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海关关于加强残次品及边角料申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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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45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凭有关单证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申报时没有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凭海关要求的有关单证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目的)为加强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引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范指引。

规范指引含义)本规范指引是指保税加工企业在进出口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基础性、原则性、合法性行为,包括应具备的行为、应鼓励的行为、应禁止的行为。

该行为贯通企业办理海关手续及强化内部管理的全过程。

合用范围)本规范指引合用于海关对所有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保税加工企业的规范管理,包括: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保税加工企业。

法律原则)保税加工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各项规定;依法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或者特许经营资格,按规定进行海关登记 (备案)和许可;依法经营,合法进出。

规范指引目标)通过对企业行为的具体规范指引,明确海关监管需求。

催促企业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采购、物流、生产、销售监管机制、帐簿单证管理机制、保税仓储机制、核查配合机制及内控提升机制;达到既利于企业进出,又便于海关监管的“双赢”局面。

第二章进出口行为规范指引报关管理)保税加工企业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关企业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企业应催促所属报关员及受托报关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报关企业的行业规范要求开展报关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报关员及其所属企业应对报关员的申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资格)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时,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办理申报手续的报关人员需具有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未取得报关员资格或者未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加工贸易过程中边角料、残次品管理流程

加工贸易过程中边角料、残次品管理流程

加工贸易过程中边角料、残次品管理流程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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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边角料管理规定(3篇)

海关边角料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边角料的管理,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关边角料,是指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因加工、组装、包装、检验、运输等原因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原定用途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

第三条海关边角料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高效;(二)安全、环保、节约;(三)责任明确、监管到位;(四)信息透明、服务便民。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全国海关边角料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各级海关负责本辖区海关边角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边角料的分类与申报第五条海关边角料分为以下几类:(一)废料:因加工、组装、包装等原因产生的不能再用于原定用途的废料;(二)残次品:因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而产生的产品;(三)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非主产品;(四)包装材料:因包装、运输等原因产生的、不能再用于原包装的包装材料。

第六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边角料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七条进口边角料申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边角料清单;(二)进口合同、发票等单证;(三)边角料的加工、组装、包装等过程说明;(四)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材料。

出口边角料申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边角料清单;(二)出口合同、发票等单证;(三)边角料的加工、组装、包装等过程说明;(四)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边角料的监管与处理第八条海关对进出口边角料实施监管,确保边角料不流入非法市场。

第九条海关对边角料监管的内容包括:(一)边角料的申报情况;(二)边角料的种类、数量、价值;(三)边角料的流向和用途;(四)边角料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将边角料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海关对边角料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对于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边角料,鼓励企业进行回收利用;(二)对于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边角料,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对于涉嫌走私、违规交易的边角料,依法进行查处。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10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10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
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署办法[2000]102号2000年2月25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部分海关就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以出顶进的国产料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再利用的边角废料经批准内销时,海关是否验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等单证问题请示总署。

按照现行操作办法,上述边角废料经批准内销时,应按一般贸易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但由于这些边角废料是在国内进行加工过程中产生,而非境外进口,应不属于《废料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发[1994]204号)的管理范畴。

为规范管理,统一海关执法,经研究,对此类内销废料,海关不验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按加工贸易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各海关要在做好此类废料监管工作的同时,注意有关发展动态,坚决制止用境外废物作替代品内销的现象发生。

执行中如发现异常情况,请及时上报总署政策法规司协调解决。

——结束——。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1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海关总署2020年12月11日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活动以及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对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和参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装运前检验第六条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申请由货物境内目的地直属海关,或者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不予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

进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选择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者派出检验人员参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第七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应当于启运前,在其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包括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处理的边角料交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区内销的残次品交易,以及一定时间内与特定对象交易上述物品的资格交易。

第三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运营单位由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

在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交易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组织、平台运行管理以及交易秩序维护等工作,并就上述事项制定具体规范。

