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Mn5 油井套管和油管用管坯用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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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内控标准

ZT/NB 28-2006 37Mn5 油井套管和油管用管坯用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的37Mn5 J55级油井套管和油管用管坯用钢的技术要求、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炼钢37Mn5冶炼质量控制、连铸质量控制、热轧质量控制等。

本标准适用于37Mn5连铸方坯(包括矩形坯)、圆管坯及其制品。

2、引用标准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0066 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GB/T 13304 钢分类

GB/T 3077 合金结构钢

GB/T 226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法

GB/T 1979 结构钢低倍缺陷评级图

GB/T 10561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量的测定标准评级图显微检验法

YB/T 5148 钢的晶粒度测定法

GB/T 224 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法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GB/T 228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32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GB/T 23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T 19748 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3 金属顶锻试验方法

YB/T 154 优质碳素结构钢和合金钢连铸方坯和矩形坯

YB/T 153 优质碳素结构钢和合金结构钢连铸方坯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YB/T 5221 合金结构钢圆管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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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YB/T 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

API(美国石油学会)SPEC 5CT-2001 套管和油管规范

3、技术要求

3.1 化学成分

3.1.1 37Mn5 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合金元素含量应符合GB/T13304对低合金钢的规定。

3.1.1.1 为保证钢材力学性能符合要求,钢中可加入稀有合金(如V、Nb、Ti 等)作为细化晶粒元素。

3.1.1.2 钢中微量元素的加入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否则由供方选择。

3.1.1.3 细化晶粒元素(V、Nb、Ti、Al),钢中应至少含有其中的一种,其种类和含量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否则由供方选择。

3.1.1.4 为改善钢的性能,钢中可加入V或Nb或Ti等细化晶粒元素,其含量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如不作为合金元素加入时,其含量的下限不受限制。

3.1.1.5 当钢中不加入细化晶粒元素时,不进行该元素含量分析,也不予保证。

3.1.1.6 钢中的Cr、Ni、Cu残余元素含量各不大于0.15%,其它有害元素Sn和As应不大于0.010%、Sb应不大于0.004%、Pb应不大于0.0025%,如供方能保证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可不进行检测。

3.1.2 钢材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3.2 气体含量

3.3 冶炼方法

钢应由电炉冶炼或氧气转炉。除非需方有特殊要求,冶炼方式一般由供方选择。

3.4 交货状态

钢一般以热轧状态交货。交货状态应在合同中注明,否则由供方选择。

3.5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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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Mn5管坯钢材供方不作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等物理性能的检测,如需提供物理性能的指标,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否则供方不予保证。

4、连铸坯

4.1 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

4.1.1 连铸坯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整。

4.1.3 根据需方要求,连铸坯可按定尺或非定尺交货,定尺长度允许偏差0~ +40 mm。

4.1.4 连铸坯每米弯曲度不应大于15 mm。

4.1.5 连铸坯不应有明显的扭转。

4.2 浇注

连铸坯连浇时需由同一牌号钢浇注,不同牌号钢不得混浇。

4.3 炉号划分

连铸坯的上下相邻炉号划分方法,以盛钢桶钢水注入中间包时起,中间包注入结晶器的钢水即作为下一炉的开始。

4.4 切头、切尾量

新开浇的连铸坯,头部和尾部应有足够的切除长度,以保证连铸坯没有明显肉眼可见的缩孔。

4.5 低倍

4.5.1 连铸坯的低倍组织缺陷级别按YB/T 153进行评定。

4.5.2 连铸坯横截面热酸浸低倍组织试片上不得有目视可见的气泡、非金属夹杂、皮下裂纹、翻皮和白点缺陷。

4.2.3 连铸坯允许存在的低倍组织缺陷:缩孔不大于2.0级;角部和中间裂纹不大于1.0级;中心裂纹不大于1.0级;一般疏松、中心疏松、中心偏析不大于2.0级。

4.6 表面质量

4.6.1 连铸坯表面不得有目视可见的结疤、夹杂(渣)、翻皮、裂纹、缩孔、重接,深度大于1 mm的发纹,每米长四个面深度大于1 .5mm的气孔的数量不超5个、皱纹、横向振痕,深度大于1 .5mm的划痕、压痕、冷溅、凸块、凹坑。

4.6.2 连铸坯表面如存在上述不允许有或超出允许规定的缺陷必须进行清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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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磨方式清除。清除宽度应不小于深度的7倍,长度应不小于深度的10倍,清理整修后的缺陷部位应圆滑、无棱角。清理整修的深度单面应不大于连铸坯边长的8%,两相对面清理整修的深度之和应不大于连铸坯厚度的12%。

4.7 试验方法

每炉次连铸坯质量控制试验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

4.8 检验规则

4.8.1 检查和验收

连铸坯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需方有权进行复检。

4.8.2 组批规则

连铸坯组批每批由同炉罐号,同一截面尺寸的坯组成。连铸坯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

4.8.3 尺寸测量

4.8.3.1 边长

在连铸坯长度的垂直方向测量,以最大尺寸为边长,测量部分应在煎切变形和缺陷区以外。

4.8.3.2 长度

沿连铸坯侧面中心线量至两端的长度。

4.8.4 复验规则

化学成分复验可在任意流取样,低倍复验增加一流。

4.9 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4.9.1 标志

4.9.1.1 每根连铸坯应在端部或靠近端部的侧面打印或写明牌号、炉号、流号,并在每流钢首块坯的头部、尾节坯的尾部分别打或写上头、尾标志。

4.9.1.2 可在连铸坯的另一端打或写上钢材的数字代号B4,用白色油漆打或写成“+”字形布置的色漆作为识别标色。

4.9.2 质量证明书

4.9.2.1 用于销售的连铸坯应开具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证明书。

4.9.2.2 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101的规定。

4.9.2.3 填写连铸坯的质量证明书必须字迹清楚,证明书中应注明:

a. 供方名称及地址或厂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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