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二十三个法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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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年修订)

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年修订)

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选举程序第六章罢免、辞职、自行终止和补选第七章保障和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当体现民主、平等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因区划调整需要重新组建村民委员会的,应当自区划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选举。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推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照宪法、法律和政策,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1.21•【字号】•【施行日期】1998.11.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三)确定选举日期;(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指导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由五至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八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两委换届规章制度

两委换届规章制度

两委换届规章制度为了保证村民自治组织的正常运转,促进基层民主的发展,和谐稳定的实现,根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村两委换届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以规范村民委员会和村委会的选举程序、原则和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村级组织的换届选举,包括村民委员会和村委会。

第二条换届选举是村级组织换届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选举程序公正、公开、公平。

第三条村两委成员的选拔应服从村民的意愿,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庄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村两委成员选拔工作应当遵循团结互助、民主参与、公正公平、责任担当的原则,通过向村民公开宣传、民主表决等方式,确保选举的公开透明。

第五条各村两委成员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六条村两委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能够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

第七条村两委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损害村民利益。

第八条村两委成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村民意见建议,积极协调解决村民诉求,做到人民满意、党和政府放心。

第二章换届选举程序第九条村两委会换届选举程序包括党员大会选举和全体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两个环节。

第十条村两委会换届选举应当根据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村两委会成员任期权对。

第十一条村两委会换届选举程序由上级党组织指导,依法组织和管理,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村两委会换届选举应当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确保选举工作符合党的要求,体现党的意志。

第十三条村两委会换届选举程序应当经过公示审核后方可进行选举,确保选举程序规范、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村两委会换届选举程序由选举小组统筹协调,依法管理选举工作,确保选举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五条村两委会换届选举程序应当公开宣传选举进程、选举结果,确保选举的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村两委会换届选举程序应当遵守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年修正)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年修正)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9号•【施行日期】1999.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9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以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承办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正)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正)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选举正文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直接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程序

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程序

XX镇村第八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大会程序一、宣布大会开始主席台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主席台就坐后,主持人:村民同志们:我受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今天的选举大会。

现在,我宣布,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现在开始。

为保持本次选举顺利举行,下面宣布大会纪律:1、各位村民要按指定座位坐好,不得随意走动和擅自离开选举会场,遵守大会纪律,保持会场秩序。

2、各位村民要珍惜民主权利,投出庄严一票,选好村民委员会成员。

凭选民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选出最优秀的成员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

3、各位村民不要妨碍他人自由行使民主权利,有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破坏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纪律,希望村民同志们自觉遵守,共同把此次选举大会开好。

二、移交村民委员会公章主持人:请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将村民委员会公章拿到主席台,交镇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封存。

三、清点到会人数主持人:根据法律“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的规定,首先要清点参加本次选举的到会人数。

请各村民小组长负责清点(包括选举大会会场投票、分会场投票、流动票箱投票、委托投票和信任票投票五种投票人数),并将清点结果报选举委员会。

主持人宣布:现在报告人数。

本届选举,全村共登记有选举权的村民人,经清点,参加本次选举大会会场到会人,分会场到会人,流动票箱投票哦人,办理委托投票的人,办理信件投票的人,总共人,超过本村登记有选举权的村民总数的半数,选举大会继续进行。

四、奏国歌主持人:大会进行第四项议程,全体起立,奏国歌。

(国歌毕)请坐下。

五、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主持人:各位村民,我代表村民选举委员会向大家报告本次选举工作的进展情况。

在县、镇换届选举指导工作小组的领导和安排下,我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1年11月1日正式开始,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先后进行了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宣传动员村民、进行选民登记、提名预选确定候选人等阶段。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7.29•【字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村民行使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的办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和乡级财政补助。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2024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_1

2024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_1

2024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_1一、选举前的准备工作1.成立选举委员会。

为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成立一个专门的选举委员会,负责整个选举过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制定选举办法。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

