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外经验借鉴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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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外经验借鉴及其发展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显示条件和客观情况都要求金融领域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有限赔付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如何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银行信用制度稳定,已是我国当前金融业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同时,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并且将国家的隐性担保变为显性担保,有助于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借鉴;发展

一、引言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从广义上说,存款保险包括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隐性存款保险是指

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于政府在以往银行倒闭时对存款人提供了某种形式的保护,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显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通常所说的存款保险仅指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本文提到的存款保险制度专指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成为各国抵御银行风险的传染性,防范和减缓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一环。截至2013年底,全球已有11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很有必要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险制度,所以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在当前也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指日可待。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2014年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进一步强调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2014年9月26日李克强总理在与席第18届国际银行监督官大

会的外方代表座谈时称,中国金融改革开放已进入新阶段,将以更大决心和力度推动金融改革创新,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各类资本平等参与金融市场竞争,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更好保护存款人利益。但是,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较晚,所以应该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避免走弯路和错路,而且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立法、监管体系建设等方方面面,所以我们应该多方位多深入调研、论证,尽可能建立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较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为此,本文选取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研究课题,通过对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深入分析,总结出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经验,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体系,希望本文的粗浅见解能为推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份支持。

二、存款保险制度国外发展论述

(一)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背景

美国的金融体系在1933年经济大萧条中遭受重创,9755家银行倒闭,存款人损失约14亿美元,为了控制危机的蔓延,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政府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根据该法案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由此开创了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新纪元,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全国性存款保险制度。

日本的金融当局在1957年,意识到了存款保险对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向国会提交了《存款保障制度基金法案》。1971年

4月日本正式公布《存款保险法》,同年7月成立存款保险机构JDIC,从此正式确立了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

新加坡在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前秉行金融市场自由化原则,在此原则指导下实施多元化分业监管模式,允许外资自由进入国内金融业。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仅仅局限于其境内业务。在不断开放金融市场的过程中,新加坡国内银行业面临更具挑战性的竞争。为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稳健发展,新加坡于1997年危机之后花费了5年时间筹备存款保险计划。

(二)制度设立方式及职能

目前,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可分为政府独资建立、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政府督导民间建立。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属于政府独资建立,FDIC是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者,在协助政府对银行业实行金融监管方面有着很大的权限。而根据日本《存款保险法》的规定,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日本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

在职能上,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复合职能:FDIC有权对申请成为会员的银行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申请银行的历史记录、资本充足率、收益前景、管理体制等;有权对会员银行进行核查、决定会员终止、审批银行购并、设立分支机构等;有权选择向出现问题发生支付困难或濒临破产的会员银行进行处置,包括进行救助、接管、促使购并乃至实施清算或对被保险存款进行

偿付等。日本和新加坡存款保险制度则是单一职能,只担负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职责,只开展承保与赔付业务。

(三)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及运用

按照法律规定,最初设立FDIC的资金由美国财政部及12家联邦储备银行提供。其资金来源主要有:(1)资本金;(2)投保机构缴纳的保险费,这是存款保险基金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最稳定的资金来源;(3)投资收入和存贷款利息收入;(4)发行债券的收益;(5)向其他部门借款,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财政部和联邦储备局申请最高限额为3000亿美元的借款,还可以从市场借入400亿美元的短期流动资金。(6)政策给予的特别资助。

日本的存款保险基金由JDIC负责管理,资金来源主要有:(1)资本金,JDIC成立之初,日本政府、中央银行和非官方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形成的注册资本;(2)成员机构缴纳的保险费,是JDIC主要的资金来源;(3)投资收入,JDIC大藏大臣指定的有价证券以及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等获取收益;(4)借款。

新加坡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按照会员机构存款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来解决。随后,根据未来发展情况制定基金的目标规模,存款保险基金将就向银行索回的受保存款赔偿额排定优先顺序,强化对发生事故的银行索回受保存款赔偿额的机制。此外,新加坡还将存款保险基金投资于安全性及流动性较高的资产,如新加坡政府证券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新元存款。一旦出现赔偿额超过存款保险基金规模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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