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法
哈萨克斯坦投资与建设的法律风险应对_周月萍_孟奕_孙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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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国际工程管理学院专栏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越来越多的中国承包商瞄准了海外市场,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哈国”)。
对于准备或已经去哈国投资的中国承包商而言,哈国的投资和工程建设法律环境究竟如何?又该如何应对?2010年,哈国政府出台关于征收石油出口税的决议,这个决议看起来适用于在哈国的所有石油开采企业,但实际上当时却只砸中了未与政府签订“海关稳定”条款的两家公司。
这次事件给诸多已在或拟在哈国投资的中国承包商一个重要启示——到法律政策处于不断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例如哈国进行投资,需要在对已有法律政策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再结合该国的法律政策趋势,进行具有前瞻性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策划。
本文就哈国的外资投资、工程承包等相关的法律政策进行解读,分析风险并提出相关防范建议。
投资环境近年来,由于哈国受到世界经济增速放缓、国内投资政策多变、本国货币贬值等众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国内政策环境、市场环境、行政环境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投资环境宽松度和自由度较之以前也有所不同。
一、新《投资法》对外国投资取消特殊优惠实行国民待遇哈国于2003年颁布新的《投资法》,确立了哈国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基础,加强了法律对外国投资的有效保障。
根据新《投资法》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即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程序组建的法人,包括含有外商投资的法人”。
这意味着,哈国已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对外国投资和国内投资实行统一的法律保护。
但是也意味着,外国投资和外资企业不再享有任何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特惠政策,仅针对个别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主要为制造行业、实体加工业)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
二、国家对战略资源和重点行业的控制力不断增强在行业准入上,哈国政府对于大部分行业都鼓励外商积极投资,仅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一些行业进行限制。
但是当今国际能源问题日益突出,哈国政府意识到石油天然气等战略资源的重要性,开始重视对能源的国家控制,通过政府支持、企业收购的方式实现国有控股,并通过对国有资产的支配和管理,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最大化。
哈萨克斯坦宪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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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宪法全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民曱主的、世俗的、法制的和社会的国家,其最高价值为人、人的生命、人的权利和自曱由。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哈萨克斯坦宪法全文,希望大家喜欢!哈萨克斯坦宪法全文1995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经全民公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民曱主的、世俗的、法制的和社会的国家,其最高价值为人、人的生命、人的权利和自曱由。
2.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和睦和政治稳定、发展经济造福全民、哈萨克斯坦爱国主义、通过民曱主方式包括通过共和国全民公决或者通过议会表决解决国家生活中的最重大的问题。
第二条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总统制。
2.共和国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曱权。
国家保障自己领土的完整、不可侵犯和不可分割。
3.共和国的行政区划、首都的设置及其地位由法律规定。
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两种名称含义相同。
第三曱条1.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
2.人民直接通过共和国全民公决和自曱由选举行使权力,同时也可以通过授权国家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任何人不得摄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权力。
攫取权力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总统以及在宪法权限内的共和国议会有权代表人民和国家。
4.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并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宪法规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1.宪法、与之相关的法律、其他规范法令、国际条约和共和国其它义务以及共和国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的规范决定为哈萨克斯坦的现行法律。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共和国全境必须执行。
3.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共和国的法律并直接生效,但为实施国际条约需另行颁布法律的情况除外。
4.一切法律和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都应公布.正式公布涉及公民曱权利、自曱由和义务的规范法令是贯彻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任意识形态和政治的多元化。
但不允许将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混同,国家机关中不得建立政党组织。
