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销协议的法律性质
经销(Distribution)与代理(Agent)概述
出口商又不能向其他商人销售,从而蒙受损失。
(三)经销的性质 供货人和经销人之间是买卖关系。
A
出口企业
经销商
买卖关系
客户
3
二、经销协议的基本内容
独家经销协议: •(1)独家经销商的委任,授予和双方的关系 •(2)独家经销权及其对等条件 •(3)独家经销商的商品种类,名称,规格及经销地区 和期限 •(4)最低购买金额。 •(5)个别销售合同及其与协议和协议所附格式条款的 关系。 •(6)信息沟通和宣传推广
3、取得的报酬不同。读销商赚取利润,独家代理商赚 取的是佣金。
三、采用经销方式出口应注意的问题
1、慎重选择经销商,尤其是包销商
2、注意订好经销协议
代理(Agent)
(一)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 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委托人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 和义务的一种贸易方式。
(二)代理的分类
一般有银行代理,运输代理,保险代理,商业代理 国际贸易中的代理一般为销售代理
经销(Distribution)与代理(Agent)概述
一、经销的概念和性质 (一)经销的概念 是进口商(经销商)与出口商(供货商)达成 协议,承担在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销售指定商 品的一种贸易方式。 (二)经销的种类 1、一般经销 2、独家经销(在我国又习称为或包销方式)
•包销指出口人通过协议把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在 某一个地区和期限内的经营权单独给予某个客户
或公司的做法。
独家经销的优缺点
优点:
通过专营权的给予,有利于调动独家经销商经营的积 极性,利用销售商的销售渠道,巩固和扩大市场
代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销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代销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销售,委托人支付代理费用的一种商业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代销活动日益增多,为了规范代销行为,保护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代销活动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代销的定义、法律关系、合同、责任等方面对代销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销的定义及法律关系1. 代销的定义代销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销售,委托人支付代理费用的一种商业行为。
在代销关系中,委托人称为“委托人”,代理人称为“代理人”。
2. 代销的法律关系代销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合同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代销合同是代销关系的基础,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委托人与第三方的合同关系: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委托人实现销售目的的依据,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3)代理人与第三方的合同关系:代理人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代理人实现销售目的的依据,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三、代销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 代销合同的订立代销合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代销关系的协议。
代销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委托人与代理人应当基于自愿原则,协商一致订立代销合同。
(2)公平原则:代销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3)诚实信用原则:委托人与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代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基本信息;(2)代销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3)代销区域、期限、方式等;(4)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5)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2. 代销合同的履行代销合同的履行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过程。
独家经销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知名品牌饮料的独家经销商与生产商之间的法律纠纷。
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经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某品牌饮料在特定区域内独家销售给甲公司。
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解除等问题产生纠纷,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经销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某品牌饮料在甲公司所在区域独家销售,甲公司负责在区域内进行销售、推广和售后服务。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其他区域销售同一品牌饮料,违反了独家经销合同的约定。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但甲公司置若罔闻。
3. 2019年3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认为甲公司违反了独家经销合同的约定,严重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
甲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4. 2019年4月,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独家经销合同?3. 若合同解除,乙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独家经销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应在特定区域内独家销售某品牌饮料。