第四条财政部门作为平台组建、运作监督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交易中心管理工作。

海关负责加工贸易废料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等监管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危险废料的转移审批、危险废料处置单位的资格确认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备案及交易现场秩序的维护等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工商、商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由海关、环保、监察、公安、财政、发展改革、经信、工商、商务、物价等部门组成,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协调机构办公室为常设办公机构,设在海关,主要负责日常沟通及协调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与平台联网操作,实现数据联网交换、网络在线审批和交易实时监控。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应遵循公开交易、平等竞价、有序竞争的原则,以网络竞价为主要方式,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

第六条为确保交易各方诚信交易、有序竞争,交易中心应设立保证金制度和诚信管理制度。

第二章交易资格认定第七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各方通过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的,应在平台登记注册,取得交易资格。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苏府规字〔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3日苏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提供公益性服务。

平台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设立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协调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海关负责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等监管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公开全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信息;财政部门负责交易平台运营经费保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交易平台的日常运作监管工作。

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双方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是指在我国境内向境外供货商提供生产、加工、组装等服务,并将所定制、组装、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或成品直接或间接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

在加工贸易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剩余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这些产生的材料一般都需要进行管理。

一、加工贸易边角料管理1、定义边角料是指在生产、加工、组装等过程中偶然或规律性产生的不符合规格或尺寸、或者不适合直接用于制品加工的原材料或者产成品的零部件。

2、管理方法由生产车间或加工工厂,按照企业的规定分类保管,根据边角料特性进行合理、创意的加工,减少此类材料浪费。

3、入库标准边角料的入库标准应由企业统一规定,边角料的真实性、数量、质量、类别等入库时都要进行记录。

4、出库审批边角料出库根据企业限定出库审批流程进行处理,出库应有相应的审批材料,避免擅自出库,确保出库的边角料与审批流程一致。

5、报告对于边角料的报告,企业应在规定期内提交边角料信息,便于监管部门与公司掌握边角料存量,做好边角料经济利用和资源管理工作。

6、库存盘点在每月月末,工作人员应该对边角料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库存数据与物品实际数量一致。

二、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管理1、定义剩余料件是指制品生产、加工、组装等过程中剩下的、未使用的原材料或者成品零部件。

2、管理方法剩余料件规范的管理有利于材料的再利用与节约,对公司生产也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加工企业应对剩余料件进行定量统计,规划使用方式。

3、入库标准剩余料件入库时应该由企业规定标准,包括数量及质量,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企业要求对入库的物品进行确实记录。

4、出库审批对于剩余料件的出库应当严格遵循企业制定的审批流程,确保出库的剩余料件合乎规定,避免因突发情况而擅自出库。

5、报告剩余料件报告的规定前后应及时报送,方便公司掌握当前库存情况,以便统筹规划剩余料件的使用。

6、库存盘点应该定期对剩余料件进行库存盘点,实现盘库数据的紧密对接,减少物料损失问题。

残次品与边角料规范处理方法一览表

残次品与边角料规范处理方法一览表

退运出口 边角料残次品 书面申请~外经审批~海关备案~出口报关 向海关书面申请(说明:无法内销或退运的原因) 来料加工:外方放弃货物的声明 免税放弃 货物清单(品名 数量 重量 规格型号 包装方式 瑕疵情况 状态) 价值评估(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证明) 折料清单(若为残次品的,要提供耗料清单) 国家禁止限制进口的固体废料
加工贸易“残次品与边角废料”规范处理方法一览表
说明:加工贸易残次品与边角废料的处理历来都是企业的高风险区域,很多企业不了解海关的管理规 定,分不清楚残次品、边角废料、正常工艺损耗、非正常损耗的区别,有的企业甚至把残次品直接归入 单耗或损耗进行备案申报;有的企业的残次品和边角废料长期属于管理,随便内销、废弃处置有关货 物,等到海关来厂稽查,既不见物也不见帐;很多企业的残次品和边角料,往往数量大、价值高,一旦 造成违规违法,给造成企业极大的风险。所以,企业管理者及相关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正确的操作方 法,规范相关管理,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企业风险,消除企业隐藏的隐患。 序号 方法 项目 边角废料 1 内销补税 半成品 残次品 2 无需审批 折料征税,价值>= RMB10000要《内销批准证》 折料征税,价值>= RMB10000要《内销批准证》 处理方法
4
销毁 销毁的证据
>=1000美元,委托海关认可的机构销毁 自行销毁:自行销毁过程照相或录像 委托销毁:销毁报告 销毁清单 接收单据 协议 处置证明 过程录像 时 限 放弃或销毁后 5个工作日 内必须报关 料 件:0200“料件放弃” ,按 原进口价格 申报
பைடு நூலகம்
半成品:0200“料件放弃”(折料)按 原进口价格 申报 监管方式 5 报关 成 品:0400“成品放弃” ,按 合同备案价格 申报 放弃:注明“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 备注栏 销毁:注明“委托销毁”或“自行处理” 放弃举例:“残次品/放弃” 销毁举例:“半成品/销毁” 残次品:0200“料件放弃”(折料)按 原进口价格 申报 副产品:0200“料件放弃”(折料)按 原进口价格 申报

