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一般是指由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自上个世纪特别是二战以来该制度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惩罚性赔偿分为很多类,而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就属于其中一种。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很适用。其中数美国对消费者的保护最为完善、充实。例如,1995年9月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判决洛里拉德烟草公司对原告霍洛威茨因在1952年至1963年间因吸Kent牌香烟从过滤嘴中吸入石棉而诱发“间皮瘤”而承担200万美元的赔偿金,其中70万美元是惩罚性赔偿金。美国经常运用类似的惩罚性赔偿来制裁不法经营者。美国保护消费者方面的立法,如”联邦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和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也都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
然而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在侵权行为法中并未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德国1989年的《产品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产品不能提供有期待的安全性就是存在缺陷的产品,并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做了明确的规定。这种规定也导致产品责任赔偿数额的高额化。
我国实行的也属于大陆法系。但是本着“同质补偿”的原则,我国产品责任仍旧采取的是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原则,没有规定赔偿的数额限制。也没有具体解释什么事“重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一些赔偿数难以确定。所以为了充分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是应该借鉴一下英美的经验,适当的引入一些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作为一个消费者,我从消费者的角度去看待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中使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有许多好处:
第一、它能激励广大消费者积极行使诉讼权,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惩恶扬善是社会正义的要求,在许多产品责任事故中,受害者受到的不仅仅是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往往还伴随着精神上的伤害,这种精神上的痛苦短期内难以愈合,其负面影响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的。而按照传统的补偿原则,受害者只能收到与直接损失相对等的赔偿,而间接损失并没有得到赔偿,其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保证。同时那些无视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制假售价者也没有得到足够的惩罚。因此,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可以收受害者得到直接损失还能是指得到间接损失,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地保护。同时对那些制假售价者以威慑,使之不敢再犯,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与正义。
第二、敦促生产者提高质量。设立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者产生威慑,使其对恶意侵权行为有所收敛。也只有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违法者的经营成本和惩罚力度,才能使侵权行为人不敢漠视广大消费者的安全,自动放弃恶意侵权行为,不断加强管理,改进生产工艺,进行技术革新,提高产品质量,最大限度的消除产品安全隐患,从而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规范我国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
第三、警示其他生产经营者。使他们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保证经济的自幼有序运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进步。
第四、适应产品责任立法国际化趋势。从全球看,各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中都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例如美国,英国等。自从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民商事关系日益俱增,涉外诉讼也明显增多。如果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保证,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我国流入国际市场的产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将会面临承担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产品原价格的巨额赔偿,反过来,在中国市场的国外产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最多给予双倍赔偿,这对我国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我国要想处于有利地位切实保护我国的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就必须适应产品责任立法国际化的趋势,与国际接轨,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当然,惩罚性赔偿制度也不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它也有一些缺陷。
首先,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传统民法的挑战。同时它会使企业转嫁经济风险。在产品年责任中,如果企业动辄承担巨额惩罚性赔偿,就会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面临倾家荡产的危机,将会严重挫伤生产者的积极性。而企业出于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畏惧,在交易中就会战战兢兢,不敢放开手脚进行交易,因此在一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中也会畏畏缩缩,这些都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为了实现其盈利的目的,往往会增加对交易安全及技术创新的支出,而把这些再转嫁给消费者,最终买单的还是广大消费者。
其次,惩罚性赔偿还可能诱发某些不法欺诈行为。
虽然它的一些不利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与其积极作用相比,后者更为重要。“两害相权取其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制裁假冒伪劣产品的制销者以及实行欺诈性服务的经营者,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在我国现在,社社会上充斥的海量的假冒伪劣产品,各类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我国政府对这些不法分子进行了查封、没收、罚款等。但是收效不大,处罚过轻,不足以威慑那些不法分子。因此,我们要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威慑惩戒那些制假售价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同时,我们也要设立严格的审查制度,不能让那些制假售价之人逍遥法外,也不能让那些公正守法之人受到冤枉。做到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