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党章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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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

韩大元: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

韩⼤元: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作者简介〕韩⼤元,法学博⼠,中国⼈民⼤学法学院教授。

〔⽂章来源〕《法学评论》2018年第5期。

摘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明确规定,也是《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要求。

从党的中央组织到基层组织,从领导⼲部到每⼀个党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尊严,依照宪法办事,保证宪法的实施。

这⼀原则的基本要义是,党领导⼈民制定宪法,尊重宪法,在党的活动中模范地遵守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坚持依宪执政原则,确保党的执政⾏为的合宪性。

在新时代,特别是全⾯依法治国、全⾯从严治党的历史进程中,有必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并切实落实这⼀原则。

关键词:宪法;宪法规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实施⼀、问题的提出2018年是改⾰开放40周年。

我国现⾏宪法为改⾰开放提供了有⼒的宪法基础,推动了国家的发展与进步,回应了⼈民创造幸福⽣活的期待。

⽬前,在国家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仍⾯临着⼀些挑战与问题,需要通过全⾯宪法实施来加以解决。

“宪法的⽣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实现全⾯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的要求与基础性⼯作是全⾯贯彻实施宪法。

党的⼗⼋⼤以来,中国共产党⾼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不断落实宪法实施的制度。

2012年12⽉4⽇,习近平总书记在⾸都各界纪念现⾏宪法公布施⾏30周年⼤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好执政兴国的重⼤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党领导⼈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民执⾏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党的⼗⼋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推进依法治国若⼲重⼤问题的决定》(下称“⼗⼋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学习新党章报告

学习新党章报告

---------------------------------------------------------------范文最新推荐------------------------------------------------------学习新党章辅导报告学习新党章辅导报告学习新党章辅导报告学习新党章辅导报告华容县农机局夏金明一、党章是什么?如何理解党章的概念?1、党章是党的最高宪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

党内法规有许多,包含许多门类,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对象。

也包括规则、规章、条例、制度等。

但是,所有这些党内的法规,都是党章的延伸或补充,都必须服从或从属于党章。

也就是说,党章是党内的“母法”或党内的宪法,党内的其他法规都只能是党内的“子法”。

2、党章是党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党章的内容包括党的活动和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定,代表了全党的最高利益和最大利益,集中了全党的信念和愿望,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武器。

3、党章是党内的普遍行为规范。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政党就是一种社会,是一种政治的社会。

”党内也有大量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有复杂的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问题。

就像整个社会需要确立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一样,在共产党内部,为了维护正常的党内生1 / 16活秩序,调整党内关系,也需要确立一种适用于所有党员的普遍行为规范,以指导和约束每个党员的行为,党章正是这种指导全党思想和行为的规范,就是通常我们说的游戏规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它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根本依据,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是我们的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

二、为什么在新形势下要强调学习党章今年元月6日,胡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学习贯彻党章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总书记再提学习贯彻党章是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

1、学习贯彻党章,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党章学习

党章学习

党章讲稿一、党章概述二、历届党章回顾三、解读新党章四、学习党章的方法一、党章概述(一)什么是党章。

党章是党的章程的简称。

那么什么是章程呢?章程是书面写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

它是政党内部最基本和最高的政治行为规范,是一个政党的政治态度和组织形态的集中体现,是完备的政党组织所不可缺少的。

世界上5000多个政党,一般都有自己的党章。

(二)我国的党章。

即《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党的纲领所制定的根本法规,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定。

(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的党纲——《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马克思、恩格斯起草,1847年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即《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1848年2月正式发表。

中国:1921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

这是我国党的历史上关于党的建设的第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文献。

)(三)党章的地位。

党章是党的“宪法”。

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同志曾将党章誉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

”这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党章是党的整体意志的体现,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2.党章是党内的普遍行为规范,所有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执行和遵守。

不允许有特殊党员存在。

3.党章是具有最高权威和最大约束力的党内法规,党章与其它党内法规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四)党章的作用:简单来讲,党章的作用是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行动上的一致,从而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现阶段目标和为党的最终目标共产主义而奋斗。

是党存在、发展和夺取胜利的一个基本条件。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党章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根本依据。