然而,甲公司在其他区域销售同一品牌饮料,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关于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独家经销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违反了独家经销合同的约定,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 关于合同解除后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乙公司在解除合同前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合同解除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因此,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代理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商,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合作模式,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代理商作为商品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桥梁,发挥着传递信息、促进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等重要作用。
然而,在代理商的经营活动中,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常常会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从代理商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方面,探讨代理商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商的法律地位1. 法律主体地位代理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民事主体,不论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代理商在法律上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法律责任承担能力代理商在经营活动中,若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害他人权益,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三、代理商的法律关系1. 与生产者的关系代理商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代理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代理合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在此关系中,代理商作为代理人,需按照生产者的授权,与第三人进行交易。
2. 与消费者的关系代理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此关系中,代理商作为出卖人,需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收取相应的价款。
3. 与其他代理商的关系代理商之间可能存在竞争关系或合作关系。
在竞争关系中,代理商需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在合作关系中,代理商需按照合作协议,共同开展业务。
四、代理商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若代理商未按照代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交付商品、未达到销售目标等,需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侵权责任若代理商在经营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需承担侵权责任。
经销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区别
经销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区别
经销合同通常是指生产商或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其中明确了经销商在一
定区域内对特定商品的独家或非独家销售权。
这种合同的核心在于赋予经销商一定范围内
的商品分销权,使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最终消费者或其他买家转售商品。
相比之下,销售合同则是卖家与买家之间就某次具体交易达成的协议,它通常涉及商品的
交付和支付行为。
在销售合同中,卖方的义务主要是交付约定的商品,买方的义务则是支
付约定的价格。
一旦商品交付完成且价格支付清楚,双方的主要义务即告履行完毕。
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经销合同往往赋予经销商更多的权利,如品牌使用权、市场推广
权等,同时也要求经销商承担相应的市场开拓责任。
而销售合同则侧重于单次交易的履行,不涉及长期的合作关系或市场开发责任。
在法律效力方面,经销合同可能包含更为复杂的条款,如经销商的独家经营权、供应商的
供货义务、合作期限、终止条件等。
这些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长期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和
双方的利益保护。
而销售合同则相对简单,主要围绕商品的买卖进行规定。
在实际运用中,选择哪种合同形式取决于交易的性质和双方的商业目的。
如果双方希望建
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发市场,那么经销合同可能是更合适的选择。
反之,如果是一
次性的交易,双方可能更倾向于使用销售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经销合同还是销售合同,合同的内容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同时,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其法律效力。
人民大2023国际贸易实务第四版教学课件第十一章 传统国际贸易方式
(三)招标与投标的特点
招标与投标同进口贸易的一般做法不同。采用这种方式, 双方当事人不必经过交易磋商,也不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 而是由各投标人应邀同时采取一次递价的办法,而投标人能 否中标,主要取决于投标时的递价是否有竞争力。因此,采 用这种方式,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而招标人则处于 较主动的地位。
招标与投标业务是一种竞卖方式,一般来说,卖方竞争 对于买方是有利的,使他对于供货来源可有较多的比较和选 择。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买方还可以较为优惠的价格购进 所需物资。这也是招标投标方式在大宗物资的采购中广泛运 用的原因之一。
(三)招标标业务的基本程序
1. 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发布招标公告,资格 预审,编制招标文件等。
2. 独家代理是在指定地区内,由他单独代表委托人行 为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该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第二个 代理人。通常,除非协议另有约定,一般也可允许委托人直 接向指定的代理地区的买主进行交易。但凡委托人直接与指 定代理地区的买主达成交易的,仍然向独家代理计付佣金。
3. 佣金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代理地区、时 间及期限内,同时有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的代理人。 委托人可以直接与该地区的实际买主成交,而无须给佣金代 理支付佣金。
第十一章 传统国际贸易方式
【学习目标与术语】
