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早期经典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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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早期经典文献综述
引言
新制度经济学发轫于罗纳德·科斯的两篇宏文,《企业的性质》(1937),《社会成本问题》(1960)。前者成为后来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的开端。后者将外部性问题引入新古典经济学,并开创了产权经济学,与企业理论相结合后又有了企业的所有权治理结构理论。而新制度经济学的另一个与这一系列理论联系不甚密切的是制度变迁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是道格拉斯·诺斯和罗伯斯·托马斯。本文拟就新制度经济学的早期经典文献做一梳理。试图厘清新制度经济学早期关注的问题的探索过程及其脉络。
一、企业的性质及其规模
罗纳德·科斯在他21岁时拿着伦敦经济学院的奖学金游学美国,此后两年研究美国工业的结构,27岁时写下了一篇日后为他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奠定基础的短文,这便是著名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山之作《企业的性质》(1937),在这篇文章的开头,科斯提出了一个在新古典经济学家看来不值得一问的问题:为什么存在企业?企业的存在在新古典经济学家看来是不需要讨论的事实,微观主体就是个人和企业。科斯的问题乍听之下觉得如此浅显,如此可笑,但是深入思考,就会发现这是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既然新古典经济学说价格机制是协调生产的最有效的方法,而企业的特征却是与自由的价格机制相反的经济计划。如果按照新古典的理论,应该只有市场,没有企业。但在现实中,我们观察到了规模不同、形式各异的多种多样的企业,这该如何解释?科斯提出这个一般人都认为理所当然而不去思考的问题,与他的求学经历有关,它在伦敦经济学院学习的是新古典的正统理论,在脑海中深刻烙上了经济学完美世界的形态,之后游学美国,于社会现实有了真切的体验,又听了奈特教授的出了名的晦涩难懂的经济学课程,这样的课程的好处是逼迫听者竭尽全力地思考,由此而提出这一问题绝不是偶然。
在科斯之前,对企业存在的原因也有零星的一些观点。奈特认为企业的存在时因为风险,人们对风险的偏好的不同产生了企业家和工人阶级,从而产生了企业。他在《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中如此写道:“在这种体制下,自信者和冒险家承担风险或保证动摇者和胆小鬼获得一定的收入,一次作为对实际结果进行分配的交换……处于人类的天性,我们知道,一个人保证另一个人行动的特定结果而没有赋予其支配他人工作的权力是不现实的和非常罕见的。另一方面,没有这样的保证,后者不会将自己置于前者的指挥之下……功能的多层次专业化的
结果是企业以及产业的工资制度,它在世界上的存在时不确定性这一事实的直接结果。”另外,厄舍(Usher)认为企业存在的原因可以从劳动分工中发现。对于奈特的观点,科斯持否定态度,但是科斯对奈特观点的批判并不十分令人信服,所以后来新制度经济学产生了对奈特这一观点的复归。而对与厄舍得观点,科斯的批判是掷地有声的:“分工中的一体化力量已经以价格机制的形式存在了。经济科学的主要功绩或许是它已表明没有理由认为专业化必然导致混乱。”即分工也可在市场中进行,分工不必然产生企业。
科斯的观点现在已是街知巷闻,简单的说就是,市场机制是有成本的,作为节约成本的结果,企业取代了市场。这一回答自然而然地引出了下一个问题:企业在多大程度上取代市场?企业的边界在哪里?科斯认为:“企业倾向于扩张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或在另一个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这些问题到了张五常那里得到了更深入、更本质的回答。张五常在《企业的契约性质》(1983)中强调市场和企业都是契约安排,市场和企业是千变万化的契约中的特殊的两种,是两个端点,而现实中存在着处于这两个端点之间的各种契约安排。他的观点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的性质是契约安排,是交易费用决定了契约安排。而企业的规模是不能完全界定清楚的,关于企业规模的讨论没有任何意义,重要的是关注不同的契约安排。张五常以他极其敏锐的经济学直觉,通过观察各种不同的计件契约的特征,由点及面,推演出由市场到企业的契约渐变过程的决定因素——交易费用。不同的交易费用决定不同的契约安排,这是一个简洁美观且诱人的框架,但是要深入下去确实困难重重。可以想到的思路是案例研究,具体的契约安排对应怎样的交易费用,大量的案例可以归纳出背后的经济学规律。但是张五常发出了一声叹息:世界太复杂了。这样的研究不能量化,最终只能落入类似社会学的田野调查的窠臼,主观因素的参杂,必然导致有的细节被观察到而有的细节被忽略了。即使是同样的案例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遑论大量案例背后的规律。这个框架的另一个问题是交易费用这个概念的定义,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发展绕不过去的槛,也是新制度经济学被滥用和批评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企业性质和规模的后续研究将重点放在的资产所有权上,尤其是资产剩余权利,通过引入资产专用性的概念,产生了完全及不完全的合同理论。最著名的便是GHM模型,本文在第四部分探讨这一
