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国家优惠政法
中国在中亚直接投资所面临的法律及其风险探讨——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例
![中国在中亚直接投资所面临的法律及其风险探讨——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7d33ae37580216fc700afdc5.png)
多边层次法律规范体系形式存在。 目 前 中资在哈国面临投资壁垒较多,法规修改频繁 ,政策多变,
连续 性和 稳定性较差 ,政府腐败 比较普遍 ,利用政府 强权 干预 市场等多种投资风 险。中国政府 应推 动 两国修订双边 投资协定 ,扩 大对投资 的界定 ,对投 资争议全面接 受 I C S I D 仲裁管辖权 。中资企 业 应掌握并运用 哈 国的投资争议解决机 制 ,维护其合法 的投 资权 益。以哈萨克斯坦为例 ,分析 中 亚国 家 的投资争议解决 制度及 投资 的法律风 险,对于 中资应对投资争议及保 护其合法权益将大有裨益。 关 键 词 :中亚 ;哈萨克 斯坦 ;国际直接投 资;投 资争议 解决机制
作者 简介 :王晓峰 ,新疆大学新疆稳 定与地 区经济发展法制保障研 究基地研究人 员,讲 师 ,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 国际经 济法 研 究;王林彬 ,新疆大学新 疆稳 定与地 区经济发展法制 保障研 究基地副主任 ,副教授 ,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 究。
江 西财经大
J o u na r l o f J i a n g x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F i n a n c e a n d
和梳理 ,总结 了哈国政府在政治转型时期法律 的变革 以及对外国投资者不断变化的态度 。 [ 6 1 王晓峰认为
中亚三 国哈、乌 、吉通过立法手段对外资经 营活动进行监管 ,其程度 由严厉逐渐走 向宽松 ,体现 了经 济 自由化的趋势 。 于飞、秦鹏着重分析了中亚 国家在政治 、经济 、法律方面投资环境的利弊因素。 [ 8 1
诸 国直接投资所 面临的法律及风险 问题提供指导 ,有着重要 的实践意义。
收稿 日期 :2 0 1 2 — 0 9 — 2 2 基金项 目:教育部重大攻关项 目 “ 中国与 中亚地 区国家关 系研 究” ( 1 0 J Z D 0 0 5 0 ) ;新疆大 学新疆稳定与经 济发展 法制保 障研 究基地重大项 目 “ 哈 萨克斯坦矿业投 资法律环境研 究” ( X J E D U 0 1 0 9 1 2 A 0 2 )
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税收政策
![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税收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0981e74ba1c7aa00b42acb86.png)
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税收政策一、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税收政策1、投资政策哈萨克斯坦《投资法》规定了政府对内、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
国家通过政府授权机关-哈萨克斯坦工贸部投资委员会鼓励投资流向优先发展领域,并为国内外投资人提供优惠政策。
根据新的投资法,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内、外资一视同仁。
优惠政策包括三种形式: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
税务投资优惠期(含延长期)最长五年。
减免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税和利润税。
免除关税的期限(含延长期)最长五年,适用对象为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的进口关税。
国家实物赠与的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得超过投资总规模的30%。
2005年4月,哈修改投资法,将土地的国家实物赠予改为临时性无偿使用,而所有权只有在完成投资义务后才转让给投资者。
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规定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哈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在实行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国家赔偿投资商的损失;可以采取协商、通过哈法庭或国际仲裁法庭解决投资争议;第三方完成投资后,可以进行投资商权利转移。
为保持投资鼓励政策的延续性,投资法明确在其生效前“同授权国家投资机关签订的合同提供的优惠保留到该合同规定期满”,解除了现有外资企业的后顾之忧。
2003年5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公布了实施该法的配套措施——重新审定的优先投资领域清单(见附件2)和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见附件1)。
根据新的优先投资领域清单,纺织、服装、家电生产以及玻璃、璃制品、各种陶瓷制品、耐火材料、砖瓦及其它建筑用黏土烧制品、水泥和石膏等建筑材料生产都属于优先投资领域。
2、税收政策哈萨克斯坦的主要税种如下:1)企业所得税:按照年度总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金额的30%的比例纳税,其中经济特区内的企业所得税减半。
2)财产税:财产税的对象是除交通工具以外的基本生产性和非生产性资产,税率为1%。
3)增值税:2004年起税率为15%。
4)社会税:工资额的7%-20%。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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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由本法调节的关系本法调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直接投资保护过程中的关系。
第二条基本概念直接投资-----指所有类型的投资,但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主权保护相关的投资度列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提供的政府技术援助式馈赠项目例外。
