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土地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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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契税标准

天津市房屋契税标准

天津市房屋契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天津市房地产契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天津市内的房屋买卖交易实行新的契税标准。

契税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国家支付的一种税费。

契税标准的调整对于房屋买卖双方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天津市的房屋契税标准进行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契税的税率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契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天津市对房屋契税实行分类征收,分为一般住房和非一般住房两类。

其中,一般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非一般住房包括非普通商品住房、非经济适用住房、非限价商品住房等。

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一般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对非一般住房的契税税率为3%。

同时,对于一般住房,契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计算的;对于非一般住房,契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房屋的评估价格计算的。

在具体操作中,买卖双方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按照规定的契税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契税金额。

同时,买卖双方还需要注意,对于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对房屋的契税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可以享受一定的契税减免政策。

具体的减免标准和程序,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或者房地产交易中心。

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需要充分了解天津市的房屋契税标准,确保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金额。

同时,也需要留意税务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及时了解最新的契税标准,以免因为对税法不熟悉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了解天津市的房屋契税标准对于房屋买卖双方都是十分重要的。

只有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够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做出明智的决策,避免因为契税问题而产生纠纷或者损失。

希望本文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谢谢!以上所述,就是天津市房屋契税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房屋契税怎么算?

天津房屋契税怎么算?

天津房屋契税怎么算?该《条例》中所称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出租房屋不缴契税。

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普通住房须同时符合三标准据了解,今后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为普通住房:(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三)住房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1、坐落于和平区的,低于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平方米);2、坐落于河西区的,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3、坐落于南开区的,低于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平方米);4、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住房成交单价改按行政区域划分与去年本市首次出台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相比,建筑容积率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的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仍保持原有水平。

但住房成交单价已不再按照地级划分,而是改为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了。

据国土房管局的有关人士介绍,去年测算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是按照建设部有关按地级划分的要求,将外环线以内划分为十级,其他区县住房比照相应土地级别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但是随着本市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有些地级较低的地区实际房价却比高地级地区还要高,例如梅江地区,按照原有地级划分属于七级,其住房平均价格标准应为每平方米5640元,而实际上梅江地区目前的价格要高于这个价格很多。

在一些地方,房价与地级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今年本市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改为按行政区域划分了。

根据测算,除了和平区、河西区和南开区,其他区县的价格都没有超过每平方米5000元,因此除了上述三个区外,其他区县都按照5000元/平方米计算。

交纳税费将按新标准执行新标准将使本市房屋交易中契税和营业税的征收标准进一步统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普通住房标准【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文 号】津地税发﹝2006﹞3号【发文日期】2006-06-22【实施时间】2006-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契税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低于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 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 平方米); 3、坐落于南开区的,低于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 平 方米); 4、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 平方米)。

二、个人购买符合上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

三、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非住房、别墅的,按照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

四、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按1%征收契税。

经济适用房认定标准,按照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13号)(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取消对个人购买限额内的自用普通住房交纳契税实行财政贴费政策。

五、根据普通住房标准确定的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以及房地产企业销售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税费一览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税费一览

201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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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配套
津价房地[2000]448号(2000.8.17) 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1、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 商品住宅25元/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21元/平方米。 危漏房屋改造工程20元/平方米。 市政府确定的11个危改难点大片改造工程17元/平方米 独立的大型公建27元/平方米 2、收费方式: 带建房批准文件、建筑施工图到市自来水公司办理。 3、工程界定范围: 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配水直线闸(不含闸)到楼前水井表(含井和水表安装), 水表费据实收。 4、规划红线内的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均按此办法执行。
2013-8-16 13
排水费
津价房地[2000]705号 2000.12.26 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排水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 污水: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至楼体出户管一米处(含检查井、化粪池); 雨水: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至楼前收水井(含收水井)。 2、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收取) 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项目:雨水12元/平方米,污水17元/平方米; 别墅项目:雨水15元/平方米,污水20元/平方米; 独立的大型公建项目:按有关部门届时发布的工程定额测算。 3、规划红线内的小区排水工程建设收费均按此办法执行。 4、收费方式: 建设开发单位在办理排水基础设施建设报件后10日,到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 办理交费手续;第一次交10%,第二次在排水工程施工前交30%,第三次在施工中 交50%,第四次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结清尾款。
2013-8-16
2
执 照 费
津政发[2000]40号(2000.5.18) 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 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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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标 签】契税征收管理,土地契税土地契税土地契税,纳税申报期限【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6号【发文日期】2014-10-13【实施时间】2014-10-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契税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契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市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及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申请核定土地契税应纳税款,并应在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前向国土部门缴纳税款。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宜,各级国土部门应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时,向其发放《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附件: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附件 土地契税纳税须知尊敬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根据《》、《细则》和《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权属,承受的单位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契税。

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申请核定土地契税应纳税款,并应在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前向国土部门缴纳税款。

