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就竞争者之间的合作适用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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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就竞争者之间的合作适用新规定【出处】中国竞争法网

【摘要】欧盟委员会针对竞争者之间的横向合作协议己经开始适用新的欧盟竞争法规定。该规定在保留现有横向协议整体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新增了关于信息交换协议以及设立行业标准协议的指南,同时也扩大了研发合作协议集体豁免的适用范围。欧盟委员会就同行业竞争者之间的合作协议开始适用新的欧盟竞争法规定(“新规定”)。新规定几乎适用于所有行业,对任何与竞争对手进行合作(包括以提高效率为目的而设立的合营企业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安排)

的经营者均具有重要的意义。该领域的核心立法——两个集体豁免规则,己于2010年12月31日失效。新的集体豁免规则对满足之前集体豁免规则的协议规定了两年的过渡期。新的集体豁免规则将与新规定一起于2011年年初生效实施。横向合作协议相关规定的修改历经了两年多的讨论,并于2010年夏天就修订稿广泛的征求了公众的意见。欧盟委员会大约收到120份意见,其中多为正面回复。迄今为止,标准化协议一节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也是修订稿争议的焦点所在(将在下文中详细讨论)。欧盟委员会竞争事务委员Joaquin Almunia在宣布新规定的同时强调:新规定对欧盟公司间提高竞争和创新的竞争者合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他同时还表明欧盟委员会试图达到平衡:“新规定以及新的集体豁免规则将为经营者在全球化市场中进行合作提供必要的空间,但同时又必须尽可能将合作协议对产业和消费者产生危害的风险最小化。”

【关键词】欧盟;竞争者之间合作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目前的法律框架包含了两个集体豁免规则及配套指南。虽然该等规定并不能为较为复杂的商业安排提供足够的指导,但这些文本的重要性在于它们为竞争者之间较为简单的合作协议提供了安全港的规定,并建立了一套普遍适用的分析框架。

第一个规则为一系列的研发协议排除了《欧盟运行条约》第101 (1)条

(原《欧共体条约》第81条)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的适用。该规则的适用要求协

议满足特定的条件,如市场份额,以及不包含“核心”限制条款。第二个规则

为特定的专业化和联合生产协议提供了安全港规定。

配套指南为欧盟委员会判断竞争者之间的各种合作协议是否不适用集体豁免规则从而违反第101 (1)条,又是否能获得第101 (3)条项下的豁免,建立了分析的框架。目前,合作的种类包括:研发协议、生产和专业化协议、联合购买协议以及商品化、标准化和环境协议。

欧盟委员会在基本保留现有框架的基础上,对集体豁免和配套指南进行了修改,同时对某些领域亦作出修改并额外引入受到广泛欢迎的新指南。下文将详细讨论新规定作出的重要修改之处。

对配套指南的修改

新规定较之前的规定而言,在篇幅上有显著的增加,从之前的198段增至335段。这主要是由于新规定增加了对信息交换的规定,且对标准设定相关内容进行了扩展(将在下文中详述)。新规定较之前的规定而言,更为明确的规定了较多的经济分析,并且在每段结束之处增加了大量的示例。新规定强调,

由于单个案子的基本事实均不相同,因此配套指南不应只被机械的作为“清单

使用”。

信息交换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交换敏感商业信息是欧盟委员会关注的重点,过去也曾受过巨额罚款。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最近判决T-Mobile信息交换的行为构成对第101条的“客观”违反(即违反的构成不以竞争执法机构或原告证明行为对竞争造成任何实际的负面影响为前提),但法院同时认为竞争对手间的信息交换也可能促进竞争。

新规定中包含了整整一个新章节对信息交换进行规定,同时其他章节(例如,就联合生产和采购行为而作出的规定)也对相关协议中的信息交换作出了规定。欧盟委员会表明,若该等信息交换行为导致竞争行为的协同或对其他竞争者或第三方造成市场封闭的效果,则认为其对竞争造成了限制性影响。竞争对手间特定种类的信息交换,尤其是交换各自未来的价格和产量信息,将“客观”违反第101条。原则上,交换此类信息是被禁止的。

认定交换其他种类信息(如过去的价格和产量、生产成本、产能、客户信息)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应建立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之上。该等分析应依据市场(包括集中程度、透明度、稳定性和复杂性等相关因素)的特点,以及市场占有率以及交换信息的种类(如商业敏感度、公众可知性、综合水平、交换频率)。此外,若信息交换增强了市场竞争或显著增加了效率(例如,制定性能标准、获得更高的生产效率或更好的消费指南),则信息交换可能因具有正当理由而被认定为合法。

行业标准制定

多数行业依赖丁•标准化协议以限定产品或生产流程、服务或工艺的技术或质量要求。此方法在一系列行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特别是信息和通讯技术

部门。在更为广阔的行业范围内,欧盟委员会就此问题及行业标准条款及协议提出了大量的新指南。同时,欧盟委员会将之前关于环境协议的独立篇章归纳到此章内容中。

虽然标准化常常带来很多好处,但其同时也具有限制价格竞争和限制生产、市场、技术革新的潜在效果。某些协议,如限制第三方将产品投入市场或采用标准,或排除竞争者的协议,通常是被禁止的。同时,那些利用知识产权联合固定价格或达成影响消费者价格的标准条款的协议,也是被禁止的。对其他种类协议的分析将以其可能对市场造成的影响为依据;新指南针对各种类型的限制作出了规定。

尤为重要的是,新指南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协议规定了非规范性的安全港条款。欧盟委员会强调,不同模式的标准设定的存在对市场来说具有积极意义,因此,除新规定中进行明确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外,标准设定组织仍保有运用其他不同规则和程序设定标准的权利。尽管对于标准化协议,不强制要求其符合上述规定,但若其符合了新规定的要求,则协议双方将确保协议不会引发竞争风险。

安全港要求包括:设定标准程序的参与不具有限制性,设定程序对所有感兴趣的经营者是透明的,标准并不具有强制性,标准向任何第三方“公正、合理且无歧视”的开放。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时,还必须同时符合“明确且平衡的知识产权原则”,即参与方提前承诺在“公正、合理且无歧视”的条件下对必要的知识产权进行许可,且善意的披露知识产权的内容以便于该行业在设定标准时对技术进行明智的选杼。新指南引入了“公正、合理且无歧视”的条件, 旨在避免专利“阻抑”以及过度收取知识产权提成费。对丁•那些倚赖丁•受到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的行业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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