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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宪法全文
哈萨克斯坦宪法全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民曱主的、世俗的、法制的和社会的国家,其最高价值为人、人的生命、人的权利和自曱由。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哈萨克斯坦宪法全文,希望大家喜欢!哈萨克斯坦宪法全文1995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经全民公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民曱主的、世俗的、法制的和社会的国家,其最高价值为人、人的生命、人的权利和自曱由。
2.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和睦和政治稳定、发展经济造福全民、哈萨克斯坦爱国主义、通过民曱主方式包括通过共和国全民公决或者通过议会表决解决国家生活中的最重大的问题。
第二条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总统制。
2.共和国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曱权。
国家保障自己领土的完整、不可侵犯和不可分割。
3.共和国的行政区划、首都的设置及其地位由法律规定。
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两种名称含义相同。
第三曱条1.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
2.人民直接通过共和国全民公决和自曱由选举行使权力,同时也可以通过授权国家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任何人不得摄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权力。
攫取权力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总统以及在宪法权限内的共和国议会有权代表人民和国家。
4.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并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宪法规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1.宪法、与之相关的法律、其他规范法令、国际条约和共和国其它义务以及共和国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的规范决定为哈萨克斯坦的现行法律。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共和国全境必须执行。
3.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共和国的法律并直接生效,但为实施国际条约需另行颁布法律的情况除外。
4.一切法律和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都应公布.正式公布涉及公民曱权利、自曱由和义务的规范法令是贯彻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任意识形态和政治的多元化。
但不允许将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混同,国家机关中不得建立政党组织。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中文版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7年05月15日,列印251代码“哈萨克斯坦真理报”2007年5月22日, N 76(2532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公报2007年5月,第65条,N9(2490)全体公民注意!为了方便起见,RTSPI表的内容总部分第1 篇总款第1 章总则第1 条本法使用的主要概念1.本法使用了以下概念:1)民事职务—民事职员的履行官办,国家企业任务及功能职务权力专业活动;2)民事职员—是人员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官办,国家企业任职编制内的带薪职位及履行职务权利为了实行企业的功能及任务,而且进行技术服务及保证国家机关的运行。
3)最低工资限额—本法典规定保障最低工资额对不合格员工进行在标准条件及标准工作时间延续下(较重)劳动。
4)专门服装—保护员工免受危害或危险生产因素的衣服,脱鞋,帽子,手套及其他物品。
5)重体力劳动:它是劳动者活动的一些种类,它是与用手工:抬高或移动重物有关,或是其它一些需要消耗 250 多千卡/小时热量的工作。
6)换班工作—在一个昼夜两,三或四换班的工作。
7) 社会伙伴关系—雇员(雇员代表人),雇主(雇主代表人),国家机关之间保证协调它及劳动关系利益互相关系系统。
8)总行业分支(关税),区域性协定(以下简称协议) —法律条文社会伙伴关系方之间签订,法律条文规定方面确定劳动条件的义务,雇员的就业及国家、区域级的社会保证。
9) 停工-由于经济,工艺,创办,另外生产或自然特征缘故临时停工。
10)鉴定等级-对雇员的技术水平要求和所从事工作的复杂程度;11) 劳动争议委员会- 按雇主及雇员(代表人)协议创立机构为了调节集体劳动争议。
12)调解程序-首先在劳动争议委员会把集体劳动争议依次地审核,如不达成协议在劳动仲裁审核。
13)中间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双方为了解决劳动争议引起的。
14)休假—是为了保证带薪年假暂时脱离工作,并在此期间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及本法典规定情况下保留工资。
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200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个人劳动合同第三章集体合同第四章调整个别领域雇员的劳动关系第五章工作时间第六章休息时间第七章工资和劳动定额第八章雇员的保障和赔偿费第九章人劳动合同中双方的物质责任第十章雇员的奖惩措施第十一章劳动争议第十二章监督遵守本法为了保护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内享受宪法规定的劳动自由权,调整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中应用的基本概念劳动??是指为创造物质的、精神的和其它人们生活所必须的财富而进行的人类活动。
劳动关系??实施共同商定的劳动行为时,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联系,通常建立在个人或集体劳动合同的基础之上。
雇主规章制度??指雇主或雇主的代表所做的命令、安排、指示、内部劳动制度等。
个人劳动合同??雇主和劳动者之间以书面形式签署的双方协议,据此劳动者应在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完成规定的行业、专业和岗位的工作。
而雇主则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法律或双方协议规定的其它薪金,确保劳动法规和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劳动条件。
有害的(特别有害的)劳动条件??在这种条件下,某些生产要素会造成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下降或者生病,或者对其后代的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
