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合同中的瑕疵条款[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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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合同中的瑕疵条款

【本案提示】: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是解决纠纷的根据。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合同内容瑕疵;

二、在发现合同内容瑕疵或个别条款存在歧义时,合同双方应及时更正或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加以完善。

【案情】:

20XX年10月20日,陈某购买了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挖掘机一台,并签订了《挖掘机按揭付款买卖合同》(合同载明机号为LQ12-0909)。合同总价100万元,首付20万元,剩余款项由陈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在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将机号为YQ12-0909的挖掘机交付给陈某,陈某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自20XX年12月起,陈某因资金不足,短期无力支付银行月还款,连续拖欠了3期银行月供,共计7.5万元。经过陈某与甲公司协商,陈某向甲公司借款7.5万元用以支付银行逾期款,并签订了《借据》,约定该笔借款按照每月7‰的标准计息,陈某必须在 3个月内(即20XX年6月30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同时陈某承诺不会再次出现逾期,否则甲公司有权要求陈某支付1万元违约金。

20XX年7月,陈某以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借款,并再次停止支付银行的按揭月供款。甲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于20XX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履行义务,支付全部欠款、利息以及违约金。

在诉讼中,陈某提出:1、甲公司所要求支付的违约金过高;2、《挖掘机按揭付款买卖合同》约定挖掘机机型为LQ12-0909,但甲公司交付的挖掘机机号却是YQ12-0909,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并且甲公司所提供的机号为YQ12-0909的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故甲公司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辩称《挖掘机按揭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机号系书写错误,并提供了首付款收据、陈某签字的交车验收单等材料,均显示机号为YQ12-0909。

【法院】:

首付款收据及交车验收单等材料上均表明机号为YQ12-0909,虽与合同载明的LQ12-0909不一致,但陈某在交车后并未提出异议,故甲公司对合同上机号系书写错误的解释具有合理性。陈某无法举证的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故陈某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陈某应支付所欠款项及利息以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

陈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记载的机号与实际交付的挖掘

机机号不一致,因陈某在交机后未提出异议,并且正常使用该台设备,故该交易活动真实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时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在该条规定的情形下,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陈某拖欠欠款时间较长,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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