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计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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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工会会计概述
今天,我们就新《工会会计制度》给大家做一个系统介绍。讨论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工会会计,实际工作中,大家习惯于把工会会计叫“小会计”,轻视之心溢于言表!这说明,和我们最熟悉的企业会计比较,工会会计确实有点“小儿科”,果真是这样吗?如果不是,工会会计有什么样的特点呢?第二个问题就是工会日常业务活动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即核算问题;第三个问题就是,由于工会是首次执行新制度,新旧制度如何衔接呢?
第一讲工会会计概述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中国工会章程,2008)。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表达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利益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胡锦涛,2008)。因此,工会各项活动应与其基本性质、职能要求、工作内容相适应,科学、合理、高效的使用工会经费,最大限度发挥工会经费在实现工会职能、保障工会工作重点、突出工会工作特色方面的重要功能,适应工会经费拨缴方式、业务活动内容等方面的变化,进一步规范工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政部于2009年印发了《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文件要求,从2010年起,工会执行新的《工会会计制度》(下称“新制度”),由全国总工会1998年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实施的原《工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新制度的发布,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会会计信息的社会公信力,而且也有利于工会财务工作的改进和工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全面、公允记录和反映工会的各项经济活动,不断提高工会工作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彰显工会的社会责任。
一、工会会计的特点
工会会计是各级工会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和其他会计比较,工会会计具有如下特点:
(一)工会会计是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会业务活动的专业会计
会计作为确认、计量和报告各类主体经济活动的手段,基本的目的是为与主体相关的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并反映特定主体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从功能的角度划分,各类主体可以分为“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两大类。与之对应的会计核算体系也分为“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体系”。两种会计体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各自的会计核算规范不同。如以企业为代表的营利性组织的会计核算规范是企业会计准则,而以政府、非企业化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社团等组织为代表的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规范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等。按照法律的规定,不管何种类型组织的会计核算所涉及的会计规范都应当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且纳入统一监管。
工会会计属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但和其他非营利组织比较,工会的职能和业务活动存在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会履行职能的经费来源有法律规定的渠道(比如:工会会员按照规定缴纳的会费、企业行政向本单位工会按照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按照法律规定、企业需要由行政给予的经费补助等等);二是工会经费的使用必须与其职能相一致,经费使用过程中始终贯穿“服务职工、面向工会”的原则。因此,工会组织的非营利性有自己特殊性,已有的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难以反映工会业务活动的实质。所以,工会会计
属于专业会计,既体现了会计规范应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管理的制度理念,同时,也兼顾工会组织自身的业务实际,确保工会会计业务的真实和完整。
(二)工会会计管理体系独立
…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并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工会会计制度》,No:3);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工会会计制度》,No:4)。
上述规定表明:一是工会的会计管理体制必须坚持“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此处的统一具有三层含义:(1)会计机构上统一;(2)会计制度上统一;(3)会计规范上应坚持下位服从上位,即下级工会结合本单位、本地区所制定的补充规定,不得与上级工会的规范相冲突;二是未经工会同意的任何将工会会计核算进行合并或裁撤的行为都与法律规定不符;三是只要有一级经费预算,就应有与之相应的一级会计核算;四是各级工会应建立和完善会计管理机构,并配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人员,对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
《会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这说明,在我国,不管何种性质、何种类型、何种业务的组织,只要发生与《会计法》规定业务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包括:(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会计法》同时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以,尽管工会会计管理体系独立,但也应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并按照制度的要求,做好相关的会计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公允。
(三)工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经济业务应与工会的业务活动相适应
组织的经济活动与其组织属性密切相关。对工会而言,表达和维护职工权益是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与职能相应的财力保障也应由相应的制度予以明确。因此,《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均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1)会员缴纳的会费;(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5)其他收入等。与之相对应,工会经费的使用也应坚持“服务职工、面向工会”的原则,“量入为出、保证重点”。
为公允反映与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按照“收入分渠道、支出按功能”的原则,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收入和支出核算项目,并明确了不同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基础、划分原则和使用程序等。工会会计核算必须以工会自身的经济活动为基础,并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会计方法,公允报告工会业务活动。
二、工会会计的职能
工会会计的职能是指工会会计所固有的功能,与工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概括而言,反映和监督是工会会计的两项基本职能:
(一)反映
所谓反映是指各级工会组织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其自身发生的业务活动连续、系统、完整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