3.宣传发动。

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选举的重要性,提高村民的参选意识和积极性。

4.选民登记。

对全村选民进行登记,确保每位选民都能参加选举。

5.候选人推荐。

采取自荐、村民联名推荐等方式,产生初步候选人名单。

二、选举过程1.确定正式候选人。

根据初步候选人名单,经过选举委员会审核,确定正式候选人。

2.发放选民证。

在选举日前,将选民证发放给每位选民,方便他们参加选举。

3.设立投票站。

在选举日当天,设立若干投票站,方便选民投票。

4.投票。

选民在选举日当天,携带选民证到投票站进行投票。

5.唱票、计票。

投票结束后,立即进行唱票、计票,确保选举结果公正、公开。

6.公布选举结果。

将选举结果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三、选举后的工作1.颁发当选证书。

对当选的村委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正式就职。

2.组织培训。

对新一届村委会成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为民服务意识。

3.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新一届村委会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村委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4.开展民心工程。

新一届村委会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民心工程,为村民谋福利。

5.接受监督。

村委会成员要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定期向村民报告工作,确保村委会工作的透明度。

1.选举委员会成员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在宣传发动阶段,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让村民充分了解选举的重要性。

3.选民登记要准确无误,确保每位选民都能参加选举。

4.候选人推荐要公平公正,充分体现村民意愿。

5.投票站设置要合理,方便选民投票。

6.唱票、计票过程要公开透明,确保选举结果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作者:来源:阅读:154人次时间:2010-12-9 15:24:20本资料由孙洋同学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行署)、县(市、区)、自治县、乡(镇)、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支。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提留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村设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并从中推选1人主持工作。

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三)公布选举日期;(四)审查选民资格,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五)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六)推选总监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八)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九)办理换届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选民登记第九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在非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证明,可以在非户籍所在地登记。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二十六个法定人数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二十六个法定人数
21
村民代表数
不少于二十五人
一般不超过五十人
村民代表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一般不超过五十人。
22
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联名人数
五分之一以上选民
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必须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23
通过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的选民数
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24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
可以多于也可以等于应选名额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也可以等于应选名额。
25
补选的选民数和选票数
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
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
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应分别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2名监票人负责。
16
一次性投票所选人数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实行一次性投票时:
①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哪项多于规定的应选人数的,哪项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②书写模糊无法辩认的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属于哪项,哪项作废。
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二十六个法定
法律规定
20
两次选举后当选人数仍
不足应选名额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如当选人数已达到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当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代理主任工作,直到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但已选出村委会主任的,由村委会主任主持工作,在三个月内选举补齐。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二十六个法定人数(1)

2023年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一、选举工作总体目标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旨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和村民自治原则,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地位和积极性,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确保选举工作公开、公正、公平,选出一批品质过硬、能力突出、受群众认可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为村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管理。

二、选举工作时间安排选举工作时间为2023年8月至9月,包括选委会组建、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候选人资格审查、候选人宣传、居民投票和选举结果公示等环节。

三、选委会的组建和职责1. 组成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举的组织实施和督导工作。

2. 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主任由村委会主任担任,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村委会副主任、人大代表、总支书记、妇女组长和工会主席担任。

3. 选委会由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负责具体的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候选人资格审查、候选人宣传、居民投票和选举结果公示等工作。

4. 选委会应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及时向全村居民公布选举的相关信息和进展情况。

四、选民登记1. 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选民登记的具体办法和政策,并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2. 选民登记应包括村民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住址、家庭人口等内容,并严格按照身份证实行实名制登记。

3. 选民登记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8月15日,选民应自行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登记,逾期不再受理。

4. 登记的选民名单由选委会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及时公布在村委会、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告栏上。

五、候选人提名和资格审查1. 候选人提名应在选民登记完成后进行,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至8月30日。

2. 候选人提名应由选民书面提名,并需要提供候选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相关资料。

3. 候选人提名需得到至少10位选民的提名,且提名人需在选民名单中。

4. 选委会负责对候选人的提名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年龄、政治思想、党员身份等条件的符合性。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二十三个法定时间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二十三个法定时间
并公布处理结果
公布初步候选人
名单
公布正式候选人
名单
2008年2月20日前2008年2月25日前89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二十三个法定时间
(2)序号
10选举事项
停止介绍候选人
不愿作为候选人
的提出时间
投票站和流动票
箱的投票
领取委托书
选举结果上报及
选票保管期限
推选村民小组长
和村民代表
镇级人民政府提
出罢免建议
12
13
14
15
162008-2-127日前2008年3月日时至时2008-3-11日前
投票选举日后3日内
期限3年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10
日内
连续三个月镇级人民政府对违法乱纪、严重失职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
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对选民依法提出的罢免要求或镇级人民政府提出的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遇有特殊情况,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或
推后。备注3村民选举委员会
履行职责45
6选举日
选民年龄
公布选民名单经县、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决定计算选民的年龄以选举日为准,本次选举中凡是公元
1990年3月1日(含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都备选民的年龄条件(用农历计算的应一律换算为公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1730日内
1830日内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时间(30日内)对罢免要求、建议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的,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逾期3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二十三个法定时间

