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人才培养规格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____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学习年限第三条我校本科专业的学制,除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外,其余均为四年。
根据学生学习能力,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
四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____年,五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____年。
第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对符合《____学位条例》和《____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患病、出国、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休学____年,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____次,累计时间最多____年。
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确认,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课程、学分与成绩考核第六条人才培养计划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对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均有最低学分要求规定。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包括____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
选修课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
分为限制性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种。
限选课指与专业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学习能力以及就业方向选修的课程。
长春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主要环节质量标准和质量监控暂行办法
长春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主要环节质量标准和质量监控暂行办法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健全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质量标准和教学质量监控依据1、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教学质量监控办法的制订,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高[2001]4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3]1号“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周济部长在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等,以及学校现行的本科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办法和条例为依据,教学质量的监控目的就是使我们的教学活动尽可能达到本科培养目标。
二、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2、本科教学过程主要环节的质量标准,依据学校的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而制订,具体体现在教学主要环节的管理办法、规定和条例中。
3、本科教学过程主要质量标准体现在13个环节上(详见“长春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主要环节质量标准”)。
三、监控机构与监控体系4、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由学校、分院、教研室三级监控机构组成。
学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校教学督导组、教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等;分院—分院教学质量监控小组、教学秘书等;教研室—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教学信息员等。
5、学校以主要教学环节和教学目标的宏观质量监控为主,分院以教学过程质量监控为主,教研室以教学过程自我监控为主。
6、在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将通过“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监控”的原则实现教学质量各环节的逐级监控。
四、监控网络7、常规教学过程质量监控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处理和反馈按上下协同、分层管理、各司其职、分流归口、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
关键和重要的质量监控信息将采取自上而下、一步到位的办法获取。
8、教学过程质量监控将通过期中教学检查工作、教学过程主要环节的管理工作、学校、分院两极督导组的工作来实现。
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计量单位的教学管理制度,旨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全体学生实行统一的学分制度,确保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弹性灵活原则:根据学生个体差异,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三)质量保障原则: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分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学分制度,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学分制度第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的计量单位,每门课程均设定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学分分为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
(一)必修课学分: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
(二)选修课学分:指学生在完成必修课学习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兴趣和发展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学分。
(三)实践环节学分:指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通过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获得的学分。
第七条学分计算方法:(一)课程学分:以课程学时为依据,每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环节学分:根据实践活动的内容、时间、成果等因素,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第八条学分绩点:(一)学分绩点是指学生在某一学期或某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所获得的绩点。
(二)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学分绩点=(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学分要求第九条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本科生毕业学分要求:(一)总学分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本科生毕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50学分。
(二)课程学分要求:必修课学分不少于80学分,选修课学分不少于50学分。
长春师范大学教务处
长春师范大学教务处篇一:2021月底长春师范大学专升本一报考条件:根据文件规定,长春师范大学专升本,本次选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年后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优秀,遵守校纪校规,文明礼貌,未受到任何处分。
2.学历要求:具有本科专业对口,无重考,无重修记录,身心健康。
3.以综合评价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首先按各专业实考人数划定分数资格线,较高就要按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综合考试成绩将在录取前公示7天,录取过程中,如果有排名在录取名额内的考生自愿放弃,在名额外的学生按顺序递补。
5.我校采取笔试、口试或两者相兼的方式或进行,以更进一步进一步考察学生的专业技能基础、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比例由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安排。
二报考事项:历年真题QQ在线咨询:363.916.816张老师,各相关专业成立考试专案小组,确定中的相关原则政策和办法研究重大事项;负责本学院考试工作的组织宣传事项和实施工作;完成报考成绩统计及综合排名汇总材料并上报填表。
