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竞合及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与《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之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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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此外,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要求一定导致了实际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影响着具体赔偿的数额,但美国关注的是被告的主观状态,对于单纯的错误等一般的过失侵权不会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的因素上,美国法院的法官们根据不同的参照标准,即被告的主观状态、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实际损害的关系等,考虑得十分全面,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的第7条规定中有具体如下考量:(1)被告过错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对原告和其他人造成的影响;(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数额;(3)被告因为其行为已经支付的和将要支付的罚款、罚金等;(4)被告目前或将来的经济状况及赔偿对其经济状况可能造成的影响;(5)被告通过其过错行为而获得的不当收益;(6)该项赔偿对任何其他无辜者的影响;(7)过错行为发生后是否采取相应补救措施;(8)是否符合根据职能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机构或其他政府代表机构所规定适用的标准;(9)其他可能增加或减少赔偿数额的相关因素。
第四,要求销售者的主观状态为“明知”,对过失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没有纳入调整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可以直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但是向销售者索赔时有一个“明知”的限制条件。所谓“明知”,一般是指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情况下,诸如销售过期食品、从不正当渠道低价进货等被认为是应当知道,但是销售者的进货渠道通常只有销售者自己知道,消费者往往无从知晓。除此之外,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的主观过错,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消费者承担着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证据或是举证不足以达到事实清楚、使事实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时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使得消费者的求偿道路走得更加艰难。
一种生产行为既有成本也有收益,当收益大于成本时,行为人就会产生生产的激励。缺陷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其生产成本非常低,有时收益是成本的若干倍。此外,由于生产者将其缺陷产品投入市场后,并不是每一件产品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并不是每一个受害人都会向生产者提起诉讼追究其产品责任,这就产生了经济学上的“履行差错”。“履行差错”的存在使得侵权人集团不会因补偿性赔偿而填补被侵权人集团的损失,部分地逃脱了法律责任[郑景元、王雪琴著《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分析》,载于《求索》2010年第4期。]。再有,惩罚性赔偿贯彻了“任何人不能从他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古老的法律正义原则,高额的赔偿金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威慑作用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从长远看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可以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赔偿标准食品是人们生存的必需品,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着国民的生存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惩罚性标准方面比起《消费者保护法》明显的进步体现在赔偿额度的规定上,第96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配合着《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任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了食品安全引发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对食用不安全食品而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法成本,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我们同时也应注意到,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数额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够达到其本来的立法价值,下面,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及标准出发,通过外国相关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借鉴,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一、“十倍”赔偿标准的确立依据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也称惩戒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 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 ) ,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十倍赔偿原则是补偿加赔偿,然而十倍的依据何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为何?首先我们应从惩罚性赔偿设置的目的、功能出发,如果十倍达不到惩罚性赔偿所设置的目的,那么十倍的赔偿金的意义就要打折扣了。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例如,欧文归纳为四项,即惩罚、遏制、使私人协助执法、补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规定中的适用——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规定中的适用——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月 1 日国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发 5 布 的 《 诈 消 费 者 行 为 处 罚 办 欺
法 》 二 条 规 定 : 本 办 法 所 称 欺 第 “ 诈 消 费 者 行 为 . 指 经 营 者 在 提 是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中 , 取 虚 假 或 采 者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欺 骗 、 导 消 误 费 者 ,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使 损 害 的行 为 。” 由上 可 见 , 国通 我 常 对 欺 诈 的 认 定 是 强 调 当 事 人
的 人 身 、 产 权 益 。那 么 这 样 的 财
心 态 可 以 表 现 为 责 任 人 为 直 接 故 意 . 有 时 也 可 以是 基 于 间接 但 故 意 表 现 , 者 又 可 能 是 基 于 重 或 大 过 失 。若 我 们 只 将 “ 知 ” 解 明 理 为 故 意 的意 思 。 法 律 对 这 些 持 则
】 O G I Y AH N MN U FZI
公 民 与 法 治