投资活动-----与投资实施相关的企业家活动。
委员会-----哈萨克斯坦国家投资委员会。
法定投资者------指与委员会签署了投资合同的投资者。
优先经济项目------系指在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中确定的,作为吸引投资,旨在促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增长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性领域。
实物部分------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财产和财产权,以非货物的形式连同所有权转交给投资者使用。
特惠-------由委员会向投资者提供专项优先权。
第三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国这对直接投资保护法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基础上制定的,是由现行法规和其它规范法令组成的。
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某些条款优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的条款,则应以国际条约的条款为准。
二章国家保护直接投资第一条国家对直接投资者保护的内容是:提供对投资活动的法律担保;制定优惠、特惠体系条款;只设一个全权代表哈萨克斯坦国家的国家机关管理投资者。
第二条国家对直接投资的保护任务与宗旨1、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的宗旨是建立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及保障加快发展优先经济项目的商品生产,提高工作效率,提供良好服务。
2、在达到此目的的过程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开展下列工作:1)应用新技术、先进技术和技术诀窍;2)让高质量的商品和高质量的服务来丰富国内市场;3)国家支持鼓励本国的商品生产者;4)发展以出口为方向的生产,以国有生产取代进口生产;5)综合与合理使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原料基地;6)推广先进的商品营销技能;7)创造新的就业岗位;8)应用循序渐进的培训体系,对地方干部进行部训提高专业素质;9)保障生产集约化;10)改善自然环境。
外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的权力和义务
![外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的权力和义务](https://img.taocdn.com/s3/m/95733012866fb84ae45c8d09.png)
外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的权力和义务哈萨克斯坦税务检查总局局长、二级税务官员阿曼盖尔迪·日金就外国投资者纳税的问题答记者问。
--国有现行法律是否规定外国人在共和国投资时享受优惠,即:企业的国有化是否被终止?外国投资者是否免除所得税?如果没有免除,那么税率怎样?如果免除了,那么期限多长?有何条件?--与外国投资有关的事项,国际条约.协议和1994年12月27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已作规定,其中对外国投资的保证有:第5条政府依照条约的保证;第6条保证法律和政局不变;第7条保证不没收外国投资;第8条保证不受回家机构和官员非法侵害;第9条补偿和赔偿损失;第10条使用收入的保障;第11条使用私人货币的保障;第12条外国投资者活动的公开性;第13条在进行国家检查时的保障;1994年12月27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6条适用于因法律的修改和(或)生效和(或)国际条约条款的变更而导致外国投资者处境恶化的情况,保证对外国投资自投资之时起采用哈国法律,其中包括哈国税法,期限10年;而对根据与国家授权机构建立的长期合同进行的投资,则直至合同的有效期满为止。
该法第6条的效力还可扩展到该法生效前制定的那些法律条文。
依据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1990年12月7日颁布的《外国在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投资法》第20条第1次,含有外资股份的法人,如果外资价额超过30%,那么这个法人在从事该法附录中新指定的产品和公用设备的生产时可享受从首次获利起免税5年,随后5年所得税税率降低50%的优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1995年12月 21日签发的《关于修改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分法律条款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部分法令》中规定:对本国或外国矿产使用者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或得到授权的回家管理机构之间订立的矿产使用合同继续使用1995年7月1日之前使用的征税办法。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1995年4月 24日鉴发的《关于税捐及其它应缴纳预算的款项》的第2235号命令第30条,法人(侨民或外国人无论其外资入股份额)应缴纳的所得税税率则为30%。
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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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本法确定吸引外国投资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的基本法律依据和经济依据,确立保护外国投资的国家保障,规定实施这些措施的组织形式和解决与外国投资者有关的争议的程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术语与概念在本法中-- "投资":投资人为得到利润(收入)而投入到企业活动项目中的所有种类财产、产权以及知识产权。
"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创设、管理、运营、拥有和取消合资的和外国的企业以及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
--签订与执行合同。
--购买、使用和支配各种财产,包括知识产权。