哈萨克斯坦项目税务筹划与项目控股架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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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项目税务筹划与项目控股架构选择简介哈萨克斯坦位于欧亚大陆中部,是中亚地区最大的国家之一。
近年来,该国逐渐成为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伙伴之一,吸引了不少中国企业的投资,其中就包括不少涉及技术合作和资源开发的大型项目。
在这些项目中,税务筹划和控股架构的选择一直是关键问题之一,本文将介绍哈萨克斯坦项目税务筹划和项目控股架构的具体情况与选择方案。
哈萨克斯坦税务制度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制度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主要涉及以下税种:•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2%,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商品和服务,少数情况下可以享受税收豁免或降税。
•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0%,但在某些领域及地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企业等。
•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为10% ~ 12%,但在年收入低于136.5万的情况下不需要缴税。
除此之外,还有资源税、土地税、财产税、车辆税等其他税种。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已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国企业在该国境内的税收负担相对较低。
哈萨克斯坦企业架构在哈萨克斯坦从事项目经营的时候需要考虑如下几种企业架构:•有限责任公司(LLC):LLC是一种受限责任公司形式,股东的责任一般限定于其出资的额度。
•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中,一般都为私人投资公司,由少数几名股东共同出资而成。
•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可以在哈萨克斯坦设立代表处或子公司,可用于参与大型项目。
税务筹划方案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财务结构可行性在筹划税务结构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财务结构的可行性,以保证财务稳健、审计有序等方面的问题。
社会责任为了避免违规财务操作,还需考虑项目经营对社会的责任。
税收法规在制定税务策略方案的时候,必须详细了解相关的税收法规,注意避免税收风险。
国内外税务和税法在筹划税务方案的时候,还需考虑国内和国外的税收和税法,以及双重避免或免税等问题。
项目所在地的税收和税法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时候,还需考虑项目所在地的税收和税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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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由本法调节的关系本法调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直接投资保护过程中的关系。
第二条基本概念直接投资-----指所有类型的投资,但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主权保护相关的投资度列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提供的政府技术援助式馈赠项目例外。
投资活动-----与投资实施相关的企业家活动。
委员会-----哈萨克斯坦国家投资委员会。
法定投资者------指与委员会签署了投资合同的投资者。
优先经济项目------系指在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中确定的,作为吸引投资,旨在促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增长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性领域。
实物部分------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财产和财产权,以非货物的形式连同所有权转交给投资者使用。
特惠-------由委员会向投资者提供专项优先权。
第三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国这对直接投资保护法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基础上制定的,是由现行法规和其它规范法令组成的。
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某些条款优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的条款,则应以国际条约的条款为准。
二章国家保护直接投资第一条国家对直接投资者保护的内容是:提供对投资活动的法律担保;制定优惠、特惠体系条款;只设一个全权代表哈萨克斯坦国家的国家机关管理投资者。
第二条国家对直接投资的保护任务与宗旨1、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的宗旨是建立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及保障加快发展优先经济项目的商品生产,提高工作效率,提供良好服务。
2、在达到此目的的过程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开展下列工作:1)应用新技术、先进技术和技术诀窍;2)让高质量的商品和高质量的服务来丰富国内市场;3)国家支持鼓励本国的商品生产者;4)发展以出口为方向的生产,以国有生产取代进口生产;5)综合与合理使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原料基地;6)推广先进的商品营销技能;7)创造新的就业岗位;8)应用循序渐进的培训体系,对地方干部进行部训提高专业素质;9)保障生产集约化;10)改善自然环境。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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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本法调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的投资关系,确定鼓励投资的法律基础和经济基础,保障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的投资商权利保护,确定国家支持投资的措施、涉及投资商争议的解决程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适用的基本概念本法中使用以下基本概念:1 投资——指所有形式的财产(自用商品除外),包括签订租赁合约后的租赁对象,以及投资商投入法人法定资本或用于增加商业活动资产的针对租赁对象的权利。
2 投资活动——法人和自然人参加商业组织法定资本,或创建、增加商业活动资本的活动。
