新鲜蔬菜,你看中了,想要买。
我把菜给你,你就得给我相应的钱。
这钱就是我付出劳动种出菜的回报。
要是你拖着不给钱,那就是你的不对了,我完全有理由找你要。
比如说,我把一辆炫酷的自行车卖给你,价格都谈好了,你把车骑走了,我就等着数钱呢,你可不能耍赖哦。
2. 要求合理付款方式的权利。
我作为出卖人,也不是你想怎么付钱就怎么付钱的。
我有权要求一个合理的付款方式。
如果我卖给你一个超级昂贵的钻石戒指,价值好几万呢,我可不能让你用一堆破铜烂铁来抵账,或者说要求你一次性付清现金。
我可以说,咱们可以走银行转账,这样安全又有记录。
要是金额特别大,分个期付也是可以商量的,但你得按照咱们商量好的来,可不能随心所欲地乱改付款方式。
3. 在一定条件下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权利。
有时候,虽然东西在你手里了,但在你没把钱给全之前,我还是可以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呢。
就像你在家具店看中了一套高档沙发,你先付了一部分定金,说剩下的钱过几天给。
那在你没把尾款结清之前,从法律上讲,这沙发的所有权还是我的哦。
要是你敢把沙发弄坏或者转卖给别人,我就可以找你麻烦啦。
这就像是一种保障,防止你拿了东西就不认账了。
4. 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的权利(当买方违约严重时)假如你和我签了合同买我的宠物狗,合同里都说好了你要在某个时间来接狗并且把钱付清。
结果到了时间,你人影都不见,电话也不接。
我等了又等,那我就有权解除咱们的买卖合同了。
而且因为你这样的违约行为给我造成了损失,比如说我为了这只狗专门买了高级狗粮准备一起给你,结果你不要了,这些狗粮的钱你就得赔给我。
我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啊,你得为你的不靠谱行为付出代价。
二、买卖合同案例中的出卖人义务。
1. 交付货物的义务。
既然咱俩达成了买卖协议,我就有义务把货物交到你手上。
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儿。
解读民法中的买卖法律规定
解读民法中的买卖法律规定买卖法律规定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商业交易和商品流通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买卖交易是非常常见的,因此了解和解读买卖法律规定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买卖法律规定展开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
一、买卖的基本概念和要素买卖是指出卖人将某一物转让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的法律行为。
买卖法律规定对买卖关系的主体、标的物和价款等要素进行了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1. 买卖的主体:买卖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买卖行为中,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 标的物:买卖的标的物可以是物品、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物权。
买卖的标的物必须合法、具体明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 价款:价款是买卖行为中的交换条件,体现了买卖双方的意愿以及物品价值的衡量。
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和金额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
二、买卖的成立和效力买卖的成立和效力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根据民法中的买卖法律规定,买卖的成立和效力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和保护。
1. 成立条件:买卖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即要有协议、意思表示一致、有相应的标的物和价款等。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买卖成立的前提。
2. 生效时间:买卖成立后,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何时开始产生呢?根据买卖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有具体规定,可以是合同签订、标的物交付或者约定的其他时间。
3. 交付和接受:买卖合同生效后,标的物必须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
交付时需要注意交付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具体要求。
买受人要及时接受标的物,并确保其符合协议约定。
三、买卖中的权利和义务买卖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到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旨在确保交易公平公正、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买卖合同的习题及解析
买卖合同的习题及解析一、选择题1. 下列关于买卖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 买卖合同为单务合同B. 买卖合同为实践性合同C. 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D. 买卖合同为无偿合同【答案】C【解析】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也是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因此选项A、B、D均错误,选项C正确。
2. 甲向乙出售一台电视机,约定乙于一周内付款,电视机所有权自付款时转移。
乙付款前,电视机被雷击中烧毁。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风险由甲承担,因为电视机所有权未转移B. 风险由乙承担,因为电视机毁损发生在交付之后C. 风险由甲承担,因为电视机毁损发生在交付之前D. 风险由乙承担,因为买卖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本题中,电视机在交付之前毁损,风险应由出卖人甲承担,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二、简答题1. 简述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答案】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3)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应当保证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
如果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减少价款等。
2. 简述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权利。
【答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权利包括:(1)请求交付标的物的权利。
房屋买卖双方及中介三方2024协议
房屋买卖双方及中介三方2024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房屋买卖双方及中介三方的基本情况1.1 房屋出卖人基本情况1.2 房屋买受人基本情况1.3 房地产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第二条房屋的基本情况2.1 房屋的基本信息2.2 房屋的权属情况2.3 房屋的现状描述第三条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3.1 房屋的买卖价格3.2 房屋的付款方式及时间3.3 房屋的交付时间及方式第四条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4.1 出卖人的义务4.2 买受人的义务4.3 中介机构的义务第五条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合同变更的条件5.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六条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6.1 出卖人违约的责任6.2 买受人违约的责任6.3 中介机构违约的责任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7.1 双方协商解决7.2 向中介机构申请调解7.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8.1 合同的生效条件8.2 合同的变更条件8.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九条房屋买卖合同的附加条款9.1 房屋的维修责任9.2 房屋的过户手续9.3 房屋的物业管理第十条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10.1 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10.2 中介机构的收费方式及时间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合同的签订日期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第十四条合同的份数及送达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屋买卖双方及中介三方的基本情况1.1 房屋出卖人基本情况甲方地址: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2 房屋买受人基本情况乙方地址:乙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3 房地产中介机构基本情况丙方地址:丙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第二条房屋的基本情况2.1 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地址:房屋面积:房屋建筑结构:2.2 房屋的权属情况甲方保证房屋权属清晰,无任何抵押、债务等法律纠纷。
2.3 房屋的现状描述甲方应如实向乙方说明房屋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结构、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等。
第三条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3.1 房屋的买卖价格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将上述房屋以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出售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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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出卖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实际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期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
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3.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并且保证该标的物权利本身没有瑕疵,与他人不存在权利争议。
如果标的物权利本身有瑕疵,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并保证该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
如果由于标的物权利存在瑕疵,而使买受人受到第三人追索或者被主张权利的,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则不负担此项义务。
出卖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实际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期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
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
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3.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并且保证该标的物权利本身没有瑕疵,与他人不存在权利争议。
如果标的物权利本身有瑕疵,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并保证该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
如果由于标的物权利存在瑕疵,而使买受人受到第三人追索或者被主张权利的,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则不负担此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