危险的(特别危险的)劳动条件??在这种条件下,若不遵守劳动保护规定,某些生产要素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健康,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甚至导致死亡。
重体力劳动??是指那种与徒手抬高或移动重物相关的劳动,或者是其它每小时消耗热量超过300千卡的劳动。
休息时间??劳动者可以脱离劳动义务并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
工资??与劳动的复杂程度、数量和质量相应的报酬(收入)。
专业等级??劳动者的专业水平,可以反映出劳动者所承担工作的复杂程度。
集体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法律文件,由一个或多个雇主(或其代表)与一个或多个工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雇员推举的代表与雇主签订。
出差??被雇主委派到固定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完成劳动责任。
哈萨克斯坦新版《经济特区法》(译文)
附:哈萨克斯坦新版《经济特区法》(译文)哈萨克斯坦新版《经济特区法》已于今年8月16日正式生效。
该法共计6章33条,主要内容集中在第2章“国家对经济特区的调节”、第3章“经济特区的建立和撤销”以及第4章“经济特区的管理”。
与此同时,为配合该法顺利实施,哈国税法、海关法、土地法、居民就业法有关条款得到了相应修订。
现将该法律中译文附录如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本法使用的主要概念本法使用下列主要概念:1)经济特区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实行经济特区特别法实施优先行业项目、界线分明的一部分;2)经济特区管理机关 —— 管理公司或首都地方执行机关的国家机构;3)经济特区参与者统一登记册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所有经济特区参与者登记册,由主管机关编制;4)经济特区特别法 —— 经济特区依照本法、税法、海关法、土地法、居民就业法运营的一揽子条款;5)经济特区参与者 —— 在经济特区实施优先行业项目、被录入经济特区参与者统一登记册的法人;6)管理公司 —— 依照本法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行使经济特区职能的法人;7)“一站式”原则 —— 经济特区的行政方式,申请者办理手续的时间最少化、直面办案人员的机率最少化;8)基础设施项目 —— 不动产项目,系供热、电、水、气、排水、运输、通讯及其他符合经济特区可研报告和总平面图要求的项目;9)经济特区参与者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经营合同”) —— 经济特区一个或几个参与者与经济特区管理机关之间为确定前者在经济特区内的经营类别、条件、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而签订的合同;10)优先行业项目 —— 符合建立经济特区目的、享受经济特区特别法的行业项目;11)配套项目 —— 经济特区参与者保障经营必不可少的行业项目,其实施者并不是经济特区参与者;12)配套项目实施人 —— 不享受经济特区特别法、依照本法在经济特区内实施配套项目的个体企业经营者或法人;13)不达标警界线 ——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社会及(或)其他运营指标总量,达不到这些指标经济特区主要目标无法实现;14)申请者 —— 向经济特区管理机关提交实施优先行业项目或配套项目申请的人员;15)专家评审委 —— 隶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下设主管机关、研究经济特区建立或撤销问题的跨部门协商机构;16)主管机关 —— 国家对经济特区建立、运营及撤销行使调节职能的中央执行机关。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全中文译本,2019年最新修订)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目录总部分第1部分. 总则第1章.主要条款第1条.在本法典使用的重要概念第2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劳动法第4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则第5条.在劳动领域方面限制不准许第6条.劳动自由权第7条.在劳动领域方面辨别的禁止第8条.强迫劳动的禁止第9条.本法典有效范围第10条.劳动合同,社会伙伴关系的协议,集体合同,雇主(企业主)劳动领域的命令第11条.企业主的议定书第12条.分布企业主议定书时,跟工作人员商量或意见考虑的程序第13条。
本法典规定期限算法第14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违劳动法的责任第2章:国家部门在调节劳动关系领域方面的权限第15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在调节劳动关系领域方面的权限第16条.国家主管部门在调节劳动关系领域方面的权限第17条。
国家主管部门的领土部门在调节劳动关系领域方面的权限第18条。
本地执行机关在调节劳动领域方面的权限第3章.劳动关系的主体。
发生劳动关系的基础第19条.劳动关系得主体第20条.发生劳动关系的基础第21条.与以规定限额派公民签订劳动合同第22条.工作人员的主要权利及职责第23条.企业主的主要权利及职责特别部分。
第-2篇劳动关系第4章.劳动合同第24条.劳动合同目标第25条.订立劳动合同时平等权利及能力的保证第26条.订立劳动合同的限制第27条.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种类的差别第28条.劳动合同的内容第29条.劳动合同期限第30条.允许订立劳动合同的年龄第31条.为订立劳动合同需要的文件第32条.订立,改正及增补劳动合同程序。
第33条.办理聘用手续第34条.工作人员证明劳动业务的文件第35条.劳动手册第36条。
在劳动合同制定的试验期条件第37条.录用时试验的效果第38条.劳动合同生效期第39条.劳动合同的无效性第40条.劳动合同没决定工作的禁止第41条.将工作人员转到其他工作第42条.把工作人员与企业主转到其他地区第43条.生产必需性时的暂时转到其他工作第44条.停工时暂时转到其他工作第45条.由于健康的缘故将暂时雇员转到其他工作第46条.把工作人员转到其他工作的限制。
219469477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
□译/苗雪婷(四)(续上期)3.如果法人或组织同时拥有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股份、参股权益、股票及其他形式的参股,该个人或组织的股份、参股权益、股票及其他参股方式被视为与矿产资源利用权相关的对象。
同时,就本条而言,确定直接或间接认定关于法人实体或其他组织拥有的股份、参股权益、股份及其他参股形式,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这些对象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无关的条件。
第42条矿产资源利用权相关的对象的转让1.以下情况可视为与矿产资源利用权相关对象的转让:(1)以有偿或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为基础的转让,包括在法人清算时,他们对法人实体或其他组织的法定资本的投资;(2)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有关的对象的追索请求,包括在抵押的情况下;(3)由于接受新参与人、股东或配售股份而设立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有关对象的权利;(4)重组法人实体时,以转移或者分离资产平衡表为基础,按照权利继承的方式转让与矿产资源利用权相关的对象;(5)通过继承转让与矿产资源利用权相关的对象。