3 投资特惠——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定向提供的特权。
4 投资项目——投资新建、扩大或更新现有生产的一系列措施。
5 投资争议——在投资商进行投资活动时,投资商和国家机构之间发生的有关投资合约业务的争议。
6 投资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从事投资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
7 国家实物赠与——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有的财产无偿转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所有或使用(指土地),以用于投资项目。
8 合同——规定投资特惠的投资合约。
9 示范合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核准的,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标准合同。
10 授权机关——被授权直接签订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中央执行机关。
1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程序组建的法人,包括含有外商投资的法人。
第二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律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律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由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其他法律文件组成。
2 本法不调节以下关系:进行国家预算资金投资;向非商业组织,包括用于教育、慈善、科学或宗教目的的投资。
3 本法规定不适用于在投资活动中发生的,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适用范围的关系,这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做出不同于本法内容的其他规定,则适用国际条约规定。
第三条投资活动客体1 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资商有权从事任何项目和商业活动。
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https://img.taocdn.com/s3/m/7a8da2fc0242a8956bece4a3.png)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本法确定吸引外国投资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的基本法律依据和经济依据,确立保护外国投资的国家保障,规定实施这些措施的组织形式和解决与外国投资者有关的争议的程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术语与概念在本法中-- "投资":投资人为得到利润(收入)而投入到企业活动项目中的所有种类财产、产权以及知识产权。
"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创设、管理、运营、拥有和取消合资的和外国的企业以及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
--签订与执行合同。
--购买、使用和支配各种财产,包括知识产权。
--购买、发行和出售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购买、质押、转让以及通过其他形式对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利用。
--购买其他产权。
--提供借款、贷款、专项银行存款和金融存款。
--其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不禁止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
"外国投资":由外国投资者进行的投资。
"外国投资者":--外国法人。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国外定居、在其国籍国或定居国登记注册进行经营活动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
--其他国家。
--国际组织。
"本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投资活动的定居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
"外国法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依据外国法律创立的法人(公司、企业、机构、组织等)。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创建的法人(包括有外资参与的企业)。
"有外资参与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作为外国企业或合资企业创建的法人。
"外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创建的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
"合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创建的、其中部分财产(股票,股份)属于外国投资者的有外资参与的企业。
“一带一路”之哈萨克斯坦投资纠纷的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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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之哈萨克斯坦投资纠纷的法律解决作者:邓淏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1期摘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拥有中亚地区最为丰富的能源资源,是我国能源合作的重要伙伴,也是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伙伴国家,哈萨克斯坦在我国的对外投资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两国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多方因素差异的存在,由投资引发的纠纷是难以避免的,为此就两国的投资纠纷制定一个良好的法律解决机制及应对措施是当务之急。
一.哈萨克斯坦投资的困境(一)股权困境哈萨克斯坦对外资股权有着很强的限制,其中主要体现为外资准入股权限制与股权转让限制。
根据哈萨克斯坦于2005年修改的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必须经过哈萨克斯坦能源和矿产开发部的审批,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有权拒发许可证。
2005年哈萨克斯坦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注册地不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但资产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石油天然气公司在转让股权时,必须获得哈萨克斯坦政府的批准。