二、历届党章回顾(一)一大党纲: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3位代表,全国50多名党员),大会讨论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这是党的历史上关于党的建设的第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文献,标志着党的正式创立。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第一章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第一章
“没有义务不会有权利,没有权利也不会有义务” 说明了二者相互依存的抽象关系,但在现实中,二 者又是可以相对分离的。特别是对于特定的个人 来说,他或她享有的权利和所尽的义务并不是完全 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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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政治制度的法律 性渊源:宪法与党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体现了它是中国政治制度的 法律性渊源之一。
1.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宏观架构。
2.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宏观法权关系
3.宪法确立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与原则
第一节 中国政治制度的法律 性渊源:宪法与党章
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主权原则在中国政治中的具 体形式,是在绝大多数人民充分享有民主的基础上 对极少数敌对势力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形式。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不 可动摇。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和建 设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 性质与原则
四、依法治国原则 作为党和国家执政方略与原则的依法治国原则要 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和实行:
作为中国政体的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有三个层面 的表现。
第一,它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 第二,它是中国政治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它是一种具体的决策机制。
第二节 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 性质与原则
三、四项基本原则 四项基本原则是指在中国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 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行为规范, 是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
首先,党章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制度中的领 导地位。

宪法、党章及相互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明确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宪法、党章及相互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明确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宪法、党章及相互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明确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曲青山2014年11月13日■党章与宪法、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互之间是不冲突的、不矛盾的,从思想理论上来说是一致的,从本质属性上来说是同一的,从规定内容上来说则是相互衔接和共融的。

■新形势下,党要执政,就要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要管党,就要依据党章从严治党。

只有这样,党才能有资格、有能力治好国、理好政,才能真正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我们党才能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

《决定》展示的一个突出亮点是提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之中,作为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增添了新内容。

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理论创新的科学内涵?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必须说清楚、说明白国家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制度的关系,进而说清楚、说明白宪法与党章的关系。

只有从历史的渊源和理论的逻辑关系上阐述清楚这个问题,我们才能更深刻、更准确、更全面地认识、理解和把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实质和重大的历史意义、现实意义。

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

它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

宪法一经正式颁布,就成为国家的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服从,任何违宪的言行都是不允许的。

以宪法为根本和基础繁衍、派生出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宪法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是母子关系、源流关系,为法律法规的提出和制定提供依据、确定原则、划定范围。

回顾历史,我们党的制宪实践可以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初。

早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的时候,第一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就通过和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我们党领导制定的最早的一部人民宪法。

我只和《党章》、《宪法》保持一致

我只和《党章》、《宪法》保持一致

我只和《党章》、《宪法》保持一致闲看旁人醉笔者在此表个态:“我只和《党章》与《宪法》保持一致。

”这是原则,一点马虎不得。

为什么?《党章》是执政党制定的行动指南,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共产主义。

是以跟共产党走准没错!《宪法》是包括高官在内的所有中国人的总的行为准绳。

特别是在法制社会的中国,不与根本大法《宪法》保持一致就会乱了方寸,偏离正确轨道,走向罪恶的深渊,那可不是闹着玩的!但必须强调:坚决不与任何个人保持一致,哪怕他是天王老子也一样,除非他也和《党章》、《宪法》一致,这叫不谋而合。

在下如此表态的理论依据是:“天下是非无所定,世各是其所是,而非其所非。

所谓是与非各异,皆自是而非人。

”《淮南子·齐俗训卷十一》意思说:“天下的是非没有固定的标准,世人各自肯定他们认为正确的,而否定他们认为不对的。

他们所说的对与不对各不相同,但都认为自己是对的,认为别人都是错的。

”殊不知,违逆我,未必不符合大众;适宜我,未必不与大众相悖而招致非议。

自以为是、刚愎自用是行不通的,凡事均有公论。

愚以为公论即是《中庸》之道。

毛泽东评价说:“孔子的中庸观念是孔子的一大发现、一大功劳,是哲学的重要范畴,值得很好地解释一番。

”《毛泽东·书信选集》《中庸》一词最权威的解释是程伊川的“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

