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监管制度1、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基层组织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管。

2、司法所针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矫正联络员由签订监护协议的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对象原工作单位人员担任)组成。

有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日常评分考核以及司法奖惩程序申报和审批。

3、矫正工作小组选定一名具有监督管理能力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社区矫正对象亲友作为矫正监管人。

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三方签订监管协议书,矫正监管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教育。

4、司法所发现其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经初步查找未果后,须及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下落不明的事情矫正对象进行追查。

二、迁居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迁居时,应当向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会同当地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理由和迁居地址进行审查,并征求迁入地司法所意见,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2、经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同意迁居的,应将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正、副档)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一并寄送至迁入地司法局。

迁入地司法局应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回执)寄回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居住地司法局备案。

3、原居住地和迁入地司法所在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手续后,均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登记簿》。

三、会客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

2、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必须事先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后,经区县(市)、市级社区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为了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犯罪分子的顺利重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遵守以下管理办法。

一、资质要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相关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拥有相关学历或培训证书。

同时,工作者还需要具备独立思考、适应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二、职责和权力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负责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和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

他们有权采集必要的信息,并根据情况向上级报告。

三、责任与义务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妥善保护矫正对象的隐私和权益;2. 严守工作纪律,不泄露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3. 关心和照顾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4. 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5. 定期与矫正对象进行面谈和评估,调整矫正计划。

四、培训和考核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质证书。

他们还需要定期进行考核,以评估其工作情况并进行改进。

五、工作记录和报告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做好工作记录,记录矫正对象的情况、行为变化和服务情况。

他们还需要按规定向上级机构提交工作报告,以便上级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和问题。

六、团队合作和交流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合作和交流,互通信息,并共同解决矫正对象的问题。

他们还应参与相关会议和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和矫正对象的良好反馈,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遵守以上管理办法,并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矫正对象提供优质的社会工作服务。

七、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对矫正对象风险评估的能力。

他们需要深入了解矫正对象的个人背景、犯罪史和心理特征,并综合评估他们在社区中可能引发的风险和问题。

基于评估结果,社会工作者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确保社区的安全。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的教育、改造和监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2. 教育为主:以教育、改造、矫治为核心,注重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3. 严格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4. 人文关怀: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给予人文关怀,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

四、日常管理内容1. 矫正对象报到与登记(1)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矫正对象应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犯罪情况等。

2. 思想汇报(1)矫正对象每月至少上交一次思想汇报,内容应包括个人思想动态、生活状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2)司法所对思想汇报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3. 集体学习(1)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教育学习活动,包括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

(2)司法所定期组织集体学习,提高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4. 公益劳动(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2)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公益劳动项目,并记录在案。

5. 考核与奖惩(1)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包括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

(2)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给予批评和处罚。

6. 家访与调查(1)司法所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其家庭状况、生活环境和思想动态。

(2)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行不定期调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渑池县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人员分级管理的意见

渑池县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人员分级管理的意见
渑池县司法局
关于社区矫正人员分级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
为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社区矫正人员教育改造质量,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监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社区矫正人员分级管理意见。
一、目的意义
3、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社区矫正人员按照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予以警告、治安处罚或收监执行等处理。
六、分级管理的监督
1、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分类情况应当报请县司法局审批后执行。
2、社区矫正人员对于分级情况不服的,自级别审批执行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县司法局书面申请复核。
3、县司法局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复核申请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分级决定的执行。
2、普管级: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一般;
3、严管级:不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心理不健康,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差。
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级管理的监管规定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加强选举前的走访了解和考察。
1、严管级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2).每半个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
(3).每个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每个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8小时;
(5).每三个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8个小时;
(7).因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县区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
五、管理级别的调整
渑池县司法局
2012年6月20日
(8).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县区;因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县区的,除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应当每日电话汇报当日活动情况,销假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法律内容)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法律内容)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法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是指将本条第二款所列罪犯(下列称之"社区矫正对象")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负责并组织社会力量对其采取监督管理、教育、帮助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包含:(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在本省;或者者户籍地不在本省,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省定居,且长期在本省工作、学习与生活的,由本省接收实施社区矫正。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刑罚正确买施;(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与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与心理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习惯社会生活。