根据2005年《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及地下资源利用法》第一条的规定“国家作为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对于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合同其他方或法人参加者及其他人员对于购买出让的地下资源利用权(部分)和(或)参加份额(股份)具有优先权。
”这些举措都使我国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制造了障碍。
(二)立法困境自上世纪90年代起步以来,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律制度变革较为频繁,最新为2003年出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该法在维护外国投资者平等法律地位方面较之之前有了很大的改进,但法律规范过于简单,频繁的对法律修改导致法律的执行力差,政府的腐败问题也导致了法律的执行缺乏透明度。
除此以外,哈萨克斯坦立法技术的不先进导致在多次立法后仍然漏洞百出,在立法上存在着诸多的空白,这就造成了司法的任意性。
在投资的范围与领域方面,哈萨克斯坦法律也有着诸多的限制。
例如土地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租用土地,而对农业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商业用地则无权租用,且租期不得超过十年。
【精品】哈萨克斯坦现行的调节公司的一些法律
![【精品】哈萨克斯坦现行的调节公司的一些法律](https://img.taocdn.com/s3/m/db8cd822c8d376eeafaa319d.png)
哈萨克斯坦现行的调节公司的一些法律哈萨克斯坦现行的调节公司的一些法律哈萨克斯坦现行的调节企业活动的法规包括:《国有企业法》、《股份公司法》、《有限和补充责任合伙公司法》、《农业合伙公司及其协会(联合会)法》、《信贷公司法》,这些法规界定了各种形式公司各自的活动领域、成立和解散的程序以及不同的管理方式,同时这些法规也总结了目前哈萨克斯坦主要的公司类型及其特点。
下面分别叙述。
一、《国有企业法》1995年6月颁布的《国有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有以下特点:1、国有企业有两种:有经营行为权的国有企业和有作业管理权的国有企业。
其相同之处为:都由国家投资,拥有的权利基本相同,即企业从国家获得财产,财产为国家所有,企业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财产有掌管、使用和支配的权利。
2、两种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领域不同。
有经营行为权的国有企业活动领域为:军事工业、放射性物质生产和销售、药品及其生产设备、能源、水利、供暖、交通、通讯、公共设施、居民住宅服务、银行、保险、公路交通、邮政、电讯、卫生、环保、教育、社会保障、科学、文化、体育、大众传媒、出版、印刷等。
有作业管理权的国有企业活动领域为:紧急矿山救助、火灾水灾救助、刑事执行、大地测绘、地图印刷、卫生、环保、教育、社会保障、科学、文化、体育、办公楼开发、为国家机构提供保障服务、开辟航道、开发水力设施、其它国家垄断的领域。
3、上述两种企业的资金来源不同:有经营行为权的企业自负盈亏,国家拨款需符合相关法规,企业有向国家财政上交收入的义务,上交标准每年5月1日之前由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制定;有作业管理权的企业主要依靠国家采购的预算生存,国家采购需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超出预算以外的收入上缴有关财政。
4、以不同的具体所有形式划分,国有企业又可分为共和国所有国有企业和公共所有国有企业。
5、国有企业创立的子公司为国有子公司。
6、国有企业中国有银行立法的特殊性和银行的建立、经营许可、活动调节、相关责任、改组条件、消亡等由现行银行法规调节。
境外企业设立章程
![境外企业设立章程](https://img.taocdn.com/s3/m/cd16e22a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3699754.png)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共和国有关法律,拟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 Partnership注册地点: *************************第三条投资方名称、法定地点;1、投资方名称: ******** 有限公司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 ***************************2、投资方名称: ****** 有限公司地点: ******************************第四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本公司为哈萨克斯坦国的公司法人,受哈萨克斯坦国法律管辖及保护。
其全部活动一定恪守哈萨克斯坦国的法律、法律有关条例规定,同时恪守中国的法律、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三章股权构造、投资总数和注册资本第七条本公司是*******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合资新设成立。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约合********万美元。
本公司投资总数为: *******万美元(投资分期状况见后续说明)本公司股权比率: ****** 有限公司拥有 80%股份, ****** 有限公司拥有 20%股份。
第八条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添、转让,应由投资方赞同后,并报原审机关赞同,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更改登记手续。
第四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九条本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十条本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人。
第十一条总经理组织领导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辅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履行总经理的职责。
本公司经营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订方能奏效。
第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余经济组织以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五章财会会计第十三条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依据哈萨克斯坦国对公司财务会计有关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https://img.taocdn.com/s3/m/98b6af48b52acfc789ebc9bc.png)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第十一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亚地区最新矿产投资法律