也就是说,不偏于任何一方就是中,不变更常规就是庸;中是天下之正道;庸是天下之定理。

比如说:天不言自高,地不言自厚,春夏秋冬四时有序都是无法更改的定理。

是以“天不以人之恶寒也而辍冬”,没有什么人因为厌恶寒冷而能阻挡冬天的必然到来,这就是定理!笔者之所以铁了心与《党章》、《宪法》保持一致,因为它是符合人民利益的定理,至少笔者是这样确认的。

只要共产党执政,它就不会也不可能改变。

那么为什么坚决不与任何个人保持一致呢?因为任何个人只要他远离了《党章》和《宪法》,都难免根据自己的喜怒好恶出现偏颇,是靠不住的,是危险的。

党章为何规定义务先于权利

党章为何规定义务先于权利

党章为何规定义务先于权利作者:李雪勤宋刚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17年第17期党章是党的总章程,现行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并把党员义务规定在先,权利规定在后。

党章这种规定顺序,正好与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先于公民义务相反,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体现了党员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自愿性,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摆正了党员的义务规定先于权利规定的关系,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党章的性质决定了党员义务先于党员权利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集中规定了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纲领和重大方针政策等。

党章总纲第一段开宗明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决定了共产党员必须是先进优秀的模范,必须自觉履行先锋队员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加入党组织,享有党员权利。

因此,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履行义务在先,享有权利在后。

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人民自由和幸福的奋斗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宪法的性质决定了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在先,履行义务在后。

党员入党条件决定了党员义务先于党员权利党员是一种政治身份,而非自然身份,是公民基于政治理想和认同而作出的理性选择。

党章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具备年龄、身份、思想和行为等四项条件。

其中,年龄条件要求“年满十八周岁”,即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具备自主作出理性选择的能力;身份条件要求是“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即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属于人民群众中的优秀分子;思想和行为条件是“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强调要基于自觉,始于自愿,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在加入党组织后,才享有党员权利。

因此,党员义务先于党员权利。

我的---十八大党章

我的---十八大党章

(三)党章的作用
• 党章的作用是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 治上、组织上、作风上 、行 动上的一致,从而实现党的政治路线、 现阶段目标 和为党的最终目标共产 主义而奋斗。是党存在、发展和夺取 胜利的一个基本条件。
(两个务必,八项规定) (建成)
二、
解读新党章
(一) 党章的基本结构、基本内容
十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 案)》,除“总纲”外共十一章,共五十三条。
•十七大党章原文: •十八大党章修正案: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 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 的行动指南。 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 南。
第二、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重要成就的内容
•十七大党章原文: •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 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 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理论体系。全党同志要倍加珍 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 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 体系…… •十八大党章修正案: •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 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 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制度。全党同志要倍加珍 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 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 体系、这个制度……
1、总纲 2、第一章 党员 3、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4、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5、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6、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7、第六章 党的干部 8、第七章 党的纪律 9、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10、第九章 党组 11、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12、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

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

080党的建设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严格遵行。

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章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我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党章即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党的纲领、开展正规活动、规定党内事务所规定的根本法规,是党赖以建立和活动的法规体系的基础,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定,具有最高党法、根本大法的效力。

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总规矩,是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党内法规。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宪法和党章都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党内法规是在宪法法律基础上的内部行为规范,依照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内的实际运用和具体体现。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宗旨相同,精神一致,内容相容,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党的先进性与先锋队角色决定了对党员的高要求、严标准。

为了充分发挥党作为“始终推动运动前进的部分”这一先锋作用,党规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

同时,党也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在自身建设方面健全法制、厉行法治,在党内生活中落实法治精神。

试析宪法与党章的关系

试析宪法与党章的关系

试析宪法与党章的关系作者:陈嘉强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30期摘要:中国特色法治体系所具有的顶层设计,必然会在宪法与党章之间产生一定的关系。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宪法与党章的关系是存在区别、相互呼应、相辅相成的关系。

在文本意义上,党章是全体党员的基本法规,宪法是各族人民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在政治意义上,党章与宪法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

所以为了能够帮助将治国理政与从严治党的实践中,能够既满足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同时,也能够达到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目标,接下来就详细阐述宪法与党章的关系。