研究思路。
二、交易费用与交易成本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最核心、最具原创性的概念就是交易费用。通过它,新制度经济学将经济学从完美的经典物理的世界带回了有摩擦力的现实世界。新制度经济学的各个分支,不论是交易费用经济学,企业理论,产权理论,还是宪政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都是以此作为出发点的。这一概念如此重要,但到目前为止,交易费用仍没有统一的定义,每个经济学家根据他研究的主题,以便于说明问题,采取了各不相同的定义。科斯的在《企业的性质》(1937)中首先提出交易费用这一概念,他指的是市场机制运行的成本,也即发现价格的成本,具体包括谈判费用和签约费用。肯尼思·阿罗(1969)给交易成本下的定义是“经济系统的运行成本”,巴泽尔则认为是“产权换手的成本”。张五常在《企业的契约性质》(1983)中对科斯的交易费用做了极大地拓展,他认为发现价格的成本包括了信息费用,考核费用,谈判费用和签约费用,而且交易成本并不等于发现价格的成本,除此之外,他将代理成本(包括监督成本)也纳入了交易成本范畴。在文章的结尾处,张五常这样写道:“沿着科斯的思路贯穿着这些转变,我强调了发现价格的费用,包括信息费用、考核费用和谈判费用。但这些费用发生变化时,不同的契约就产生了。我并不主张价格决定就是关系到契约或组织形式的所有选择的那种唯一的交易费用。”张先生没有给交易成本下正面的定义,他将更多其他的东西放入到了交易成本这个筐中,而又没有给这个筐合上盖子,以至于后来的经济学家不断地将现实经济中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放入交易成本这个筐中。当然,做得最彻底的还是张先生自己,他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为交易费用这一词条作的注解是:Transaction costs" must be defined to be all the costs which do not exist in a Robinson Crusoe economy."(交易成本应该定义为鲁滨逊·克鲁索经济体中不存在的所有成本。)对于交易费用定义混乱这一现象,有人认为这是一个大问题,如果不解决交易费用定义的统一问题,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将受到极大阻碍,不同领域之间的研究成果无法沟通交流。有人则认为只要能说明问题,交易费用的定义无所谓,如何方便就如何定义。到张五常那里,交易费用的概念泛化了,什么都可以归于交易费用,这是导致经济学文献中交易费用概念被引用的频率极高但没有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交易费用经济学这一名称是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第一章)所创,其内涵是一种新的研究经济问题的范式。它从
一个角度——交易成本——切入,始终以这个视角来解释经济中的一切现象。交易成本经济学将所有经济活动都还原为合同问题,而合同的不同类型和签订与否有赖于是否有利于节省交易成本。威廉姆森的这个思路与张五常的交易成本决定契约安排的思路是非常相似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对经济中合同的考察得出了与新古典经济学极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新古典经济学家一旦碰到非标准形式的组织和非标准形式的合同时,如地区限制,搭配销售,特许经营权,纵向一体化;价格歧视,设置进入障碍等,就统统将之归于垄断,他们把企业只看作一种生产函数。而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这些非标准合同有其合理性,它们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企业变成了一种复杂的与所有权结构相关的治理结构。威廉姆森此文末尾突出强调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的5个基本命题或者说特征:“(1)以交易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2)任何问题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作为合同问题来看待;(3)通过不同的途径,把各种属性不同的交易还原为各不相同的治理结构,就形成了交易成本经济;(4)交易成本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各种制度进行逐个比较,并作出评价;(5)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三个关键概念:有限理性,投机思想,资产专用性。”
交易成本经济学主要贡献在于提供了一种看待经济世界的角度,将所有经济现象看作合同,通过引入人类行为的两个假设(有限理性和投机思想)和影响合同事前事后讨价还价能力的资产专用性这三个关键概念将合同分门别类。而企业就是当这三个因素同时具备时的合同,这样的合同是需要治理的,不能由竞争的市场合同或者计划的完全合同来完成。需要治理的合同有赖于“私下解决”建立制度,因为唯有如此,合同才能自我实施。当研究深入到这一步时,交易费用经济学就与产权理论,代理人理论,激励理论结合在一起,共同来探讨企业的治理结构问题了,其运用的研究方法仍是基于边际分析,且越来越多的运用博弈论方法。
三、社会成本问题