第五条社区矫正遵循惩处、教育与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门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社区矫正实施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办法(精)

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办法(精)

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办法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为国家多做贡献,为了方便对矫正的日常管理, 我所制定“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办法”如下:第一、审前调查:在收到法院文件,做审前调查时,应及时地了解其家庭情况,与其所在的“乡、村”领导取得联系,并做好材料, 及时寄送上级机关。

第二、矫正对象入矫:在上级文件下达后两个工作日,做好矫正对象的入矫材料, 通知其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7日到户籍地司法所报到、签字、并到派出所打好“四留一结” 。

第三、矫正对象周电话、月思想汇报 :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报告一次,其具体时间定位周一,每周一汇报上周的工作情况。

周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其具体时间定为每月的 28日。

第四、请销假:矫正对象因外出打工、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应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

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请假期间。

应每周向司法所汇报情况一次。

重点人员根据定位系统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行踪。

请假到期后,因特殊原因要延长假期的,必须打申请续假,无需续假的,到司法所报到销假。

第五、思想教育及公益劳动:(1 、矫正对象应当接受司法所组织的每月一次教育,其时间定为每季度 15日,其请假在外的近的要参加思想教育,远的通过电话对其进行教育。

(2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为每月不得少于 12小时,其具体时间定为每月 15日到 16日。

在家人员应当按时到场。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以下简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加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为基层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的通知》以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由政府出资,在司法所开发的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中,经公开招聘,专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从事非执法活动以外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并在司法所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招聘的范围和条件是:(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有一定的政策理论素养,热爱社区矫正工作,热心公益事业;(三)同等条件下,以下五种对象优先聘用:1、法律、教育、心理、计算机或者政法专业院校的毕业生;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人员;3、具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验,在基层司法所协助工作3年以上的非在编人员;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经参加邪教组织的;(三)其他不适合担任专职工作者的情形。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群人,他们负责管理和指导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员,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一套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岗位设置和职责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进行设置,具体设置数量应根据犯罪人员的数量和矫正计划来确定。

2.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包括对犯罪人员进行个案管理,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提供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等服务,监督和协助犯罪人员参与社会化活动。

二、招聘和选拔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招聘应该公开、透明、公正,采取面试和资格审查等方式。

2. 招聘要求应包括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良好的沟通能力、责任心强等。

三、培训和提升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接受相关培训,熟悉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政策和操作规范。

2. 年度培训计划应当制定,定期组织培训,提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四、工作考核和奖惩1. 设立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工作目标和绩效指标进行考核。

2. 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社会工作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对于工作不力或失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五、权益保障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享受与相应工作岗位的权益保障,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休假制度等。

2. 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个人信息应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六、教育和培训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积极参加相关教育和培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

2. 其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应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支持和帮助,共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以上是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和规定,旨在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被矫正人员的重新融入社会。

这些规定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具体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居住在本社区的,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规范;(二)人性化服务,关爱矫正;(三)社会参与,共同监督;(四)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社区居委会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帮扶和监督;(三)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期评估,提出矫正建议;(五)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登记、报到等工作;(二)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帮扶和监督;(三)负责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四)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和解除矫正等工作;(五)负责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二)遵守社区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三)接受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教育和考核;(四)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五)遵守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劳动表现等方面;(二)对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三)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教育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五)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提高其社会责任感。

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管理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规范管理,提高矫正效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分级原则1. 按照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矫正表现等因素进行分级;2. 管理等级分为一级宽管、二级宽管、普管、严管四个等级;3.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情况,定期调整管理等级。

三、分级标准1. 一级宽管:(1)犯罪性质较轻,悔罪表现良好;(2)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无违规行为;(3)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2. 二级宽管:(1)犯罪性质较轻,悔罪表现一般;(2)基本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偶有轻微违规行为;(3)参加社区公益活动,表现尚可。

3. 普管:(1)犯罪性质一般,悔罪表现一般;(2)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偶有违规行为;(3)参加社区公益活动,表现一般。