发行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有关的对象在有组织的证券市场上流通。
发行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有关的对象在有组织的证券市场上的流通是指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或)在外国经营的证券交易所上购买此类对象,和(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有组织证券市场和(或)在外国运营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募股。
2.已经获得了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有关的对象,或者已经发行流通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等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有关的对象的人,有义务自购买之日或此类发行日期起1个月内将购买或者发行流通情况通知主管机关。
3.根据本法,参股、股权、股票和其他参股方式的所有人的改变,或基于法院判决,依法继承,注销参股,没收和其他事件,或者国家机关、不受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支配的第三方的行为造成的改变,不视为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有关的对象的转让。
第43条国家优先权1.在新近缔结和先前缔结的矿产资源利用合同中,国家优先于任何个人和组织,包括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或购买与具有战略意义的矿段相关的被转让的矿产资源利用权(矿产资源利用权的份额)的合同,享有优先权获得涉及战略矿段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或者购买相关在有组织的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的个人和组织。
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团体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团体法(1996年5月31日)有权自由结社是人和公民的最重要的宪法权利之一,实现这种权利符合社会的利益并得到国家的保护。
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法调节的对象由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行使自由结社权、以及由于社会团体的建立、活动、改组和取消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本法调节的对象。
第2条社会团体的概念公民为达到不违反立法的共同目标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政党、工会和其他公民团体被认为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非商业性组织。
第3条关于社会团体的立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社会团体的立法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根据,由本法和不违反它们的其他立法文件组成。
本法适用于由公民倡议建立的所有社会团体。
宗教团体、地区性地方自治机构和大众业余文娱团体除外,这些团体的建立程序和活动由其他立法文件规定。
本法适用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建立和仍在活动的外国和国际非商业非政府性团体的分支机构(分部与代表机关)的活动,宗教团体除外。
假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文件已规定了本法所包含的其他规则,则运用国际文件的规则。
与政党、工会和其他某一类型社会团体的建立、活动、改组和取消有关的特殊情况可以由其他立法加以调节。
其他立法文件未加以调节的社会团体的上述活动由本法作出详细规定。
第4条国家与社会团体国家保障遵守社会团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社会和国家制度不得影响、国家不得非法干预社会团体的事务,社会团体也不得影响和非法干预国家事务,不得将国家机构的职能赋予社会团体,国家也不得向社会团体提供资金。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与国家机构签订协议,与国家机构进行合作和协作,也可以根据合同与国家机构一道为国家机构完成立法规定的某些工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劳动、社会保护和社会保险的立法适用于受雇于社会团体机构的工作人员。
涉及社会团体的利益问题,在立法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由国家机构与社会团体协商加以解决。
第5条社会团体活动的基础社会团体活动的目的在于实现和保护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和自由,发挥其积极性和开展业余文娱活动;满足职业爱好与兴趣;发挥科学、技术和艺术创造,保护人们的生命与健康;保护周围的自然环境;参加慈善事业;举办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活动;保护历史文物和文化古迹;进行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教育;扩大和加强国际合作;从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不禁止的其他活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一)
(截止到2019年4月2日现状更改和添加)参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于2018年2月23日发布的第20号命令“关于执行2017年12月27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典》和关于矿产和矿产使用的措施”,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7年12月27日颁布的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矿产资源利用问题的一些立法法案的补充修正案》。
目录已根据2018年5月24日第156Ⅵ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6月29日生效)。
总则第一编通用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哈萨克斯坦矿产和矿产资源利用法律法规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利用的立法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基础,并由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其他法律法规组成。
2.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中确立的其他规则,包含在本法中,则采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则。