如逾期未申报,地税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理。

特此告知。

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津地税地[2007]25号

津地税地[2007]25号

津地税地[2007]2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7-07-13 发文字号: 津地税地[2007]25号各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市局修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意见请及时反馈市局,以便修改完善。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附件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又有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凡在2005年10月1日前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15%(含15%)以上的,对其销售剩余部分房地产建筑面积的收入,暂按规定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不足15%的,要按本办法进行清算。

第二章清算条件第八条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对其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五)送达纳税人。

天津购房契税及征收标准

天津购房契税及征收标准

天津购房契税及征收标准契税是指在⼟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双⽅签订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定⽐例,向承受权属者⼀次性征收的⼀种⾏为税。

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种专门税种。

根据1997年《中华⼈民共和国契税暂⾏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为契税的纳税⼈,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该《条例》中所称的转移⼟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为:国有⼟地使⽤权出让;⼟地使⽤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出租房屋不缴契税。

契税是⼀种重要的地⽅税种,在⼟地、房屋交易的发⽣地,不管何⼈,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普通住房须同时符合三标准据了解,今后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为普通住房:(⼀)住宅⼩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住房建筑⾯积在144平⽅⽶以下(含144平⽅⽶);(三)住房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1、坐落于和平区的,低于7100元/平⽅⽶(含7100元/平⽅⽶);2、坐落于河西区的,低于6300元/平⽅⽶(含6300元/平⽅⽶);3、坐落于南开区的,低于6100元/平⽅⽶(含6100元/平⽅⽶);4、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低于5000元/平⽅⽶(含5000元/平⽅⽶)。

住房成交单价改按⾏政区域划分与去年本市⾸次出台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相⽐,建筑容积率和单套住房建筑⾯积的内容没有发⽣变化,仍保持原有⽔平。

但住房成交单价已不再按照地级划分,⽽是改为按照⾏政区域划分了。

据国⼟房管局的有关⼈⼠介绍,去年测算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是按照建设部有关按地级划分的要求,将外环线以内划分为⼗级,其他区县住房⽐照相应⼟地级别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但是随着本市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有些地级较低的地区实际房价却⽐⾼地级地区还要⾼,例如梅江地区,按照原有地级划分属于七级,其住房平均价格标准应为每平⽅⽶5640元,⽽实际上梅江地区⽬前的价格要⾼于这个价格很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津国土房市管[2012]214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市管〔2012〕214号)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津政发〔2011〕20号)要求,2011年6月8日市国土房管局印发了《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拆〔2011〕227号),对房屋征收评估涉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规定。

从目前评估工作开展的情况看,一些区县在评估工作上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为进一步搞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根据住建部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评估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明确估价对象范围、评估要求等。

有特殊情况的征收项目应将具体情况在委托合同中予以说明。

市国土房管局制定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向社会推广使用。

二、关于被征收房屋资料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被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以下资料:征收项目范围示意图、被征收房屋的各层平面图、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姓名、房屋坐落、房地产权属证号、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编号、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产别、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公有住房按居室、附属、阳台分别列示)、朝向、房屋类型(楼房/平房)、建成年份、屋顶类型(平屋顶/坡屋顶)、单元式楼房/非单元式楼房、独用/伙用、室内净高等资料。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津地税地[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52号)地税系统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同时将此文一并转发,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待项目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如下:(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别墅类高档商品房项目必须据实办理清算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征收管理问题,契税,耕地占用税【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津地税地﹝2006﹞13号【发文日期】2006-04-19【实施时间】2006-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耕地占用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稽查一、二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自2006年5月1日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承担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收管理职能。

为规范“两税”征收管理,实现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模式,现就“两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两税”的政策执行标准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契税;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到地税部门后,继续执行现行的“两税”政策规定(见附件一)。

二、 关于“两税”征收方式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两税”的征收和管理。

(一)房屋权属转移契税、耕地占用税,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房管、土地部门代征;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由土地坐落地地方税务局依法核定,委托房管、土地部门代征。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税厅要设立“两税”办税窗口,由专人(或组)具体负责土地权属转移契税核税工作,依照统一规定受理“两税”减免和退税,接待 “两税”政策咨询。

要明确一个管理机构负责“两税”的日常管理,对房管、土地部门代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在有关税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两税”业务工作。

三、关于“两税”代征协议签订方式 (一)鉴于外环线以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和平、河西、河东、河北、南开、红桥区地方税务局应分别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所在区房屋管理局两方共同签订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明确市、区两级房管部门的代征责任与义务。

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02•【字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号)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权属、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承受,是指以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本条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有偿划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以获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赠与行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2017年天津契税新政策

2017年天津契税新政策

2017年天津契税新政策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天津的契税政策有哪些新的消息。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天津契税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天津契税新政策1.契税方面,以前大多数城市契税征收主要有两个门槛,即90平方米和140平方米。