海关说明 边角料处理方案

海关说明 边角料处理方案

关于边角废料的处理方案
当前世界正处于"环境革命"时代,加工型企业对环保问题的敏感度倍增于前。

深刻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实质是经济问题,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是最主要的污染源头,企业应承担起社会环保责任,尤其应特别关注企业产品本身的环境影响:既包括产品系统的投入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和资源枯竭问题,也包括产品系统输出即产品的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环节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鉴于上述环保问题的重要性,日前经日本董事会研究决议,凡与我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的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格按照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中的条款进行节能减排。

边角废料及其他非成品,按有关协议交还我司。

我司将在处理环节严格控制边角废料流入市场,以免对社会、环境、资源造成危害。

真正做到企业绿色管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XXXX(北京)有限公司与我司签订来料加工合同中所产生的损耗部分都以原材料价格进行补税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我公司承担。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2022年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岗位技能竞赛题库(单选)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2022年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岗位技能竞赛题库(单选)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2022年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岗位技能竞赛题库(单选)1.__________不属于加工贸易货物。

[单选题] *A.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B.加工贸易项下的加工成品C.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D.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正确答案)2.某经营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海关发现该企业尚有超期未报核手册,海关______________。

[单选题] *A.不予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正确答案)B.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后予以办理手册设立手续C.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银行保函后予以办理手册设立手续D.可以在企业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手册设立手续3. 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应受__________限制。

[单选题] *A.企业性质B.贸易方式C.单独进口D.商品用途(正确答案)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从____起开始计算。

[单选题] *A.手册设立之日B.不作价设备进口之日(正确答案)C.合同签订之日D.设备结转进口之日5.在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情况下,进料加工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之间串换的非必要条件是____。

[单选题] *A.同品种、规格B.关税税率为零C.同数量D.同价格(正确答案)6.海关对经营企业因申请加工贸易手册两次以上延期而收取的海关保证金资金属于____。

[单选题] *A.税款类保证金B.风险类保证金(正确答案)C.案件类保证金D.取保候审保证金7.下列关于加工贸易货物管理的表述,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可以返还供货商进行退换B.经营企业可向海关申请来料加工项下的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C.出口产品如属于应征出口关税的,海关应照章征税(正确答案)D.经营企业可以直接使用非保税料件,待手册核销时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8.下列关于加工贸易企业的表述,错误的是: [单选题] *A.经营企业可以是外贸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B.经营企业可以是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C.加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正确答案)D.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均须在海关注册登记9.某加工贸易生产企业申请内销手册项下副产品一批,应计征缓税利息,起征时间应为: [单选题] *A.手册设立之日B.首批料件进口之日(正确答案)C.副产品所对应的料件首次进口之日D.最后一批料件进口之日10.某企业2015年2月1日出口一批运动服,于2016年3月1日退运进境,但该出口成品对应的加工贸易手册已核销结案,下列做法正确的是____。

昆山海关核查科关于规范手册报核资料的通知(201205)

昆山海关核查科关于规范手册报核资料的通知(201205)

昆山海关核查科关于规范手册报核资料的通知各加工贸易企业:为进一步提高加工贸易监管质量,提高报核资料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2012年昆山海关工作部署,我科决定在全体加工贸易企业中推行苏州神州数码捷通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保税加工辅助核销系统,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手册报核申请随附表格:自2012年5月起,企业报核手册时,除提供我科发布最新格式的手册报核申请外,随附表格均需从辅助核销系统中导出,之前使用的表格格式从即日起废止。

