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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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健全质量安全保障制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国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和国进出口商品检疫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他食品、化妆品安全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本企业食品、化妆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化妆品的安全日常工作。质量安全管理员由本单位销售人员组成。
第二条单位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经营食品、化妆品的相关证件,食品和化妆品的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条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和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标准。
第四条禁止销售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的化妆品;禁止销售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第五条建立健全的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
第六条单位在采购、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实施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做好贮藏和供应等销售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不受污染。
第八条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落实设备、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洁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按规定做好留样工作。健全追溯制度,确保质量安全。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第二条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
康检查,员工患病及时建档,并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食品、化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和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化妆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和化妆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和化妆品合格证明和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化妆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和化妆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化妆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和化妆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及过期的化妆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化妆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和化妆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和化妆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化妆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和化妆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化妆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化妆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化妆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化妆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和化妆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和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质量监督员负责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化妆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化妆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产品。
第四条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产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食品、化妆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化妆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产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和化妆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