经济学区别于管理学的最大特点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般性的(general)问题,而非特殊的个案;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整个社会,而非企业领导人的角度。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是站在第三者,即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评判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社会的成本收益。庇古的旧福利经济学对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方案是“谁致害,谁赔偿”,乍听上去谁都会同意这一观点,它就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一样天经地义。这样的观点是参杂了庇古先生的价值观了,它有着司法女
神公平正义的精神,所以能引起人们的共鸣。从经济学客观理性的角度深入分析,科斯发现这样的解决方案并不是社会最优的(就效率来说),简单说,是因为没有允许致害人与受害人私下讨价还价解决以增进双方福利的机制。
有必要先说明一下外部性这一概念。我们熟悉的关于外部性的例子有:上游的排污企业与下游的养鱼场,科斯的牛和麦子的例子,飞机场的噪音对与附近居民等等,现实生活中还有其他许许多多存在或多或少外部性的经济活动,可以说真实世界中无处不存在外部性,它的根源也许是人类的聚居,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科斯开篇就指出了这一问题的特殊性《社会成本为问题》(1960):“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关于牛吃麦子的例子,科斯在《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中重新做了更加清楚地阐述。(1)如果牛吃麦子造成的损失小于养牛者的养牛的收益,也小于农夫种麦子的收益。当养牛者对牛吃麦子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即养牛者没有损害的权力,农夫有不受损害的权力时,养牛者将对农夫支付赔偿而继续养牛,农夫接受赔偿继续种麦子,社会总收益为两者收益之和减去损失。当养牛者不负有责任时,农夫为了使养牛者放弃经营活动而愿意支付的价格(最多等于损失的价值)小于养牛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收益与养牛的收益之间的差额,养牛者将不会接受,结果是养牛者继续养牛,农夫继续种地,没有赔偿。两种权利界定下的社会效率是相同的,当然分配结果不同。(2)如果损失大于农夫的收益,小于养牛者的收益。当养牛者负有责任时,养牛者将对农夫做出补偿而继续养牛,农夫由于得到的补偿大于种麦子时的收益,将接受补偿而放弃种麦。从社会总收益的角度看,养牛者农夫同时经营的收益小于只有养牛者经营的收益。当养牛者不负有责任时,显然也将得到上述结果。权利的界定与社会总效率无关。(3)如果损失大于养牛者的收益也小于农夫的收益,但是两者的总收益大于损失。假设养牛者的收益大于农夫的收益。当养牛者负有责任时,养牛者支付给农夫的赔偿将介于农夫的收益和养牛者的收益之间,分配的结果取决于双方的讨价还价,养牛者继续养牛,农夫放弃耕种。当养牛者不负有责任时,显然农夫将选择不耕种。社会最优的结果仍是一样的。
通过这个例子科斯给出了后来所谓 “科斯定理”(之所以加上所谓二字,是因为科斯定
理这一名称和通用表述是斯蒂格勒所创,但科斯自己并不完全认同科斯定理。)的原始表述:“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的转让和重新组合的交易市场。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科斯第一定理的精髓在于强调了两点:1、权利的清晰的初始界定。若养牛者和农夫没有谁负有责任的共同知识,权利的交易是不可能达成的。2、在没有交易费用的前提下,权利如何界定是不重要的。这一命题在不经意间对新古典经济学所信奉的市场机制做了非常好的注解,新古典经济学家没有将新制度经济学视为异端,而仍旧将新制度视为主流概出于此。它暗含着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含义:没有外在力量的强迫,只要赋予双方初始的清晰的权利,微观的理性个体就能够权衡成本收益,通过讨价还价来进行权利的交易,最终的结果是既增进了个人福利,又增进社会福利。
庇古的“谁致害,谁赔偿”和科斯的“权利清晰界定,然后市场交易”,两者均可理解为制度。两种不同的制度对主体的行为产生了不同的激励。在庇古的情况下,受害人得到了赔偿,不会改变它的行为,而致害人承受了赔偿的成本,将会减少致害行为,但可能的情况是致害的社会收益大于受害人放弃当前活动的成本。庇古观点的目的在于彻底消灭致害行为。在科斯的情况下,致害方、受害方都有选择的自由,养牛还是干其他,种地还是干其他,微观行为主体可以基于自身成本收益而作选择,这就是自由市场的真谛啊!只要权利清晰的界定,致害的权利就可以像普通商品一样买卖,最终必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科斯观点的目的在于允许合理的致害。庇古与科斯对待同一问题如此不同的看法源于他们的方法论态度,科斯秉持的是个人主义的方法论,关注微观个体的行为,接受理性人假设,在这个意义上科斯的确是主流的。庇古先生也许是心中的正义感太过强烈了,他心中有一个美好的社会愿景,但达到它的方式太过直接,缺少必要的审视。
