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计量单位的教学管理制度,旨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全体学生实行统一的学分制度,确保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弹性灵活原则:根据学生个体差异,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三)质量保障原则: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分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学分制度,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学分制度第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的计量单位,每门课程均设定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学分分为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
(一)必修课学分: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
(二)选修课学分:指学生在完成必修课学习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兴趣和发展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学分。
(三)实践环节学分:指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通过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获得的学分。
第七条学分计算方法:(一)课程学分:以课程学时为依据,每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环节学分:根据实践活动的内容、时间、成果等因素,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第八条学分绩点:(一)学分绩点是指学生在某一学期或某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所获得的绩点。
(二)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学分绩点=(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学分要求第九条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本科生毕业学分要求:(一)总学分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本科生毕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50学分。
(二)课程学分要求:必修课学分不少于80学分,选修课学分不少于50学分。
山东女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规定
山东女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山东女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学代会及其常设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和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为规范学代会的基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第四条根据学联章程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学生委员会提议,并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
第五条学代会行使如下职权:(一)审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二)审议、通过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三)讨论与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收集和反映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学代会代表提案的提出:(一)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筹备期间就学校相关工作提出提案,须有3名以上(含3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二)学委会委员在学代会期间可独立就学校工作提出提案;(三)上述提案由学代会筹委会审核并造册登记,由新一届学委会负责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后答复提案人,并在下一次学代会上报告提案解决情况;第七条学代会表决规则:(一)除修改学生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赞成通过外,学代会其它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方能生效;(二)表决提案和章程修订草案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由学代会主席团组织工作人员清点赞成代表数量。
选举委员会主席团成员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提前或推迟举行学代会,须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学生委员会第九条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委会),学委会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监督。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高字〔2013〕14号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高等学校:现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起,我省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学分制管理试点工作。
实施学分制管理是高校的一项系统改革工程,试点学校要加快教学资源建设,丰富课程教学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赋予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的权利;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认真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的教学管理、收费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学籍管理、选课管理、实验室管理、成绩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2013年10月12日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高校应当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
必修课应当逐步实现每门课程都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应当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所修课程。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改制为山东女子学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改制为山东女
子学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0.03.18
•【文号】教发函[2010]23号
•【施行日期】2010.03.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改制为山东女子学院
的通知
(教发函[2010]2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改建为山东女子学院的函》(鲁政字〔2009〕203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改制为山东女子学院,学校代码为12331;同时,撤销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的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女子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普通高校,学校应逐步过渡到以实施普通本科教育为主。
二、学校由你省领导和管理,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由你省安排解决。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到2015年达到8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6个,即学前教育、社会工作、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旅游管理、英语、工商管理。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领导,科学进行总体规划,落实资金投入,加强该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山东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女子学院学分制选课办法
女子学院学分制选课办法为了推进学院学分制教学改,进一步完善选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课要求1、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生参加本专业学习的指导性计划和毕业资格审核标准,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据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个人学习计划及选修课程。
2、全日制本科生学制为4年,学分制管理模式下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3〜6年内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考虑到新生入学时的实际情况,学院规定第一学期不进行选课,由各系统为学生排定课表,按各专业分班组织教学,课程考核合格后记录相应学分;从第一学期末开始,学生自主选择确定第二学期以后的全部教学课程。
3、学生应在老师指导下,按照课程的先后顺序,在学院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自主确定学期修读课程。
选课时首先要保证必修课、限选课,再考虑选择任选课;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先选修先行课程,再选修后续课程;同一课程理论和实验分别开课的应同时选修。
4、学生应修够的最低总学分由各专业综合培养计划规定,毕业资格审核时跨专业选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不计入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学分中。
二、课程分类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为三类: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简称限选课)、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
1、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课程和学科专业课程。