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我国产品责任规定中的遁用
— —
以《 侵权 责 任 法》 为视 角
口 苏 杉
惩 罚 性 赔偿 制 度 是 法 院判 处 责任 人 向受 害人 支 付超 过 后 者 实 际损 失 数 额 的赔 偿 。其 立 法 目的
有 故 意 . 括 直 接 故 意 和 间接 故 包 意( 即放 任 ) 且 由受 害 人 举 证 证 , 明 。二 是 受 害者 的损 害 范 围 限 于
有 较 集 中 的 突 显 , 些 厂 家 唯 利 一
是 图 , 视 消 费 者 的 权 益 。 大 量 漠
人身死亡 或健 康受到严 重损害 , 而 不 包 括 财 产 损 害 。我 们 认 为 ,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主旨:本条是对产品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

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赔偿制度。

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典型的是美国。

20世纪以来,大公司制造的不合格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损害。

尽管消费者可以通过一般损害赔偿获得补救,但由于大公司财大气粗,补偿性赔偿可能难以对其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方法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惩罚性赔偿逐渐被用于产品责任。

目前,美国大多数州都采纳这一制度。

美国的一些联邦法案如《谢尔曼法案》、《克莱顿法案》、《联邦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等都对惩罚性赔偿作了规定。

美国侵权法重述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了规定。

侵权法重述二第908条(1)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

在美国,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一般要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主观要件。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而故意为之,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2)具有恶意。

恶意指行为人行为时不但具有故意,而且在动机上是恶劣的。

动机恶劣指行为人的目的在道德上应当受到谴责。

(3)毫不关心他人的权利。

即行为人鲁莽而轻率地漠视他人权利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美国《1982年产品责任法》规定,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行为人毫不顾及受害人安全造成的,行为人应负惩罚性赔偿责任。

(4)重大过失。

如果行为人具有重大过失,则可能被施加惩罚性赔偿。

第二,要有造成损害的后果。

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受害人必须首先证明已经发生了实际损害。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

因此规范食品市场,保证食品质量是司法实践的重点之一。

那么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进行了解。

▲▲一、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

两个条款是补充关系,即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必须以有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否则不应支持。

首先,从体系解释角度,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应是补充关系,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符合法条内在逻辑。

惩罚性赔偿应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其次,从法理角度分析,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有利于理顺法律关系和保障认定法律责任的公正性。

分析一下,如果将此条款定性为合同领域的赔偿责任,那么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有买卖合同,主张补偿性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自不难理解。

可此时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此时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呢?很显然,消费者此时不享有对生产者的合同债权,也就不享有“次生请求权”,即不享有对其合同债权的保护请求权,也就缺乏向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

但若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那么该法律困境就不复存在了。

此外,公正是规则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

法律责任认定的公正原则要求侵害者应在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轻重、性质、种类间相持平。

论食品安全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食品安全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 , 女, 山东兖州人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方向 : 民法学。
N o t e , “ E x e m p l a r y D a m a g e s i n t h e L a w o f T o r t s ”, 7 0 Ha v . L . R e v . 5 1 7 , 5 1 7( 1 9 5 7) , a n d H u e k l e v . Mo n e y , 9 5 E n g . R e p . 7 6 8( K . B .
损害赔 偿 责任 。 ”
与之 相对 , 《 侵 权责 任法 》 第 四十七 条规 定 了侵权 性 的惩 罚性赔 偿 责任 。该 条 规定 : “ 明 知产 品存 在 缺 陷仍然 生产 、 销售 , 造 成他 人死 亡 或者健 康严 重损 害 的 , 被侵 权 人 有权 请求 相 应 的惩 罚 性赔 偿 。 ” 针 对 频 发 的食 品安全 事 故 , 《 食 品安全 法》 第 九 十六条 也规 定 了惩罚 性赔 偿 责任 : “ 违 反 本 法规 定 , 造成 人 身 、
九条 。
关键 词 : 惩 罚性赔偿 ; 食 品安 全 ; 责任竞 合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 9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2 0 9 5— 3 2 7 5 ( 2 0 1 3 ) 0 1 — 0 0 3 6— 0 7
塑化 剂饮 料 、 瘦 肉精 火腿 肠 、 皮鞋胶 囊 … …食 品安 全事 故 一 波未 平 一 波 又起 。在 食 品安 全 案 件 中 ,
河南财 经政 法大学学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0 1 3年第 1 期( 总第 1 3 5期 )
论 食 品安 全 责任 中 的 惩 罚性 赔 偿

