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内控制度全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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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实行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2.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

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未被批准的付款申请退回原申请人。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3. 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4.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现金管理制度

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1.现金使用的范围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执行。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员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

(6)结算起点人民银行规定以下的零星开支;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除以上规定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支付现金。

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单位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请款单》,注明领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财务部门,经财务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支取。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单位应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

单位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单》,注明用途及金额。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支付个人的临时工工资、顾问费等,出纳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支出凭单》,并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

出纳员办理完毕现金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在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及出纳员签章,并将自制原始凭证加盖“财务”章。

出纳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库存备用金必须存入保险柜,出纳员必须妥善保管保险柜。凡当天收到的现金款项,应及时送交开户银行,不得用于其他款项支出。

财务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支票及有关印章的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支票按照使用范围分为人民币现金支票和人民币转帐支票。

支票的管理制度:

1.现金支票

(1)支票由出纳员或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需有“借款单”,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

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

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2)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批。填

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

按规定登记日记帐,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

簿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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