4. 严管:(1)犯罪性质较重,悔罪表现较差;(2)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有多次违规行为;(3)不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表现较差。

四、考核与调整1. 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包括遵守规定情况、教育学习情况、公益劳动情况、社会关系情况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管理等级的依据;3. 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合格,可申请调整管理等级;4. 社区服刑人员考核不合格,将被降低管理等级。

五、管理措施1. 一级宽管:给予一定程度的自由,鼓励其参加社区活动,关注其生活状况,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2. 二级宽管:加强教育引导,定期开展谈话,关注其思想动态,确保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3. 普管:严格执行社区矫正规定,加强监管,确保其不脱离监管;4. 严管:严格监管,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确保其不危害社会。

六、制度执行1.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制度的实施,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2.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自觉遵守各项规定;3.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家庭、学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是指对因犯罪行为被判刑入狱后,依法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或完全服刑后回归社会的罪犯进行帮助、教育和管理的一项工作。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是罪犯回归社会的关键桥梁。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和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管理办法来规范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行为。

一、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资格和条件1. 必须具备社会工作者从业资格,具有相关的法律、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2. 必须具备较强的亲和力和沟通能力,并具备一定的耐心和包容心;3. 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管理和协调各方资源;4. 必须具备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保持保密和客观公正的原则;5. 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了解社区矫正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和权益1. 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对罪犯进行帮助和教育,以促进其良好的联接社区和家庭;2. 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支持;3. 监督罪犯的行为和生活,及时发现和报告问题,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教育措施;4. 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服务,协助罪犯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等问题,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5.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估和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6. 参加专业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能力;7. 享有合法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

三、专职社会工作者的管理要求1. 个人信息保密原则,严禁擅自泄漏、买卖罪犯信息;2. 必须按照职责和程序进行工作,不得超越职权进行私自行动;3. 必须时刻保持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的利益;4.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政策,不得违纪违法;5. 必须接受监督和检查,按要求提交工作报告和统计数据;6. 必须与其他社区矫正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7. 必须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自身专业能力。

四、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激励机制1. 加强培训和学习机会,提供专业技能和知识更新的途径;2. 给予表彰、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励工作者积极投入职业工作;3. 举办年度或季度评比活动,评选出优秀的专职社会工作者;4. 建立有效的管理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5. 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和福利保障,确保工作者的生活质量。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学习培训制度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3、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监督制度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矫正组织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2、检察机关予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3、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反映;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4、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定期检查、指导、监督下级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应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改正..5、社区矫正组织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6、社区矫正组织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聘请执法监督员..7、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8、举报、投诉和处理结果应登记归档;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1、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3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社会志愿者应主要从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中聘用..2、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3、社区志愿者主要从事以下工作1参与制定矫正对象矫正方案;2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3与矫正对象结成对子;帮助教育矫正对象;4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承办社区矫正组织指派的其他工作..4、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联络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解答和处理..推诿、懈怠的给予警告;屡次发生上述现象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戒免谈话;直到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法律法规处理..2、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影响全区工作进度;或者遇有特殊情况、问题及重大事宜不及时反映和上报;瞒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矫正对象基本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停职检查、给予行政处分;建议调离工作岗位..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矫正对象脱管失控;不积极查找;不主动上报;一经发现;通报批评;导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调离工作岗位..5、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失职或者违反社区矫正其它规章制度;不按程序办事;不能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给工作造成一定危害或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戒免谈话;直到调离工作岗位;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6、凡出现上述问题的;不得在本年度内评优、评先、入党、提拔..矫正个案制度1、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2、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矫正个案..3、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学习教育制度1、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2 、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公益劳动制度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设置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3、司法所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4、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外出请销假制度1、矫正对象外出的;本人必须向司法所写出书面申请..2、经司法所和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司法所应发给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3、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矫正对象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考核制度1、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即开始对其考核..2、矫正对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日常主要考核:遵守基本制度如迁居、外出请假销假等制度、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及学习等内容..3、司法所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小结..每月月底司法所依据当月的考核结果;结合矫正对象各方面的综合表现;按一定比例择优评出表扬和积极分子..4、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考核奖惩的批准权限为:表扬、授予积极分子称号、记功、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派出所考核、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身审核;报青羊区司法局、青羊公安分局批准..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身审查;报青羊区司法局、青羊公安分局审核..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报请相关人民法院或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审核裁定..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解矫制度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司法所要在矫正期满前15日;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报区社区矫正办审议批准后;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当日;以一定的形式宣布对矫正对象解除矫正..2、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司法所应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需附省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区社区矫正办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原批准机关在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将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通知送达司法所..做出收监决定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3、矫正对象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司法所填写《矫正对象死亡情况登记表》;与医院死亡证明一同存档;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死亡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死亡后7日内;将矫正对象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矫正对象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社会保障制度矫正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区居委会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检举申诉制度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应是以下人员: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不管主体身份是什么;一旦犯罪;其罪行是由法院裁决;一般要符合上述条件的才适用非监禁刑..现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都全面铺开了;符合以上条件的都放到社区来服刑..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地王花园社区。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5.09•【文号】司发通[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4]88号2004年5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司法部第七次部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