--购买、发行和出售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购买、质押、转让以及通过其他形式对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利用。
--购买其他产权。
--提供借款、贷款、专项银行存款和金融存款。
--其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不禁止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
"外国投资":由外国投资者进行的投资。
"外国投资者":--外国法人。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国外定居、在其国籍国或定居国登记注册进行经营活动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
--其他国家。
--国际组织。
"本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投资活动的定居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
"外国法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依据外国法律创立的法人(公司、企业、机构、组织等)。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创建的法人(包括有外资参与的企业)。
"有外资参与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作为外国企业或合资企业创建的法人。
"外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创建的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
"合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创建的、其中部分财产(股票,股份)属于外国投资者的有外资参与的企业。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0543cc32bb4cf7ec4bfed062.png)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 投资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许春清 许雨璋I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简称哈萨克 斯坦,因其主体民族为哈萨克族而得 名。
该国位于亚洲中部,西、北皆嵌俄 罗斯,东依中国,南接乌兹别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作为中国 的西部邻邦,哈萨克斯坦是当今世界 上疆域面积最大的内陆国家,也是世 界第九大国家和整个中亚地区经济发 展最快、政局最为稳定的国家。
哈萨克斯坦的行政区划简洁分 明,共2个直辖市和14个州。
这2个 直辖市是阿斯塔纳(Astana )—2019年初更名为努尔苏丹(NurSultan )、阿拉木图(Almaty ),分别是该国现在的首都和原先的首都。
努尔 苏丹位于哈萨克斯坦版图的中心偏北位置,处于哈萨克族裔与俄罗斯族裔的 南北交汇线上,是该国工农业基地、交 通枢纽和全国的政治中枢。
阿拉木图位 于哈萨克斯坦的东南角,因其早年盛产 苹果而被誉为“苹果城' 是哈萨克斯坦 的科技、金融和教育中心。
阿拉木图在 苏联时代曾为加盟共和国首府,后在 1991年到1997年间担纲该国首都。
中哈两国历史渊源复杂,传统友谊深厚;进入新世纪,两国之间政治、 经济、外交合作紧密,高层互访频繁c 特别是自2011年中哈建立战略伙伴 关系以来,两国之间的商贸往来和投资 组合蓬勃发展。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 2013年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 带”倡议,哈萨克斯坦时任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予以积极响应和支持,极大地 推进了中哈两国之间的经济交往。
哈萨克斯坦在自然资源赋存方面 得天独厚,已探明的矿藏有90多种, 其中铜、铅、锌、舆、铭、铝和磷的储量均 居亚洲前列,此外,煤、铁、石油、天然气 的储量也非常丰富,两国经济交往,中 国企业在哈萨有无限商机。
一、中企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法 律环境研判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 的投资规模不断增长,投资收益稳步 上升,而投资风险亦迅速放大。
商业的 本质以及中哈两国在政治经济等领域 文化差异的存在,决定了由投资引发 的经济纠纷难以避免。
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
![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https://img.taocdn.com/s3/m/f6f3c1c4e53a580217fcfe36.png)
近 10 年来,向哈资源领域注入的总资投资额已超过 600 亿美元,其中 15%用于地质勘探。 随着我国对哈对资源领域投资的不断增多,了解当地有关资源开采等方面的法律成为当务之 急。首先要了解的法律包括资源法、税法、投资法和劳动法。根据对企业提出问题的分类,对共同 感兴趣的问题作简要解读。
一、国家“优先购买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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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哈萨克斯坦外资纳税优惠条例
![50.哈萨克斯坦外资纳税优惠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c70dd370b4c2e3f57276375.png)
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Petrotime China Inc.哈萨克斯坦外资纳税优惠条例2002-4-22总则1.本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支持外国直接投资法》第7章条款;(2)1997年4月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签发的《关于外资引进合同的优惠条件规定)》(文号为N.3445);(3)1998年6月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签发的《对“关于外资引进合同的优惠条件规定”的补充和修改条例》(文号为N.3988)。
2.本条例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资纳税统一标准优惠政策制定委员会对经济项目投资所做出的具体规定。
