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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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编内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章工作纪律与职责第四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质量。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加强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单位的和谐稳定。

第三章考勤与请假第八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九条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请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各类请假需按照国家及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三条单位对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四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职或解聘等处理。

第十六条奖励与惩罚的具体措施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保密与档案管理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二十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的档案包括个人简历、工作总结、考核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有权查阅自己的档案,并有权对档案内容提出异议。

事业编单位规章制度范本

事业编单位规章制度范本

事业编单位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管理,维护事业单位正常运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编人员,包括科研、教学、行政和后勤等各个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工作纪律、职务责任、薪酬福利、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经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通过,由负责人签署,并向全体员工公布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本单位实行领导负责制,负责人主持全院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各项事务。

第六条本单位设立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办事制度、工作任务,组织部门内部工作。

第七条本单位各部门间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本单位工作目标。

第八条本单位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并据此确定奖惩措施。

第九条本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条本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本单位要重视对员工的安全保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本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种制度与规定,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三条本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四条本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本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不得拖延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调整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本单位要保持工作场所整洁,保护单位公共财物,不得私自占有。

第十七条本单位要保守单位机密,不得泄露单位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本单位要尊重同事,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有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本单位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偷懒瞎忙。

第二十条本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考勤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勤记录。

第四章职务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要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做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对领导履行职责不力的进行追责。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和规模,科学设置编制,确保编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精简高效:精简机构,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三)动态调整:根据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和编制使用情况,适时调整编制。

(四)公开透明:编制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编制管理职责第四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职责:(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包括编制核增、核减、调整等工作。

(二)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编制的日常管理,包括编制申报、审批、使用等工作。

(三)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编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编制设置与调整第五条事业单位编制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事业单位职能、任务和规模,科学合理设置编制。

(二)编制设置应当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编制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按需设岗”的原则。

第六条事业单位编制调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和编制使用情况,适时调整编制。

(二)编制调整应当遵循“动态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原则。

(三)编制调整应当经过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编制使用与监督第七条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编制使用应当遵循“按需设岗、按岗定人、按人定编”的原则。

(二)编制使用应当严格执行编制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增设编制。

(三)编制使用应当确保编制经费合理使用。

第八条事业单位编制监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三)社会各界和群众有权对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解读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解读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解读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是指对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编制是事业单位人员设置和使用的总称,合理的编制管理可以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绩效。

本文将对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进行解读,包括背景介绍、组织架构、编制设置与流程、绩效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一、背景介绍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编制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对于提高机构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织架构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编制管理部门、编制管理委员会和编制管理岗位。

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编制管理工作,包括编制的设置与调整、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等;编制管理委员会是编制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编制管理政策和规定;编制管理岗位是编制管理的执行层面,负责具体的编制操作和管理。

三、编制设置与流程事业单位编制设置与流程是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编制设置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和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编制计划。

在编制设置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类工作岗位的需求,平衡编制的数量和质量。

编制流程是指编制的审批和调整流程,包括编制计划的编制、编制需求的申报、编制计划的审批和编制调整的审批等环节。

四、绩效评估为了提高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益,绩效评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绩效评估是指对事业单位编制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以评估编制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后续的编制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指标可以包括编制使用率、工作效率、员工满意度等,以全面评估编制管理的情况。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绩效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合理的编制设置与流程、科学的绩效评估,可以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能。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一、前言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组织结构和编制管理对于工作效率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科学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于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公共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基本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超越职权行使权力。

(二)公平性原则: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准确、公正地反映工作任务的轻重缓急,对于数量、层次等方面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合理公正。

(三)灵活性原则:事业单位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工作需要不断调整机构编制,确保适应性和创新性。

(四)效益性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为导向,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工作效益。

三、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一)机构编制总则:明确编制设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包括编制数量、构成、设置层次和序列、编制职务等。

(二)机构编制程序:规定机构编制的申报、核定、调整、注销等程序和相关材料的准备和报批程序。

(三)职务设置管理:明确各级职务设置的原则和要求,确保职务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合理分配职责和权力。