侵权法惩罚功能的再思考——兼评《侵权责任法》第1条、第47条

侵权法惩罚功能的再思考——兼评《侵权责任法》第1条、第47条

Rethinking the Punitive Function of Tort Law Also on Articles 1 and 47 of Tort Liability Law 作者: 孙玉红[1]
作者机构: [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页码: 76-80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4期
主题词: 侵权法的功能;惩罚功能;惩罚性赔偿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关于“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宗旨,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引起了侵权法是否具有惩罚功能的激烈争议。

如以侵权法功能的定义和特征为基础,探讨侵权法的性质,可知惩罚不是侵权法的功能。

尽管我国存在有争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是该规定并未突破侵权法的私法性质,惩罚仅是实现侵权法遏制功能的手段。

因此,应完善《侵权责任法》第1条,删除“制裁”的立法目的;明确惩罚非为侵权法的功能,为司法裁判适用第47条以确定赔偿标准提供科学指导。

法经济学视野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

法经济学视野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
只 有好 的 规 则 是 不 够 的 , 需 要 一 个制 度 架 构来 保证 能够 以 合 还 理 的成 本 相 当 准 确 而 且迅 速 地 认 定 违 法 , 合理 的成 本 获 得 合 以
在 于 超 过 实 际损 害赔 偿 之 外 的 ” 附加 性 ” 偿 . 是 法 官 判 决 由 赔 它
争 论 , 于 侵 权 责 任 法 是 否 应 该 规 定 惩 罚 性 赔 偿 已经 基 本 没 有 对
被 告 给 付 原 告数 倍 于 其 实 际损 害 的损 害 赔 偿 。 这 一制度 在 古代 的 巴 比伦 、 以色列 、 马等 地 法 的法 典 中稿 、 稿 、 稿 和 徐 稿 ) 都规 定 了 惩 罚性 以 王 杨 ,
赔 偿 , 各有 不 同 : 但
侵权 行 为 , 害 人 可 以 请 求 被 盗 物 品 价 值 的 二 至 四倍 作 为损 害 被
赔偿 。 严格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却产生于中世纪英国。 但
二 十 世 纪 以来 大 规 模 的侵 权 案 件 ( 害 事 故 ) 频 发 生 , 公 频 大 陆 法 国家 也 开 始 思索 是 否 有 引入 惩 罚性 赔 偿 制 度 的必 要 。 英 而
美 法 系 国家 在 该 制 度 的运 用 中所 遇 到 的 问题 , 该 制 度 一直 是 使
害 人可 以请 求 生产 者 、 售 者 在 赔 偿 实 际 损 失 之 外 另 行 支付 不 销 超 过 实 际损 失 2 的赔 偿 金 。 第 4 条 第 2 :侵 害 未 成年 人 倍 ” 7 款 ”
惩罚性 赔偿制度 本身历来是一个颇 具争议 的话题 。[] 1我
国 讨 论完 整 的 侵权 法 法 案伊 始 ,并 没 有 引 入 惩 罚 性 赔 偿 , 0 2 2 0 年 1 2月 民法 草 案 侵 权 责 任 法 编 没有 规 定 惩 罚 性 赔 偿 。 但 经 过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解读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解读
2 1 年第 1 00 期
总 第 13期 0

天 津 法 学 Taj e c ne i i L g Si c nn e
No 1 .
Ge e  ̄ No 1 3 nr .O
法学研 究 ・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之 解 读
王 吉林
( 天津科技大学 法政学院, 天津 30 2 ) 0 2 2
9 条 进 行 修 改 , 赔偿 数 额 修 改 为 按 补偿 性 赔偿Leabharlann 的倍 数进 行 赔 偿 。 6 将
关键词 : 品责任 ; 产 补偿性赔偿 ; 惩罚性赔偿 ; 故意 中图分类号 : 9 38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8 8 2 1 0 — 0 3 0 1 7 — 2 X( 0 0)1 0 4 — 6
产 不 符合 食 品安 全 标 准 的食 品或 者 销 售 明知 是 不 是正确适用《 食品安全法》 中惩罚性赔偿 的前提 , 对
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 损 此 问题 的 回答 不 同 , 接决 定着 惩 罚性 赔 偿 责任 也直
失外 ,还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构成要件的不 同。笔者认为《 食品安全法》 中的惩罚 l 倍的赔偿金 。” O 对此规定人们 的理解并不一致 , 性赔偿是侵权责任赔偿 , 理由如下 :
权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是补偿 l赔偿责任。 2 生 第 款规定的责任主体是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 , 其 惩罚性赔偿责任起源于英美法系 国家的英国 , 在美 国应用最 广泛 。在 美 国惩罚性 赔偿 既可 以适用 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惩罚性赔偿责任。从该规定的内
于合 同责任 , 也可 以适用 于侵权 责任 。因此 , 此处所 容看 , 处赔 偿 消 费者 的 损失 即指 第 1款 中的 补偿 此

