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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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劳动法重点章节解读

解聘、处分、工资扣款、争议和罢工等条款解读

哈萨克斯坦公司HSE 尚卫忠

目录

前言.......................................................................................................................................- 2 -

一、解聘条款.......................................................................................................................- 3 -

二、劳动纪律与纪律处分...................................................................................................- 4 -

三、工资中的扣款.............................................................................................................- 5 -

四、审理个人劳动争议.......................................................................................................- 5 -

五、罢工...............................................................................................................................- 5 -

前言

在哈萨克斯坦,经常会遇到一些与当地雇员管理工作相关的问题和困惑,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签订与执行、纪律处分、劳动争议和罢工等敏感问题的处理上,尤为突出。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方各级管理者的工作效率,甚至存在可能发生不安全管理事件的重大隐患。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作为一个中方管理者,不论高层管理者还是基层站队负责人,熟悉当地的劳动法内容,特别是有针对性地了解“哈国劳动法”与“中国劳动合同法”重点章节的差别之处,将有助于掌握公司政策制定的大方向,有助于妥善处理与当地员工的关系,有助于公司的和谐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经过从新修订,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阿·纳扎尔巴耶夫正式签发,于2007年5月15颁布实施。本文根据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实际需求,对部分章节进行了重点解读。

一、解聘条款

《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等。以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管理者很大的接触劳动合同的权利。

《哈国劳动法》规定:

停止工作(停职):

1.雇主(企业主)根据国家全权机构制定的规定、决议,可以停止劳动者的工作。

2.除法令规定的情况外,在以下情况下雇主(企业主)可以停止劳动者的工作:

1)在不清醒、吸毒或酒精中毒等状态下出勤上班时;

2)没有通过劳动保护规则测试时;

3)没有采用雇主(企业主)提供的个人保护必要措施时;

4)没有通过依照法律进行的必须的体检时;

5)如雇员行为(不起作用)引起事故,违反劳动保护,消防安全规则时。

3.劳动者停止工作(停职)期间工资不保留,并且不支付临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金。

4.劳动者违反规定被停止工作,他必须向单位解释违反规定的原因,在此之前,不予复岗。

5.如在无法解职情况下,雇员的工资被保留。

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雇主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个人劳动合同:

1.单位(法人)注销,雇主、企业主(自然人)业务终止时;

2.裁减编制与人员时;

3.在个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雇员因专业水平不足而不胜任其职位或者其所担负的工作。

4.雇员因健康情况而不胜任其职位或者其所担负的工作,已经对该工作的进行造成了妨碍。

5.在试用期过程中雇员表示不良工作效果;

6.在一个工作日(工班)雇员无正当理由旷工3小时以上;

7.上班时处于不清醒、吸毒或酒精中毒状态或上班期间使用可以引起不清醒状态物品;

8.劳动者违反劳动保护或消防安全规则,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包括外伤、事故;在工作岗位上盗窃物品——经生效的判决确定了的。

9.按照法院判断直接管理钱财物的雇员犯下错误行为,偷窃,故意消灭或损坏等等;

10.直接管理钱财物的雇员犯下错误行为,并且雇主有理由因这些错误行为而失去对雇员的信任;

11.教育行业的执教人员,因道德过错而不适合继续从事该工作的;

12.违反个人劳动合同规定,泄露应该保守的国家机密、工作或者商业秘密及受法律保护的其它秘密。

13.劳动者受到纪律处罚期间,没有正当理由再次不履行劳动职责时;

14.泄露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密;

15.签订劳动合同时对雇主提供非真实文件或材料,而原本文件或材料能当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16.雇主机关执行部门的领导,副领导或分支部门领导违反劳动义务导致雇主物质损失;

17.除怀孕、生产及法律规定的其它不具备劳动能力超过两个月以上的疾病外(疾病清单由哈萨克斯坦共国和政府确认),因临时不具备劳动能力而旷工两个月以上。对于那些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而不具备劳动能力的雇员,在其恢复劳动能力或者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其工作岗位(职位)应予以保留。

18.雇员实现贪赃受贿行为二,按照法院判决雇员不能继续履行工作。

限制雇主解除劳动合同

雇主无权在雇员带薪年假或下降劳动能力时解除劳动合同。

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 雇主应以书面形式在一个月前通知雇员,或提前通知期限以保证雇员有足够的时间书面同意劳动合同解除。

2. 与工会会员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集体劳动合同规定工会的正当理由。

3. 为了解除与由于健康不能履行劳动义务雇员的劳动合同应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程序通过医疗诊断证实。

4. 以雇主的倡议因雇员技术不熟练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鉴定委员会决定实现,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不规定其他情况,雇员代表应参加鉴定委员会。

二、劳动纪律与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措施:

由于进行纪律过失,雇主有权采用下列纪律处分措施,不允许采用本法中未做规定的其它纪委处分措施。:

1.批评

2.警告

3.严格警告

4.依据本法以雇主倡议解除劳动合同。

纪律处分的实施和申诉:

1.雇员要出据书面证明后才可以对其实施纪律处分。

2.雇主实施纪律处罚以前,应要求雇员以书面形式写成解释。雇员拒绝解释,不能障碍实施纪律处分。

3.实施纪委处分时,雇主要考虑到下列因素:过失的严重程度、造成过失的情况、雇员的以前表现、雇员对工作的态度、纪律处分轻重与过失严重程度的相应性。

4因一次过失仅受到一次纪律处分。

5雇主实施纪律处分的规章不能颁布下列情况以下:临时失去工作能力、履行国家义务或社会义务时、休假时、出差时。

6.颁布纪律处分在3天内对雇员告知,雇员应在纪律处分上签字,如果雇员拒绝签名,雇主应在纪律处分文书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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