3.如果本法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中有关于使用矿产资源领域的规则发生冲突,则应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4.如果有关矿产的使用关系在不适于本法规范的约束情况下,则应采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相关规定。
第2条该法适用范围1.该法定义了矿产资源利用制度,矿产资源利用领域的国家管理和调控程序,矿产矿段权利的设立、行使和终止,矿产资源利用人的法律地位及开展相关业务,矿产利用和矿产资源利用支配权的问题以及其他与矿产资源利用有关的关系。
2.土地、水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受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水和环境立法的管制,该法律确定了这些相关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机制。
3.由本法规定的关系的参与者是国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公民和法人。
4.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实体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哈萨克斯坦公民和法人同等的与矿产资源利用相关的义务,如果本法没有规定的,则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已批准的法律和国际条约为准。
第3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利用法的目标和任务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利用法的目标是确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物原料基地的可持续发展,以促进国家经济增长和保障社会福祉。
219475121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六)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六)□译/苗雪婷(续上期)第65条首都、直辖市、州级地方执行机关首都、直辖市、州级地方执行机关通过以下方式执行矿产资源利用领域的国家政策:(1)授予进行矿产资源利用的权利,以开展普通矿物开采和手工采金作业;(2)监管矿产资源利用人遵守普通矿物开采、手工采金许可证的条款,并对普通矿物开采、手工采金的作业进行国家监管;(3)对矿产资源利用人遵守本法规定的手工采金许可证的条件进行监管;(4)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授予利用权利或保留国有地块,用于矿产资源利用;(5)根据本法第108条规定缔结矿段信托管理协议,将地块权利重新登记给受托人;(6)管理蕴含矿藏领土的开发,保存被列为地方重点的国家自然保护对象的地质、地貌、水文纪录,和具有特殊生态、科学、历史文化和休闲价值的被列为地方重点保护自然区域的矿段;(7)组织和进行地下水资源国家地质研究,保障居民地饮用水供应;(8)提供有关颁发的普通矿产开采许可证和手工采金许可证信息查询;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8年5月18日的第184Ⅵ号法律(于2019年4月11日生效),该条款由第(8).1.项补充。
(8).1.审议职权范围内的标准化文件草案,以及准备关于国家、国家间标准、国家技术经济信息分类表的制定、变更、修订和取消的建议和提交标准化领域授权机构的标准化建议;(9)行使本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章矿产资源利用领域的监管和通告第66条矿产资源利用人履行矿产资源利用合同和/或许可证条款的监管1.对矿产资源利用人履行合同条款(包括生产分成协议)和(或)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条款的监管,是由主管机关[作为合同甲方和(或)签发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的国家机构]来实施。
履行合同条款(包括生产分成协议)和(或)矿产资源利用许可2.对履行合同条款(包括生产分成协议)和(或)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条款的监管是通过监控矿产资源利用人履行矿产资源利用合同(许可证)规定的责任和(或)访问矿产资源利用人,以及根据合同和(或)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利用作业的设施来实现。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1995年7月20日第2368号(下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文件对本法做出了修改和补充:具有法律效力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1995年12月25日颁布的第2703号和1996年1月26日颁布的第2824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1996年11月22日的第47-1号,1997年6月9日的第116-1号,1997年6月30日的第139-1号和1998年4月15日的第217-1号,1998年12月22日的第327-1号,1999年7月16日的第426-Ⅰ号,2000年3月29日的第42-Ⅱ号,2000年5月5日的第48-Ⅱ号,2000年7月5日的第75-Ⅱ号和2000年11月13日的第98-Ⅱ号)见旧版新版中的标题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Ⅰ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确定(见旧版)第一篇总则(第1-27条)第一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第1-6条)第二章海关事务组织(第7-18条)第二篇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制度 (第19-27条)第三章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关界的基本规则(第19-27条)第三篇货物的海关制度 (第28-105条)第四章自由流通货物的放行(第28-29条)第五章货物的再进口(第30-32条)第六章货物过境(第33-38条)第七章海关仓库(第38-49条)第八章免税贸易商店(第49-53条)第九章货物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加工(第53-60条)第十章海关监管下的货物加工(第61-63条)第十一章货物的临时进出口(第64-70条)第十二章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第71-82条)第十三章货物在境外加工(第82-93条)第十四章货物出口(第94-96条)第十五章货物再出口(第97-99条)第十六章货物销毁(第100-102条)第十七章将货物遗弃给国家(第103-108条)第四篇专门和补充规定(第106-108条)第十八章运输工具和某些货物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第106-108条)第五篇海关税费(第109-202条)第十九章基本规则(第109-120条)第二十章海关税费的计算和支付(第121-140条)第二十一章确定货物的发出国(第141-147条)第二十二章关税优惠,关税特惠(第148-152条)第六篇海关手续(第153-202条)第二十三章总则(第153-162条)第二十四章事先准备工作(第163-169条)第二十五章临时储存(第170-180条)第二十六章海关经纪人(第181-187条)第二十七章海关承运人(第188-191条)第二十八章报关(第192-202条)第七篇海关监督(第203-218条)第二十九章总则(第203-212条)第三十章对