1.各学院要先先要完成报考专业的成绩综合排名,根据名单确定考生的一般性范围。
2.符合上述上述市场条件的参加综合考试,按照报考专业并提交书面第二份申请材料审核。
3.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名单后,将公示7天,服完后不再进行提示。
4.各选修科该些专业按照考试科目的顺序依次进行。
5.考试成绩以书面通知形式发到学生本人。
三考试流程:1.参加初试并获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应在复试前填写相关表格,符合要求时间所研究提供自身研究潜能的材料,专攻大学阶段的研究计划、科研成果等。
2.报考考生的资格审查由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对考生料进行审阅符合报考的统计填表。
3.我校采取笔试、口试或两者相兼的方式进行超额复试,以进一步安排继续加强进行加强考察学生的专业基础、综合分析能力、解决问题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各种潜能应用能力等。
详细比例由学校根据私立学校本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状况安排。
四复习方略:1注重课本很多考生会安排各种各样的资料,或进行其实关键要能有效保证你进行的系统性。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讲学生仅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坚持以生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例外。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以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3—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即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经校医院同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等慢性病的新生可留校学习,在校期间治病医疗费自理。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所属学院请假,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总体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组织查阅本院新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高考录取情况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离校治疗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医院证明,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为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科学地构建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适应高等教育改形势,确立以学生为主体的办学观念,推进学年学分制向完全学分制转变,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生为核心的弹性教学制度,它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教师专长的发挥,促进教师的知识更新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合理、科学地构建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的竞争能力,使其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二条我校实行的是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基础的学分制教学方案。
在构建学分制教学计划时,参照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保证基础为前提并注重科学和人文素质、外语能力、计算机能力以及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构成完整的课程体系。
二修业年限第三条实行规定学制与弹性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做法,四年制本科教育允许在3-8年内完成全部学业。
三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第四条培养方案应突出“人本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学科交叉,增强课程的开放性,优化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保证学生的专业基础,建立起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以及素质与能力培养的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五条课程结构为“平台+模块”,课程体系包括通识通修平台课程、学科专业基础平台课程、专业模块课程以及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1.通识通修平台课程是对学生全面发展具有基础性、通用性的课程主要包括政治理论课程、军事理论、就业创业课程、分类分层次通修课程以及素质与能力拓展课程。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中1个学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1个学分、《思想和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中3个学分均纳入实践教学;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数学实行分类分层次教学,满足不同专业以及不同水平学生的需要;素质与能力拓展选修课程是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必须修满10学分。
学术讲座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学术讲座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师大教字〔2002〕20号附件3
为落实教改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素质教育,及时将最新科研与学术动态传递给学生,保证学术讲座的质量,加强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检查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讲座来源
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专题讲座。
主讲人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
要求校内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聘期内每人每年至少向全院或全校学生做一次专题学术讲座。
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各学院聘请校外专家讲座。
二、讲座题材
题材范围广泛,涉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范畴,结合学校特色,开设哲学与社会学、经济学类、教育学类、语言文学类、艺术类、理学类、计算机类等领域各种类型讲座。
三、管理要求
1.讲座举办单位提前一周以海报、网络公告、通知等形式公布讲座名称(主题)、主讲人及其简介、讲座内容纲目、讲座时间、地点、听讲对象等项目。
2.举办者以各学院为主,学校党政部门可以酌情举办,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每学期开设讲座40场次左右(各学院5~10场次,学校有关部门10场次左右)。
学院需配合教务处做好讲座计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3.学生应遵守纪律,努力配合,积极思考和记录,认真填写《学术讲座出勤及学习效果登记表》,按时上交学院,6次讲座为1单元,除提交登记表和统计表外,选择其中1~2个讲座主题进行深入学习研究,撰写不少于1500字的学习体会或小
论文一份,由导师根据讲座出勤情况和提交的文字材料(学习体会或论文)综合评定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成绩,合格记1学分。
学术讲座学分认定原则上不超过2个学分。
四、本办法从2002级本科生开始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ΟΟ二年十二月九日。
学分制管理办法(修订)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示范院校建设的需要和学院重点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制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如下:一、总则(一)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自觉性和自主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技术应用型人才。
(二)学分制是把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和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结合学分制和各专业特点、就业市场形势,实行弹性学制。
