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探放水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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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xx公司xx

井下探放水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探放水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煤矿井下探放水工作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进行水害防治、治理与整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手段,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煤矿井下探放水工作。

第二条矿在每年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根据当年矿井生产地区、接替采区矿井水文地质及水害威胁情况编制年度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程计划。探放水工程所需的设备、资金纳入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

第三条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矿每月安排生产计划的同时,安排当月的探放水工程计划和超前钻探计划;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在对生产经营进行调度的同时,对煤矿井下探放水工程及探放水工作等情况进行调度。井下探放水应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四条探放水工作应当建立月报、年报制度,每月月底(28-31日)、每年年底(12月下旬)应将当月、当年的探放水工程完成情况报xx集团地测部。

第五条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井下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或封闭不良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时;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出)水的地区。探水前,确定积水线、探水线(探水警戒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十)采掘工作面进行探水前,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臵和超前距,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

探放水设计由矿地测防治水机构提出,经矿总工程师审

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第六条矿对探放水对象要进行逐一排查,填写“探放水对象调查表”“采掘井巷及采空区积水范围调查表”,并将相关内容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确定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

第七条巷道掘进到达探水位臵前7日,由矿地测部门发放探放水通知单,施工单位在接到探放水通知单后必须做好探放水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探放水工程设计

第八条探放水工程设计由矿地测防治水机构编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共同审查批准后交施工单位实施;积水量或放水量大于5000m3或探放水工程难度较大且安全没有把握的探放水设计,报xx集团地测部审批。

第九条探放水设计内容要求具备文字说明和附图

(一)探放水工程设计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探放水巷道(工作面)及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积水范围、积水量、确切的水头高度(水压)、正常涌水量(并说明确定这些参数的依据及可靠程度评价),老空与上、下采空区、相邻积水区、地表河流、建筑物及断层构造的关系,积水区与其它含水层的水力联系程度等;

2.探水巷道的开拓方向、施工次序、规格和支护形式;

3.探水钻孔组数、孔数、方向、角度、深度和施工技术要求及采用的超前距与帮距;

4.探放水结束或老空水放净或允许掘进的标准;

5.探放水施工与掘进工作的关系;

6.探放水地区或受水威胁地区的通讯联络方式及避水灾路线的确定及标识;

7.通风措施、有害气体及瓦斯安全检查制度;

8.防排水设施如水闸门、水闸墙等的设计以及水仓、水泵、管路和水沟等排水系统的能力与运转情况;

9.隐患联系汇报及处臵情况。

(二)附图要求

附图必须有钻场(孔)平面布臵图、剖面图以及单孔设计图,积水量、积水线、探水警戒线、探水钻孔位臵、钻孔方位、角度、深度等主要内容必须在设计图上精确标注,已回采的老空区,机、风巷开掘有水窝和矸石硐等临时性工程的,在探放水设计平面图上标注准确。

第十条布臵探放水钻孔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及钻孔水时,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臵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l.5m ;

(二)探放断层水、构造断裂水和底板岩溶水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臵。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 个;

(三)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四)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米掘一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第十一条根据探放对象不同,采取不同的探放水方法(一)探放老窑水或老空水

(1)山城煤矿:位于我矿井田范围内,开采xx残留煤柱。于2007年3月停产关闭,并对其井筒回填、平整。

通过对山城煤矿下部的巷道及采空区调查无老空积水。确认对我矿无水害威胁。

(2)石林煤矿:该矿与我矿通过《1979年豫革煤字540号》批复石林矿与xx划定矿界。

该矿于1982年5月16日误接断层导致淹井,至今未能恢复生产。老空积水量612966m3,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经防水煤柱计算,并经xx公司《xx科便(2006,30号)》文件批复F41断层防水煤柱。xx严禁对F41断层防水煤柱进行采掘活动。

(二)探放本矿老空水

(1)由最低点探放老空水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区边界及其最低点的具体位臵和积水外缘标高,积水边界距探水线的距离,必须保证每米煤柱抵挡老空水头压力不超过lm水柱,并且煤柱总厚不小于20m。积水边界外推60m作为警戒线,工作面进入警戒线后,必须超前探水;到达积水线后,进行打钻放水,在确认积水已被放完后才允许继续掘进。

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示意图

探水线、警戒线的确定可参考表4的经验值并结合本矿实际采掘资料确定。

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距,要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来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米。

(2)老空积水量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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