3.享受投资优惠政策的条件:(1)所投资的项目必须属于哈国投资委员会制定的《近期急需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项目一览表》中所规定的内容;(2)直接投资的资本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
4.投资优惠体现在全部或部分免交所得税、土地税和财产税。
5.如果在递交享受投资优惠政策申请书的前三年中企业发生亏损,则不给予享受资格。
投资优惠政策的种类、范围和期限6.哈萨克斯坦国家投资委员会按照下列表内所示标准实施投资优惠政策:============================================================================ ==================经济投资项目总金额免收名称(美金)所得税(年)财产税(年)土地税(年)---------------------------------------------------------------------------------------------1生产基础设施200万3 3 3200-400万4 4 4400-600万5 5 5600-800万5+3(50%的税率) 5+3(50%的税率) 5+3(50%的税率)800-1000万5+5(50%的税率) 5+5(50%的税率) 5+5(50%的税率)---------------------------------------------------------------------------------------------2加工工业200万3 3 3200-400万4 3 4400-600万5 5+1(50%的税率) 4项目管理部1哈萨克斯坦法律资料库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Petrotime China Inc.600-800万5+3(50%的税率) 5+4(50%的税率) 5+2(50%的税率)800-1000万5+5(50%的税率) 5+5(50%的税率) 5+5(50%的税率)---------------------------------------------------------------------------------------------3阿斯塔纳项目200万2 2 2200-400万4 5 3400-600万5+1(50%的税率) 5+2(50%的税率) 5600-800万5+3(50%的税率) 5+3(50%的税率) 5+1(50%的税率)800-1000万5+5(50%的税率) 5+5(50%的税率) 5+5(50%的税率)----------------------------------------------------------------------------------------------4民宅、社会公益和旅游业200万3 3 2----------------------------------------------------------------------------------------------5农业200-400万4 5 3400-600万5+1(50%的税率) 5+2(50%的税率) 5600-800万5+3(50%的税率) 5+3(50%的税率) 5+1(50%的税率)800-1000万5+5(50%的税率) 5+5(50%的税率) 5+5(50%的税率)200万4 4 5+5(50%的税率)200-400万5 5+2(50%的税率) 5+5(50%的税率)400-600万5+1(50%的税率) 5+3(50%的税率) 5+5(50%的税率)600-800万5+3(50%的税率) 5+4(50%的税率) 5+5(50%的税率)800-1000万5+5(50%的税率) 5+5(50%的税率) 5+5(50%的税率)============================================================================ ============================备注:上表所示5+1、5+2等意思为:5年内享受上述三项税目100%的免收待遇,在“十”号后的数字表示的年限内享受税收减半待遇。
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环境政策
![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环境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82d3e8d2ce2f0066f53322d9.png)
白先是 拉 T达 _ 喻州 , 里q q 较为发达 , - 熳东I 这 -k . 具有 r大 发展潜 力。 拉 T达州足l 价围煤 炭干 金属, 广 丛地 , ¨ l: 而尔哈州 则是有色金属生 产基地 。上述 地 l 资环 境的改善 f先将有 爱投 = = i 利 于 自然环境 的保护 . . 根据王 境 及 白然资源部的资料 ,l 1 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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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税收、劳动管理、出入境、投资等法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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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税收、劳动管理、出入境、投资等法规主要内容一、税收管理法哈萨克斯坦目前《税法》是2001年6月12日颁布实施的,2004年1月1日,税法修正案生效。
《税法》规定有以下税费:1、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年收入总额分档次纳税,税率为5%至30%;年收入额税率126675坚戈以内 5%(即6334坚戈)126675-253350坚戈 6334坚戈+超过126675坚戈部分的10%253350-548926坚戈 19001坚戈+超过253350坚戈部分的20%548926-1097850坚戈 63337坚戈+超过548925坚戈部分的25%1097851坚戈以上 173122坚戈+超过1097850部分的30%2、法人所得税:按照年度总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金额的30%的比例纳税,其中经济特区内的法人所得税为20%。
3、财产税:财产税的对象是除交通工具以外的基本生产性和非生产性资产,税率为1%。
4、增值税:税率为16%。
5、消费税:销售酒类、烟草、鲟鱼、黄金及白银首饰、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需交纳数额不等的消费税。
6、社会税:工资额的21%。
7、道路税:法人年收入的0.2%。
8、社会保障费:工资额的1.5%。