新政以90平米为界的划分契税征收门槛,简化了原有的征税标准。

这对于首套购买140平米以上大户型的人群和二线城市的二套购买人群提供了实质性的税费减免。

2、营业税方面,则主要体现在满两年的非普住宅营业税征收。

整体而言,新政鼓励了一、二线城市市场进行大户型改善、换房需求,以及二线城市二套房屋的购买需求。

根据税率的调整,我们也计算了在新政前后购房者所缴纳的契税额,以一个非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的购房者为例:若以购买150平米、总价300万元的首套住房为例,按照旧税率需要缴纳契税9万元,而按照新税率仅需缴纳4.5万元。

若是购买二套房90平米以下契税仅为原先的三分之一,90平米以上为原先的三分之二。

以80平米总价160万元住房为例,按照旧税率需要缴纳契税4.8万元,而按照新税率仅需缴纳1.6万元;以100平米总价200万元住房为例,按照旧税率需要缴纳契税6万元,而按照新税率仅需缴纳4万元。

新房契税征收标准一、2017新房契税征收标准: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当房屋买卖或者赠与过户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契税。

目前的契税税率为房产交易价格的3%。

但存在减免情况,无论是新房和二手房都按照以下几点规定执行:(一)非北上广地区1、购买首套房:若房屋面积≤90㎡,契税税率为1%;若房屋面积>90㎡,契税税率为1.5%。

2、购买二套房:若房屋面积≤90㎡,契税税率为1%;若房屋面积>90㎡,契税税率为2%。

3、购买三套或以上套数住房、非住宅:不论房屋面积大小,契税税率为3%,无减免情况。

(二)北上广地区1、北京、深圳契税缴纳标准相同,具体缴纳标准如图:2、上海、广州契税缴纳标准相同,具体缴纳标准如图:二、新房公共维修基金比例是多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的问题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利益,应确认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收入。

二、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和印花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所缴纳的印花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三、关于货币安置拆迁费用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凡能提供拆迁补偿合同及金融机构支付凭证的允许扣除。

四、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装修成本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商品房时,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为精装房的,其装修成本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允许扣除并准予加计扣除。

允许扣除的装修成本包括安装后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且拆除后丧失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家具和家电等。

五、关于各宗地(期)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问题扣除项目金额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对无法准确归集确需分摊的,应在受益对象间按下列方法分摊。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宗地(期)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各宗地(期)的土地成本应按各宗地(期)土地面积占整体项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宗地(期)中的各项成本应按实际转让建筑面积占可转让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有关核定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有关核定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有关核定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津地税地[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有关核定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1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稽查一、二分局:为加强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征收管理,搞好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核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津政发[1998]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土地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农[2000]22号),现将土地权属转移契税有关核定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权属转移的概念土地权属转移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竞价和协议两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计税依据(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其契税的计税价格为双方签定的转让价格。

(四)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依据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价格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津地税地[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61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一)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税收管理1.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制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通知书》。

2.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加强我市土地
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1.19
【实施日期】2011.01.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2号)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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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9•【字号】津国土房资[2011]470号•【施行日期】201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1〕470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7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相分离制度,建立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等具体要求。

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实施征地的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管理工作,会同发展改革等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津国土房资〔2008〕1128号)加强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落实到位,依法依规为我市和各区县经济建设做好用地保障。

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对跨区县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做好征地协调服务等事务性技术性工作,推动项目报批。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征地报批和实施工作,认真履行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提高征地补偿的透明度,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到实处。

二、积极配合社会保障部门,确保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8号)要求,与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沟通配合,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征收土地闲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征收土地闲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征收土地闲置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2.06
•【字号】津国土房用〔2011〕45号
•【施行日期】201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征收土地闲置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11〕45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
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1〕1号)要求,现对我市土地闲置费收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限,对于非政府原因逾期1年以内的收取违约金;逾期1-2年的收取闲置费;逾期2年以上的无偿收回土地。

其中闲置费从2011年2月1日起,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二按月计收。

未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违约金、闲置费、滞纳金收取及土地收回工作,中心城区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其他区县由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对于已经按照2010年《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八项措施的通知》(津
政办发〔2010〕93号)纳入自查清理范围的闲置土地,按照处置方案,到期未能完成处置的直接收回土地,不再收取闲置费。

附件:《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1〕1号)(略)
二〇一一年二月六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
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5.26
•【字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一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七十一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6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
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5月26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
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本决定缴纳契税。

二、本市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三、因土地、房屋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国家对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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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土地
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标 签】契税征收管理,土地契税土地契税土地契税,纳税申报期限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4-10-13
【实施时间】2014-10-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申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契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市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及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申请核定土地契税应纳税款,并应在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前向国土部门缴纳税款。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宜,各级国土部门应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时,向其发放《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附件: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附件
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根据《》、《细则》和《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权属,承受的单位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契税。

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申请核定土地契税应纳税款,并应在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前向国土部门缴纳税款。

如逾期未申报,地税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理。

特此告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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