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说明】公安局调解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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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调解须知

一、公安机关调解范围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

(三)雇凶伤害他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多次实施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以及其他派出所认为不宜调解的不适用调解。

二、调解人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一方。

(二)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侮辱、打击报复。

(三)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四)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调解费用。

三、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自觉遵守调解现场纪律。

3、尊重对方当事人人格,不得谩骂、侮辱对方当事人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

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四、旁听规则

(一)经调解人员允许,方可进入调解现场旁听。

(二)自觉遵守调解现场纪律,不得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侮辱谩骂他人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

(三)未经允许不得发表意见。

(四)不得擅自对调解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调解人员口头警告;警告无效的,由调解人员责令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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