关键词:宪法;党章;关系一、前言一方面,党章和宪法可以说没有关系,但另一方面,它们实际上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自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党章的每一次修改都直接引发了宪法的修改,“宪法的政策修改”已成为中国主导的宪法修改模式。

甚至一些学者认为,党内宪法在内容和政治角色方面必须被理解为中国不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

二、不同的规范体系对党章和宪法有不同的文本意义(一)党章是章程不是法律党章通常被认为是党内的“基本法”。

有学者还提出构建党内的“宪法”即党章;党内的“刑法”用“基本大法”或“宪法”来形容党章,这可以归结为“党法”一词。

几代党领导人都参与制定了“党的规则”。

毛泽东在论及“党的纪律”时曾指出:“制定更详细的党法,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

刘少奇在第七次党代会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章和党的法律法规不仅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还要......…有必要规定党的组织形式和党内的生活规则。

”1978年,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期待团结”为主题发言,其中指出:“国家必须有国家法律,党必须有党法,党章是最基本的党法。

”没有党法,国家法律很难保证。

”自1990年以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暂行条例”。

“党法”已成为党的文件中的合法用语。

(二)党章是全体党员的根本章程党章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以全党的名义制定的。

中国共产党党章

中国共产党党章
地概括“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
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第二,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
第三,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第四,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 “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题”
• 关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 邓小平说,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是中国革命 历史发展的必然结论。中国的经济、文化等目前比较落后, 从根本上说,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造成的。社会主义革 命已经使我国大大缩短了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 方面的差距。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最大满足人民的 物质、文化需要,由于社会主义的这些特点,我国人民有 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理想和道德标准。这些是资本主义国 家所不可能有的。
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
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选举权利: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申辩权利: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 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
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上诉权利: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 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
的关系。
(三)党章的作用 简单来讲,党章的作用是保证全党在思 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行动上的 一致,从而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现阶段目标 和为党的最终目标共产主义而奋斗。是党存 在、发展和夺取胜利的一个基本条件。
二、党的最高目标是什么?
党的性质---共产党是什么人
党的纲领(目标)---共产党要到哪里去
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申述权利: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
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
复。
学习
工作
八 项 义 务

党校党章

党校党章

• 从党章的内容上来看
党章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 根本标准
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党员的权 利和义务、党员领导干部应该 具备的基本条件、党的意识、 组织观念、纪律观念。 ——胡锦涛讲话
党性修养——体现着党的基本形象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修养 道德品质的修养 遵守纪律的修养 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的修养 善于联系群众的修养 共产党员的人格修养 ——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
三、与时俱进的新党章 (十七大党章的新内容)
党的十七大通过的新党章,是全党集体 智慧的结晶,是党富有生机活力的体现,是
中国共产党党章史上又一座新的里程碑。
十七大党章的特点
起草过程充分发扬民主 更具理论底蕴
更具开放视角
更具务实精神
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
1、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
五大党章:提出党的组织原则
1927年6月1日,由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通
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是唯一的
不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这部党章共12
章85条,是我们党历史上条目最多的党章,体系更加
完整系统,在党章史上提出了很多个第一。
六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完善
1928年6月至7月,在大革命失败后的低潮中,
中国共产党在莫斯科郊外一座旧式贵族庄园里召开 了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六大通过的党章具体规定 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三条原则,这对于完善党的民 主集中制具有重要意义。
七大党章:确立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
1945年4月至6月,抗日战争即将取得胜利前夕,
党的七大在延安召开。在长期斗争中逐渐成熟起来 的中国共产党,对中国革命规律和党的建设规律的
一、中国共产党的性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明确宪法党章及相互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明确宪法党章及相互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明确宪法党章及相互关系宪法、党章及相互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明确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党章与宪法、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互之间是不冲突的、不矛盾的,从思想理论上来说是一致的,从本质属性上来说是同一的,从规定内容上来说则是相互衔接和共融的。

■新形势下,党要执政,就要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要管党,就要依据党章从严治党。

只有这样,党才能有资格、有能力治好国、理好政,才能真正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我们党才能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

