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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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云岩区圣源学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全力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有效防范各种安全稳定事故、事件(统称事故)的发生,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严肃追究安全稳定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教委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责必究、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
(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
校长、副校长、副书记、班子成员及全校教职员工。
三、责任追究的权限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的教职员工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进行。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
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从思想意识、制度职责、管理教育、检查督促、隐患整治等各个环节和过程入手,凡学校班子集体、个人及教职员工因失教、失管、失察、失纠的失职、渎职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学校班子集体、成员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1、在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中,学校被通报批评的,或对出具的《学校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上的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全年内有2次及以上被通报批评,并对出具的《学校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上的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对班子集体、成员给予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或排查出的隐患没有整改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领导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教职员工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1、班主任因教育不到位、管理不善、督促不力、汇报不及时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查、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任课教师因下列情况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查、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⑴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的;
⑵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⑶擅离岗位、私自串课、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⑷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⑸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⑹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⑺发现或应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的;⑻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管理,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3、其他岗位人员:如档案管理员、理化生实验员、网络管理员、图书管理员、校产管理员、财务人员、医务人员、宿舍管理员、食堂管理员、驾驶员、门卫、水电工、锅炉工、值周领导(教)等,因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力,没有认真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职责》,导致失职、渎职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令其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查、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调离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予以相关教职员工调离、解聘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全年内发生2人及以上学生非正常死亡,且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的;
2、在法定教育教学时间,学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1人及以上非正常死亡,且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的;
3、学生在校期间或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一次性2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轻伤伤害事故的;
4、因学校食堂、小卖部食品卫生原因,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且被卫生执法等部门认定为责任事故的;
5、学生在校期间,发生10人次以上感染流行病,且被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为责任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6、学校发生校舍坍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7、学校学生发生群体性打架斗殴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瞒报、迟报学校安全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工作不力致使学校安全事故事态扩大的;
9、因火灾等责任事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10、其他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处理程序
(一)成立学校责任追究办公室,孙兴林任主任,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责任追究办公室成员。
(二)责任追究办公室依据群众、组织举报或校领导指示,初步确定需要责任追究的事实。
(三)通知与事实有直接关联的组织或个人,要求其对所调查的事实作出说明。
(四)由责任追究办公室全体成员组成责任追究调查小组,展开调查取证。
(五)责任追究办公室将开展责任追究,通知被调查的组织或个人,责成他们提供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小组工作。
(六)调查小组根据事实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责任追究办公室根据事实分别处理:需要作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拟被处分人性质,分别移交学校纪委按规定程序处理;不需纪律处分,但要追究责任的,交责任追究办公室讨论;根据调查事实不需要责任追究的,责任追究办公室向被调查组织或者个人作出说明,并在适当场合予以说明。
(八)责任追究办公室讨论决定对被追究者的处理或处罚种类。凡要作全校通报批评或扣发津贴的需报学校有关会议批准。依据事实不需责任追究的,将材料退还给责任追究办公室另作处理。
(九)责任追究办公室主任会同相关部门执行处理或处罚决定。责任追究办公室主任认为处理或处罚明显偏轻偏重,执行后会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另行组织责任追究办公室,重新讨论决定。同人同事只重新讨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