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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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接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作为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过程中,计算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的尚未处理完毕经济损失中应赔偿单位的数额,以及劳动者给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之一;还作为劳动者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之一。

二、工作交接制度由《工作交接表》具体体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时就应受此约束。如劳动者拒签《工作交接表》,单位将采取不向其发放物品,拒绝其参与工程与项目等措施。

工作交接表中所列的财物的所有权皆为用人单位。

劳动者受尊重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同意将“本人到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签收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通知文件”,作为完成工作交接的内容。

三、工作交接完成的标准由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如不能就该标准达成一致,单位将不向劳动者发放物品,拒绝其参与工程与项目等措施。

四、劳动者掌握了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单件物品,或1个月内累计掌握了单价值为800元以上的多个物品时,应填写《工作交接表》。

五、如出现漏填《工作交接表》的情形,劳动者应配合单位补填《工作交接表》。

六、单位要求劳动者对给其造成各类损失进行赔偿也应体现在《工作交接表》中。如劳动者就此拒签《工作交接表》的,不影响劳动者在此的义务承担。

七、一般应理解为,凡是存在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灭失的可能时,以及用人单位在某个事项上的相关利益有受到损失的危险时,就应就此事项由单位与劳动者填写《工作交接表》。

八、《工作交接表》的“最终言论”由单位授权人力资源部门做出“尚未交接完毕”或“已交接完毕”的结论后盖单位法人章,并在作出结论当天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如总经理就此填写“已经交接完毕”的结论并签字,其效力高于人力资源部门。

九、《工作交接表》格式如下:

《工作交接表》

十、劳动者存在未交接完成的情况下,如给用人单位造成

的单项损失不易量化,则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倍予以折算。

十一、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过程中,如《工作交接表》中存在工作交接标准未按期完成的情形,则视为劳动者存在给单位造成的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损失情形,以及给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情形,和劳动者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上情形对应的赔偿数额以《工作交接表》中“应赔偿单位损失元”中的数额为准。

此外,给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情形还包括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寻找临时替代人员所支付的成本;单位向该临时替代人员支付的报酬减去单位本应向乙方在该时段支付的报酬;因劳动者违约不再向单位提供劳动,致使乙方所负责的项目未能实现的预期利益;在劳动者因过失迫使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其情形下(排除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解除的情形),单位为弥补或避免扩大劳动者造成的损害而付出的成本等。

十二、《工作交接表》一式两份,由人力资源部门与劳动者各执一份。如出现内容互不相符的情形,则以人力资源部门所持的文本为准。

十三、该《培训费用预审批准表》与《工作交接表》有同等作用。

十四、本《工作交接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十五、本《工作交接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

相互听取了意见与采纳彼此的方案,经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并向全体劳动者进行公示后已生效。

单位盖章

生效时间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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