以上所有描述都是基于没有交易成本的假设。交易成本为0时,市场是美好的,看不见的手在运作。权利只要清晰界定,而无所谓界定给谁,权利的界定与社会效率无关。当然科斯没有考虑分配问题,在这样完美的世界中,分配问题恐怕只能从权利的初始界定和讨价还价能力中去追寻了。真实世界是存在摩擦力的,科斯第二定理的含义是,交易成本不为0时,权利界定是重要的,它将影响社会的效率。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开创了产权理论并对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另外法律与经济学的结合由此开始,迄今为止法经济学已经成为热门的研究领域并且硕果累累;产权理论也与企业理论相结合,产生了大量分析企业内部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的文献。
四、合同理论和所有权结构
科斯提出企业的性质和规模的问题之后的40年,他的文章无人问津。但到了70年代,对于企业的研究异军突起,这些文献关注的问题主要是,企业的规模,组织企业的成本,企业内部的所有权结构,企业合同的签订等等。
在科斯那里,对于企业为什么取代市场,科斯的回答是市场运行存在成本,并对市场的成本做了简单的分析,后来张五常,巴泽尔等也对市场运行成本做了阐述。但他们对企业运作的成本没有给予太多的考察。而新兴的企业理论(或者叫合同理论,契约理论)更关注与企业运作的成本、企业内部是如何运作的这一问题。
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开创性论文《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与所有权结构》(1976)中,迈克尔·詹森和威廉·梅克林深入研究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的代理成本。产生代理成本根本的原因是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与委托人不一致。委托人关心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代理人关心自身的利益。文章将代理成本定义为(1)委托人的监督指出;(2)代理人的保证支出;(3)剩余损失,并且分析了不同所有制结构下这三类代理成本的变化,基于代理成本推导出了企业规模的扩张曲线。詹森和梅克林采用的方法仍是新古典的,假设所有者-管理者(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关心企业价值和非金钱收益,而非金钱收益的增加将降低企业价值,所有者-管理者需要在两者之间做出权衡。当所有者-管理者拥有100%的股权时,没有委托代理问题,没有代理成本。当所有者-管理者出售部分股权时,所有者-管理者关心的是企业价值乘上他的股权比例,即企业价值中属于他的那部分,以及非金钱收益。必然的结果是他将选择更多的非金钱收益,从而使企业价值产生了一个“剩余损失”。委托人可以采用监督的手段,监督能使代理人降低非金钱收益,提高企业价值,但是需要付出监督成本,所以委托人需要在剩余损失和监督成本之间做权衡。
严格说来,詹森和梅克林的这篇文章不能算作新制度经济学的文献,它通篇用的都是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约束条件下求大的边际分析方法,只是它关注的问题也是新制度经济学关注的问题——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它的贡献是明确
提出并模型化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成本。而后来的发展趋势,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地与博弈论,信息经济学,机制设计理论相结合,产生了很多复杂的模型。
另一派是将企业作为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来研究的合同理论,具有极为复杂的数学模型,最著名的是GHM模型(由格罗斯曼,哈特,穆尔建立的不完全合同理论模型)。他们主要关心的问题是企业的边界在哪儿,它们的理论出发点是资产专用性这个概念,通过这个特殊的角度来考察企业的一体化过程。克莱因等《纵向一体化,可占用性租金与竞争性缔约过程》(1978)认为专用性资产投资如果通过市场交易将产生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简单的说就是,这项资产非常专用,不能用作它途,从而导致该资产具有可占用的准租。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就是在签订契约之后,专用性投资已经投入了之后的欺诈、耍赖。这是市场机制的一项成本,而纵向一体化可以消除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当然纵向一体化并不是解决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的唯一途径,也可以通过长期契约。“契约的市场实施机制运行的方式之一是给潜在的欺诈者提供一种未来的贴水,使它超过从欺诈中获得的潜在收益。”所以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的解决是靠市场契约还是纵向一体化取决于缔约成本(纵向一体化的成本)和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招致的成本之间的相对大小。克莱因等作了这样的论述:“可占用性专用准租越低,交易者依赖契约关系而不是共同所有的可能性越大。反之,由共同或联合所有的一体化的可能性越大,资产所包含的可占用性准租就越高。” 值得一提的是,克莱因等对于企业规模的观点与张五常(1983)的企业规模不可确定的观点不谋而合(张五常后来基本不看前沿文献,应该没有看到过克莱因等的文章),在结尾处,他们写道:“对在一个企业内部进行交易和在市场上进行的交易的初步区分可能太简单了。许多长期契约关系(如特许权活动)往往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我们真正所面临的经济问题是:什么样的契约被用于什么样的活动,而且为什么?”