需要从辅助核销系统导出的报核资料如下:1、进口保税料件明细表;2、出口保税成品明细表(项号级);3、出口保税成品明细表(料号级);4、出口耗用明细表(项号级);5、出口耗用明细表(料号级);6、出口耗用汇总表;7、核销平衡表。

如企业在手册备案时不存在成品料号归并备案的情况,则无需提供3、5两张表,如存在成品料号归并备案的情况,则需提供以上所有表格。

捷通科技公司联系人:王剑,电话:66081553/66081878。

二、手册报核申请:根据辅助核销系统的设定,以及部分企业的意见建议,我科对手册报核申请的格式进行了部分调整,原手册报核申请格式从即日起废止。

新版手册报核申请详见附件。

三、相关注意事项:根据我科自查情况、上级海关的督察情况以及缉私部门的反馈情况,部分企业的手册报核资料存在以下问题,请各企业关务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务必注意:1、企业报核单耗(报核资料中)与申报单耗(海关系统中)不一致。

此情况较为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单耗申报的严肃性,我科正在重新设计监管流程,以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在过渡期内,企业如报核单耗与申报单耗不一致,需提供相关书面说明,详细解释单耗前后不一致的原因,并针对报核单耗提供详细的资料,由海关关员审核报核单耗的合理性。

单耗资料包括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有关账册和资料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及说明等。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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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

因制定新的归类决定而失效的部分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公布(见附件3)。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有关商品归类决定
2.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商品归类意见转化的商品归类决定
3.2020年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15日——结束——。

加工贸易废料及核销管理政策

加工贸易废料及核销管理政策

原则上每年海关盘点 不强制每年海关盘点
盘亏理由合理--补税 根据盘盈盘亏金额及是否具备
盘亏无合理理由--移交
合理理由等情况予以补税或移 交缉私部门处理
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管理方式
区内核销具体管理
(一)综保区实施卡口监控与电子账册核算核销双重管理机制, 账册统一按照料号级进行管理核销。
(二)综保区企业账册不强制每年进行海关盘点。
擅自外发 外发加工事后3个工作日向海关备案 台账登记
擅自挪用
非用于加工贸易保税出口的料件,如 内部管控 企业研发、测试等领用的料件或成品, 加强日常平衡核算 应按规定及时补税。
二、核销发现的常见问题5---报关错误导致平衡差异
常见错误
具体表现
建议
贸易方式 申报错误
数量申报 错误
一般贸易出口报成保税出口; 保税出口报成一般贸易出口.
加工贸易废料管理及核销管理 政策介绍
I 内容提纲 NFORMATION
一 废料管理政策介绍 处置方式 废料平台
残次品退运
二 核销管理及常见问题
一、废料管理政策
一般是指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 品及受灾保税货物等。 这些货物都是加工贸易货物保税进口后产生的,属于海关监 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三是常态化:按月缴税、定期核算。 做好日常平衡核算、降低盘盈亏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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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多报少出
2.EXW成交方式 3.包装混杂无法清点
一、废料管理政策---残次品处置
南京海关2011年第7号公告
(一)手(账)册设立或变更时,先说明、再备案。 (二)残次品复运出境报关时 原则上属地申报 有纸申报 ——否则不予接单,整改后删单重报 分类包装分开申报——如有异常移交处理 布控查验比例较高:

边角料退运操作要求

边角料退运操作要求

残次品退运和边角料退运货物
为进一步规范残次品退运和边角料退运货物,严密海关监管,现对残次品退运和边角料退运货物申报作如下规范:一、关于边角料退运
海关监管规定中设有“边角料复出”这一出口贸易方式,如加工企业有边角料退运出境的按此贸易方式申报出口。