![中亚地区最新矿产投资法律](https://img.taocdn.com/s3/m/06e9215b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14.png)
中亚地区最新矿产投资法律莫瑜【摘要】中亚地区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是重要的矿产投资目标国。
了解其最新的有关矿产投资的法律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重点介绍了哈萨克斯坦税法典、矿产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同时也介绍了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的相关矿产法律,以期对中国投资者有所启示与帮助。
【期刊名称】《世界有色金属》【年(卷),期】2012(000)008【总页数】3页(P63-65)【关键词】投资目标;中亚地区;矿产;法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司法【作者】莫瑜【作者单位】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62中亚地区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是重要的矿产投资目标国。
了解其最新的有关矿产投资的法律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重点介绍了哈萨克斯坦税法典、矿产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同时也介绍了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的相关矿产法律,以期对中国投资者有所启示与帮助。
中亚地区丰富的矿产资源及投资优惠政策,正吸引着世界各国投资商,其中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
经过不断修订和完善,哈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清晰、透明以及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矿业法律”体系。
相对完善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和较为稳定的政治环境为哈萨克斯坦大量吸引外资提供了很好的保障。
中亚各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也成为中国在中亚地区投资矿业、开展资源合作的政策指引和法律保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是税费法,不是税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有三个特点:(1)税法典除了规定税,还规定了各种规费,因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是税费法。
(2)税费由国家统一颁布,统一实施,各州没有变更税费的权利。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企业作财务账目时税费的具体做账方法,这在我国的税法里是没有的。
因此,学习和掌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可以确保我国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矿产投资企业的财务正确支出,确保我国矿产投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资产不被非法侵占,不被非法划拨。
哈萨克斯坦税收制度简介
![哈萨克斯坦税收制度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4b7376c0b7360b4c2f3f6460.png)
哈萨克斯坦税收简介第一章税制简介上世纪90独立初期,哈萨克斯坦先后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联合体和组织税法》《关于企业、联合体和组织税收法实施程序》等税收法律制度。
2017年,哈萨克斯坦进行了税制改革,颁布了新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款和其他应缴财政款法(税法)》(以下简称《税法》)。
该法与2018年开始执行。
哈萨克斯坦现行的税费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社会税、土地税、交通工具税、财产税、超额利润税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税种介绍一、企业所得税1.纳税主体依照哈萨克斯坦法律设立,或其实质管理控制机构位于哈萨克斯坦的法律实体为哈萨克斯坦居民企业,包括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成立的LLP,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通常包括外国公司以及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成立的分公司)需就来源于哈萨克斯坦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率哈萨克斯坦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0%。
3.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全年总收入中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
扣除的费用应与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活动相关,且有相关文件支持(如发票、合同、会计记录、明细账等),利息的税前扣除需符合资本弱化规则。
具体包括:(1)差旅费税前扣除(2)招待费税前扣除(3)分公司向总机构支付费用税前扣除(4)总部管理费用的税前扣除(5)关联方借贷利息的税前扣除(6)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税前扣除对于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分公司发生的费用,除总部管理费用之外,无论是由分公司还是总公司支付,通常可以在分公司的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4.固定资产折旧购买和安装固定资产的费用可以资本化,并使用余额递减法进行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扣除的额度应基于不同的固定资产类别确定。
固定资产被分为如下四类,且余额递减法的折旧率不超过下表中规定的最高折旧率,如下表所示:5.亏损结转经营活动和处置第一类固定资产的亏损可以向未来年度结转10年。