格罗斯曼和哈特沿着克莱因的思路,专注于资产专用性这一概念,发展出了不完全合同理论的框架。在《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理论》(1986)一文中,格罗斯曼和哈特对企业的定义是:“一个企业是由它们所拥有或它所控制的那些资产构成。”他们强调对资产的权利有特定权利和剩余权力之分,在契约中列明所有特定权利代价高昂,不如让一方享有剩余权利。格罗斯曼和哈特关心的问题是应该让谁享有对资产
的剩余权利从而使企业的绩效最大。在这里一体化与企业资产所有权归于双方中的一人(而不是各自拥有)同义。他们设定的背景是合同有两期,在第一期(即签订契约前)双方进行专用性投资,在第二期(即签订契约后)双方作出生产决策。“所有权通过对事后剩余分配的影响,也会对事前投资决策发生作用。……每一种所有权结构都会对事前的投资产生一种(程度不同的)扭曲(投资过度或投资不足)……我们假定契约双方配置所有权能使事前投资扭曲最小化。一体化是否必要,取决于此。”通过令人眼花缭乱的模型设定和数学推导,最后得到的简单结论可以表述为:“当一个企业的投资决策相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决策特别重要时,一体化是最优的;当双方的投资决策都“相当”重要时,非一体化是可取的。”之后哈特和穆尔的《产权与企业的性质》(1990)顺着这一思路对其进行了深化和扩展。在深化方面,它不再局限于一体化或非一体化的两分法,提出了资产最优配置理论并用它来理解企业的界限。资产最优配置的含义是:“如果一个当事人的行动对他是否能进入资产很敏感;并且他行动对创造剩余是很重要的;或者他对其他当事人来说是一个关键的贸易伙伴而后者的行动既对能否进入资产敏感有对长早剩余是很重要的话:它较有可能拥有这种资产。”在扩展方面,它不再假设两个企业只有两个参与签订契约的当事人,扩至多个当事人,而且可以联盟,加入了企业的工人,并假定对资产的权利演变成对人的权利,即谁是新老板就听谁。GHM模型的数学推导过于复杂,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的,就此打住。
GHM模型非常精致,逻辑也很清晰。因为投资具有专用性,合同的不完全使得产权结构会影响事前的投资,从而影响企业整体的绩效。企业规模的决定因素就在于找到一个怎样的产权结构以使扭曲的事前投资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最小。即确定了最优的产权结构也就确定了企业的边界。GHM的结论是从复杂的数学模型中推导出来的,但直观上看也是浅显易懂的。谁的投资更重要,谁对于交易的达成是不可或缺的,资产就应该归谁。GHM的不足之处我认为是关注的点太小,只是在资产专用性上。这个概念固然重要,但仅仅通过它来解释企业的性质和企业的边界不能令人信服。当然理论的深入必然有不同领域的分化和细化,但是这样的发展趋势很容易使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最后深陷于数学模型中而迷失了原先关心的问题。
五、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理论似乎与NIE的其他理论格格不入,虽然它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成了NIE第一
个获得诺贝尔奖的人。他们之间的区别我认为主要是,NIE的其他理论考察的是既定制度下的绩效,是在一个时点上的制度研究。而制度变迁理论加入了时间维度,以制度之间的比较和旧制度与新制度之间的演变机理为重点研究对象。
诺斯在《制度变迁和经济增长》(1971)中描写了制度变迁的动因:“一个行动集团(个人或集团)能够看到一些新的组织形式(制度安排)将会带来很大的利益,使得因革新组织形式所花费的成本得以补偿。这些新的安排特别有益于实现潜在的规模经济,降低信息成本,分散风险以及把外部效果内部化。”还是基于个人理性的。
诺斯在《庄园制度的兴起和衰落:一个理论模型》(1971)中考察了西欧的古典庄园制,诺斯等认为与东欧北美剥削的奴隶制不同,“西欧的农奴制实质上是以换取保护和正义这类公共物品的契约制”。这种特殊的契约制度在当时欧洲独特的条件下是有效率的,当时的西欧地广人稀,中央政治权威衰弱,各庄园之间分割较远、各自为政。而后来人口的增长使这些条件发生了变化,首先出现“边疆运动”,即人口转移到还未开垦的边远地区。然后土地与劳动力的相对价格发生了重大变化。最后,“人口的增长以创造市场经济、使劳动力收益递减和改变价格水平的压力的方式剧烈地改变了这个世界。庄园制度再也不能对解决这些难题提出有效地方案。所需要的是新的能使个人回报率和社会回报率相等的根本性的制度安排。”诺斯等还创造性地将制度安排分为次级制度安排和基础性制度安排。“各种变化力量首先会对改变契约像是产生压力——即改变次级制度安排。违背、改革或其他绕过现存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的这类变化在不断积累力量,终将会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更基本的或成本更高的修改产生不断增长的压力。”
