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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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器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实业分公司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以便于有目的的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各装置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三、引用文件
齐鲁石化公司《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四、管理要求
(一)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罐区、液化气站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
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
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三)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他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四)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辅助生产装置,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
原则配备报警器。
(五)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规范》(SH3063—
1999)有关规定。
(六)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4、便于维护和校验。
(七)报警器的检定、校验:
1、报警器的定期检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燃气体报警器
检定规程》(JJG693—90)要求执行,每年不得少于1次。
2、报警器定期核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
要求;报警器定期核验方法由本单位计量部门负责编写,报
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淄博市技术监督局备案。报警器定
期校验人员应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报警器定期核验周期为
每季进行l次。
(八)各有关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定以下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加强制定期检定和校验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九)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
1、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报警器更新计划并备案;组织现有生
产装置新增、更新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
报警器年(季)度检查、技措计划的审核和实施;负责报警
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
(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
围内的其他工作。
2、安环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各种项目中的新增报警器计划并报设
备管理中心审查备案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本单位现有报
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
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会操作使用。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有设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