(四)机构调整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机构调整和合并,确保机构编制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五)编制职务管理:明确各级编制职务的条件和要求,制定编制职务任免和晋升的程序和标准,确保选拔上岗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六)编制数量管理:依据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合理掌握编制数量的总量和分配,确保编制分配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七)编制建设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发展方向,根据相应的规划和预算,进行编制建设和人员招聘的管理和指导。

(八)编制使用管理:对编制的分配、调动、使用、职责进行管理,确保编制的有效利用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编制配备管理:对编制职务进行配备,确保编制的合理使用和岗位职责的顺利履行。

(十)编制考核管理:对编制职务进行日常工作和绩效考核,评价编制的使用效益和工作质量。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一、概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工作,提高人员编制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编制管理的原则1. 公开公平原则: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任用人员应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2. 适应需要原则:编制规模应根据事业单位的任务和职能需要进行合理配置,确保编制数量和质量的适度。

3. 现行标准原则:编制数量和分配应按照国家现行编制管理标准执行,确保编制结构的合理性和编制的稳定性。

4. 绩效导向原则:事业单位应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编制的配置和使用。

三、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1. 编制规划:事业单位应制定编制规划,明确编制数量和结构,并根据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2. 编制配备: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制计划,通过公开招聘、内部竞聘等方式进行人员配备,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 编制审核:事业单位应设立编制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事业单位编制情况,确保编制配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编制流动:事业单位内部编制的流动应根据实际需要和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调整,促进人事资源的合理配置。

5. 编制考核:事业单位应建立编制考核制度,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编制管理的实施步骤1. 编制调研:事业单位应进行编制调研,了解各部门的实际需求和人员编制的现状。

2. 制定编制管理方案:根据编制调研结果,制定针对性的编制管理方案,明确编制数量和分配原则。

3. 审核编制计划:编制管理机构应对编制计划进行审核,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4. 编制配备和调整:按照编制计划,进行编制的配备和调整工作,确保编制的合理配置。

5. 定期评估和考核: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编制使用情况的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五、编制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设立监督机构,对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一、引言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优化机构设置,提高单位工作效率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理性原则:机构编制设置应合理,具备必要性、经济性和公平性。

同时,应统筹考虑人员数量和单位职能,确保编制人员适应单位的工作需要。

2. 统一性原则:机构编制管理应统一、规范,确保各个事业单位之间的编制设置具有可比性。

特殊情况下的编制管理需要经过合理的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3. 引导性原则:机构编制管理应以推动单位职能转变和提高工作效率为导向,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三、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要求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编管理:各级事业单位应按照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编制数量,并在编制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和备案。

对于超编的情况,应及时调整。

2. 配备管理: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制设置情况,合理配置人员,并确保编制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符合单位工作需要。

3. 机构调整:事业单位在变革和发展中,若需要进行机构调整,应经过合理的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同时,应注重单位职能转变和工作效率提升。

4. 编制信息管理: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制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编制数据,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编制审批:事业单位的编制审批程序应严格执行,确保公平公正。

审批过程应规范化,审批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

四、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步骤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步骤如下:1. 编制计划制定:各级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编制计划,明确编制数量和配置要求。

2. 组织编制调整:根据编制计划,事业单位应组织编制调整工作,包括人员的转岗、合并、撤岗等。

3. 编制调查核实:事业单位应对编制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编制使用情况和配备情况。

工作中事业编人员管理制度

工作中事业编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国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工作职责1. 事业编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 事业编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 事业编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树立良好的团队精神。

4. 事业编人员应自觉接受单位领导和同事的监督,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错误。

四、工作纪律1. 事业编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事业编人员应遵守单位工作制度,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3. 事业编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不得随意摆放私人物品。

4. 事业编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单位秘密。

5. 事业编人员应尊重同事,团结协作,不得搞小团体、拉帮结派。

五、考核与奖惩1. 事业编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2. 平时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

3.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

4. 对考核优秀的事业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事业编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

六、请假与休假1. 事业编人员因事请假,需提前向单位领导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