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规定的思考

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规定的思考

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规定的思考[摘要]《食品安全法》的适时出台,使人们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

各地出现了多起以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为由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例。

在这样的案例中,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十倍赔偿的问题引发了笔者对我国赔偿性赔偿制度的思考。

《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制度的设计承载了立法者对受害人补偿、对加害人制裁的良好愿望,但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中却有不少问题需要厘清,笔者将就该主题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食品安全;十倍赔偿;惩罚性赔偿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大大增强。

而近几年来,《食品安全法》的适时出台,使人们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

该法颁布后,全国各地出现了多起依据第96条之规定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案例。

笔者所在的法院也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章某在某药店购买“黑倍王”产品1整盒(其中包括8小盒),合计价格为960元,外包装显示该产品的批准文号为:×食准字号×号,标识的产品成分包括锁阳人参、当归、首乌等。

购买后不久,章某起诉至法院,认为按照批准文号,其购买的产品应为食品,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和《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的规定,人参、当归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但不能作为食品原料,因此其购买的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规定中的第一项即“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而药店销售明知该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销售,故章某要求药店退还价款的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章某购买该产品后,未经使用即诉至法院,并未造成实际的人身、财产损害,章某是否可以要求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十倍赔偿义务对于药店来说是否显失公平?这些问题的思考,将《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带入了笔者的视野。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明智惩罚性赔偿制度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见于英美法之中,美国是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最为直接、最为完善的国家。

在大陆法系中,除德国之外,法国、日本等国家均未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是在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47条、食品安全法96条也有相关规定。

但是现行规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不足,本文将重点阐述这些不足并针对其不足提出弥补、完善措施。

一国内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1)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763年的Huckle v.Money一案当中,法官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英镑,而实际上原告的损失只有区区20英镑。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遍及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劳工法、家庭法,范围相当广泛。

惩罚性赔偿适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类情形:公务员违反法律明定义务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为获利多次重复实施的侵权行为,故意实施的侵害行为或者是对原告权利极度的不尊重的侵权行为。

而且在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往往相当巨大,但同时由于惩罚性赔偿的消极影响,各州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规定差距较大,一般有三种规定,一是确定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比例,二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做出限定,三是对原告获得的惩罚性赔偿做出限定,如尤他州规定, 惩罚性赔偿超过2万美元的, 其中的50%归州政府财政部门。

美国惩罚性赔偿最著名的案例当属1972年的“福特案”。

1972年,13岁的理查德·格林萧乘坐邻居驾驶的一辆福特平托(Ford Pinto)牌汽车回家。

正常行驶的汽车突然减速,停止,被后车追尾。

被撞后,油箱爆炸,汽油外溢,引起车身进一步起火、爆炸。

驾车的女司机当场死亡,小格林萧严重烧伤面积达90%,不幸地失去了鼻子、左耳和大部分左手。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一般是多少倍?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一般是多少倍?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一般是多少倍?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一般是原实际价格三倍,如果处罚的金额没有达到五百元的,那一般就会按五百元来进行处理,而对于生产者如果消费者在发生了生命安全的话,还可以要求十倍的赔偿金额。

一、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一般是多少倍?三倍;惩罚性赔偿有多重种类,不同的惩罚性赔偿所赔付的倍数存在区别。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48 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主观要件。

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客观方面。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惩罚性赔偿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先花一点时间做个铺垫,然后再讨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惩罚性赔偿呢,是指由法庭判令被告赔偿的数额超出原告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就是额外赔偿呗。

这个呀,不是我们发明的,英美法系国家早就有了。

一般认为,最早是250多年前吧英国一位法官的判出来的。

起初,英美法系国家,啊,英美法系就是英国和及其殖民地的法律体系,特点是法律很多来源于法官的判例。

这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污蔑、诽谤、诬告、诱奸之类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

