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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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008

《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Identification of major hazard special equipments

编写说明

标准编写组

2008年3月

天津市地方标准《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

编写说明

一. 任务来源及指导思想

本标准根据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度地方标准制订计划(津质技监局标[2007]287号“关于下达天津市2007年度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文件)制订。

本标准吸收了国内外重大危险源的研究成果,充分考虑了特种设备的特殊性质和天津市特种设备管理现状,综合了特种设备的潜在危险性、事故产生的可能性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因素,按照易于实施的半定量辨识原则制订。

二. 目的意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和客运索道。

特种设备涉及到石化、石油、冶金、化工、市政等几乎所有的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和居住区等众多场所,涉及高空、地下、水上和建筑物内部等错综复杂的工作条件,一旦失效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爆炸、火灾、环境污染、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甚至导致社会恐慌。由于特种设备与工业生产、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且具有上述潜在的重大危险特征,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均对之实行专门的强制管理。

近几十年来,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和居民需求的提高,特种设备数量上呈现急剧增长趋势,而且向着大容量、高参数、集群使用等方向发展,对政府和用户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此环境下,尽管政府职能部门不断加强安全监察工作,但特种设备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如1997年北京东方化工厂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伤39人,直接经济损失1.17亿元;1998年西安市煤气公司球罐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7万元。2006年我市津南区沅亨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气瓶充装过程中的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2006年我市津南区联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反应釜爆炸重大事故造成9人死亡并摧毁了

该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极为严重。因此,加强对特种设备中具有重大危险特性的设备的管理已迫在眉睫。

显然,受人员数量的限制,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本市百万余台(只,含气瓶)特种设备实施高强度安全管理是不现实的,因此如何有效利用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如何调动广泛的特种设备用户资源,有针对性地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避免恶性事故发生,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政府管理角度,有效的策略是根据特种设备的参数、工作条件、工作状态和用户的管理水平,对其潜在的或可预见的危险性进行评价,确定其危险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对具有重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实施特别的安全管理措施。这是制定天津市地方标准《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基本出发点。

我国2000年颁布的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主要根据可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物品的储存(或生产使用)量以及这些物品的物理化学性质来辨识重大危险源,这些要求同样也适用于部分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但由于没有考虑到特种设备所特有的危险特征,如失效机制、运行工况、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或操作失误等,因此是不全面、不充分的。而在考虑这些危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更具有针对性,可以使特种设备用户、检验机构和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具有重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实行特别管理,通过提高管理水平,有效降低重大事故产生的可能性,以有限资源投入,获得最优的管理效益,进而促进管理技术的进步。

三. 主要工作过程

本标准由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和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在得到立项支持后,标准起草组随即展开工作。

2007年5月28日召开了标准工作组首次研讨会,在标准编写的必要性、基本指导思想、具体做法等方面达成共识;研讨会分析了我市特种设备应用和管理现状,对标准起草工作进程进行了部署。

2007年7月2日召开了标准工作组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和客运索道等八类特种设备的各种危险因素,并进行分类。初步提出了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数学模型。

2007年9月10日召开了标准工作组第三次全体会议,重新讨论了辨识单元的划分问题,提出了辨识的改进数学模型以及以此为基础的阈值概念,布置了各专业测试试算工作。

2007年11月27日召开了标准工作组第四次会议,研究了测试试算和标准

起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2007年12月29日,完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向天津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研究机构、检验机构和用户征求意见。

2008年2月29日,根据业内专家反馈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改进,形成了标准送审稿。

四.条文说明

1 范围

本章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

本标准所指重大危险源应是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且在正常使用的特种设备,a)、b)、c)三款中所列的设备由于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属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或停止运行的设备,因此不适用于本标准;对于b)款所述监督检验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在国家强制推行监督检验之前已经投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的,应当纳入本标准的范畴。d)款所列的设备因安全状况还未最终确定,因此不适用本标准。e)款所列设备虽然可以再次投入使用,但因某种原因没有使用,因此不适用于本标准;若设备再次投用,则应当进行辨识。f)款所列单个使用的气瓶(包括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形成的瓶组),由于其使用环境多变,形成事实上的无法辨识,因此标准中无法纳入。气瓶安全管理重点转移到气瓶充装单位。与气瓶相关的瓶组,包括公共汽车使用的燃料瓶排和为小区供气的集束气瓶装置也纳入本标准的范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涉及众多的专业领域,涉及的标准法规很多,标准中仅给出了正文直接引用的文件,而执行本标准所需要的其它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则在附录A中列出,以便于标准使用。

3 术语和定义

本章给出了标准中适用的一些术语的解释,包括辨识单元、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指数、集群辨识、特种设备集群、直接作业人员、周边区域和周边人员八个术语。

对承压类特种设备而言,发生事故时可能导致人员死亡的区域即周边区域的准确计算非常复杂,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如事故类型、事故程度、介质特性、介质的量、操作压力、操作温度、周围建筑物的状况和天气条件等等,因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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