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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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命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确保政令下达,按时执行及回馈,及时监督、检查、跟进与落实。从而提升企业的执行力和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0定义:
3.1上下级间的复命:对于上级(含部门主管)安排的任务(重要的以《工作任务单》的形式下达),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将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时向上级回报。
3.2部门之间的复命:接受高层领导的指示,成立专案,由主导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检讨专案进度及完成情况,其部门之间应互相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由主导部门在指定时间内将专案完成情况及时向上级回报。
4.0复命原则:
指令以重承诺守信用为准则,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
5.0复命规定:
5.1复命按PDCA执行:
上级下达指令与下级接受指令、受命者执行指令、检讨指令、回复指令的流程方式处理。
5.2上级指令下达与下级接受指令
5.2.1两级领导同时下达指令,以高一级为准。
5.2.2正副职同时下达不一致的指令,以正职为准。
5.2.3上级向下级或同级下达指令时,同时要把工作内容时间限制和要求达到的效果说明清晰,尽可能量化的要量化。如对方不清楚指令内容是发令方的责任。
5.2.4紧急情况时可直接接受高层越级指挥但事后要及时向直接上级回报,并请求高层通报直接上级。
5.2.5对明显违法、违纪的行政指令可以当面或书面向发令者提出异议,同时应越级报告。
5.3受命者执行指令、检讨指令、回复指令:
5.3.1接受上级指令后,应立即加以评估,对上级做口头承诺,提出对指令的完成时间。
5.3.2根据对上级做出的承诺,应迅速、准确、高效地按规定时间加以执行。
5.3.3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出现困难时,应积极想方设法解决问题、克服困难,如确实难以解决时,应及时报告,请求上级指示或帮助。
5.3.4执行指令结束后应及时口头或以《工作任务单》的形式书面向上级复命。
5.4同级部门之间的指令或任务:
5.4.1对同级部门之间的指令或任务,由提出问题部门主导,按专案的工作要求和标准,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应迅速、高效的配合执行,并及时反馈信息。
5.4.2需两名及以上员工共同配合完成的工作,应按该
项工作的进度要求和标准,准时高质量的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任务;对于工作交叉或界限不清的部分,应积极协调配合,主动多承担一些,为其他员工完成任务和整体工作的完成创造条件。
5.4.3根据领导分工和管理权限,需要主管领导了解的有关情况或需要主管领导核准的有关事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重要的以《工作任务单》)的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应提醒主管领导对需核准事项及时批复。
5.5复命要求:
5.5.1在工作中,奉行下级服从上级、相互尊重、及时沟通的原则。
5.5.2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部门之间应尊重他人的职责权限,尊重他人的工作风格,尊重他人的不同意见,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提倡体谅、补台、帮助。
5.5.3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看法和问题,有关方面应及时沟通,问题应协商解决;对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按上级的处理意见执行。
5.6复命时限:
5.6.1上级向下属指派工作,要求做出限时,对于无法提出限时的按“八小时复命”执行。
5.6.2员工接受领导口头或书面指派的非限时工作任务,须接受任务之时起,八个工作小时内汇报工作结果或承办情况。
5.6.3部门之间非限时的协作事宜,应在八小时内互相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5.6.4员工向上级反应问题,提供建议等,部门主管/经理须在八个工作小时内通告工作结果或承办情况等。
5.7监督与奖惩:
5.7.1对每一次指令指令或任务执行情况,按规定及时复命,并留下《工作任务单》或其他记录以备检查,未按规定及时复命或反馈信息的,按违规处理,每次处罚10—50元。
5.7.2上级的指令,而未及时复命,根据指令或任务完成情况,按公司的管理制度,由上级领导开出《奖惩单》。
5.7.3对每次指令或任务的执行情况,由上级主管评估,若为同级之间的申请或任务,由主要部门负责该项专案的评估,向高层次汇报情况,同级复命者提出异议时,以部门负责人答复为准。
5.7.4在执行上级安排任务的工作中,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隐藏问题,未按规定时间内复命,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按公司相关管理规章予以惩处。
5.7.5上级的指令复命或同级之间的复命,都将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5.8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行政部制定、解释,由人事行政部监督检查。
5.9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即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5.10相关表单:《工作任务单》(JP-XZ019/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