村民委员会换届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换届组织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第三章选举方式第四章村民会议第五章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人民政府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还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辖村的乡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专项拨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摊派给村民。

第六条县、乡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应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宣传和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述、举报和信访工作;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换届选举宣传;确定选举工作人员;拟定换届选举方案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方法;组织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上报备案;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换届选举的其他工作。

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和主要要求内容

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和主要要求内容

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和主要要求做好村委会选举工作,关键是按法定程序办事。

村委会换届选举可划分为选前准备阶段和组织实施阶段。

组织实施阶段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选举指导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包括推选产生选委会、开展选民登记、组织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提名、候选人资格审查、通过竞选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等七个基本程序。

一、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一)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程序,确保选委会的合法性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是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其成员产生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关系到选举工作的成败。

法律法规规定,村(居)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

推选产生农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有三种形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

城市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采取居民代表会议方式选举产生。

在实际工作中,为提高选举工作效率,一般采取村(居)民代表会议方式选举产生选委会成员和选委会主任。

要积极引导村(居)民从本村(居)发展大局出发,把法律观念强、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推选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为换届选举顺利开展奠定组织基础。

按照市委关于“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党员过半数”要求,在今年村(居)党组织要大力发动党员选民,通过法定选举程序进入选举委员会,确保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党员过半数,村(居)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二)规选民登记,保障村(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登记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各地应在调查摸底、认真核实的基础上,采取设立选民登记站和登记员入户登记的方式,开展选民进行登记和选民资格认定,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

列入选民登记的3种对象:(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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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
在3个月内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罢免、死亡、户口迁出等原因出缺时,应当在3个月内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指导。
23
对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和破坏选举的行为的调查处理时间
在15日内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8-2-127日前
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并说明理由。
12
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投票
2008年3月日时至时
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投票应当在选举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完成。
13
领取委托书
2008-3-11日前
选民外出在选举日当日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30日内
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时间(30日内)对罢免要求、建议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的,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逾期3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二十三个法定时间(3)
序号
选举事项
法定时间
法律规定
备注
19
公布罢免投票的时间、地点
在村民会议召开的5日前
村民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会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的5日前公布罢免投票的时间、地点。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二十三个法定时间(2)
序号
选举事项
法定时间
法律规定
备注
10
停止介绍候选人
2008-3-11日0时
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以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按照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采取让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回答选民提出问题等方式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11
不愿作为候选人的提出时间
3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
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委会向新一届村委会完成交接工作时止新一届村委会完成交接工作时止
4
选举日
2008年3月1日
经县、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决定
5
选民年龄
年满18周岁
计算选民的年龄以选举日为准,本次选举中凡是公元1990年3月1日(含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都备选民的年龄条件(用农历计算的应一律换算为公历)
6
公布选民名单
2008年2月5日前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7
处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自名单公布5日内申诉;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8
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
2008年2月20日前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于选举日十日前张榜公布。
9
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2008年2月25日前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以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选民的意见,并以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按照得票多少顺序在选举日五日前张榜公布。
20
同样理由再次提出罢免的时间要求
6个月内
罢免未获通过的,6个月内不得以同样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21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
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过半数选民或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接受其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14
选举结果上报及选票保管期限
投票选举日后3日内期限3年
选举结果应于选举日后3日内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选票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密封后交乡级人民政府保管,期限3年。
15
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
村民委员会一经产生,应当在10日内组织选民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
16
镇级人民政府提出罢免建议
连续三个月
镇级人民政府对违法乱纪、严重失职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17
村民委员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建议
30日内
对选民依法提出的罢免要求或镇级人民政府提出的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18
镇级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建议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二十三个法定时间(1)
序号
选举事项
法定时间
法律规定
备注
1
村民委员会任期
每届三年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上一届村委会行使职权至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产生时止。
2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前或推后
不得超过三个月
遇有特殊情况,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或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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