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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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文献综述

内容摘要:本文总要介绍了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现状以及呈现出来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现状、招投标、障碍、意义、政府、业主、招标方、投标方、公平、公正、公开

导言:

1.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意义

1.1引进了招投标制度之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完工参建各方可以互相监督尤其是针对一些国家投资项目可以有效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工程质量不过关等。同时招投标的实施也给从事工程承包的公司带来了发展机遇公司可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同时对一些依靠行政关系取得业务的单位来说将会面对更大的挑战必将面对市场的考验投标竞争获得承包合同实际上成为了竞争者实力的较量。随着招投标制度的实施和推广将会打破过去的地区封锁不丹招投标的范围会不断扩大而且对参与投标竞争公司的地方保护性限制也会逐渐减少竞争会更加激烈整个建筑市场将会经历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对中国建筑业的发展是有好处的。

2.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附项目。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己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平口“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附:本文共参阅了十多篇论文资料,总要是近几年的文献,文献来源主要是通过访问厦门理工学院图书馆中的数据库资源——中文数据库中的论文资料。通过输入关键字:建筑工程招投标,查到所需资料。

正文

1. 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而且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针对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将从法规、体制、社会环境以运行机制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1.1法律体系的弹性空间——制度障碍

目前,法律体系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腐败的弹性空间,《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如《招投标法》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只对当事人进行道德约,法律约束形同虚设。目前实行综合评审法,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各竞争者得分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出现业主单位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小目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想方设法找借借口搞邀请招标,或降低招标公告的广知性,缩小投标参与人范围;量身定做招标,个别领导干利用职权介绍工程施工单位、操纵招投标机构操作,工作人员只得暗箱操作,采取加设参加投标或加分特定条件、故意向其泄露标底等办法,使“钦点”单位如愿以偿。一些招投标代理单位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或唯建设单位领导意见是从。《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应有更严厉的操作程序和惩罚规定,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完善法制配套设施,减少漏洞和难以操作的条款。

1.2组织机构的功能性障碍一机构障碍

就组织机构而言,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政府机关越发精简,配置人员更少。目前,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面对此种状况,首先,是工程招投标各监管部门又被人为割裂,导致人力资源浪费,监管力量更趋削弱。现阶段我国的建殴体制呈条块分割状态,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他们利用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垄断的思想来指导他们的决策或监管行为完整项目被切割、随意更改评标办法、有意压缩编制标书期限、标底缺乏合理性等等现象还大范围地典型存在。其操作行为具体体现在招标“游戏规则”的制定,这些规则从发布公告、接受报名、资格预审到投标文件都作出了一系列有倾向性的安排;其次,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行政部门监管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的不法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积极行政、刑事惩罚手段,而采取消极的经济处罚手段。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出现施工单位通过围标、陪标、串标或分包、转包谋利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的局面

就不足为怪了。

1.3市场经济的基石、诚信的社会基础——理念障碍

理念是~种文化性质的东西,任何制度的演变都离不开文化的基础。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首先,受长期计划经济及权力本位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表现出对权力的狂热膜拜和衷情于“权钱交易”目前法律对专家责任规定的缺失,专家在

评标活动中具有极大的法律空白区域操作空间,即使触犯刑律,取证也较为困难,对评标质量而言,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评标专家充当招投标活动中“橡皮图章”的功能也是司空见惯;其次,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招投标是一个烫人的火芋,它被包裹在见不到阳光的地方;再次,投标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会遭受市场驱逐的灭项之灾,诚信不是企业身体力行的道德标杆而是忽悠消费者的遮羞布(fig leaf)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最后,由于建筑市场严重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行业信息披露工作的滞后性,也给弄虚作假、收买贿赂提供了温床。

2 .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2.1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工程腐败现象的形成,减少“豆腐渣”工程。

2.2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2.2.1 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2.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2.3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理职能。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2.4 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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