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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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111206(颁布时间)
20111206(实施时间)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文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6日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更好地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省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1年6月30日现行有效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2件规章
(一)《云南省国家建设征收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1991年6月22日云政发[1991]111号文件发布)
(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2年4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
二、修改3件规章
(一)将《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云政发[1993]42号文件发布)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须按《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建设许可证”修改为:“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应当依法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地质勘查临时使用林地及砍伐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第十一条中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向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向林地使用权人支付安置补助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
(三)将《云南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1998年7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第四条第(七)项中的“房屋拆迁”修改为:“房屋征收”。
三、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2003年11月14日云政发[2003]164号文件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经济日报网(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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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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