▪ 【本章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重点掌握经销、代理、寄售、
招投标、拍卖和展会等这些贸易方式的含义及各 类协议的基本内容,正确理解采用这些贸易方式 出口时应注意的问题,并对具体运作中可能出现 的问题加以注意和防范。 ▪ 【本章关键术语】 ▪ 经销、包销、经销协议、代理、独家代理、寄售、 招投标、国际竞争性招标、拍卖、密封递价拍卖 法
烟草公司协议书属于什么合同
标题:烟草公司协议书属于什么合同烟草公司协议书是指烟草公司与其它单位或个人之间,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或完成某一项目,经过双方或多方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和约定。
这种协议书是一种合同,具体来说,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
一、烟草公司协议书的性质和特点1. 民事合同性质烟草公司协议书属于民事合同,因为它是由平等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而形成的。
合同的双方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且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2. 特定目标性烟草公司协议书通常针对某一具体项目或目标,如烟草生产、销售、采购等。
协议书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目标的实现。
3. 相对稳定性烟草公司协议书一旦签订,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否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4. 法律约束力烟草公司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签订,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依据合同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二、烟草公司协议书的类型1. 烟草生产合同:烟草公司与烟草种植户之间签订的,关于烟草种植、收购、加工等方面的协议。
2. 烟草销售合同:烟草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签订的,关于烟草产品销售、配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
3. 烟草采购合同:烟草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关于五金材料、设备采购等方面的协议。
4. 烟草技术合作协议:烟草公司与科研机构、高校等之间签订的,关于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协议。
5. 烟草服务合同:烟草公司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签订的,关于咨询服务、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协议。
三、烟草公司协议书的法律效力1. 合法性原则:烟草公司协议书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应遵循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协议]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签订的协议的法律性质
[合同协议]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签订的协议的法律性质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协议的法律性质是销售合同或代理协议在商品社会中,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销售者负责销售。
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只有两种关系:代理和销售。
在代理关系中,制造商委托代理商,即卖方销售。
在买卖关系中,制造商将产品作为卖方出售给卖方,卖方作为买方支付价格,但卖方并不是为自己的使用而购买产品,而是再次出售以赚取利润。
目前,许多制造商和销售商都签订了一份名为“分销协议”的合同。
无论是代理协议还是销售协议,协议的不同性质直接关系到不同民事法律制度的适用,不同性质的纠纷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的讨论。
一、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在一个分工合作的现代经济社会里,几乎不可能徒手从事交易活动。
欺骗他人是非常必要的。
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企业,都可以利用代理人为他们做各种法律行为,以满足社会活动的需要。
代理制度的发展与现代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化密切相关。
此外,有必要建立一个法律代理制度来补充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使他们也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从事社会生活。
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代理关系有三方,即代理人、委托人(本人)和第三方;在正常情况下,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但在特殊情况下,即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
代理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结果由本人承担。
对代理的本质有四种不同的看法,即在解释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系时。
第一种观点是我的行为,这是著名的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提倡的。
根据这一理论,代理行为被视为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
第二种观点是代理人行为理论,认为代理人的意图表达完全由代理人决定,代理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但代理人表示这种行为的结果属于委托人。
代理人的行为结果归于委托人是基于代理人意志的自主性,即代理人表达了行为结果归于委托人。
第三种观点是共同行为理论,认为法律行为中的意志表达不一定是不可分割的,应该共同实施。
4第四章汽车国际贸易方式
2.来料加工的性质3.来料加工的特点4.来料加工的分类(1)全部来料。(2)部分来料。5.我国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意义6.来料加工合同的主要内容(1)对来料来件和成品的规定。(2)对耗料率和残次品率的规定。(3)对工缴费的规定。(4)对运输和保险的规定。
(二)进料加工1.进料加工的含义 进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Imported Material),又称为“以进养出”,是指从国外购进原料和辅料,利用本国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加工出成品后再销往国外市场的做法。 2.进料加工的分类 根据进料加工的是否有对口合同为标准,分为:(1)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2)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5.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的区别(1)交易双方的关系不同。(2)产品的所有权不同。(3)原料的来源不同。(4)所得利润不同。(5)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的确定者不同。