各专业要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中各门课程(包括项目课程和学习领域)及其它教学环节的学时量,确定每门课程的学分,设置必修和选修课,并确定准予毕业的最低总学分.二、学制与学习期限学制:三年学习期限:2-4年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比一般学生多选读课程,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环节,提前毕业。
学习期限最短为二年.允许部分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学习期限。
学习年限最长为四年.三、学期安排和教学计划(一)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可以结合专业行业特点、就业市场形势灵活安排教学学期。
(二)制定具有更大弹性的教学计划,注重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允许学生所在系部根据市场就业情况调整教学计划.各系部可以打乱旧的寒暑假教学安排,组织相应师生,在学业期限内总学时不超标的情况下完成教学任务.此项工作每学期执行前由各系部上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具体参见《关于制订高职2008级各示范专业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原则性意见》。
四、课程(一)课程(包括项目课程与学习领域)分为必修与选修两类。
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 2 -课程或环节。
选修课是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或满足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需要而设置的课程。
(二)根据学分制的要求,各系部要开设更多的专业选修课(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教务处要组织更多的公共选修课。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在我校修读的专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业年限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专升本或贯通培养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4年,专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不含专升本、3+2贯通培养)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第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围绕创新创业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构建由“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实践”构成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第八条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数量充足,满足学生自由选择修读。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一)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二)公共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三)实验(实训)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四)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五)创新创业学分:鼓励学生利用第二课堂开展创新研究活动、参与教师课题、自主进行科技发明等;鼓励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训练、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附:长春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因材施教原则,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校实际,试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内容为核心,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量单位,以取得一定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允许学生在较长时间内灵活选择学习进程,由教师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辅导”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的实行要达到以下几个目的:(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改善学生的知能结构,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二)建立起多向、跨学科的选课体系,有利于因材施教,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三)通过学生选课,建立教学激励机制,以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分则一、学习年限第三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标准学制为五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毕业,也允许学生延长在校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两年(含休学时间);第四条本科学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可提前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
自愿提前毕业的学生由本人在第四学期开学前(五年制专业在第六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最后一年的选课计划,经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允许提前毕业。
二、课程分类与校际学分互认第五条课程分类(一)课程按横向划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其中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必修课:指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读的课程。
学生必须修读培养方案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必修课程的学分不能以选修课程的学分代替。
限选课:指各专业根据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
这类课程可根据专业的不同侧重、社会对人才需求而分成若干组,限定学生选修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修若干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限选课程的学分不能以任选课程的学分代替。
任选课: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或加大专业深度而开设的课程,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与需要自由选择,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本科完全学分制实施细则
本科完全学分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以学生为本”的核心理念,适应拓宽基础课程,精简、优化、重组专业课程,淡化专业界限,宽口径面向市场经济的需要,立足于全面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文化素质、道德素质、科学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一定的艺术鉴赏力及创新精神,为学生自我设计创业取向、自主选择教师、自主选择课程、自主设计修业年限和个性发展,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创造有利条件,最大限度地开发学生的智力和潜能,我校对本科学生实施完全学分制管理制度。
第二条完全学分制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实施多样的教育规格和灵活的教学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条实行弹性学年制。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弹性修业年限为3-8年。
第四条学生在三年内修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环节和专业特色课程,获得160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学生应做出在规定年限修完学业的计划,由所在学院备案。
各单位应逐年统计此类学生情况并报业务部门。
第三章培养方案第五条各专业制定相应的完全学分制培养方案,按“通识课 + 专业课 + 自主发展课+ 实践环节”的体系设置课程,毕业应修总学分统一为160学分。
第六条课程体系中的通识课,为必修课程,一般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外语、公共计算机、体育、心理健康、军事理论与训练、就业创业指导等。
第七条专业课分为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均为必修课,考核方式以考试为主。