在《西方世界的兴起》(1973)一书中,诺斯和托马斯驳斥了技术变革是西方经济成长的主要原因的观点,他们认为创新、规模经济、教育、资本积累等并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乃是经济增长本身。真正推动经济增长的原因是好的制度安排,尤其是产权。
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理路是:在既定基础性制度安排下,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力量(包括人口,土地,贸易,习俗)的相对强弱极其变化不断对次级制度安排进行修正,当次级制度安排的修正满足不了这种变化了的局势时,个人和集体就会基于成本收益对基础性制度安排作出巨大变革。其实,这种观点与马克思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有一定的相似性。制度变迁理论与演化经济学(秉承生物学的达尔文
主义)、旧制度经济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其内在钩沉我还没有领悟到,需要继续阅读学习。
结语
新制度经济学(NIE)范围广阔,内容庞杂,非我这一篇短文就能说清楚的。NIE的重要分支公共选择理论,法经济学基本没有涉及,许多重要文献也没有阅读归纳。本文仅是笔者就读过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文献做一梳理归纳,亦加入一些自己的感悟。
研究制度的NIE,以交易成本为基石,交易成本不为0时,权利得界定是重要的,所以制度重要。盛洪在他主编的《现代制度经济学(上)》的前言中这样阐述交易费用与制度变迁理论的逻辑联系:“科斯理论的另一个重要逻辑是,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一种制度安排与另一种制度安排的资源配置效率是不同的。……这个结论被诺思教授更为简洁地概括为,当交易费用为正时,制度是重要的。”当然更多的人是从历史中归纳出制度是重要的。NIE研究的范围小到单个的合同,大到国家的宪政理论,中间有企业和市场的制度,另外还有制度本身的变迁过程。NIE致力于研究制度——绩效的因果关系和传导机制。
世界太复杂了,制度太宽泛了,在广阔的大千世界中,我们都只是在摸着大象的盲人,无数的盲人摸到的大象的一部分拼起来能使我们认识真正的大象吗?理论上来说是可以。或者,研究制度并不是盲人摸象。人类知识的进步更像是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之于牛顿的经典物理,前者囊括了后者,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特例。将人类的知识比作一个圆圈,相对论之于经典物理就是大圆包含了小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将有另一个大圆包含了先前的大圆。在我看来,NIE与新古典的关系就是相对论与经典物理的关系。
参考文献:
1.企业的性质,罗纳德·科斯,1937
2.社会成本问题,罗纳德·科斯,1960
3.庄园制度的兴起和衰落:一个理论模型,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保罗·托马斯,1971
4.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与所有权结构,迈克尔·詹森、威廉·麦克林,1973
5.纵向一体化,可占用性租金与竞争性缔约过程,本杰明·克莱因、罗伯特·克劳福德、阿尔奇安,1978
6.企业的契约性质,张五常,1983
7.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理论,桑福德·格罗斯曼、奥利弗·哈特,1986
8.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罗纳德·科斯,1988
9.产权与企业的性质,奥利弗·哈特、约翰·穆尔,1990
10.新制度经济学,李井奎,网络流传稿,2002
11.《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威廉姆森
12.《西方世界的兴起》,道格拉斯·诺斯、罗伯斯·托马
斯
13.《制度经济学》,柯武刚、史漫飞
14.《现代制度经济学》,盛洪主编
15.《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埃里克·弗鲁博顿,鲁道夫·芮切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