(三)境外加工1.境外加工贸易的含义所谓境外加工贸易(Processing Abroad),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境外加工贸易的实质是境外投资。
3.代理的性质4.销售代理协议(1)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关系(2)指定的代理商品(3)指定的代理地区(4)授予代理的权利(5)协议有效期及中止条款(6)代理人佣金条款(7)非竞争条款(8)关于最低成交额条款(9)关于向委托人提供市场情报、广告宣传和保护商标等条款
经销商合作协议书
经销商合作协议书经销商合作协议书「篇一」甲方:乙方:在平等、互利、互信的基础上发展合作,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及《海峡两岸合作框架协议》基础上,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达成初步代理经销意向如下:一、甲方初步同意将自己代理的.台湾产品授权乙方作为地区的唯一指定城市代理商。
二、乙方初步同意将自己代理的大陆产品授权甲方作为台湾地区的唯一指定代理商。
三、商品经销规定:1、甲乙双方提供由台湾地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质检单位检验合格产品。
2、甲乙双方应不断推出新产品并持续增加新品种。
3、甲乙双方须在销售区域内尽力拓展客户。
4、甲乙双方在销售区域内的市场促销活动,宣传导向要旗帜鲜明、形象统一,双方应给予适当的配合。
5、甲乙双方新增订货须提前通知对方。
6、甲乙双方须尽力维护在当地的公司形象和产品的品牌形象,并不得以各种名义侵占对方的代理权。
7、在代理期间,甲乙双方应随时保持交流与沟通当地市场情况及用户需求。
8、甲乙双方应对授权的产品进行宣传拓展。
四、甲乙双方将相关资料交由对方审评,审评后在规定期限内给出相应合作方案,若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意见或甲乙双方无法达成有效协议、双方有权另与他人签订意向书。
五、本意向书是双方合作的基础,甲、乙双方具体的合作内容以双方的正式代理合同为准。
六、本意向书一式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经销商合作协议书「篇二」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产品的______地区代理销售达成如下协议:一、代理产品、区域、期限:1、乙方授权甲方为乙方产品在地区内独家排他代理,并保障甲方在销售区域内的长期利益。
制造商授权书能否撤回
一、引言制造商授权书是制造商授权给经销商在一定区域内销售其产品的文件,是双方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制造商可能会考虑撤回授权。
那么,制造商授权书能否撤回?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制造商授权书撤回的可行性。
二、制造商授权书的法律性质制造商授权书属于合同范畴,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制造商授权书作为一种合同,其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主体:制造商和经销商是制造商授权书的合同主体。
2. 合同内容:制造商授权书规定了制造商和经销商的权利义务,包括销售区域、销售数量、产品价格、售后服务等。
3. 合同效力:制造商授权书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
三、制造商授权书撤回的条件1. 合同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况下,制造商可以依法解除与经销商的授权合同,并撤回授权。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擅自提高产品价格、虚假宣传等,制造商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撤回授权。
3. 合同约定在制造商授权书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授权期限、解除合同的条件等进行约定。
如果合同中有关于授权撤回的条款,且经销商违反了该条款,制造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撤回授权。
四、制造商授权书撤回的程序1. 发出通知制造商在决定撤回授权前,应当向经销商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告知撤回授权的决定及原因。
销售返利合同是否有效
销售返利合同的有效性分析销售返利合同是商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的协议。
在商业活动中,销售返利合同广泛存在,其有效性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销售返利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一、销售返利合同的定义及性质销售返利合同是甲方(通常是生产厂家)与乙方(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甲方根据乙方的销售业绩给予一定的返利。
这种合同的性质属于商业促销行为,是双方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下签订的。
二、销售返利合同的有效要件1. 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即甲方必须是生产厂家或有权进行销售返利的组织,乙方必须是经过授权的经销商或代理商。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必须明确返利的标准、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条款,避免模糊不清导致纠纷。
3. 合同形式:销售返利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为了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明确性,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4. 合同履行:合同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甲方按照乙方的销售业绩给予返利,乙方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销售。
三、销售返利合同的有效性分析1. 合法性:销售返利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2. 有效性:销售返利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内容明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有效性。
3. 履行性:销售返利合同是可执行的,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给予乙方返利,乙方有义务按照约定进行销售。
四、销售返利合同的风险及防范1. 甲方延迟支付返利:甲方可能因资金问题或其他原因延迟支付返利,乙方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 甲方擅自变更合同:甲方可能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乙方应密切关注合同的履行,发现问题时及时与甲方沟通解决。