学生必须修读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2、限制性选修课根据社会需求,人才培养方案中按照专业方向开设的若干组选修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选择一组限制性选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3、任意选修课为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而开设的若干门人文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类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的兴趣和基础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学分。
三、选课管理1、艺术类、语言类、实践类专业课程每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如少于20人则停开,并入相应平行班;非艺术类专业课程每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30人,如少于30人则停开;全校选修课程每门选课人数,艺术类、体育类课程原则上不少于30人,如少于30人则停开,非艺术类课程原则上不少于40人,如少于40人则停开。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次(2-3小时),8周计1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4学分。
山东女子学院选课管理办法
山东女子学院选课管理办法
为规范选课程序,指导学生有序选课,确保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选课基本要求
(一)学生在办理完成相应注册手续后方具备选课资格。
(二)学生选课前应全面了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确定个人的课程修读计划。
(三)学生按照学校教学工作安排,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和主讲教师。
(四)建议每生每学期修读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毕业学期除外)。
第二条选课的组织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教务管理系统的维护与完善,管理全校的课程资源,统筹安排学生网上选课。
各学院负责指导并按时组织学生选课。
(二)选课学生满25人方可单独编班开课。
(三)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访问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
第三条选课程序
(一)确定选课方案:学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确定选课
-1-
方案。
(二)初选:在规定的时间内,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
(三)退补选:初选结束后,学生可在退补选阶段对所选课程进行调整,主要解决初选所选课程因故无法开出等问题。
第四条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二)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山东女子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鲁女院字〔2011〕104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女子学院
2017年9月18日
-2-。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鲁教职(201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贯彻《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鲁教职(2017)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做到因材施教,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提高教学质量。
二、目的和意义实施学分制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以选课制为基础,允许学生根据个人志趣与个性差异对所学知识和学习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自主选择的学习制度,树立体现因材施教,重视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理念,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过程,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模式改革,培养综合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基础扎实、知识面宽、适应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复合型、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实施学分制的任务是建立弹性学制与选课制下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管理体制、教学运行机制和教学保障体质。
三、学制和学习年限1、标准学制:三年制高职生标准学制为三年;五年制高职生标准学制为五年。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2、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延期毕业,可以在弹性学制期限内休学创业分阶段完成学业。
三年高职的修业年限为3-6年,五年高职的年限为5-7年。
四、学分计算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学分折合18学时。
1、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课程学分二该课程的课时数÷18°2、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为1学分。
山东14所高职院校实施学分制管理试点
龙源期刊网
山东14所高职院校实施学分制管理试点
作者:
来源:《发明与创新·职业教育》2018年第08期
8月20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同意山东职业学院等14所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学分制管理试点的批复》。
实施学分制管理是高校的一项系统改革工程,试点学校要加快教学资源建设,丰富课程教学资源,提高课程教學质量,赋予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的权利。
山东省教育厅将对各校学分制管理试点工作全程跟踪、动态管理,并于一年后对试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学分制管理试点资格。
学分制实施方案
学分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更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教学资源,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提高学习效率,培养高素质、个性化、有特色的优秀毕业生,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进程为核心、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课程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的指标、以取得一定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实施学分制的指导思想是:改革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模式,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理念,优化学生知识结构与人才培养过程,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的兴趣特长,建立多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多样性、个性化和创造性人才。
二、培养目标和规格(一)培养目标1、普通本科。
重在培养学生紧跟时代步伐的时代意识和超前意识,实现“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2、普通专科。
重在培养学生紧跟时代步伐的意识,突出实践能力培养,实现“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重技能”的高级专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培养规格1、普通本科学生。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具有深厚的文化和科学素质;系统掌握主修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学科发展,掌握基本的科研方法,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具有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的实践能力和不断创新的能力,达到主修专业的培养目标。
2、普通专科学生。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系统掌握主修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职业技能;具有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达到主修专业的培养目标。
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三条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学生标准学制为三年。
除“参军入伍保留学籍”、“休学后复学”导致实际修业年限延长外,学生须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完成各类课程(环节)的修读。
第四条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休学后复学”造成的实际修业年限延长的,学历证书及各类证明材料中的学习时间据实填写。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至日前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疗部门确认,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应将有关情况通知给学生及其直系亲属,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注册学籍,不享受正式注册学生的待遇。
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时算起,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第一周,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报告,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
山东女子学院大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山东女子学院大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鲁女院字〔2013〕72号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综合测评的内容和权重系数综合测评是对学生的德、智、体全面测评,其内容由品行成绩(包括品行评估分、奖惩分)、专业成绩两部分构成。
体育成绩分别包括以上项目中,不再单列。