《决定》展示的一个突出亮点是提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之中,作为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增添了新内容。

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理论创新的科学内涵?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必须说清楚、说明白国家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制度的关系,进而说清楚、说明白宪法与党章的关系。

只有从历史的渊源和理论的逻辑关系上阐述清楚这个问题,我们才能更深刻、更准确、更全面地认识、理解和把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实质和重大的历史意义、现实意义。

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

它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

宪法一经正式颁布,就成为国家的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服从,任何违宪的言行都是不允许的。

以宪法为根本和基础繁衍、派生出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宪法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是母子关系、源流关系,为法律法规的提出和制定提供依据、确定原则、划定范围。

回顾历史,我们党的制宪实践可以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初。

早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的时候,第一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就通过和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我们党领导制定的最早的一部人民宪法。

党章与宪法

党章与宪法

中共党章和中国宪法的关系1. 从文本分析上来说,中国宪法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文本表现, 而中共党章却是作为中国政府制度的文本. 继而从合理的逻辑推论上来说,就是有党章衍伸和裂变成了宪法, (当然也就不免其制度上的相似性,)那么宪法就承载了党章中的内涵.制度以及精神升格和使其合法化的大部分功用.这也就证明了当由于生产力导致生产关系的变革时,由于不同时段的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改变和阶层或者社会上的阶级发生,变更或者消亡时,国家自然会处于政治上的需要而对政治制度的某些环节和体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和调整时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发展时.为什么在修改时间的先后顺序上,总是党章在先,宪法位列其后.反过来这正是一个很好的佐证.2. 从合法化.正当性以及法律效力上来说,中国宪法合法化.正当化了中共党章以及作为其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增加了对其一定程度上的政治认同感.政治主导法律,法律规制政治,法律必然会有阶级性,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合法化工具.那么仅仅作为一个党派的党章却如何能染指或者说构建一个国家层面上的宪法制度架构内涵.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唯一的合法的执政党,那么刚刚上台的统治阶级必然会巩固自己夺取的政权,而巩固有多种可选取的形式和途径,但是法律却是唯一的最最具有合法化的的道路选择,或者说法律已根本谈不什么合法化的问题,其本身就是法.作为法律的集大成者的宪法,从法理上来说,其法律效力更是党章所不能及,或者说它们并不是在同一个逻辑层面上的事物.那么使自己党派的党章升格为宪法,用宪法来自己的党章,同时就是再好不过的合法化和保障自己的作为执政党的统治地位和身份.而正是在这种所谓合法的转化和裂变的过程中, 也就合法的隐藏在背面地扩大和补充了执政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这也正是执政党在促进国家政治进步和发展过车观念中所追求的一个党派本身的价值和实现了自己统治利益.这在历史实践上是可行的,在政治逻辑上对于一个唯一的合法化的执政党也是选取其途径的必然,但是对于国家的整个政治民主和自由,乃至宪政的实现是利是弊尚可以探讨.1)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等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等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等作者:暂无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5期■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付子堂在《法制日报》撰文认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主要呈现出四种关系。

一是价值的同向性关系。

两者共同存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在根本价值指向上一致。

二是对象的分野性关系。

党内法规着眼于党内成员,规范对象是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

国家法律着眼于全体公民,规范对象是公民行为。

三是文化的倡导性关系。

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党内法规在制度标准上要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四是制度的托底性关系。

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守这一原则,所以,党内法规是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作为制度意义上托底的。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中提出了“宪法为上、党章为本”的基本要求。

以宪法为遵循,就是要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以党章为根本,就是要按照党章确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任务,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

■法治为供给侧改革保驾护航罗豪才在《人民日报》撰文认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驾护航作用。

一个重要方面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政府转变职能要做好减法,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干预,交给市场进行更有效率的调节。

政府简政放权后,需要加强社会自我规制和自我管理,培育社会自治机制。

应着力推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自治组织发展,构成社会治理的多元良性运行机制。

同时,也要做好加法,深化价格、财税、金融等领域基础性改革,着力创造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实现市场良性运行。

此外,还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更多为社会兜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配套制度保障。