原因在于赔偿制度难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予以补偿,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赔偿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也予以物化,给予与物质损失同等的金钱赔偿待遇。

现在就不同了,精神损失作为一项独立赔偿事由,不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来物化精神损失。

虽然惩罚性赔偿主要应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甚至在一些州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了。

在西方人看来,当被告的行为很恶劣,法庭让原告得到额外赔偿是合理的,表明主流社会对被告的恶劣行径的否定评价。

记得二三十年前吧,我看过报纸上登的一条消息,说美国的三个妇女,是两姊妹加其中一人的女儿,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被追尾,后置油箱起火,三人严重烧伤。

他们以汽车油箱后置设计错误为由向汽车厂索赔。

他们的律师找到一份资料,证明该汽车厂技术部曾提出邮箱后置在追尾事故中容易造成起火,建议改进设计。

但董事会考虑这要改生产流水线,花费大了,而事故率很低,事故赔偿费用会远低于技术改造的费用,不有同意变更设计。

于是,陪审团判决被告汽车厂向三个原告赔偿损失一亿多美元,另加惩罚性赔偿两亿多美元。

宣判后,被告汽车厂说法庭把我们这么多工人几年生产的利润都给了三个原告,这不公平。

其中一位陪审员对记着说,我们就是要让他们的董事会知道,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比他们的利润更重要。

《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

《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

《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
池卫卫
【期刊名称】《大观周刊》
【年(卷),期】2011(000)031
【摘要】《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规定的较为完善的产品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该项制度实施以来,遇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总页数】1页(P85-85)
【作者】池卫卫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食品安全法》第96条 [J], 艾尔肯;张榆
2.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适用与完善 [J], 孙丽华
3.论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J], 胡洁
4.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以新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为切入点[J], 颜志强
5.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J], 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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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试题(卷)与解析

侵权责任法试题(卷)与解析

【真题试题】 (2022年案例分析第 79~82 题)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

2022 年 6 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耽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

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费医药费 1.5 万元。

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蓦地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

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份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惟独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3 天后,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

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

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分辨【真题试题】 (2022年案例分析第 79 题)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B.代理关系C.劳务关系D.承揽关系【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

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

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因此本题选 C. 【真题试题】 (2022年案例分析第 80 题)2.许某的医药费应由()承担。

A.甲物流公司B.肖某C.董某D.肖某、董某根据过错程度分担【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侵权责任的承担。

董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过失撞伤许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58 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r——以我国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为视角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r——以我国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为视角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r——以我国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为视角陈澜鑫【摘要】Punitive damage is a legally enhanced responsibility, and cannot be simply classified as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or tort liability. Punitive damage specification has its unique core value, and the research should start from the special requirements of punitive damage specification. Punitive damage in Food Safety Law is a kind of risking civil liability, but this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that it is a kind of administrative civil liability, and we should combine the whol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Food Safety Law with the nature of civil liability, in this way we can maintain the relative balance of the whole civil liability system. Emphasis on private law enforcement functions also should be limited based on the nature of civil liability.%惩罚性赔偿是法定的加重责任,不能单纯地将之归入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 惩罚性赔偿规范有其独特的价值核心,对其研究应从特别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范要件出发进行具体分析.《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风险化的民事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其是一种"行政化的民事责任",须将《食品安全法》的整体立法目的与民事责任性质相结合才能保持整个民事责任体系的相对均衡. 对于私人法律执行功能的强调同样应基于民事责任性质予以限制.【期刊名称】《医学与法学》【年(卷),期】2016(008)001【总页数】5页(P25-29)【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风险化;私人法律执行【作者】陈澜鑫【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正文语种】中文《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食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

经济法司考题

经济法司考题

司法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2017 ------------------------------------------------------------------------------- 1 2016年 ---------------------------------------------------------------------------- 2 2015年 ---------------------------------------------------------------------------- 5 2014年 ---------------------------------------------------------------------------- 7 2013年 --------------------------------------------------------------------------- 10 2012年 --------------------------------------------------------------------------- 12 2011年 --------------------------------------------------------------------------- 14 2010年 --------------------------------------------------------------------------- 17 2009年 --------------------------------------------------------------------------- 19 2008年 --------------------------------------------------------------------------- 21 2007年 --------------------------------------------------------------------------- 24201728。