亏损不可向以前年度结转。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及立法对策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及立法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b6aca7d976eeaeaad1f3305e.png)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商贸 2012年7月181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分析及立法对策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宋玉摘 要: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进行投资决策之前,不仅要考虑在经济上是否有利可图,在政治上有无安全感,更要考虑其权益在法律上有无保障。
[1]哈萨克斯坦一直处于政治经济转轨阶段,其法律的稳定性不高。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哈萨克斯坦在立法中规定了对外商投资者适用的法律稳定性的保障。
哈国独立后,为改变投资法律环境,积极立法,缔结经济一体化条约。
但从总体上看,哈萨克斯坦的外经贸法律发展较为迅速,投资法律体系相对薄弱。
本文就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进行分析及提出立法对策,以中国更好的向哈国投资提供有力度保障。
关键词:直接投资 利弊因素 立法对策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7(c)-181-0321世纪,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从而对投资的需求比10年前更大。
由于哈萨克斯坦内部现有的投资能力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增长对投资的需要,资金短缺已成为哈萨克斯坦经济进一步稳定发展和实现实质性持续增长的关键因素。
为此,哈萨克斯坦出台了《国际投资保护法》,中国签订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此外,哈萨克斯坦还建立了一些自由经济区和经济特区,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加强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国内投资环境。
近年来,两国签署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从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力来看,哈国一直居于中亚五国首位,哈萨克斯坦已成为独联体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也是中亚最大的投资市场。
1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的有利因素1.1 经济互补性强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有着非常明显的经济互补关系。
从资源角度看,中亚五国能源贮量十分丰富,哈萨克斯坦石化能源贮量高达269亿吨油当量;而中国煤炭贮量则相当丰富,高达4500亿吨油当量,但石油贮量却极为有限,仅有17.2亿吨。
论哈萨克斯坦与中国税收法律体系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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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哈萨克斯坦与中国税收法律体系之比较作者:纪晶来源:《读写算》2012年第65期【摘要】哈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完善,哈国采用了统一的税法典形式,使各类税收法律制度采用统一的法律原则,增强了税法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与其他单行税法的冲突。
而我国目前税法体系存在很多问题,究期原因是历次的税收改革,都是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如何更好地实现财政目标,更好地调节宏观经济,而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如何更好地构建一个完整、系统、公正、有效的税法体系。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税收法律体系比较一、哈萨克斯坦税收法律体系税收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税收法律规范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
狭义的税收法律体系仅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广义的税收法律体系还包括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英美法系国家还包括法院的判例。
税法之所以独立成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部分,是因为现代国家是"税收国家",税收的征收和支出已成为影响个人、企业、国家等各类主体利益的重要因素。
为了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同时保障国民的财产权,必须建立严谨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方面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明确在国家协调本国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征税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代表国家完成税收的使命。
哈萨克斯坦采用全国统一的税法体系,所有税种均在此税法中予以明确,有关税务的任何调整都是对税法的某一条款进行改动,并以总统令的形式对外公布。
哈萨克斯坦把税收基本法的主要精神在该国颁布的税法的总纲中加以表述,也呈现出向综合法典模式转化的趋向。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一部分总纲中,规定了该国税法的总则、基本规定、本法调整的关系、税法组成及使用范围、税法的效力、纳税原则、纳税义务的原则、纳税的确定性原则、纳税的平等性原则、税务系统的统一性原则、税法的公开原则、使用的基本术语、纳税人的义务等。
在《哈萨克斯坦税法》第二条中关于哈国税法的立法表述如下: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由本法及其他根据本法规定采纳的规范性文件组成。
哈萨克斯坦法律规
![哈萨克斯坦法律规](https://img.taocdn.com/s3/m/16639ad050e2524de5187e82.png)
1。私有财产权的主体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公民,外 国公民,无国籍人,由他们建立的法律实体。
2。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有财产的主题。 代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委员会 行使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力。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委员会已立法规范财产关系,以 及代表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的实施,哈萨克斯坦共 和国内阁部长的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地方代表和执行机构在按照他们的能力,行使国有资产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权利转让内阁部长共和国哈萨克斯坦 行政 - 领土单位。