党章与宪法: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的建构

党章与宪法: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的建构

一、问题的提出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依宪治国”的主张。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法治中国”纳入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战略目标之中。

在此基础上,作为三中全会的“姊妹篇”,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法治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

《决定》的核心议题是理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决定》虽然以过去三十多年法治建设经验为基础,试图克服法治实践中的基本困难,但是《决定》在理论上依旧没有彻底解决“党大还是法大”这一中国法治的基本难题,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缺乏充分、完整、系统的理论表述。

因此,要真正落实《决定》内容,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就需要澄清思想上的模糊认识,驱散话语迷雾,构建符合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理论。

本文以《决定》的内容为出发点,在法律多元主义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多元主义法治观,并以此来建构“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即建构符合中国实际的“政党法治国”,区别于西方大陆法传统中的“立法法治国”、普通法传统中的“司法法治国”或当代法治发展出现的“行政法治国”等不同法治模式。

而在“政党法治国”的建构中,核心在于处理好党章和宪法、党规和国法、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并在党国宪政体制的制度框架中对这一“党法关系”问题加以回答。

二、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一)“国家法中心主义”对中国法治实践的影响晚清以来,中国法治进程一直受到西方法治模式的极大影响。

更宽泛地说,世界各国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几乎无一不以西方法治模式作为最权威的参照系。

该模式以形式法治为特征,以“国家法中心主义”为基本立场,将法限定为国家法,强调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并有专业化的司法机构实施党章与宪法: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的建构强世功法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的治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古典时代的文明社会并不以国家法为唯一权威性规范。

论党章与宪法的关系

论党章与宪法的关系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titution of CPC
and Constitution
作者: 姚岳绒[1]
作者机构: [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2-10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2期
主题词: 党章;宪法;执政;契合
摘要:文本意义上,党章与宪法分属不同规范体系,党章为全体党员的根本章程而宪法为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大法。

调整党员内部关系是党章的本分,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宪法的本分。

政治意义上,党章与宪法密不可分,二者的关系彰显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权的合法性问题。

人民主权理论是党章与宪法的政治契合,党章总纲与宪法序言是党章与宪法的文本契合。

党章与宪法的契合途径表现为:党的活动必须立于宪法框架内;宪法的制订与修改须体现党章蕴含的政治价值与理念。

为什么说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

为什么说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

为什么说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如果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么党章是我们党的根本大法。

党章凝结着我们党长期以来宝贵的经验和智慧,集中代表了全党的根本利益和意志,统领了党的建设的各项工作。

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党章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是制定党内其他规章制度的依据和基础。

党章还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是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变化、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

按照新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我们已知党内法规体系划分为七位制,即以党章为最高位,依次为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

党章也可以称为“母法”,党内具体法规均以党章作为最终依据,从而形成执行、监督、保障、维护党章的完整体系,从整体上保证党沿着科学方向发展,为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而努力。

党章集中代表了全党的意志,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党的建设的“总纲”,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根本依据,是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调整党内关系、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

恩格斯第一个把无产阶级政党章程成为“最高法律”。

邓小平同志指出:“国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

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因而,每一个共产党员在党内生活中都必须时刻牢记,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并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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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党章的关系【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党章是贯彻于党的一切活动与建设的最高准则。

从文字层面来说,宪法与党章各有权责和职能所在。

宪法旨在调整国家、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党章旨在规范党员的行为,促进党内关系和谐。

实际上,宪法与党章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关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宪法与党章在基本原则和重要理论上的一致性绝非偶然,宪法本身需体现党章的政治理念,由此也将党的执政方式提升到合法化的角度。

【关键词】:宪法;党章;一致性;依法执政宪法与党章之间看似各司其职、毫无瓜葛,实则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党章的修改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因而宪法对党章的作用不容忽视;而自宪法颁布始,党章的每一次修改,其后都紧随着宪法的修正,因而党章对宪法的影响也是切实存在的。

二者之间的关联并非巧合,讨论宪法与党章的关系时,不能将两者分离,更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应当立足于宪法与党章的实质,从二者的一致性出发,研究宪法与党章的关系,探寻依法执政的合理性及路径,深化对二者关系的理解。