侵权责任法习题

侵权责任法习题

1. (单选题)张某为双江区电力公司职工。

一日,因城西区街道辖区路线故障,张某按照公司指派到现场进行故障排除,张某在上杆作业时不慎将一铁质工具掉落,刚好砸中过路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

对李某遭受的伤害,应由( )进行赔偿。

A. 张某B. 双江区电力公司C. 张某和双江区电力公司D. 城西区街道办事处【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为双江区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受公司指派到现场进行故障排除,在上杆作业时不慎砸伤过路行人李某,应当由用人单位双江区电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ACD 不符合题意。

故正确答案为B。

2. (单选题)小钱是健身爱好者,从某健身用品商行购买了一台跑步机在家锻炼,谁料刚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因跑步机故障导致其摔下受伤。

经查得知该型号跑步机在数年前就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而该健身用品商行是依正规渠道从总经销商 A 公司处进的货。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小钱有权向该跑步机的生产商索赔B. 小钱只能向A 公司和健身用品商行索赔C. 健身用品商行向小钱赔偿后,有权向生产厂商索赔D. 健身用品商行向小钱赔偿后,有权向经销商A 公司索赔【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A 项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伤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小钱有权向该跑步机的生产商索赔。

B 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伤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因此,小钱可以向该跑步机的生产商索赔,也可以向A 公司(总经销商)和健身用品商行索赔。

C 项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本题中,跑步机为不合格产品,健身用品商行依正规渠道从总经销商 A 公司处进的货,其再向小钱赔偿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

经济法司考题

经济法司考题

司法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201728.某景区多家旅行社、饭店、商店和客运公司共同签订《关于加强服务协同提高服务水平的决定》,约定了统一的收费方式、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方案。

有人认为此举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只要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的经营者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就违反该法B.只要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等问题,就违反该法C.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就不违反该法D.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具备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不违反该法29.某蛋糕店开业之初,为扩大影响,增加销售,出钱雇人排队抢购。

不久,该店门口便时常排起长队,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

对此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B.构成混淆行为C.构成虚假宣传行为D.构成商业贿赂行为30.霍某在靓顺公司购得一辆汽车,使用半年后前去靓顺公司维护保养。

工作人员告诉霍某该车气囊电脑存在故障,需要更换。

霍某认为此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靓顺公司免费更换,靓顺公司认为是霍某使用不当所致,要求其承担更换费用。

经查该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霍某只能请求该车生产商承担免费更换责任C.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产品侵权责任D.靓顺公司和该车生产商应当连带承担产品侵权责任56.某区质监局以甲公司未依《食品安全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为由,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甲公司认为,依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应适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非《食品安全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条例》不是《食品安全法》的特别法,甲公司说法不成立B.《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C.若《条例》与《食品安全法》抵触,法院有权直接撤销D.《条例》与《食品安全法》都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中的“法律”67.李某花2000元购得某省M公司生产的苦茶一批,发现其备案标准并非苦茶的标准,且保质期仅为9个月,但产品包装上显示为18个月,遂要求该公司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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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竞合及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与《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之适用关系周江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产品责任食品安全责任竞合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了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该条与《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规定的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是今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之一。

两者在主观要件、产品类型、损害后果要件以及赔偿数额基准等方面存在不同,适用不同的规范会给涉诉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致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这一情形,两者之间形成了适用规范并存的局面。

此时,无法通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解决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由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适用亦不符合法理,应当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

一、引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该条就产品缺陷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至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共有5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其他四处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1]《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及第14条第2款, [3]《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

[4]这些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47条之间如何协调适用,颇值探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针对的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大多数学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合同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5]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视作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6]与《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较为容易区别。

而且,即使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调整对象解释为受法律行为制度与侵权制度双重调整的欺诈行为,并将其理解为适用侵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 [7]两者也是相对较为容易区分的。

因为《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的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与重在交易过程规制的欺诈行为责任存在明显不同,产品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所着眼的是欺诈的恶意,后果是合同预期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关注的是债权人或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者第三人作为缺陷产品使用人的人身固有利益受到损害, [8]两者的关系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及第14条第2款也可以作同样的理解。

问题在于《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就食品安全责任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依((食品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据此,食品既包括未经加工的原料,也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中的产品,则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