9、职工社会义务保险税:工资额的30%,其中85%用于退休基金,10%用于医疗保险,5%用于社会保险金;外国公民不需交纳退休基金。
10、红利税:所得红利的15%。
11、利息税:所得利息的15%。
二、劳动管理法:外国公民在哈申请劳动许可应提供的文件及应缴纳的费用规定法人和自然人申请劳动许可应提供的文件:-- 标准格式的申请书-- 申请者符合从事该项经营的所需专业要求的证明文件-- 已交付从事某个别行业所需费用的证明文件外国公民由吸收劳务单位在获得批准的基础上代为申请劳动许可,所需文件:-- 接收单位申请书-- 由接收单位签名、盖章的来哈外籍专家、工作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专业或文化程度、将任何职务等文件清单共5份-- 与雇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哈卫生部所要求的体检证明(包括艾滋病检验证明)申请劳动许可应缴纳的费用:-- 相当于20个核算单位的许可费(目前1个核算单位为872坚戈)-- 补偿费用:在哈工作的每个专家每月应缴纳相当于3个核算单位的补偿费用;工作人员每月应缴纳相当于4个核算单位的补偿费用-- 高于回程机票金额20%的保证金,如本人持有回程机票,则无须缴纳保证金,但必须提供回程机票复印件-- 每人应缴纳1000美元保证金(按当时比价兑换成坚戈),离开哈萨克斯坦国境时返还。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及立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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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商贸 2012年7月181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分析及立法对策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宋玉摘 要: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进行投资决策之前,不仅要考虑在经济上是否有利可图,在政治上有无安全感,更要考虑其权益在法律上有无保障。
[1]哈萨克斯坦一直处于政治经济转轨阶段,其法律的稳定性不高。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哈萨克斯坦在立法中规定了对外商投资者适用的法律稳定性的保障。
哈国独立后,为改变投资法律环境,积极立法,缔结经济一体化条约。
但从总体上看,哈萨克斯坦的外经贸法律发展较为迅速,投资法律体系相对薄弱。
本文就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进行分析及提出立法对策,以中国更好的向哈国投资提供有力度保障。
关键词:直接投资 利弊因素 立法对策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7(c)-181-0321世纪,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从而对投资的需求比10年前更大。
由于哈萨克斯坦内部现有的投资能力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增长对投资的需要,资金短缺已成为哈萨克斯坦经济进一步稳定发展和实现实质性持续增长的关键因素。
为此,哈萨克斯坦出台了《国际投资保护法》,中国签订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此外,哈萨克斯坦还建立了一些自由经济区和经济特区,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加强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国内投资环境。
近年来,两国签署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从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力来看,哈国一直居于中亚五国首位,哈萨克斯坦已成为独联体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也是中亚最大的投资市场。
1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的有利因素1.1 经济互补性强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有着非常明显的经济互补关系。
从资源角度看,中亚五国能源贮量十分丰富,哈萨克斯坦石化能源贮量高达269亿吨油当量;而中国煤炭贮量则相当丰富,高达4500亿吨油当量,但石油贮量却极为有限,仅有17.2亿吨。
哈萨克斯坦为国内外投资人提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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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为国内外投资人提供优惠政策作者:来源:《中国经贸》2015年第08期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同来华进行工作访问并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的哈萨克斯坦总理马西莫夫举行会谈。
李克强指出,中国有富余和性价比高的产能,中国装备适应正在实行工业化国家的需要。
中哈开展大规模产能合作,不仅可以将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同哈萨克斯坦“光明之路”计划相衔接,助力各自经济发展,顶住下行压力,还可以为相关国家开展产业产能合作提供示范。
此访期间,两国签署一系列重要合作文件,标志着双方合作在短时间内取得了丰硕成果,印证了中哈经济的互补性和巨大潜力。
马西莫夫表示,感谢中方把哈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产能合作的重点合作国家。
两国产能合作开局良好,表明这一双边互利合作全新模式具有广阔的前景,同时这一模式也可为地区产业产能合作提供借鉴。
哈方愿进一步深化哈中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加强各领域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国经济合作实现新的突破。
会谈后,李克强和马西莫夫共同见证了中哈签署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备忘录,以及两国开展钢铁、有色金属、平板玻璃、炼油、水电、汽车等广泛领域产能合作的33份文件,项目总金额达236亿美元。
中哈经贸合作1992年1月3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正式建交。
