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聘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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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聘用合同书

甲方: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人教处监制

目录

第一章劳动聘用合同期限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三章聘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受聘人的权力和义务

第五章劳动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签和解除

第六章违约现任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七章组织管理及人事争议处理

第八章其他事项

劳动聘用合同续签书

劳动聘用合同变更书

附:《中科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劳动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

甲方:(聘用单位)乙方(受聘人)

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姓名:

研究所性别:

单位性质:事业民族:

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

或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

依据《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劳动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乙方在签订之前须认真阅读本合同书及《实施细则》,聘用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合同期限

第一条劳动聘用合同分为两种:一种为固定期限,一种为无固定期限。本合同属(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

本有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含试用期6个月)。本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时止。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二条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按岗位聘任合同要求,按时完成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工作岗位。

第四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代理人的考核,具体按甲方制定的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章聘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聘用单位的权利

1.依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甲方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2.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聘用单位的义务

1.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工会、职

代会的监督。

2.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管理知识、职业技能、安全操作、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与本岗位有关的培训。

3.支付乙方相应的工作报酬(不低于兰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工作条件。

4.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失业、养老、医疗等项保险,依法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发放住房补贴。

第四章受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受聘人的权利

1享有参与单位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

2.享有国家、中国科学院和甲方有关政策、规定的调整工资、晋职晋级、职工福利和劳动保护待遇。

3.享受国家、中国科学院和甲方有关政策、规定的医疗、休假、探亲假、婚丧假、退休等待遇。

4.本聘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停止工作治疗休息期间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最多不超过24个月(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或病休期的天数按实际发生天数累计。具体如下:

●乙方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

在我所工作(含在原三所工作时间,以下同)1——4年医疗期限为3个月;

在我所工作5年以上医疗期限为6个月;

●乙方实际工作年限在10——30年:

在我所工作1——5年医疗期限为6个月;

在我所工作6——10年医疗期限为9个月;

在我所工作11——25年医疗期限为12个月;

在我所工作16——20年医疗期限为18个月;

在我所工作21——30年医疗期限为24个月;

●乙方实际工作年限在31年以上的由所领导酌情处理;

第八条受聘人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等方面和与本岗位有关的培训。

3.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守工作秘密,遵守甲方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5.聘用合同终止和解除时,及时向甲方移交工作,退还办公和实验用房以及所借财物(包括钱款、文件、资料、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住房按所房产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协议办理。

第五章劳动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签和解除

第九条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不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终止或解除。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劳动聘用合同:

1.经甲乙双方同意变更合同内容的。

2.签订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3.甲乙双方对合同条款产生误解而导致明显不公平的。

第十一条劳动聘用合同的续签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符合应聘条件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并在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签订。

第十二条劳动聘用合同的终止条件

1.聘用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2.甲方宣告破产、撤销、合并等,合同自行终止。

3.乙方退休或死亡时,合同自行终止。

4.甲乙双方自愿约定的终止条件发生时,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劳动聘用合同的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在试用期(见习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者。

●不履行合同约定条款,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者。

●因公或因私出境逾期不归者。

●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工作规章制度者。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者。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被依法追究刑事现任者。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者。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脱离岗位连续5天或年累计10天者。

●在国家建立医疗保险后,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人事原岗位工作且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者。

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经法定代表人同意调出所外或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者。

●经法定代表人同意,自费脱产参加有关学历、学位学习者。

●甲方不按合同支付乙方应有的工作报酬或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健康,甲方又不努力改善条件的。

●甲方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甲、乙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时,一般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患职业病或因公受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患病或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者。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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