第八条通识必修课中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程以及各专业的专业核心课为该专业的学位课程,并对课程绩点作相应要求,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1.5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自主发展课均为选修课,考核方式以考查为主;各专业均设置特色课程模块、专业方向模块、专业拓展模块,特色课程为限定选修;列入选课计划的课程,只要选课学生人数满足开课条件,即能保证开课。
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规范为保证我院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顺利推进,根据《XX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开课原则课程设置采用“平台+模块”结构体系,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
必修课是指体现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的最低要求,并为学生以后的自我发展奠定必要基础的课程。
限选课是指加深与扩大学生学科基础、相关知识及专业知识,以优化其知识结构,学生在限定的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一部分进行修读的课程。
任选课是指拓展和深化学生专业知识领域,满足学生个性、兴趣爱好与特长需要和增强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课程,包括专业任选课、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两个模块,以及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
课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共必修课、教育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建设。
公共必修课、教育必修课由教务处统安排。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将本着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这一原则,按哲学、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教育学、文化素质教育等类别,分别由各教学单位分段提供若干门选修课程,供本专业以外的学生选修。
学生在学习期间,应在本专业所属大类之外选修不少于4个学分。
各系负责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建设。
专业必修课程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设置。
专业限选课所设置的总门数应为学生选修课程门数的150%~200%,同时开设若干门任选课供学生自由选修。
各类课程学时和学分比例的要求是:必修课不高于75%,选修课不低于25%。
各专业课程学分分配参照《课程学分结构表》制定。
学生毕业时必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的学分数,并完成不计算学分的各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公益劳动,教育(专业)实习,专业见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等。
注:表中各类学分是指学生获取学位必须取得的最低课程学分数,不包括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等环节学分数.二、排课原则(一)全校性公共课安排1.公共必修课由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排定,学生不能任意选择课程,但原则上可以选择任课教师。
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转换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转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即“新高教40条”)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制度,切实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一流”本科人才培养全过程,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学分由创新创业课程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两部分构成。
第三条创新创业课程学分是指学生通过修读包括创新创业基础课程、创新创业专业类课程和全校性通识教育创新创业网络选修课所获得的学分。
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修业年限内,通过发表论文或著作、作品,取得专利授权,参加学科竞赛,获取职业资格与专业等级考试证书,进行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创业实践实训、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通过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认定所获得的学分。
(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创新创业课程学分按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修读。
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超出必修要求的部分,可申请转换与创新创业成果内容相关的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类课程学分或替代全校性选修和专业任选课程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六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具体认定范围及内容如下:(一)论文、著作、作品。
学生以XX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在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发表或获得校级以上表彰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及表演等。
(二)专利。
学生以XX师范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授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学科竞赛。
学生参加国家、省、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专业能力提升等学科竞赛,并获得奖项。
体育、艺术类专业竞赛参照学科竞赛执行,由相应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学分认定标准和细则。
学分制管理规定
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形成合理的智能结构,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院实行学分制的对象是全体在校大中专学生。
第三条我院学分制的基本内容:1.各系室根据所属专业制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2.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3.对同一课程提出不同的难度要求;4.允许学生从不同途径取得学习成绩,给予有标准要求基础上的成绩互认;5.以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
第二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四条学分制实施性专业课程设置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系室各专业均应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五条我院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将课程划分为公共学习领域、专业学习领域、拓展学习领域及实习实训领域四类,并根据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又分为限制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两种课型。
(一)必修课公共必修课是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规格,对同一起点、同一学制、同一类型的学生要求修习的公共基础课程。
公共必修课占学分:三年制(约20—30%);专业必修课是根据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所必须掌握的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内容是一个职业群体所共同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
专业必修课占学分的30%左右。
(二)选修课1.限选课限选课是体现职业专门化方向的课程,教学内容是从事一定专业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根据社会的需要,在一个专业内一般设置多个专门化方向,一个专门化方向的限选课一般由5—6门专业课(含技能课)组成,也可2—3门课捆绑进行。
限选课应尽量综合化,形成小模块组合,并以培养技能为主,限选课占学分15%左右。
2.任选课任选课是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潜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由我校颁发毕业证或结业证的联合办学单位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违纪处分行为及处分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违反《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六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和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参与非法传销、非法组织和封建迷信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高职高专院校学分制改革研究与实践