2005年7月,中哈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2011年6月,中哈宣布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近年来,两国经贸合作快速发展。
中国已成为哈萨克斯坦第一大贸易伙伴,哈萨克斯坦是中国在独联体国家中仅次于俄罗斯的第二大贸易伙伴。
据哈萨克斯坦统计署网站消息,2012年,哈中进出口贸易总值达239.8亿美元,与2011年相比(以下简称同比)增长12.5%,占哈进出口总值的17.5%,中国是哈萨克斯坦第一大贸易伙伴国。
其中,哈向中国出口164.8亿美元,同比增长1.2%,占其出口总值的17.9%,中国是哈萨克斯坦最大出口国;自中国进口75.0亿美元,同比增长49.3%,占其进口总值的16.8%,中国是哈萨克斯坦第二大进口国(列俄罗斯之后)。
哈萨克斯坦投资环境略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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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投资环境略析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之间的贸易与投资增加较快,近年来,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环境也在不断改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利于双边投资发展的因素,通过对哈萨克斯坦投资环境分析,以便中国企业在对哈投资时,对哈萨克斯坦投资环境有所认识与了解。
标签:哈萨克斯坦投资环境分析一、哈萨克斯坦利用外资概况哈萨克斯坦独立后,在吸引外资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
引进外资对于哈萨克斯坦国民经济各领域的建设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自1993年至2006年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总金额达479亿美元。
仅2006年1月至9月外商直接投资额就达71亿美元,同比增长了61%。
在外商投资水平方面,哈萨克斯坦依然是独联体国家引进外资的领头羊。
加工工业发展的增速高于开采业的发展速度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的条件之一。
因此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发展任务是吸引外国大型公司加大投资规模,扩大科技投入,推进高附加值工业品的生产。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哈萨克斯坦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517万美元。
2006年,哈萨克斯坦对中国投资项目28个,合同金额649万美元,实际使用金额333万美元。
二、哈萨克斯坦投资管理体制概述哈萨克斯坦管理贸易投资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海关事务法》、《外汇调节法》、《投资法》、《税收法》等法律法规。
1.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哈萨克斯坦2003年1月颁布了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以下简称“投资法”),同时废止了1994年12月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1994年12月颁布的哈萨克斯坦最高苏维埃《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资法〉执行程序的决议》、1997年2月颁布的《国家鼓励直接投资法》。
新投资法取消了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和《国家鼓励直接投资法》对外资规定的特殊优惠待遇,对内外资提供统一的法律框架和优惠措施。
新投资法授权哈萨克斯坦工贸部投资委员会制定特殊优惠政策,引导内外资投向优先投资领域。
哈萨克斯坦投资政策特点及外商直接投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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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投资政策特点及外商直接投资现状 2010年06月12日 12:39:21 新疆哲学社会科学网哈萨克斯坦独立18年来,在大力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实行鼓励外商投资政策,投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外商投资领域不断拓宽,国内投资环境大大改善。
目前,哈已成为中亚地区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
一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政策1991~1992年,哈萨克斯坦为加快经济发展,吸引外资,先后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对外经济活动基本法》、《自由经济区法》和《外汇调节法》,后经多次修订和补充,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2003年1月,该国颁布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
新投资法取消了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周投资法》和《国家鼓励直接投资法》对外资规定的特殊优惠待遇,对内外资提供统一的法律框架和优惠措施。
总体而言,哈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从1991年l2月宣布独立到1993年为起步阶段;1994~1999年进入调整和完善阶段;2000年以来进入相对稳定阶段。
(一)哈萨克斯坦投资的优先领域及其优惠政策。
目前,哈萨克斯坦的优先投资领域主要包括机械制造、食品加工、建材、旅游、纺织和冶金等行业。
投资优先投资领域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除财产税和土地税、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008年的30%下调至2009年的20%,2011年将下调至l5%)、减免税、免除设备及其零部件进口关税以及国家实物赠与等。