(一)品行成绩(100分)占30%品行成绩是一项软指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来评价学生,用数理统计分析来代替主观印象的评估,把学生具备的品德行为数量化、标准化,使软指标变为硬指标。
1.品行评分参照标准(70分)(1)政治态度(7分):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政治,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辨别是非。
(2)思想品德(7分):忠诚老实,作风正派,艰苦朴素,任劳任怨,积极上进,对自己要求严格,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同学中影响较好。
(3)集体观念(7分):组织观念强,有集体荣誉感,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热心为集体服务,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努力做好- 1 -所担负的社会工作。
(4)学习态度(7分):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进步显著。
(5)遵守纪律(7分):法制观念强,遵守国家法纪,维护社会秩序,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6)团结助人(7分):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乐于助人,群众基础好。
(7)文明礼貌(7分):尊敬师长,讲文明,有礼貌,仪表端庄,不打人骂人,不说污言秽语。
(8)社会公德(7分):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学校公物,节约水电,不浪费粮食,不偷拿别人东西。
(9)劳动卫生(7分):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参加校内外集体劳动和各项(教室、宿舍、环境)卫生公益等劳动。
学分制管理规定
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形成合理的智能结构,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院实行学分制的对象是全体在校大中专学生。
第三条我院学分制的基本内容:1.各系室根据所属专业制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2.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3.对同一课程提出不同的难度要求;4.允许学生从不同途径取得学习成绩,给予有标准要求基础上的成绩互认;5.以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
第二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四条学分制实施性专业课程设置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系室各专业均应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五条我院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将课程划分为公共学习领域、专业学习领域、拓展学习领域及实习实训领域四类,并根据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又分为限制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两种课型。
(一)必修课公共必修课是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规格,对同一起点、同一学制、同一类型的学生要求修习的公共基础课程。
公共必修课占学分:三年制(约20—30%);专业必修课是根据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所必须掌握的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内容是一个职业群体所共同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
专业必修课占学分的30%左右。
(二)选修课1.限选课限选课是体现职业专门化方向的课程,教学内容是从事一定专业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根据社会的需要,在一个专业内一般设置多个专门化方向,一个专门化方向的限选课一般由5—6门专业课(含技能课)组成,也可2—3门课捆绑进行。
限选课应尽量综合化,形成小模块组合,并以培养技能为主,限选课占学分15%左右。
2.任选课任选课是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潜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
女子学校管理制度
女子学校管理制度女子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女子学校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女子学校的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
第三条女子学校以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重视学生的品德培养和学科知识的学习。
同时也注重学生的体格锻炼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学校实行严格的学习管理制度,一切学习行为必须遵守学校规定。
对违反学习纪律的学生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条学校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社交礼仪,学生应遵守学校行为规范,注意言行举止。
第六条学校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建立健全的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对学生的身体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第七条学校实行班级管理制度,班主任负责班级的管理工作,班级有班级干部协助班主任开展工作。
第八条学校建立学生评价制度,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给予学生相应的评价和奖励。
第二章学习管理制度第一条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上课,不得迟到早退。
上课期间必须专心听讲,不得做与课程无关的事情。
第二条学生必须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不得缺课。
如有特殊情况需缺课,需提前向班主任请假。
第三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习计划进行学习,不得浪费时间。
晚自习时间要专心学习,不得进行其他活动。
第四条学生在课堂上应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吵闹、随意离开座位或乱扔纸屑等行为。
第五条学生要按照学校规定的作业要求完成作业,按时交到班主任处。
第六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考试制度进行考试,不得作弊。
第七条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学术活动等,努力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第八条学生要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拓宽自己的眼界。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一条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行为规范,注意礼貌待人,尊重师长和同学,爱护校园环境。
第二条学生要爱护公共物品,不得损坏学校的设施和设备。
第三条学生要注意个人卫生,保持干净整洁的仪容仪表,不得在校园内吸烟、乱扔垃圾等。
山东女子学院关于学生创新学分的管理规定
山东女子学院关于学生创新学分的管理规定设置创新学分是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取得一定的创新学分。
为做好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外创新活动和创新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下列活动者,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1.参加由学校认定并立项的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者可获6学分,二等奖5学分,三等奖4学分;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者可获4学分,二等奖3学分,三等奖2学分;获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者可获2学分,二等奖及以下1学分;参加以上竞赛未获以上奖项的可获0.5学分。
2.参加由院部或其他部门统一组织参与的学科竞赛,需事先由院部向教务处备案,备案通过的获国家级奖项者可获3学分,获省级奖项者可获2学分,获校级奖项者可获1学分;3.在国家正式出版物上,以第一作者或独立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设计类作品并注明作者所在单位为山东女子学院者,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的每篇可获4学分,其余刊物每篇可获2学分。
4.取得各种发明、创造成果并获国家专利的,每项可获6学分,获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可获4学分,获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可获2学分;5.参加各种开放性实验并完成实验任务者,每项可获0.5~1学分;6.参加由老师组织并指导的其他课外活动者,每项可获0.5~1学分。
老师在组织活动之前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获得创新学分的,可以折抵相同学分的公共选修课课程;本科生可折抵公共选修课的创新学分上限为8学分,专科生为6学分。
三、创新学分的核定与记入1.认定创新学分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每学期末由各学院负责审查提出申请的学生的原始材料,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学分并记入教务系统;同一项目的学分认定取最高成绩,不能重复计算。
2.各学院要重视和加强创新学分的组织和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女子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女子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为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多规格、多样化的要求,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做到因材施教,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学分制与学分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习份量、以学分反映课程地位和要求、以学生在一定条件下自由选课、自主学习为核心、以平均学分绩点评估学习质量,并把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和毕业标准的一种弹性教学管理制度。
其基本特点是:(1)以学分表示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份量;(2)承认学生的个别差异,包括才能、特长、爱好、学习基础与勤奋程度等;(3)教学计划具有弹性。
第二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业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学完某一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学分。