3. 乙方未达到销售业绩:乙方未达到销售业绩可能导致无法享受返利,乙方应努力提高销售业绩,确保合同的履行。
总之,销售返利合同是有效的,但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注意合法性、有效性和履行性,防范潜在风险,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经销商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经销商合同属于什么合同引言:经销商合同作为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对于厂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合作关系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经销商合同具体属于哪种合同类型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本文将深入探讨经销商合同的性质,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经销商合同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经销商合同是指厂商与经销商之间订立的,约定经销商销售厂商产品的合同关系。
2. 特点:(1)双方关系:经销商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涉及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系。
(2)合作目的:经销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厂商产品的销售与推广,提高产品市场份额和销售业绩。
(3)权利义务:经销商合同规定了厂商和经销商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
二、经销商合同的性质与归类1. 合同性质:(1)代理合同性质:经销商合同具有代理合同的性质,经销商在销售厂商产品时代理厂商进行销售和推广,达到代理厂商产品的目的。
(2)销售合同性质:经销商合同也具有销售合同的性质,经销商以购买厂商产品为前提,再通过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行为来实现销售利润。
2. 归类:(1)委托代理合同:由于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代理厂商进行销售和推广,因此可以将经销商合同归类为委托代理合同。
(2)经营权合同:经销商合同涉及到厂商将其产品的销售权或经营权委托给经销商,故也可将其归类为经营权合同。
三、经销商合同的重要性与风险1. 重要性:(1)市场开拓:经销商合同可以帮助厂商拓展市场,将产品推向更广泛的消费者,提高产品销售量和知名度。
(2)销售渠道:经销商合同可以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扩大产品销售网络,提高销售效率。
2. 风险:(1)市场竞争:经销商合同存在市场竞争风险,如果经销商未能有效推广和销售产品,可能导致产品市场份额下降。
(2)经销商约束:经销商合同需要厂商与经销商之间建立较为严格的约束关系,以确保经销商履行合同义务,但这也可能导致经销商感受到过多的压力和限制。
四、经销商合同的申诉与解决方式1. 申诉方式:(1)协商沟通:当经销商合同出现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独家代理权侵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独家代理权侵权法律后果独家代理权,又称独家经销权、独家代理权,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在一定时期内、一定地域内,对某一商品或服务享有独家销售或代理的权利。
独家代理权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授权形式,旨在保护授权人的利益,同时为代理人提供稳定的销售渠道。
然而,在商业实践中,独家代理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给授权人和代理人带来诸多损失。
本文将从独家代理权侵权行为、法律后果以及维权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独家代理权侵权行为1. 违反独家代理合同约定独家代理合同是授权人和代理人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独家代理权的范围、期限、地域等。
若代理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代理权转让他人,或未经授权人在特定地域内销售相同商品,均属于侵权行为。
2. 擅自使用授权人商标、名称等商业标识在独家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有权使用授权人的商标、名称等商业标识。
若代理人未经授权人同意,擅自使用授权人的商标、名称等商业标识,侵犯授权人的商标权、名称权等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3. 擅自进行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代理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可能会采取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授权人的商誉和利益。
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侵权行为。
4. 违反授权人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区域等限制独家代理合同中,授权人可能会对代理人的销售价格、销售区域等进行限制。
若代理人违反这些限制,擅自提高或降低销售价格,或超出授权区域进行销售,属于侵权行为。
二、独家代理权侵权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独家代理权侵权行为给授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因侵权行为给授权人带来的商誉损失;(3)因侵权行为给授权人带来的其他损失。
2. 行政责任独家代理权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经销授权书的性质
一、法律效力经销授权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双方在经销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销授权书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合同性质经销授权书属于合同范畴,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它明确了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在经销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具有合同性质。
三、权利义务关系经销授权书明确了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在经销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授权方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被授权方按照约定进行经销活动,并对其经销行为进行监督;被授权方作为义务人,应当遵守授权方的规定,按照约定进行经销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授权范围经销授权书明确了授权方授权被授权方经销的产品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等。