1 . 2 学分 制 的外延 在学 分制 条件 下 , 继 续 保 留学年 制某 些仍 然适 用 的办法 、 制度 和 措施 。例 如 : 公 共必修 课 、 分类 教学 、 教 考 分离 、 主辅 修制 、 双 专业 制等 。
1 . 3 学分 制 的特点
实施 学分 制后 教学 和管 理工 作将 出现 许 多 与学 年 制 明显 不 同的 特点 。( 1 ) 教学 管 理 具 有一 定 的灵 活 性 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杂性 ; ( 2 ) 对课程 结 构优 化 的程度 要求 较 高 ; ( 3 ) 因材施 教 , 有 利 于学 生个 性 的多元 化 发展 ; ( 4 ) 学 生 管 理 具 有分 散 性 ; ( 5 ) 要求 教 师具 有 “ 三师 ” 素质 ( 讲师、 工程师、 导师) ; ( 6 ) 学 制 由刚性 变为 弹性 。
念; 有 利 于早 出人 才 、 快 出人 才 、 出好 人才 ; “ 以生 为本 ” 办教 育 , 充 分 尊重 学 生 的意 愿 ; 有利 促 进学 校基 础条 件
建设和教师教学水平 、 业务能力 的提高 ; 有利于新兴 、 边缘学科的成熟与发展。高质量应用性人才培养以及学 生个 性 的多元 化发 展 迫切需 要 学分 制 。可见 , 高 职高专 院校逐 步 实 行学 分制 是 必 然 的发 展 趋 势 , 所 不 同 的是
2 0 1 3年 l O月
Oc t . 2 0 1 3
高职高专 院校学分制改革研究与实践
何彦 波 , 刘 华 , 白廷 国
( 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 黑龙江齐齐哈尔 1 6 1 0 0 5 )
[ 摘
要] 学分制是 以选 课为基础 , 以学 分作 为计算学生“ 学 习量 ” 的单 位 , 并取得最低必要学 分为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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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贯彻因材施教原则的同时,注意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院的实际,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试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体制。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学分作为学习量计算单位来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
它决定学生的毕业不以学年为限,而以修满规定的学分为准。
学分制的实行要达到以下几个目的:(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改善学生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
(二)建立起多向、跨学科的选课体系,有利于因材施教,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三)通过学生的选课,建立起教学激励机制,以调动起教师的教学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二、学习年限和提前毕业要求第三条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学生在校时间自入学注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时间)。
第四条实行绩点学分制。
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修读各门课程并通过考核合格而取得的学分,长期有效,当绩点数达到毕业所要求的总学分数,思想政治表现和健康状况合格的准予毕业。
第五条为减少延长学制学生的数量,学院自第五学期期末起清查学生所得学分。
总学分数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来确定。
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含毕业论文、设计和实第六条.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130学分,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3.5,思想政治表现和健康状况合格者可提前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
自愿提前毕业的学生可由本人在第四学期(三年毕业)开学前内,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在校期间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年的选课计划,经所在分院审查,教务处复查,院务会同意,学分和学分绩点合格后,允许提前毕业。
三、课程设置和分类第七条学生在校修读的全部课程分为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实践课程、活动课程四大类,教师教育专业增加教育课程,除实践课程、活动课程以外的每类课程均设必修课和选修课。
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一)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教育理论与职业技能课、实践课,学生必须修读培养方案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必修课的学分不得以选修课的学分代替。
(二)限选课:指各专业根据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
这类课程可根据专业的不同侧重、社会对人才需求而开设若干组选修课,限定学生选修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修若干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限选课的学分不得以任选课的学分代替。
(三)任选课: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素质或专业深度而开设的课程,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与需要自由选择,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全院各专业各类课程所占比例为:必修课70%,限选课20%,任选课10%。
四、学分的确定和学分绩点第九条课程学分的确定(一)一门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及其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学分;1为周计)16(一学期学时1课堂教学以每周具体设定方法:作用而定。
.实验课、体育课、艺术类术科课、体育类术科课等每周2学时(一学期16周计)为1学分。
对于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难度较大的课程可适当提高学分。
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课程考核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各项见习、实习、设计、军训、公益劳动、毕业教育等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计算。
第十条课程考核按分数高低折算成相应的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劣。
平均学分绩点的高低作为学生获得学位、评优奖励的依据,如果平均学分绩点没有达到相应的要求,学生不得毕业、获得学位或参加评优。
第十一条成绩与绩点成绩:100—95 94—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60以下优(90)良(80)中(70)及格(60)不及格绩点数:5 4.5 4 3.5 3 2.5 2 1.5 0第十二条平均学分绩点(一)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重修、重选成绩合格的绩点按较高的一次成绩核算;考试违纪、作弊、旷考的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二)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5,可作为学生评选奖学金的条件;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可作为学生评定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社会工作者的条件;四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可作为推荐优秀毕业生的智育条件。
(三)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四)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为:总学分绩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数即为学分绩点的平均值。
其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第十三条本科四年制各专业总学分必须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五、学分制培养方案第十四条按全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构建学分制指导性培养方案,应安排最低限度的必修课,尽可能增加选修课的比例。