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规定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哈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在实行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国家赔偿投资商的损失;第三方完成投资后,可以进行投资商权利转移。
此外,为保持投资鼓励政策延续性方面的有关规定解除了现有外资企业的后顾之忧。
(二)哈萨克斯坦的投资限制。
哈萨克斯坦对外国投资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矿产、本国含量、土地、劳务许可和签证几个方面。
1,服务贸易领域的限制主要在通讯、银行业、保险和大众传媒方面。
哈萨克斯坦为国内外投资人提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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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消费者权利 , 维持 社会秩序和
2 0 1 2年年初 ,哈萨克斯坦议会
0 0 3年 1月 8日所 颁 布 国家安全 以及对哈 国家利益至关重 通过 了 对 2 《 投 资 法 》的修订 案 。根 据 哈萨克 斯坦 的法律程序 ,该法案 由议会全 体 通过 ,将交 由哈 总统纳扎尔 巴耶 夫签发 。该修订案 中规定 ,对 以实
出口管制制度
资项 目所 需设备的进 口关税 。国家 实物赠 与的 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和
哈实行鼓励 出口政策 , 除武器 、 土地使用权 ,价值 不得超过投 资总
作备忘录 ,与中国进出 口银行签 署 弹药 等 9类 产 品 需 要 取 得 许可 证 规模 的 3 0 %。2 0 0 5 年 4月 ,哈修 改 了哈 P K公 司项 目融资 协议 。哈 开 外 ,其余产 品均可 自由出口。根 据 投资法 ,将土地 的国家实物赠 予改
生 无偿 使用 ,而所有权 只有 发银行与 中国开发银行在上合组 织 《 哈 萨克斯坦海关事 务法 》 ,除对 某 为临时 l
银联体框 架内签署 了 s亿美元 的授 些动物的皮毛 和废 旧金属 的出 口征 在完成投资义 务后才转让给投 资者 。 信总协议用于对 哈非资源领域项 目 收出 口关税 以外 ,其余商品均免征 投资 ,哈油气股份 公司与 中石油签 出 口关税和增值税 。 署 了建设 油气 管道 厂 的框架 协议 。 中国进 出 口银 行将为哈开发银行提 原产地制度
进 口管理制度 同仁 。
( 该 清单 每年 更新至 多 一次 )中的
投资项 目, 则对其免征关税等 。图
( 根据新华 网、商务部 网站材料
编辑 整 理 )
投 资优 惠政 策包括 三种 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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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国家优惠政法
第一章总则
1.本法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国家对在哈国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扶持政策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2.基本概念
本法中使用下列术语:
直接投资——除哈国用主权提供担保的和属于官方提供的技术性援助和无偿援助项目之外的其他所有形式的为哈国提供的(国外)投资。
投资行为(业务活动)——与实施投资过程相关的企业家的活动。
投资者——实施投资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
投资委员会——哈萨克斯坦国家投资委员会。
合同——国家投资委员会与投资者之间签署的契约。
获准的投资者——与国家投资委员会签署了合同的投资者。
拥有优先发展地位的经济部门——与本法第6条所规定的对强化吸引外资,对加强国家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效益起关键作用的部门。
实物赠送——与所有权一起以非货币形式向投资者转交的哈国财产或财产权。
特惠——国家投资委员会向投资者提供的优先权(特权)。
3.哈国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国家优惠政策法
3.1本法是参照哈国宪法,并根据现行国家法律和其他拥有法律地位的命令(决定)制定的。
3.2如果本法之规定与哈国政府批准使用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有相悖之处,则以国际条约为准。
第二章国家对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
4.国家对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依赖于下述条件:
用国家法律保障投资业务活动;
建立优惠、特惠政策体系;
建立唯一的全权代表哈国政府与投资者建立关系的国家政府部门。
5.国家扶持直接投资活动的宗旨与任务
5.1
国家为直接投资活动提供优惠政策的宗旨在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使拥有优先发展地位的经济部门能更快地发展商品生产,并加强其业务和提供服务的能力。
5.2哈国政府在实现宗旨的过程中面临下述任务:
——引进新的工艺、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专利。
——用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充分供给市场。
——发展以出口为目标和能够替代进口产品的生产企业。
——合理开采并综合利用哈国的原材料资源。
——引进经贸、商业服务、咨询等领域的先进经验。
——提供新的劳动就业机会与场所。
——建立不间断培训地方干部,以提高他们专业水准的机制。
——保障生产企业的集约化。
——改善周围的自然生态环境。
6.拥有优先发展地位的经济部门
国家对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适用于拥有优先发展地位的经济部门,这些部门的清单由哈国总统批准。
第三章对实施投资项目的鼓励措施
7.实施优惠、特惠政策的办法:
7.1为提高投资项目的效益,投资委员会可提供下述优惠、特惠政策:
——提供国家的实物赠送;
——从签署合同之日起5年内100%地降低(减免)所得税、地皮税和财产税的基础税率,在后续的5年内降低(减免)所得税、地皮税和财产税的50%的基础税率。
——对实施投资项目必需的进口设备、原材料和物资实行全部或部分的免除关税政策。
7.2
优惠、特惠政策的提供取决于直接投资额的多少,投资者承诺实现投资计划及其成本的回收期限的长短,投资项目所属经济部门的优先发展地位的高低及其他条件。