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海关监管的补充条款(第213-218条)第八篇货币监管(第219-222条)第三十一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货币监管(第219-222条)第九篇对某些外国人的海关优惠(第223-232条)第三十二章对外国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海关优惠(第223-228条)第三十三章对其它外国人的海关优惠(第228-232条)第十篇海关统计和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第233-241条)第三十四章海关统计的实施(第233-236条)第三十五章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第237-241条)第十一篇海关事务领域内的犯罪(第242-247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初步调查和业务侦察活动第三十六章海关事务领域内的犯罪(第242条)第三十七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业务侦察活动(第243-245条)第三十八章监督交货(第246-247条)第十二篇违犯海关规则和为此所承担的责任(第248-371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立案和审理第三十九条总则(第248-259条)第四十条违犯海关规则的种类和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第260-299条)第四十一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的一般条件和它们的审理程序(第300-314条)第四十二条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和审理的人员的一般条件(第315-317条)第四十三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证据(第318-325条)第四十四条保障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的措施(第326-327条)第四十五条对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实施具体行动的程序(第328-342条)第四十六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费用(第343-345条)第四十七条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提交审理(第346-347条)第四十八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审理(第348-358条)第四十九条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违犯海关规则案件裁定的申诉(第359-363条)第五十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违犯海关规则处罚决定的执行(第364-368条)第五十一条对违犯海关规则处罚的简化形式(第369-371条)第十三篇通知和咨询预先决定(第372-379条)第五十二章给有关人员提供海关信息和咨询的保障(第372-375条)第五十三章预先决定(第376-379条)第十四篇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以及海关活动所得资金的使用(第380-384条)第五十四章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第380-384条)第十五篇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上诉和审理(第385-396条)第五十五章上诉的一般规则(第385-387条)第五十六章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上诉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和法院和审理(第388-395条)第五十七章按监督程序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审理(第396-396条)第十六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 (第397-426条)第五十八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 (第397-399条)第五十九章强力、专门手段和武器的动用 (第400-404条)第六十章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提供的拨款、物质技术保障和社会保障(第405-412条)第六十一章侵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活动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这些案件的查办和审理 (第413-423条)第六十二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责任 (第424-426条)全文中: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 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见旧版) ,“命令”一词由“法律”代替;“内阁”由“政府”代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法”一词由“海关事务标准法令”代替;“经济政策措施”一词由“非关费调节措施”代替;“最低工资”由“月规定指标”代替;“司法机关”由“法院”代替;“哈萨克斯坦人”由本国人代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货物”由“国产货物”代替。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许可证法
冯兴龙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许可证法1995年4月17日第2200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上议院公报,1995年,N3-4,第37页目录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7年12月8日第200号法律删除了命令文稿中的“专利”等字眼。
参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9年8月11日第467号法律第二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调整的关系1.本法调整与需实施许可证的活动或特定业务的国家许可证制度有关的关系。
2.本法不调整与公民和/或法人之间签署的许可合同框架内的许可证发放有关的关系。
*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5年4月15日第45号法律修改了第一条。
第二条本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本法中使用了以下基本概念:1) 技能要求-主张从事特定种类活动或完成特定业务的权利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应符合的要求;2) 许可人-发放、重新办理许可证,暂停、终止和恢复其效力的有关受权国家机关;3) 被许可人-持有许可证有从事特定活动或完成特定业务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4) 许可证-有关受权国家机关发放给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特定种类活动或完成特定业务权利的许可。
