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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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法(中文泽本)

(1998年4月22日颁布,至2014年12月29日进行补充完善)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法律调控关系

1、本法律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确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法律地位,参股人的权力和义务,公司的组建、活动、改组及撤消的程序。

2、外国人参与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的特性可以由外国投资法律文件确定。

3、因为本法第三条无其它规定,所以本法规则适用于补充责任公司。

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1、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或几个人组建的公司,其注册资本由组建文件分成一定数额的份数;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人不承担公司的债务,而以其投资承担公司经营活动亏损的风险。本法规则的例外情况由民法和本法规定。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文件没有规定其存在的期限和确定的目的,那么就认为它的组建是无期限的。

2、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

3、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所有资产承担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自己参股人的债务。

4、没有全部缴纳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一参股人,以其未缴纳部分的价值承担公司债务的关联责任。

第3条补充责任公司

1、补充责任公司是指参股人以其缴纳的注册资本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这个数目不够的话,将以其所属份额的倍数用其财产承担债务。

2、参股人的最大责任限额在章程中规定。

3、如果组建文件中没有规定其它程序的话,在一个参股人破产时,其责任将按投资份额成比例地分给剩余各方。

第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

1、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包括公司名称,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或缩写“ТОО”,补充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包括“补充责任公司”的字样或“ТДО”。这些公司名称应在国家注册。公司有权使用缩写名称和相应的外国名称。

2、外国公司参与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应包含组建人所属的国家。

第5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在地和地址

1、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在地应是其常设经营机构所在地。

2、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在地改变时,应向国家注册机关及法人登记机关声明,以便对法人登记作必要的修改。

第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能力

1、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商业组织,具有公民权力和承担进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不禁止的各种经营活动有关的义务。

2、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许可证基础上从事某些经营活动,法律文件规定了这些经营活动的清单。

第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和办事处

1、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第43条在本公司所在地以外组建分公司和开设办事处。

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为其进行国家注册的机关通报组建分公司和开设办事处的情况及其所在地。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没有其它规定,则组建分公司和开设办事处由参股人全体会议决定。

第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人是公司创办者和公司组建后对其财产获得份额权力的人。

2、国家机关无权参加有限责任公司。

3、只有在国家主管机关同意后,国家企业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人。

4、如果法律文件没有其它规定,在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机关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人。

第9条有限责任公司参股人的数量

有限责任公司参股人不能超过50人。

如果参股人超过50人,那么就应按本法第69条第2款规定处理。

第10条单个参股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由单个参股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拥有另一个由单个人员组成的经营公司。

2、由单个参股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属于参股人全体会议的权限的决议由参股人个人决定,并形成书面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本法第44-50条不适用。

第11条有限责任公司参股人的权力

1、有限责任公司参股人有权:

1)根据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参与公司管理;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获得公司经营情况信息,了解公司会计帐目及其它文件;

3)根据本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参股人全体会议的决定获得公司经营活动的收入;

4)在公司撤消时,获得与债权人结帐后所剩财产部分价值或根据参股人协议获得所剩财产的部分实物;

5)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出售自己的份额来终止参与公司活动。

2、有限责任公司参股人还可根据本法和组建文件拥有其它权力。

第12条有限责任公司参股人的义务

1、有限责任公司参股人有以下义务:

1)遵守组建合同要求;

2)根据组建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注册资本;

3)保守公司宣布的商业秘密。

2、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人根据组建文件和本法规定履行其它义务。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

第1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手续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从组建人签订合同开始(本法第14条),在国家注册机关作无法人注册结束(本法第19条)。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停止组建手续;

1)自签订组建合同起一年内或组建合同规定期限内,没有交付申请国家注册的;

2)在被拒绝国家注册情况下,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法律程序起诉或起诉被拒绝;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停止组建手续时:

1)为形成公司注册资本投入了货币、有价证卷、实物、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的组建人有权要求返回这些财产;

2)如果各方之间没有其它合约,在本法基础上签订的信任管理合同终止,根据该合同转让的财产应该返还。

4、如果组建人再次签订新的组建合同,那么在创建过程中被终止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可能被组建。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被国家注册机关拒绝国家注册的情况。

第1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合同

1、在组建合同的基础上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2、组建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组建组建、决定公司名称和所在地;

2)公司组建人清单:名称、所在地、银行要件(如果组建人是法人)或姓名、住址和身份证明(如果组建人是自然人);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程序;与公司组建有关的组建人的义务;组建人组建公司经营的其它条件;确定组建人以及在公司组建中和注册中代表公司利益的其他人的权限;

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数额;

5)每个组建人向注册资本投入资金的组成,数目及付款期限,或实物投入评估或产权评估;决定补充缴纳注册资本的程序及不按时缴纳注册资本的后果;

6)确定组建人拥有公司财产的份额,公司参股人财产份额的转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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