2. 事业编人员因病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

3. 事业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休假待遇。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篇一: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意见》(宁党办发?2007?4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政府令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办字?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县委各部委,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1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是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县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三个一”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和“五不准”等规定。

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实现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第六条职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职责配置。

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和工作实际赋予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管理权限等。

事业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编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事业编制管理,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工作,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与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事业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直接由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事业编制管理是指事业单位对其人员编制数量计划、分配、调整、使用、监督和检查等管理活动的统称。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定、调整人员编制,依法选配编制内人员,进行编制监督和使用。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实行精简、高效的编制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编制管理,落实人事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队伍。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事业编制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与事业发展需要。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目标,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事业编制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合理使用编制,服务事业机构的目标和任务,优化编制结构,提高编制使用效率。

第二章事业编制的设定和调整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需要设定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人员编制。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关系,并保证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实施细则,确定事业编制的设置和调整程序。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适时地对人员编制进行动态调整,并按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人员编制需要进行测算,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设置。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对人员编制动态调整应当实行预算审批、备案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制度,确保用人的合规性、公开性和公平性。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人才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人才交流和外事管理工作,为事业单位发展增添新的力量。

事业单位改革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改革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改革编制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事业单位在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些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制度存在着不合理和落后的问题,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也限制了事业单位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有必要对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二、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1.编制管理制度现状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制度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管理和使用编制资源,对其内部实行科学的编制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以保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并有效地发挥事业单位的组织效能。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编制管理制度不够科学和规范,没有很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2)缺乏合理的编制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导致工作人员的编制使用不合理;3)缺乏有效的编制管理手段,使得事业单位的编制资源难以得到合理的配置和利用,从而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资金的浪费。

2.存在的问题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制度存在着上述的问题,这就使得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从而导致了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甚至可能影响了事业单位的发展。

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对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三、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1.经济发展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事业单位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我国的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制度不够科学和合理,导致了事业单位的资源配置不合理,工作效率低。

这不仅影响了事业单位的发展,也可能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

因此,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2.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我国的事业单位存在着一些管理问题,而这些问题的产生部分原因就是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制度不够科学和规范。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是指在事业单位内部,为了规范编制管理,促进人员配置合理、职能齐全、工作高效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管理制度包括编制数量、编制结构、编制分配、编制调整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科学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编制数量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制数量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职能需要和工作任务的要求,在一定经费限额内招聘人员的上限。

编制数量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的规模、功能和经费预算等多方面因素。

其中,规模主要反映事业单位的人员需求,功能主要反映事业单位的职能需求,经费预算主要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力状况。

在确定编制数量时,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同时,应根据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和职能调整情况,定期进行编制数量的评估和调整,确保编制数量与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二、编制结构的优化编制结构是指事业单位内各类人员的配置比例和结构分布情况。

优化编制结构可以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转效率和工作质量,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优化编制结构时,要注重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需求和工作特点,合理划分各类编制,确保不同职能岗位的人员配备数量与质量。

同时,要兼顾事业单位内部各个岗位的薪酬差别和职称晋升的机会,激励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绩效。

三、编制的分配和调拨编制的分配和调拨是指将已确定的编制分配给相应的单位或岗位,并在需要时进行调整。

分配和调拨编制需要考虑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工作任务,以及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个人意愿等因素。

在编制分配和调拨过程中,需要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确保人员的公平竞争机会,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人员的意愿和专业特长,使其能够发挥最大的工作潜力。

四、编制调整的程序和标准编制调整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工作变化情况,对编制数量和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