学生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条学分计算:理论教学课程(含课内实践教学)一般按16课时折算为1个学分(少量特殊课程除外,特殊课程及其折算办法一律须经教务处审核认可);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一周折算为1个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0.5。
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第四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培养人才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基本依据,是指导学生修读课程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知识要求、能力要求、素质要求)、学制与学位授予、主干学科与核心课程、附表(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表、课程结构及学分比例表、独立设置的实训实验课学时与实训项目表)等。
第六条各系(部)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遵照学院下发的《XX女子学院关于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进行。
第七条人才培养方案由各系(部)组织制订,报教务处及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更改。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者各专业根据学科发展和培养学生能力的需要,要求增设新课程时,应由系(部)提出,报教务处及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女子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普通本科生3-8年内、专升本学生2-4年内、专科生3-6年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女子学院全日制学生。
交流生、进修生等情况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四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和通识
选修课;专业课程包括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实践教学主要指集中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一般课程教学学时按照16学时折合1学分;
(二)体育课按照36学时折合1学分;
(三)集中进行的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按每周折合1学分;
(四)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环节按照2周折合1学分;毕业设计(论文)按1周折合1学分。
第九条最低毕业学分
工科及校企合作专业毕业学分为170学分,其他普通本科专业为160学分,专升本专业为85学分,专科专业为120学分。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条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是学生学籍注册所需交纳的费用;学分学费由学生选修课程的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决定。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不同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有所不同。
课程
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每学分学费标准为100元。
第十一条学生须在每学年年初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完成缴费注册后方可选课。
第十二条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三条因退学等原因终止在校学习学生进行费用结算时,专业注册学费及学分学费按月结算。
第十四条学生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的,比照退学学生结算。
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
复学的,按照复学当年当级学生学费标准交纳。
第四章选课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
应优先选定必修课。
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六条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
选课工作截止后,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学生已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缴费重修且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十八条学生重修课程,应办理重修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五章免修与免听
第十九条免修
(一)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一门课程已经修读过、成绩合格且获得学分不低于本培养方案学分的,可以申请该课程免修;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一门课程内容,经教务处协同学生所在学院、开课部门共同考核合格后可申请该课程免修。
(二)可申请免修的课程以理论教学课程为主。
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体育课、军事理论与训练等课程及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免修。
(三)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在选课后填写《山东女子学院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免听
(一)学生可以免听某一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二)办理免听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山东女子学院免听课程申请表》并经课程开出学院审核同意。
(三)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四)不得免修的课程不能免听。
第六章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
告)等不同方式进行。
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课程均按课程设置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或二级计分制。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在百分制≥60分、五级记分制及格(含)以上和二级计分制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同一门课程的历次考核成绩应如实记载,归入学生毕业个人档案的各科成绩,按照学校成绩认定办法,以最优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或重修,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二十四条绩点换算。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其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方法如下: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百分制)/10]-5
非百分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对应关系:
五级制对应的百分制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
二级制对应的百分制合格(65)不合格第二十五条学分绩点计算。
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PA),公式如下: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二十六条重修课程成绩记载。
学生毕业成绩档案中,重修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成绩更正。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课程开出单位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并由课程开出单位负责人、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组成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
如确有问题,应由任课教师填写《山东女子学院教师更改成绩审批表》,交教务处进行更正。
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接受成绩更正申请。
第七章辅修第二专业(学位)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课程纳入全校课程平台统一管理,确保课程学分及修读质量。
第二十九条具有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专业应制订单独的培养方案。
第三十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课程,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并取得学分,其成绩可认定为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课程成绩,认定依据为:主修专业课程名称与辅修第二专业(学位)专业相同;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学分。
主修课程若为必修课程的可以冲抵辅修第二专业(学位)
中的同名选修,主修课程若为选修的,不可以冲抵辅修第二专业(学位)中的同名必修课程。
第三十一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选课、重修等参照主修专业相关规定办理。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毕业时间与主修专业毕业时间可以相同,也可以根据个人实际学业进程延期。
第八章毕业、结业
第三十二条毕业。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要求的总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颁发学位证书。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结业(延长修业年限)。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选择按结业进行毕业结论认定或者不进行毕业结论认定,延长修业年限。
按结业进行毕业结论认定的,结业后返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申请不进行毕业结论认定,延长修业年限的,经继续学习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校时间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未修满毕业总学分的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应学生要求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