*注:第二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5年4月15日第45号法律版本。
第三条许可证制度的基本原则1. 对所有符合该种类许可证规定的要求的人,许可证的发放应遵循平等的基础和平等的条件。
2. 从事经营活动而未成立法人的公民(个体经营者)按对法人规定的程序获得许可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有权为小企业家发放许可证规定简便程序。
3. 禁止以限制竞争或根据所有权形式、部门或地方利益授予某些企业家特权为目的发放许可证。
发放许可证不应促进加强垄断或限制经营活动的自由。
4. 如果其他法令没有规定,许可证是不可剥夺的,即被许可人不可将其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
5. 获得许可证只能用于从事特定活动和完成特定业务, 由本法规定实施许可证制度的活动和业务种类。
6. 为了国家安全,实现国家专营,保障法律程序,保护环境和公民的财产、生命和健康,本法规定对何种活动和业务实施许可证程序或取消许可证制度。
哈萨克斯坦常用法律
这本书的目录在描述具体法律条款时,采用了简洁明了的表述方式。每一章 节的标题都简明扼要地概括了该章节的主题,而具体的法律条款则以条文的形式 进行列举。这种表述方式既方便读者快速了解法律规定,也有利于他们在实际操 作中引用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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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通过阅读这部分内容,读者可以了解在哈萨克斯坦进行民事活动时需要遵循的法律规则和要求。 除了基础法律,本书还对哈萨克斯坦的商业、经济和社会法律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例如,商业法 部分详细介绍了公司注册、运营和破产等方面的规定;经济法部分则涉及了市场竞争、知识产权 保护等方面;社会法则对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概述。 本书还对环境保护和国际法等议题进行了讨论。环境保护部分强调了哈萨克斯坦在应对气候变化 和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国际法部分则介绍了哈萨克斯坦参与的国际条约和公约, 以及其在国际事务中的法律地位。 总体而言,《哈萨克斯坦常用法律》这本书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哈萨克斯坦法律体系的平 台。通过阅读这本书,读者不仅可以更好地适应在哈萨克斯坦的生活和工作,还能更好地理解当 地的社会文化背景和商业环境。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资、工时、安全卫 生等方面的规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 康发展。”(摘自“劳动法”部分)
Hale Waihona Puke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的 健康和生态安全。”(摘自“环境保护法”部分)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中文版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7年05月15日,列印251代码“哈萨克斯坦真理报”2007年5月22日, N 76(2532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公报2007年5月,第65条,N9(2490)全体公民注意!为了方便起见,RTSPI表的内容总部分第1 篇总款第1 章总则第1 条本法使用的主要概念1.本法使用了以下概念:1)民事职务—民事职员的履行官办,国家企业任务及功能职务权力专业活动;2)民事职员—是人员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官办,国家企业任职编制内的带薪职位及履行职务权利为了实行企业的功能及任务,而且进行技术服务及保证国家机关的运行。
3)最低工资限额—本法典规定保障最低工资额对不合格员工进行在标准条件及标准工作时间延续下(较重)劳动。
4)专门服装—保护员工免受危害或危险生产因素的衣服,脱鞋,帽子,手套及其他物品。
5)重体力劳动:它是劳动者活动的一些种类,它是与用手工:抬高或移动重物有关,或是其它一些需要消耗 250 多千卡/小时热量的工作。
6)换班工作—在一个昼夜两,三或四换班的工作。
7) 社会伙伴关系—雇员(雇员代表人),雇主(雇主代表人),国家机关之间保证协调它及劳动关系利益互相关系系统。
8)总行业分支(关税),区域性协定(以下简称协议) —法律条文社会伙伴关系方之间签订,法律条文规定方面确定劳动条件的义务,雇员的就业及国家、区域级的社会保证。
9) 停工-由于经济,工艺,创办,另外生产或自然特征缘故临时停工。
10)鉴定等级-对雇员的技术水平要求和所从事工作的复杂程度;11) 劳动争议委员会- 按雇主及雇员(代表人)协议创立机构为了调节集体劳动争议。
12)调解程序-首先在劳动争议委员会把集体劳动争议依次地审核,如不达成协议在劳动仲裁审核。
13)中间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双方为了解决劳动争议引起的。
14)休假—是为了保证带薪年假暂时脱离工作,并在此期间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及本法典规定情况下保留工资。
哈萨克斯坦法律规
1。私有财产权的主体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公民,外 国公民,无国籍人,由他们建立的法律实体。
2。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有财产的主题。 代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委员会 行使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力。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委员会已立法规范财产关系,以 及代表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的实施,哈萨克斯坦共 和国内阁部长的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地方代表和执行机构在按照他们的能力,行使国有资产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权利转让内阁部长共和国哈萨克斯坦 行政 - 领土单位。
经营管理 1。雇主的财产转移到他创建的公司的经济管理,这是一个法 律实体。 在经济管理权的公司提供了巩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使用和管 理权和处置的财产拥有者设定的范围内。 该业主或业主授权的人,按照该法和的创始文件的企业地址问 题的企业创造并针对其活动,其重组和清算,监督的有效性和 安全使用公司财产。 雇主有权从中获利,他建立了公司的财产。
2。国有企业经营上右边的业务,不得未经同意的拥有人或其 授权的国家机构,以执行以下类型的企业:
- 出售和转让给其他人交流,提供临时使用或贷款,他们所拥 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公司; - 建立与私营工业企业和合资生产合作成立的分行及附属公司, 投资于自己的生产和货币资本。
3。雇主可转让该物业的经营管理,他创造了一 个机构,资金由业主是法人。这个机构应当在 规定的限度的立法行为,根据其活动的目标, 工作指定的业主和这些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 置的权利。
