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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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度
篇一:婚丧喜庆事宜制度
xxxxxxxx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清正廉洁的机关风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和《xxxxx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对象、事由
操办婚丧喜庆对象为全局公职人员。事由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生病住院、乔迁新居、子女出生、升学留学等事宜。
二、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3桌(按10人/桌标准);
(二)操办婚礼时,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xx桌,婚嫁双方同地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xx桌,婚礼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三)葬礼应从简办理,殡葬车队应从严控制规模;
(四)不准收受管
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五)不准动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
(六)不准组织、邀请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时间参与休闲娱乐活动;(七)不准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八)不准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参加婚丧喜庆等事宜人员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不准用公款送礼;
(二)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
(三)不准在公务时间参与休闲娱乐活动;
(四)不准影响正常的公务活动和工作秩序;
(五)不准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操办婚丧、寿庆的申请报告
操办允许的婚丧喜庆事宜,坚持按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向组织如实报告。报告方式:操办婚嫁寿庆事宜提前15天填写《xxxxxxxxxx 操办婚庆寿庆事宜报告表》,经批准后方可操办;操办丧事应操办完毕后15天内填写《xxxxxxxxx操办丧事报告表》。
五、操办允许的婚丧、寿庆活动中必须做到七不准
一不准不按规定程序报告、不如实报告或报告后未获批准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二不准本人或授意他人向非允许请客对象打电话、发短信、发请贴;三不准超过规定桌数、超过规定对象范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四不准以私人名义用公款(物)送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家庭)承担的费用;
五不准收受不允许请客对象的礼金、礼品或者其他财物;六不准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七不准接受邀请参加《xxxxxxx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允许操办事项以外的其它喜庆活动。
六、操办婚丧寿庆事宜的督促检查
纪检组、监察室每季度对各单位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找其操办对象谈话、宣传政策、告知规定并将情况向党组汇报,及时制止问题的发生。
七、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处理
如有违反《xxxxxxx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情形,给予相应的组织纪律处理、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支付凭证礼品按规定及时清退。违反规定的对象在年终目标管理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
篇二: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等事宜的规定
XXX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
婚丧等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操
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国家公职人员严禁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或参与婚丧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和使用单位名义致贺或吊唁;
(四)严禁用公款送礼;
(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
(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事宜的费用;
(九)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十)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天内上交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