六、指导教师第十五条为了使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很好地掌握和利用学分制培养方案赋予学生的各种机会,学院为各班配备指导教师或班主任,导师或班主任一般由讲师以上职称或本专业研究生担任,主要职责是根据被指导学生的具体情况,逐一指导学生制定修业计划,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学生选课,指导学习方法,关心学生全面发展。
七、选课第十六条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采取选课的办法学习,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选课。
第十七条选课原则(一)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其次是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避免上课时间冲突。
(二)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选先修课程,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不能修读后续课程;一门课分理论和实践两部分上课的,应同时选修。
(三)对同一门开出不同层次的课程,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只能选高不选低。
第十八条选课程序(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院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二学期开始,采取选课的办法学习。
.(二)在各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各分院组织学生选课,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查阅教务处提供的下一学期全院开设课程的排课表,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校园网上选择课程、选择任课教师和上课时间。
(三)选课时,学生要填写“长春师范学院学生选课单”(简称选课单)一式两份,经导师签字后一份交选课中心,同时上机输入,另一份交给各分院办公室。
(四)学生选课结束后,教务处从选课中心获取每一课程的学生选课名单,分别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五)学生选课后一般不准变动,特殊情况需改选时,须在开课第一周内向各分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各分院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生效。
(六)在计算机上选定课程后,学生必须参加听课。
擅自不听课或不参加考试,该课程的学分按零分计。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听课和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八、免修和免听第十九条对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对培养方案中某一门课程已按教学大纲、教材自学完成,允许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凡申请免修某一课程者,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各分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者,可同意免修该门课程,给予学分,并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总表,教务处应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并作好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听某些课程。
学生应在选课后一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面试了解,确认其有自学该门课程的能力,并经各分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该课程平时测验和学期考试,成绩及格者给予学分。
第二十三条体育课、“两课”、实验课、生产劳动课、军训以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育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专业设计、专业见习、专业实习等)不得免听、免修。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一)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正常考试资格)。
(二)期末考核不合格,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成绩栏内注明“重修”字样)。
(三)无故缺考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重修课程,需填写《长春师范学院学生重修课程申请表》,经分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时间参加重修。
第二十六条重修课程与必修课程时间重复,可继续申请免听。
第二十七条重修后考核仍不及格者,可申请第二次重修。
第二十八条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重选。
第二十九条考试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以两次考试成绩相比按高分记载,成绩栏内不注明“重修”字样。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开课:(一)全院性开设的选修课,选课人数少于30人。
(二)各专业任选课选课人数少于15人(音、体、美和受招生人数影响大的专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限定人数)。
十、考试学院每学期组织学期末考试,重修考试和期末课程结业考试第三十一条.同时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三十二条考试不及格需要重修的学生应向各分院提出申请,各分院应在符合开课条件的基础上及时安排重修。
第三十三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考核不及格的必须重新实习,实习费用自理。
十一、退学、试读和降级第三十四条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所选1/2学分或经重修后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20学分者应予退学。
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超过6课程(没超过退学的最低学分要求),予以降级。
第三十五条凡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退学的学生允许申请试读。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各分院主管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试读生可保留学籍一年。
试读期为一学年(随下一年级学习),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六条试读申请批准后,由学生所在分院安排跟续下一年学习。
试读期间不论什么课程如出现不及格或有违犯校规校纪的现象,试读期自行中断。
试读期满,各科成绩均合格者可申请恢复为正式生,但不得转为原来年级学习和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试读生按本专业当年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如因个人原因中断试读,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十二、肄业和结业第三十八条学生未能修满规定学分,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取得的学分达到总学分的四分之一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未能修满规定的总学分,但已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总学分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以上两条不包括因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
.十三、毕业和学位第四十条在弹性学制(3~6年)内学生修完教学计划全部教学内容(包括各实践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且学分绩点≥1.5,并且德育与体育达到要求者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完成全部辅修专业课程计划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学分绩点≥1.5者,发给辅修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在四年修业年限内因学习成绩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后两年内可重修未获学分的课程一次,考试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返校重修期间食宿自理。
修业满5年以上结业的学生不能再换发毕业证书(选修辅修本科专业的学生除外)。
第四十二条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国家学士学位规定和长春师范学院学生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详见《长春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平均学分绩点≥2.5,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