[9]而依《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产品”指的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若食品符合“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要件,亦构成产品,食品类产品就既属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所辖范围,亦在《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食品范畴之内。

因此,因食品类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既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亦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请求惩罚性赔偿,此时就必然面临《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与((侵权责任法》第47条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

二、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区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规范的内容来看,《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的是侵权责任,针对的是缺陷产品本身的瑕疵损失以外的人身损害;《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规定的是不安全食品侵权责任上的惩罚性赔偿。

原因在于,((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是对该条第1款的补充规定。

该条第l款之“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认为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

[10]依体系解释原则,该条第2款应当是对第1款的补充规定,也是侵权责任方面的规定,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通常情形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但符合第2款规定之特定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上的惩罚性赔偿。

而从规范文义上看,《侵权责任法》第47条和((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既有重合之处,亦有不同所在。

首先是主体上略有不同。

依《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的规定,要构成食品安全上的惩罚性赔偿,其责任主体为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是消费者。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而依《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与《食品安全法》并无二致;但其请求权主体为“被侵权人”,似有不同。

然而,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字面含义,要求该“被侵权人”在“死亡或健康严重损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害”时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因此,此处的“被侵权人”通常也应理解为“自然人”。

不仅如此,食品类产品的“被侵权人”通常都是“购买、使用商品”的自然人,只有在极个别情形下才有可能是“购买、使用商品”以外的人,如因食品类产品爆炸而无辜殃及的人等。

但总体而言,在食品类产品领域,《食品安全法》第%条上的“消费者”和《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上的“被侵权人”,通常并无二致。

其次是主观构成要件上的不同。

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是针对那些恶意的、在道德上具有可谴责性的行为而设置的,只有在那些行为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的场合,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11]但依字面含义,《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仅就销售者规定了“明知”的主观恶意要件,并没有对生产者作同样的要求,而只是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这一解释也可以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反映。

《食品安全法》草案第%条曾规定“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当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不存在是否明知的问题,建议修改。

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研究,最后删去了生产者的“明知”要求。

[12]但与此不同,《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要求“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生产者承担该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前提也是“明知,,较之((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其采纳了更为严格的主观恶意条件。

第三,所适用的产品类型不同。

《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针对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针对的是缺陷产品,就食品领域而言,针对的是存在缺陷的食品类产品。

但《侵权责任法》本身没有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的概念,需要参照特别法。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仅从文义而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当然属于缺陷产品;若符合了食品安全标准,则不属于缺陷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和《侵权责任法》第47条在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产品类型上并不会产生不一致。

但有学说认为,应当以不合理危险为标准认定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即便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该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该产品仍然可能存在缺陷; [13]司法实践中亦有案例予以支持。

[14]因此,即便某食品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虽不能请求《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但若存在不合理危险,依然构成缺陷产品,被侵权人仍可以请求《侵权责任法》第47条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损害后果要件不同。

依((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就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贯彻了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立法意图, [15]其适用范围较之前者明显缩小,只有在致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人身损害情形,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也就是说,生产某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构成《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但若没有发生严重的人身损害,则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47条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基准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47条并没有用一个固定的标准或数额来限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而只是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将赔偿数额的确定交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通常考量侵权人的恶意、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对侵权人的威慑等因素作出具体判定。

根据具体案情,赔偿数额可以是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倍数,也可以是侵权人所获违法利益的一定比例或倍数,但是不宜根据产品价格的倍数确定。

[16]《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一改我国的惩罚性赔偿传统,不以产品价格的倍数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有其合理的一面。

但与此不同,《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则仍然坚守我国传统的产品价格倍数原则,规定“支付价款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倍的赔偿金”。

两者在威慑作用、诉讼成本、证明责任等方面相差甚大。

[17]综上,食品类产品,既可能落人((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的涵摄范围,亦可能处于《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统辖之下。

但由于两者在主观要件、产品类型、损害后果要件以及赔偿数额基准等方面存在不同,且这些不同难以通过解释方法趋于等同,其结果就是适用不同的规范会给涉诉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就成为今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之一。

三、《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与((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的适用关系分析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与《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存在交叉的领域,前者仅适用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致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

至于其他不发生重合的领域,依当事人的请求,分别适用不同的规范即可。

例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等人身损害的情形,可依《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惩罚性赔偿,但不得依《侵权责任法》第47条请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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