被授权方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经销活动,超出范围的行为无效。
五、经销方式经销授权书明确了经销方式,包括直销、代理、分销等。
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经销方式,并在授权书中予以明确。
六、利益分配经销授权书明确了利益分配方式,包括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在销售利润、提成等方面的分配比例。
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利益分配,确保各自的合法权益。
七、保密条款经销授权书通常包含保密条款,要求双方在经销活动中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信息。
八、违约责任经销授权书明确了违约责任,规定了双方在违反授权书约定时的责任承担。
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争议解决经销授权书规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解决。
十、其他性质1. 不可转让性:经销授权书通常具有不可转让性,未经授权方同意,被授权方不得将经销权转让给第三方。
2. 可变更性: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经销授权书进行变更,但变更内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总之,经销授权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性质、权利义务关系、授权范围、经销方式、利益分配、保密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性质,是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在经销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法律文件。
买车销售协议书是合同吗
买车销售协议书是合同吗一、买车销售协议书的性质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基于这一定义,买车销售协议书无疑是一种合同。
它是买卖双方就汽车买卖事宜所达成的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买车销售协议书的内容一份完整的买车销售协议书通常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的品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 买卖双方信息:卖方(通常是汽车销售公司或经销商)和买方(消费者)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 交易价格:车辆的成交价以及任何附加费用;- 付款方式:包括首付比例、贷款金额、还款期限等;- 交车时间:明确约定交车的日期和地点;- 质量保证:卖方对车辆的质量承诺及售后服务的相关条款;- 违约责任:双方违反协议时的法律责任;- 争议解决: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式。
三、买车销售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签订买车销售协议书后,双方都应遵守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等。
如果协议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买车销售协议书范本以下是一份简化版的买车销售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买车销售协议书甲方(卖方):X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乙方(买方):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售汽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车辆信息:品牌:XX型号:XX车架号: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XX颜色:XX二、交易价格:人民币XX万元整。
三、付款方式:乙方首付XX万元,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四、交车时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XX天内交付。
五、质量保证:甲方保证所售车辆为全新车辆,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六、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车辆销售合同回收吗合法吗
一、车辆销售合同的性质车辆销售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所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车辆销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其合法性毋庸置疑。
二、车辆销售合同回收的法律依据1.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如果卖方因故需要回收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对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对方又不同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在合同签订后,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单方要求回收合同是不合法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因此,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回收。
三、车辆销售合同回收的合法性分析1. 合同回收的合法性取决于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回收合同的条件,那么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回收合同是合法的。
2.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回收合同的条件,那么单方要求回收合同是不合法的。
此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经销商为了规避风险,可能会要求消费者在提车时签署一份“合同回收确认书”,以证明消费者同意在提车后不再拥有合同原件。
然而,这种做法存在法律风险,因为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消费者有权保留合同原件。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针对车辆销售合同回收问题,消费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回收的相关规定。
2. 如发现合同中有不合理的要求,可以与卖方协商修改或拒绝签订。
经销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经销合同属于什么合同一、经销合同属于什么合同从表面上看,经销协议具有买卖和代理的特征。
分销协议是买、卖还是代理,不能仅凭分销合同内容的表面来认定。
