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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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技术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2020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方(甲方)委托受托方(乙方)对其项目报告进行技术承包,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友好自由协商达成共识,特此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乙方将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选派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履行其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编制本项目报告。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编制本项目报告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如下:

3、甲方提供的资料依据必须真实完整,资料仅限于乙方编制本项目报告使用。若编制本报告的资料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全,将影响到编制本方案的工作进程,乙方提交的最终报告根据签订的合同时间顺延。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时间计划进行工作;

2、乙方提交给甲方最终成果报告必须齐全可靠,符合本合同的

要求,数量各为叁套,规格为A4 书面报告,且乙方提交的技术研究成果归甲方所有;

3、乙方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以达到相关行政部门审批要求;

4、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相关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支持和帮助。

5、乙方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自行转让、泄露相关技术成果和文件资料。

三、执行标准、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

本合同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验收按国家或行业标准,采用专家验收评审会方式验收。由甲方向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技术审查,乙方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直至取得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技术批文。

四、项目编制价款及周期,付款时间及方式:

、编制周期及价款:

2、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采用总包干形式,总包干价为: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元整(¥261,000.00 )。该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费、专家评审费及会务费等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经费的50%,即壹拾叁万零伍佰元整(¥130,500.00 元);取得批复文件七个工作日后甲方支付总经费的50%,

即壹拾叁万零伍佰元整(¥130,500.00 元)。

五、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取得批复文件止。

六、编制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编制本项目报告。

七、违约责任

1. 由于乙方编制原因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设计规范,乙方应继续修改完善编制,相应扣减由于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不良影响费用;

2. 如因方案编制错误,造成工程重大技术质量事故,乙方按国家发改委规定的赔偿原则对甲方进行赔偿;

3、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通过审查、取得批复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4. 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并归还甲方已付的全部工程款;

5. 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是要求乙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等一切损失,其中,律师费按争议标的的6%计算,一旦诉讼,必须支付,不得以未支付进行抗辩。

6. 甲方在取得批复七个工作日后,还未支付乙方服务费用造成违约,致使乙方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等一切损失。违约金每日按合同余款0.1 ‰计算。

八、合同解除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将已收取的费用返还给甲方。已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价款后解除合同;

2. 因乙方提交技术研究成果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全部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3. 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全部研究成果的,经甲方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提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全部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

4. 乙方聘用无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人员进行监测给甲方造成损

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九、通知和送达

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以下统称为“往来文件” )。应按照本条款记载的另一方的联系方式,用特快专递、挂号信、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并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

(一)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二)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三)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的为准。

2. 本条款项下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视为有效。

3. 合同双方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十、解决争议办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本着互信互谅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若当事方不愿协商和协调解决,调解不成的,可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提请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按司法程序解决。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作为补充规定。十二、附件乙方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十三、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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