该清单的财产的公民,不能被扣押的债权人的 债权,建立了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
1。从财产转让合同项下买方的财产的所有权的产生,法律或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资产的收购方承认的演示,以及交货的运输组织发送到 邮局购买和交付,交付给购买方的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取得的 财产。转让的财产转移财产的文件。 如果财产登记或公证的合同,转让,收购方的所有权的时刻 出现在登记或公证的合同。 2。的结果,经济和其他用途的物业,包括产品,水果和收入 ,除非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外,所拥有的财产的所有者。 3。公民或法律人的财产的所有者,但在诚信,开放和持续拥 有自己的,真正的房地产至少有15年的,或其他资产至少五 年,获得所有权的财产(验方)。 在此之前购置的财产权利的公民或法律人拥有的财产作为自 己的,有的权利,以保护他的财产对谁是不是业主的财产的 第三方,并无权藏凭借一个基金会提供的法律或合同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法(1995年12月26日)第一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地位第1条共和国总统1、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决定国家对内和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和在国内与国际关系中代表哈萨克斯坦的国家最高公职人员。
2、共和国总统是人民和国家政权的统一、宪法不可动摇性、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与保证。
3、共和国总统保证各级国家政权协调一致地行使职能,并使政权机构对人民负责。
4、以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发表讲话的权利属于总统。
5、共和国总统及其荣誉和尊严不可侵犯。
蓄意侵犯共和国总统的荣誉和尊严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2条共和国总统的选举共和国总统的选举按宪法法律实施。
第3条共和国总统就职1、共和国总统从向人民宣读以下誓词起就职:“我庄严地宣誓:忠诚地为哈萨克斯坦人民服务,严格遵守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认真履行赋予我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神圣职责”。
共和国总统须用国语宣读誓词。
2、宣誓在一月的第二个星期三,在议会议员、宪法委员会成员、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共和国所有历任总统出席的庄严气氛中举行。
通过非例行选举选出的总统的宣誓须在公布选举结果之日起一个月内举行。
3、共和国总统手按共和国宪法宣誓。
宣誓后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歌。
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向总统颁发证书、胸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旗帜和金鹰勋章。
4、假如当选共和国总统为连任,则不再颁发胸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旗帜和金鹰勋章。
第4条共和国总统权力期限1、共和国总统5 年选举一次。
2、共和国总统的权力从其就职时起到共和国新总统选出时终止,在总统被提前解除职务或被罢免,或者总统亡故时,总统的权力亦被停止。
3、通过非例行选举当选的共和国总统的权力至通过例行选举当选的总统就职时终止,例行选举应在非例行选举5 年后的12 个月份的第一个星期日举行。
4、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5条与担任共和国总统职务有关的限制1、共和国总统无权成为代表机构的代表,无权担任其他有偿职务和从事经营活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明细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法典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事法典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事执行法典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9.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典10.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水法典1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家庭和婚姻法典1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典1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1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空间法典1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责任法典1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1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银行业法1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法19.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选举法典20.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1.哈萨克斯坦出入境管理法2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2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法2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语法2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2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藏法2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石油和天然气法2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许可法29.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司法3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著作权法3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专利法3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股份公司法3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汇交易法3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口监管法3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法3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法3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律师法3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证法39.