这就需要将经销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与买卖或代理性质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分销协议是指出口商和进口商就分销模式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署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在中国的实际业务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交易条件一般只在经销协议中规定。
今后每批货物的交付都要依据经销协议订立具体的销售合同,规定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甚至付款方式等具体交易条件。
二、经销商授权书格式兹授权兰州xx-xx为我公司在兰州地区的xx牌系列产品特约经销商,在该地区,开发xx牌系列产品市场,并有权维护我公司在该地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义务。
特此授权!授权日期:20xx年01月01日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声明:1.委托书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2.委托书不得转借、转让或买卖。
3、本授权书最终解释权归xx-xxx-xx股份所有。
董事长:xx-xxx-xxx-xxx-xxx-xxx公司20xx年1月1日三、经销商合同签订规范1、考察经销商是否合法存在,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如果对方是无独立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或单位产权不清,或是根本不存在的虚假单位,最好不要与其合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签订合同时,经销商公司名称一定要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并且加盖公章,不能用简写或法律上根本不承认的代号。
3、不能以私人章或签字代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要严格限定授权期限、区域,并明确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
5、严格规定产品价格、退换货流程及责任。
6、详细规定违约事项及归责问题。
7、限定货款清算方式及日期。
8、签订的合同要能随时掌握主导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经销合同属于什么合同”全部内容。
经销协议是指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的经销方式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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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
买受人支付对价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目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在标的物转移占有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5)
至于买卖合同的性质,台湾学者认为是债权性和有偿性。“买卖契约的债权性,乃指买卖契约之订立,仅是出卖人负担交付买卖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之义务,并不是买受人因契约之作为,立即取得该所有权。”所谓有偿性是指取得向对方之给付需付出相应代价。(6)笔者持相同观点。
代理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与第3人;
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之,但在特殊情况即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之。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所从事行为的结果归属本人承担。
对于代理的本质,即在解释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系时,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本人行为说,这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主张,根据这种理论,代理行为被看作是被代理本人的法律行为。第二种观点是代理人行为说,该学说认为,代理的意思表示完全由代理人来决定,代理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只不过代理人表达了这一行为的结果归属被代理人。代理人的行为结果归属被代理人是基于行为人的意思自治,即代理人表示将行为的结果归属被代理人。第三种观点是共同行为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未必不可分割开来,共同地加以实施。在代理中,本人通过授权行为实施了一部分意思表示,代理人则通过代理行为实施了另一部分意思表示。代理不过是本人与代理人的共同行为而已。第四种观点是同一要件说,此观点是德国学者穆伦提出的,该学说认为,代理由授权行为与代理行为共同构成。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以上观点难以用对或错来评价,代理制度是一个独立的制度,且该制度与民法体系并没有不协调之处,其关键在于:一个人在他人的授权范围内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而该他人取得意思表示的归属,这其实就是代理的本质。(1)
1、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
买卖以标的物与货币互为对价,买卖的一般形式就是以物换钱,或者以钱换物,买卖的标的物的价值必须通过货币来衡量。(4)买卖合同的这一特征使得其成为最典型的有偿合同,其他有偿合同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关 键 词:经销 买卖 代理
以下正文:
在商品社会中,生产企业生产出产品,销售商负责销售,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的关系无外乎两种:代理和买卖。在代理关系中,由生产商委托代理商即销售商进行销售;在买卖关系中,生产商作为出卖人将产品卖给销售商,销售商作为买受人支付价款,但销售商买入后不是为了自用而是再卖出赚取利润。现在很多生产商和销售商签订了一种合同名为“经销协议”,该协议是代理还是买卖,对此定性不同直接涉及到适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发生纠纷后定性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因此大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71页。
(2)(古罗马)优士丁尼《买卖契约》,刘家安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二)、经销协议内容分析