编制调整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调整的公平、合理和可行。

事业编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事业编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和激励;3. 实施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4. 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本事业单位设立以下机构:1. 办公室:负责单位综合协调、行政事务、文书处理、档案管理等工作;2. 人事部:负责单位人事管理、培训、考核、薪酬等工作;3. 财务部:负责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编制、资金管理等工作;4. 业务部:负责单位业务发展、项目管理、技术支持等工作;5. 质量管理部:负责单位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内部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进行;2. 人事部:负责单位人事管理,制定和实施人事政策,保障员工权益;3. 财务部:负责单位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 业务部:负责单位业务发展,制定和实施业务计划,拓展业务领域;5. 质量管理部:负责单位质量管理,确保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上下班制度1. 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30(夏季);2. 下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冬季);3. 员工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七条请假制度1. 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2.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年假、产假等,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3. 请假期间,员工应主动与部门负责人保持联系,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第八条工作考核制度1. 本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和月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薪酬、晋升、奖惩的依据;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3. 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员工,并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在编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在编人员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在编人员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在编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退休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在编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七条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招聘岗位、条件、程序等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拟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包括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身体状况等方面。

第十条招聘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十三条任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综合评价在编人员在任期内的工作表现。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在编人员晋升、调任、奖惩、培训等方面的依据。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在编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鼓励在编人员参加各类进修、职称评定等活动。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为在编人员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

第六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薪酬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保障在编人员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第七章休假与请假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休假待遇。

第二十二条在编人员因工作需要或者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事业编人员总量管理制度

事业编人员总量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总量控制,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激发事业单位活力;2. 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管理,实现编制与人员动态平衡;3. 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制度内容1. 人员总量控制(1)事业单位人员总量控制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

(2)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合理确定招聘计划,确保招聘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2. 人员结构优化(1)事业单位应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人员结构合理。

(2)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素质。

3. 招聘与流动(1)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聘程序,确保招聘过程的透明度。

(3)事业单位应加强人员流动管理,合理调整人员结构。

4. 编制与岗位管理(1)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编制总额和岗位设置,合理配置人员。

(2)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制与岗位管理制度,明确编制与岗位的调整、使用和撤销程序。

5. 激励与约束(1)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激发人员工作积极性。

(2)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约束,确保人员规范履职。

四、实施与监督1. 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人员总量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 事业单位应定期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人员总量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五、附则1. 本制度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制度

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事业编制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任用事业编制人员。

(三)竞争激励机制原则: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激发事业编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章人员选拔与任用第四条事业编制人员的选拔与任用,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

第五条事业编制人员的选拔程序:(一)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岗位、数量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广泛吸纳优秀人才。

(三)组织笔试、面试、考察等环节,选拔合适人才。

(四)公示拟任用人选,接受群众监督。

(五)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事业编制人员的任用,应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实绩,实行竞争上岗、轮岗交流、职务晋升等制度。

第三章人员培训与发展第七条事业编制人员的培训,应坚持需求导向、分类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事业编制人员的培训内容:(一)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公共课程。

(二)业务技能、岗位知识等专业技能课程。

(三)心理健康、团队协作等综合素质课程。

第九条事业编制人员的职业发展,应注重人才培养、选拔任用、职务晋升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人员考核与奖惩第十条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十一条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内容:(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二)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

第十二条事业编制人员的奖惩,应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五章人员待遇与保障第十三条事业编制人员的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事业编制人员的保障,应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休假制度等。

事业编管理制度大全

事业编管理制度大全

事业编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编制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编制管理制度,做好编制工作,建立健全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章编制管理机构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编制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的组织、监督和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编制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全面地开展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编制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报告编制情况,及时解决编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编制规划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编制规划,明确编制需求和布局。

第八条编制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部门间协作、资源配置和人力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各个部门的编制数量和架构。

第九条编制规划应当充分融入事业单位的发展战略和目标,确保编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编制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编制管理制度,规范编制的流程和程序。

第十一条编制管理应当注重激励机制,鼓励员工提高工作业绩,增强单位的竞争力。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对编制进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编制数量和结构。

第五章编制变动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编制的变动应当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编制变动包括增加、减少、调整等情况,必须经过编制管理机构审批后才能实施。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制变动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变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章编制考核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编制考核制度,对编制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第十七条编制考核应当主要以实际工作效果为依据,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编制管理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第七章编制调整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编制的调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得擅自增减调整。

事业单位空编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空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提高编制使用效率,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内部所有空编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原则:在确保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合理使用空编。

(二)公开透明原则:空编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三)动态调整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和编制使用情况,动态调整空编。