7.3关于优惠、特惠政策的条例及具体实施办法由哈国总统批准。
8.哈国为保障获准投资者的利益能够提供的担保
哈国提供担保如下:
8.1
在付清税款和其他必须支付的款项之后,获准投资者可以不受限制地支配自己在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或拥有的经济公司(实体)的股票,或者自由汇兑自己在销售注册资本中的股份及经济公司的股票的过程中所得到的利润或收入。
8.2
由获准的投资者根据投资计划在哈国境内生产受到国家销售部门监控的原材料和商品,不受国家垄断控制之列。
8.3
除在哈国具有法律地位的政府命令中已有预先说明之外,获准的投资者根据其投资方案,在哈境内生产的原材料和商品的价格不属国家的监督与调节之列。
8.4
获准的投资者因实施投资计划的需要,可以在银行金融部门开立哈国货币和外国货币帐
户,可以把哈国货币兑换成外汇,也可把外汇兑换成哈国货币,国家对此不设置任何障碍,也不出台与获准投资者相关的其他新的调汇限制措施。
8.5遵照哈国法律实施旨在维护投资者利益和提高其产品竞争力的海关关税调节措施。
8.6用哈国法律保障(维护)投资者在哈国境内的投资;利润(收入)红利(股息)、权力和合法利益。
8.7
除了在违犯哈国法律之规定以外,国家政府部门及政府官员不得在获准投资者对其所有的财产实施管理工作中设置障碍。
9.哈国法律发生变化时的相应保护措施
在合同签署之后,如哈国法律有新的修改和补充内容,且这些内容使原合同的规定条款无法在未来得以实施,或使合同原有的经济目标不得不发生本质的变化,则获准投资者与投资委员会可通过协商对原合同进行更改或修正。
10.与实施投资项目有关业务的公开性
投资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介公布所有与实施获准项目相关的带有法律性质的政令,经投资委员会签署过的合同的项目清单,项目投资数额和可供就业的岗位。
第四章合同的签署与废除合同的条件与办法
11.提供优惠、特惠政策的条件
11.1
只有当投资者已有相关的证明文件,以证实其在资金、技术、组织等方面具有完成其承诺实施项目中的义务和责任的能力,方能获得本法所规定的用于投资者实施项目的优惠、特惠政策。
11.2是否获得优惠、特惠政策,将由投资委员会在与投资者签署合同时做出规定。
12.合同的签署办法
12.1
投资者在拥有优先发展地位的经济部门实施投资项目时,须向投资委员会提出需要获得优惠、特惠政策的申请报告,并按投资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一切手续。
12.2
投资委员会遵照哈国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国家优惠政策法,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3天内对提出的要求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通报申请人。
12.3
在申请获得批准之后,投资委员会与投资者在60天之内完成合同起草工作,在合同起草过程中,投资委员会与有关的国家政府部门及独立的鉴定专家一起对合同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投资委员会可延长合同起草工作的期限,但延期不得超过60天。
12.4合同签署后要在投资委员会按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于15天之内进行注册登记。
12.5
投资委员会需要组织人力对投资者的申请报告进行审验并共同起草合同,为此所需的费用均由投资者按投资委员会的规定承担。
13.投资委员会废除合同的条件:
13.1投资委员会可以在下述情况下废除合同:
——发现经投资者确认后向投资委员会通报的任何一种信息是经歪曲和隐瞒的。
——获准的投资者不按合同承担自己的义务,或不执行合同的有关规定。
——违犯哈国法律。
13.2
由于13.1款所指出的原因而发生废除合同事宜,则获准的投资者将按照哈国法律和合
同规定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其中包括亏损额,需要补交的税款,对提供的优惠条件和实物赠送的补偿及随之而产生的追加罚款。
第五章对直接投资项目实施优惠政策的国家权力机关
14.国家权力机关
14.1投资委员会是哈国唯一能够对直接投资项目提供优惠政策的国家权力机关。
14.2
投资委员会主席由哈国总统直接委任,其在国家政府中的职位是第一副总理。
投资委员会主席定期向总统述职,并向总理汇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及投资项目的发展形势。
14.3
投资委员会及其代表机构的业务支出来源于国家预算和本法12.5中所规定的投资者应向委员会交纳的费用。
14.4
投资委员会,包括代表处所需要的编制;机构和劳动工资制度,以及聘请顾问、咨询人员、鉴定专家的办法均由主席批注。
15.投资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投资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如下:
15.1组织安排在哈国引进直接投资项目。
15.2在获准的投资者实施其投资方案过程中,协调哈国各部门配合其工作。
15.3
负责办理批复、认可文件、许可证、签证和其他文件,以使投资者为实施每一个具体项目获得合法的权力。
15.4协助获准的投资者在哈国境内聘用工作人员,寻找投资者所需的物资商品和服
务。
15.5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和对获准投资者的承诺实行监督。
16.投资委员会的权力
为完成职能,委员会拥有下列权力:
16.1向投资者、中央和地方执行机关征询需要的一切信息资料。
16.2
因鉴定申请报告和起草合同工作的需要,在哈国境内及国外的相关政府部门聘请自然人和法人专家、顾问、咨询人员、鉴定专业人员。
16.3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参与哈国境内的引资项目,配合中央与地方政府执行部门和哈国驻国外外交机构开展协调工作。
16.4
各部委和其他中央政府执行部门及地方政府执行部门在制定与起草合同、实施合同相关的决定时,以及发布对投资业务有限制作用的命令时,都须与投资委员会进行协商。
第六章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7.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7.1如未在合同中加以特殊规定或未与投资者另签有关协议,则一切问题均以哈国法律为准绳。
17.2
凡与签定、执行、废除合同,对执行合同的监督,提供优惠政策及其他与合同直接相关的争议,尽可能通过谈判协商的途径加以解决,或采用早些时候双方商定的处置办法。
18.其他
18.1本法从其生效之日起便拥有了法律地位。
18.2
本法生效后,哈国现行法律中凡与本法有矛盾之处均不再被实行,并限期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使现行法规的有关内容与本法一致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