二、关于残次品退运
鉴于目前残次品退运海关未设专门的监管方式,根据相关规定明确按报验状态通关:(一)以成品、半成品状态存在的残次品,企业要求复出口的,应在加工贸易手(帐)册的出口成品栏中增备该成品或半成品的项号,中文名称后加“残次品”字符,实际通关时按“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方式正常出口;
(二)已还原至原进口料件状态的残次品,企业要求复出口,应按“料件复出”方式监管出口,报关单备注栏注明“残次品”(例:企业进口原材料为电阻、电容,生产成品为线路板,如果在线路板组装中发现电阻或电容有损坏的,企业将该电阻或电容拆卸后扔保持原材料状态的则该电阻、电容退运时可按“料件复出”通关)。

(三)根据规定,“料件退换”必须是未经加工的原材料,残次品不得以“料件退换”方式
报出口。

三、
关于综保区内企业边角料、
残次品出区综保区内企业的边角料、
残次品出区综保区内企业
的边角料、
残次品如需运往境内区外处置的,
企业应报关出区,
由通关部门凭相关文件估价征税。

四、退运复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装箱时要按海关查验便于清点、核实的方式,分类进行包装,不得混装(二)残次品不得作正常加工工序以外的加工(即破坏性处理)。

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的补充
通知
正文:
---------------------------------------------------------------------------------------------------------------------------------------------------- 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加强对
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
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990年7月10日)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海关总署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

在执行中,有关海关提出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经研究决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国内料、件运往境外加工的审批等问题,在上述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

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出料加工业务的健康发展,自发文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此项业务也按该《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等六种联合经营商品也是统一成交的一类出口商品,其出料加工业务亦应向经贸部办理报批手续。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7号)《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经2001年3月8日署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

节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改进工艺和改善管理,生产加工的实际单耗低于海关按规定核定的单耗,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后产生的、仍可继续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剩余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工生产的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

副产品,是指冶炼等特殊行业的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产生一个或一个以上不能复出口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的通知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的通知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2•【文号】署加函[2007]234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的通知(2007年6月12日署加函[2007]234号)上海、南京、杭州、宁波、青岛、西安海关,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省(市)环保局(厅):为贯彻落实全国出口加工区工作会议精神,解决出口加工区存在的边角料等难以出区处理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决定在上海松江、江苏昆山、浙江杭州、浙江宁波、山东烟台、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开展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等原则上应复运出境。

二、对于出口加工区产生的边角料、废品出区内销的具体操作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对区外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的相关规定办理,即海关按照区内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废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内销的边角料、废品不实施检验检疫;属于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区内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填写“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运输方式栏填写“9”(其他),其他栏目按有关规定填写。

三、上述边角料、废品如需出区以处置方式销毁的,或者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销毁的,由产生单位向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转移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申请书;(二)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处置合同;(三)处置单位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四)拟转移的区内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及工艺、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五)进口单位处置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废物处置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的处理方法等的介绍资料;(六)证明处置单位能对区内固体废物进行对环境无害化处置的材料;出区处置的废物是危险废物的,须提供处置单位所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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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海关关于加强边角料及残次品申报管理的通知
辖区内各加工贸易企业: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加工贸易边角料和残次品保税监管业务管理,南京海关出台了2011年7号公告。

近期我关发现个别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公告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影响了我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和残次品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加工贸易残次品、边角料申报
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备案业务时,应向主管海关说明加工出口产品的实际生产工艺及加工出口产品所产生边角料、残次品的货物状态,报告其拟申请采取内销补税、复运出境、放弃或销毁边角料、残次品的处理方式,经海关审核同意后,企业按照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的处理手续。

二、加工贸易残次品备案
加工贸易残次品复运出境,企业应事先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业务,即在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中备案或新增残次品复运出境货物项号,并在备案商品品名后注明“残次品”。

在填制出口报关单时,企业须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残次品”。

三、复运出境属地申报管理
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业务,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海关采取属地申报、转关运输的方式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实施管理。

企业在报关时,应具体列明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重量。

残次品单耗不同的,其货物应分开申报、分开包装,否则,海关不予批准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手续。

四、监管方式的申报要求
企业在申报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时,应按照实际出口报验状态申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

(一)加工贸易残次品复运出境监管方式
1.进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

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对口”(代码0615)或“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

2. 来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

加工贸易来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来料加工”(代码0214)。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复运出境监管方式。

加工贸易边角料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

特此通知
昆山海关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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