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之理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使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
3.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4.行为人有过错(过错责任)。
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断缔约。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隐瞒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当事人的资质、财产状况等等。
(2)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包括标的物的瑕疵、性能、权利状态等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
3.违反通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没有及时通知对方有关合同订立的情况)。
4.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5.泄漏在缔约过程中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主要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和实际遭受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预期利益的赔偿。
1.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旅差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等。
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通知义务或者说明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