经营管理 1。雇主的财产转移到他创建的公司的经济管理,这是一个法 律实体。 在经济管理权的公司提供了巩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使用和管 理权和处置的财产拥有者设定的范围内。 该业主或业主授权的人,按照该法和的创始文件的企业地址问 题的企业创造并针对其活动,其重组和清算,监督的有效性和 安全使用公司财产。 雇主有权从中获利,他建立了公司的财产。
2。国有企业经营上右边的业务,不得未经同意的拥有人或其 授权的国家机构,以执行以下类型的企业:
- 出售和转让给其他人交流,提供临时使用或贷款,他们所拥 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公司; - 建立与私营工业企业和合资生产合作成立的分行及附属公司, 投资于自己的生产和货币资本。
3。雇主可转让该物业的经营管理,他创造了一 个机构,资金由业主是法人。这个机构应当在 规定的限度的立法行为,根据其活动的目标, 工作指定的业主和这些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 置的权利。
该清单的财产的公民,不能被扣押的债权人的 债权,建立了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
1。从财产转让合同项下买方的财产的所有权的产生,法律或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资产的收购方承认的演示,以及交货的运输组织发送到 邮局购买和交付,交付给购买方的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取得的 财产。转让的财产转移财产的文件。 如果财产登记或公证的合同,转让,收购方的所有权的时刻 出现在登记或公证的合同。 2。的结果,经济和其他用途的物业,包括产品,水果和收入 ,除非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外,所拥有的财产的所有者。 3。公民或法律人的财产的所有者,但在诚信,开放和持续拥 有自己的,真正的房地产至少有15年的,或其他资产至少五 年,获得所有权的财产(验方)。 在此之前购置的财产权利的公民或法律人拥有的财产作为自 己的,有的权利,以保护他的财产对谁是不是业主的财产的 第三方,并无权藏凭借一个基金会提供的法律或合同
哈萨克斯坦的工商登记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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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的工商登记法主要内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是办理公司、企业和代表处登记注册的哈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登记文件,决定颁发登记注册证书。
一、在哈萨克斯坦外资企业注册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法规 1995年4月17日第2198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注册、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登记法》;1995年5月2日总统令《公司法》:注册管理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及下属地区机构法定资本构成条件在进行国家注册时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
但不低于最低法定资本金最低法定资本金 100个核算单位(87200坚戈,约合574美元)公司创建文件公司章程和创建协议(两个和两个以上合伙者)创建者数量一个或数个公司法定地址在创建文件中须注明公司所在地和详细通讯地址进行国家注册所必需的文件 1、公司章程(俄语和哈萨克语)2、创建协议(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者而言)3、创建者关于创建公司的决议或全体合伙人会议纪要4、关于公司法定地址的证明函5、国家注册申请6、公司经理的税务登记号7、注册手续费缴纳收据外国法人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补充的文件 1、经过认证的外国法人创建文件的副本2、经过认证的证明创办者外国法人合法身份的工商登记注册或其它文件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务机关出具的法人已纳、未纳税费或其它应纳费用情况的证明外国自然人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补充的文件外国自然人护照复印件及经过公证的哈语或俄语译文的其它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注册费 20个核算单位(17440坚戈,约合115美元)进行注册所需时间司法部或下属地区机构—15个工作日税务登记—10个工作日统计登记—5个工作日对外经济活动登记—3个工作日应缴税款公司所得税(税率30%,依照公司收入额计算)增值税(税率16%,依照商品销售、工程、服务及进口流转额计算)二、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注册分公司(代表处)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公司形式外国法人分公司(代表处)注册法规 1995年4月17日第2198号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注册、分公司和代表处登记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注册管理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及下属地区机构创建文件分公司(代表处)章程法定地址在创建文件中注明公司(代表处)所在地和详细通讯地址进行国家注册所需的文件 1、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2、外国法人盖章确认的创建分公司(代表处)的决定3、经外国法人确认的分公司(代表处)章程文本,哈文、俄文各一份4、章程合法副本及法人国家注册的证明5、法人给分公司(代表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社会及宗教社团除外)6、法人缴纳国家注册缴费的证明文件7、分公司(代表处)所在地的确认文件注册费 20个核算单位(17440坚戈,约合115美元)进行注册所需时间司法部或下属地区机构—15个工作日税务登记—10个工作日统计登记—5个工作日对外经济活动登记—3个工作日应缴税款公司所得税(税率30%,依照收入计算)增值税(税率16%,依照商品销售、工程、服务及进口流转额计算)净收入附加税(税率15%)拟在哈登记注册公司或代表处的中国法人或自然人,有关文件须到哈驻华使馆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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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