第二章空编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空编,是指事业单位根据编制管理权限,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尚未安排人员使用的编制。

第五条以下情形不属于空编:(一)因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出现的空编;(二)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空缺的编制;(三)因政策调整等原因,核减的编制。

第三章空编使用与调整第六条空编使用:(一)事业单位在编制总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提出空编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实施;(二)空编使用计划应明确空编数量、使用时间、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员条件等;(三)空编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编制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七条空编调整:(一)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向编制管理部门提出空编调整申请;(二)编制管理部门在收到调整申请后,对空编调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调整条件的,予以批准;(三)空编调整后,事业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空编使用计划,合理使用空编。

第四章空编信息公开与监督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将空编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空编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定期对空编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擅自调整空编的;(二)不按照规定使用空编的;(三)不按照规定公开空编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空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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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市、县(市、区)、乡镇各级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同级或上级财政投资兴办的,从事各项社会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符合市、县(市、区)、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第四条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实现经费部分或者全部自理,逐步推向社会化,减轻财政负担。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机关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统一宏观控制和监督管理,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
(二)事业单位机构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以及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
(三)事业单位机构职责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规模效益、发挥综合功能。

现有事业单位机构能够承担新增工作任务的,不再新设机构;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不再新设财政投资兴办的机构。

凡工作任务长期不足、工作任务转移或者业务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机构,应当精简、合并或者撤销。

第八条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二)有具体的主管部门和明确的职责;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以及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事业单位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机构的名称由三部分组成:机构的地域位置或者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的中心词。

“中心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社、团、队、园、中心等。

第十一条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明确其隶属关系。

属于主管部门设立的,明确由主
管部门管理;属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设立或者双重领导的,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管理范围;属于委托管理的,明确委托管理关系和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设置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应当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

非业务性机构应当综合设置,不得超过内部机构的30%。

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规格原则规定如下:
(一)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按照科级确定;
(二)按照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按照股级确定。

第十三条合并、分设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机构,应当在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一)合并、分设或者撤销机构的依据;
(二)原机构职责的转移、消失情况;
(三)原事业单位编制员额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一)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
(二)原定工作任务结束的;
(三)因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四)国家和盛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下列单位不得批准新设为事业单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
(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三)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
(四)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五)国家和盛市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业单位编制员额的核定或者调整;
(二)事业单位编制结构比例及经费形式的核定或者调整;
(三)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

第十七条市对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宏观管理,总量控制。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测算出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控制数,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不得突破事业单位编制年度控制数审批事业单位编制。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定编标准的低限核定或者调整。

国家和省没有定编标准的,应当按照实际工作任务和必设工作岗位核定或者调整。

第十九条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结构比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员额总数的75%;
(二)管理人员编制不得高于编制员额总数的15%;
(三)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得高于编制员额总数的10%。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编制经费形式分为全额拨款、定额补助(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

核定或者调整事业编制,应当确定其经费形式。

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不得改为定额补助或者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定额补助事业编制不得改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员额在20名以下的,核定1至2职;
(二)编制员额在21名至50名的,核定2至3职;
(三)编制员额在51名以上的,核定3至4职;
(四)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编制员额平均在10名以下的,核定1职;
(五)国家和省对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合并、分设的事业单位机构,应当重新核定事业编制;经批准撤销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机构,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应当核销。

第二十三条申请设立、变更事业单位机构管理事项和事业编制管理事项,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代管部门向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申请;没有代管部门的,可以直接向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市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和事业编制管理事项,由主管部门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凡副处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立,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和事业编制管理事项,由主管部门送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凡副科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立,经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事项的,应当及时行文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应当以法定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为依据,编制年度增人计划、工资总额计划和进行人员经费预算。

6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直接予以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机构;
(二)擅自变更事业单位机构名称、主管部门、规格及其内设机构;
(三)擅自变更事业单位机构职责;
(四)擅自增加事业编制员额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
(五)擅自挤占、挪用事业编制员额;
(六)擅自调整事业编制结构比例及经费形式;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分。

7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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