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土地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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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土地
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标 签】契税征收管理,土地契税土地契税土地契税,纳税申报期限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4-10-13
【实施时间】2014-10-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申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契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市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及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申请核定土地契税应纳税款,并应在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前向国土部门缴纳税款。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宜,各级国土部门应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时,向其发放《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附件: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附件
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根据《》、《细则》和《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权属,承受的单位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契税。
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申请核定土地契税应纳税款,并应在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前向国土部门缴纳税款。
如逾期未申报,地税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理。
特此告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