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档案的暂行规定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档案的暂行规定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档案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大社矫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档案的暂行规定(大社矫办发[2006]1号)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我市《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档案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档案的暂行规定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大连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台帐第一条在矫正工作日常管理中,应建立以下工作文书:1、大连市社区矫正宣告书;2、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3、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4、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励建议书;5、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惩处建议书;6、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励通知书;7、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处分通知书;8、大连市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9、大连市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协议书。

第二条工作文书的填报由司法所主办。

上述工作文书除司法所须各存档一份外,第1至第3项由司法所交社区服刑人员本人一份,报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一份;第4、5项由司法所交有关执行机关各一份,同时,报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第6、7项由司法所交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各一份,同时,报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第8、9项由相关各方各执一份。

第8、9项工作文书也可由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第三条在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矫正工作中,应建立以下工作表册:1、社区服刑人员名册;2、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人户分离登记表;3、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励申报表;4、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惩处申报表;5、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励审批表;6、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7、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鉴定表。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主要任务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

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

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镇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原则1、开拓创新原则。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镇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思想汇报专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密切协作原则。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第三条矫正对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出监鉴定表。

社区矫正中公益劳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区矫正中公益劳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区矫正中公益劳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公益劳动已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对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增强其劳动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培养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的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公益劳动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本文拟就社区矫正中公益劳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必要性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的行刑史上,都把劳动作为对罪犯的惩罚方式。

参加劳动既是对服刑人员惩罚的手段,也是对其进行教育的手段。

目前劳动已成为我国罪犯改造的重要手段之一。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其刑罚执行的性质决定了可以对矫正对象采用劳动改造的方式。

强制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既体现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性质,弥补社区矫正惩罚性不足的问题,还能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矫正其好逸恶劳的主观恶习,使其养成守法向善的思想和行为习惯,增强矫正对象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社区服刑人员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或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做出补偿,通过回报社会减轻他们的罪责感。

并且,通过劳动还可以学到适应社会的本领,为回归社会奠定基础,从而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公益劳动能不能有效地开展,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基于这样的目的,公益劳动必须要落到实处,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并保证劳动时间,以确保矫正质量,改变社区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

二、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强制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依据问题在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公益劳动的决定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

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负责刑罚的执行,不能决定刑罚执行的内容。

社区矫正中公益劳动已经不单单是一种矫正项目,它也是刑罚执行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司法行政机关来决定公益劳动的问题,不免有对社区矫正对象加重处罚的嫌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的内容为无偿参加社会公益性组织的服务活动或无偿为社会、社区的公共利益服务。

2、凡我县各基层司法所在册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形式采取各司法所自行组织劳动与参加全县公益劳动基地统一劳动相结合的形式,每人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小时。

3、社区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
(一)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主刑执行完毕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或不满十六周岁的;
(四)经街道以上医院证明患严重疾病或无劳动能力,并由司法所审核批准的;
(五)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六)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矫正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警告与刑罚执行变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