从经销协议的内容上看,生产商委托授权销售商在特定区域销售产品,对产品价格、销售区域、销售任务及奖励、生产商承担广告宣传及进超市上架各种费用进行了约定,似乎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双方又约定由销售商负责结算支付货款,而不是代理中的第三人,货款由销售商支付的约定似乎又符合买卖合同古老的法则:“当事人就价金取得协议时,即使价金尚未支付,亦未给付定金,买卖契约即告成立。”从表面上看,经销协议具有买卖和代理的特征,经销协议是买卖还是代理,仅凭经销协议内容的表面也是无法得出结论的。这就需要比较经销协议中双方约定权利与义务符合买卖或代理的性质,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买卖的本质属性是转移所有权,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买受人取得了对物的完全的法律权利,换句话说,是在物上面行使的完全的处分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新制定的《物权法》第6条对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相同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经销协议是买卖协议,销售商作为买受人取得产品的所有权,其享有收益和处分权能。销售商以销售产品赚取利润为目的,对产品能卖出最高价才能取得更好的收益(经济效益),但在经销协议中对产品销售价格不是由销售商制定,而是由生产商制定,即使产品畅销能卖出高价,销售商也不能高于或低于定价销售。销售商如果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其有权对产品进行处分,即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11)销售商对产品销往何处,哪里畅销去哪里销售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但实际上对销售区域是由生产商规定。如果是产品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销售商只须支付价款即可,是否能够销售,销售多少与生产商无关,但在经销协议中生产商规定了销售任务及奖励、处罚。由此可见经销协议不符合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和基本属性。
笔者认为经销协议是间接代理,在大陆法系中,理论上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为了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间接地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就是民法中的行纪制度。(13)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的规定,学者认为这是对间接代理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销售商是以自己的名义在生产商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与零售商订立合同,且零售商在订立时知道经销协议,因此经销协议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全部法律特征。
论经销协议的法律性质
2007-10-17 1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9:07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关菱
内容摘要:
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签订的经销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代理协议,将直接影响到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本文通过比较买卖合同与代理的概念、法律特征,探讨经销协议的法律性质。(全文共计6011字)
三、经销协议法律性质分析
我国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将法人之间或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买卖合同称之为购销合同,如其我国原来的《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均把买卖合同称为购销合同。(7)实践中仍有些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任何人没有异议。对于近几年出现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签订的经销协议是否是买卖合同则需要进行研究。
在法律适用上,经销协议的合同性质的认定质关重要。
在合同的研究中最易被遗忘的事实是社会自始至终都是源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需要对不断产生的合同定性分析研究。仅有当事人认为他们已订立合同是不够的,在发生纠纷后,法院在弄清一份合同的内容以前是不能对他强制执行的。法院必须对发生纠纷的合同要进行有效性和合同性质(类型)认定,对合同定性(类型)认定将直接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如上述经销协议定性为买卖合同,则要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定性为间接代理才要适用代理的法律制度,因此可以说,每一起合同纠纷都必须要进行合同性质认定(合同类型化),如果性质认定错误必将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法律规范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在适用的时候,它就像一把度量生活事实的尺子。确定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的思维过程人们称为涵摄。将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就是检验事实是否满足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并因此产生规范所界定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过程通常由许多很复杂的思维步骤组成。古希腊人把立法者看作是教师,认为法律的目标是教育人们养成德行。法律被看作最高级的德行教师,是各种道德标准最普遍的、最终的表达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是公众的牧师,传播正义、公正和公平观念,法官在发布判决时,就在弘扬法律和德行。因此法官必须掌握复杂的思维步骤及过程,其逻辑规律是: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正确,判决必定正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只要有一个错误,判决必定错误。对合同性质认定(类型化)只是事实认定的一个必经环节,对合同性质认定错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必然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判决错误。因此对合同性质认定是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必须面对极其重要的一个问题,正确认定合同类型是正确裁判的前提条件之一,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买卖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买卖源于互易”。(2)买卖为关于交易之基本的契约,自古有之。所谓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转移财产权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约定为财产转移者,称为出卖人。约定支付价金者为买受人。(3)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分则第九章共计46条规定了买卖合同,将其列在合同分则首位,且条文之多是其他有名合同无法相比的,原因就在于买卖合同是最古老的合同,是其它有名合同的鼻祖。买卖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