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不动产权利及其交易法40.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程序法4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反恐法4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机构法4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打击极端主义法4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打击人口贩卖法4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仲裁法典4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仲裁法4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预算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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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政府关于在哈国生产和运入哈国关境应征消费税税率决定
27
哈萨克斯坦方式
29
哈萨克斯坦对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实施细则
30
哈萨克斯坦对石油作业进行强制保险的组织办法和执行条例
3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办理签证条例
3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办理外汇业务的条例
33
20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
21
关于雇主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引进外国劳动力许可的限额确定、发放条件和程序的条例
22
关于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地位的规定
23
关于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货物及运输工具的办法
24
关于自然人运输货物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一些问题
2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金融租赁法
39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会计核算标准
40
哈萨克斯坦外汇使用许可证制度条例
4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商品增值税征收办法
4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留条例
4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立克孜勒奥尔达经济特区”的总统令
44
哈萨克斯坦关于《地下资源及其开采利用》的总统令
45
哈萨克斯坦关于《地下资源及其开采利用》的总统令
55
哈萨克斯坦针对进口商品采取保护国内市场措施法
56
哈萨克斯坦政府关于阻止不合格(劣质)商品入境的命令
57
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开办公司的程序及建议
58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各银行开立、管理和撤销银行帐户的条例
59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域及内河水域进行石油作业的程序条例
60
在哈萨克斯坦拥有优先发展地位的经济部门实施投资计划时向投资委申请国家优惠、特惠政策细则
附件
哈萨克斯坦主要法律
序号
主要法律
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法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法
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
4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
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
6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保险法
7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团体法
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9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
10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产税的计算和缴纳办法细则
34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国家优惠政法
3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对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实施国家监督的条例
36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强制出售出口商品(劳务)所得外汇收入的细则
37
关于“货物临时进出口”的哈国海关制度
38
关于实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许可证法》的规定
46
哈萨克斯坦关于经济特区的总统令
47
哈萨克斯坦货运报关单填制细则
48
哈萨克斯坦实施旅客出入境新规定
49
哈萨克斯坦投资、税收、外汇管理
50
哈萨克斯坦外国公民登记新规定
51
.哈萨克斯坦外资纳税优惠条例
52
哈萨克斯坦外资收购上市公司政策
53
哈萨克斯坦现行的调节公司的一些法律
54
哈萨克斯坦向优先发展经济领域的投资者提供优惠和特惠条件的规则
11
中哈两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1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许可证法
13
哈萨克斯坦居民就业法.
14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汽车运输法
1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银行和银行业务法
16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
17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基金法
1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
19
工业所有权项目关于特别资格让价合同注册规则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