从本质上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①党章是党章是一个政党为保证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的一致和组织上,行动上的统一所制定的章程。

一个党的党章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该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纲领任务、组织结构、组织制度,党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和纪律都项。

通常衡量一个政党是否成熟党章也是关键因素之一。

党章是政党的宗旨和行为规范。

因而,就本质而言,而这属于两类不同的规范。

宪法属于国家法律规范并且是最根本的法律。

党章属于党内规范,也是党内规范中最根本的原则。

宪法必须与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发展相适应。

党章则是对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发展的目标的体现。

②但党章并不具备宪法的法律效力,也不对全国人民具备约束力,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从一致性上来说,宪法与党章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理论上具有一致性: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popu]arsovcrcignty)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

【1】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人民主权的基本实现方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反映到具体的运作上, 人民行使权力可以有两种方式: 直接行使权力和间接行使权力。

人民的广泛性和集体性决定了现实政治生活中代议制民主的人民间接行使权力的方式。

我国的代议制民主的内容是: 第一,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第二,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这就是人民主权在我国的基本实现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制。

这项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决定了我国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现实性。

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产生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主权原则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政党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己任, 这是其人民主权特征的党性原则所在。

人民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让渡与不可转让的抽象性,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主权特征并不能等同于人民主权本身。

因此, 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取得政治统治地位后, 始终要坚持国家主权源于人民主权的理论原则。

二、宪法与党章修改时间的一致性:现行宪法自颁布之日起,多次追随着党章的修改而变动,有的学者称之为“政策性修宪”。

宪法的这种亦步亦趋现象,确实存在极大的缺陷与危害。

但并不是说宪法的修改不需要反映党章的精神,相反,据于政治的现实,宪法修改应该体现着最新的国家与社会建设成果。

有学者认为“由中共党章修正案到宪法修正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历史要求,也是当代中国重要的治宪方式。

”虽然这样的表述有夸大党章修正案的嫌疑,但当代中国的宪法若要切实地发挥实效,能真正有效实施的话,则必须通过修改来适应现实。

党章修改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建设途径、方式与目标的最集中体现,其本身也是体现党对现代宪政精神的理解和承认。

如十二大党章修改时增加“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因此,宪法通过修改来体现党章精神是情有可原,同是也是必须,若不进行修改,必然使宪法明显落后于现实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宪法在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但必须注意的是,宪法的修改与党章的修改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更不是机械式的反映着党章的修改。

宪法与现实的适应理应遵循能解释就解释,用尽解释依然无法解决问题时才得以修改宪法,修改是万不得已情形下使用的方法。

宪法的发展要体现执政党政策与主张,但并不完全受制于之。

【2】对宪法和党章的关系做了一定的了解之后,进一步深入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上。

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守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

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③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之间是辩证统一的:科学执政是基本前提,民主执政是本质所在,依法执政是基本途径。

三者相互联系、有机结合,构成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基本理论框架。

科学执政与民主执政必须通过依法执政的途径来实现。

当前我国的依法执政仍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现实问题,从宪法与党章的关系角度可以提出以下建议:一、强化法治观念:树立法律信仰作为我国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要不断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理念,树立牢固的法律信仰,积极营造依法治国的执政氛围。

依法执政的理念,是我党长期执政的经验总结,是党贯彻为民执政的价值取向,是党对国家、对民族高度负责的体现,必须通过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党员群众付诸实施,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然而,由于实践中存在依法执政理念不牢固、个别执政者法制观念淡薄、依法执政的自觉性不强等诸多问题,我们必须将培育和磨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法律权威的观念、依法办事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必须将加强法律学习作为一项务实工作来开展,使各级领导干部通过学习、实践,知法、懂法、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工作,实行领导; 必须将增强党防腐拒变、抵御利益诱惑的能力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严抓不怠,以提高其法律修为、政治修养,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治国。

二、遵循法律原则,依法治国理政作为执政党,只有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赋予权利,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真正贯彻“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理念。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有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我们必须把执政党的领导方式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切实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执政党必须通过和运用法律手段,执行其对国家的领导权、监督权。

也就是说,执政党必须通过立法机关和政府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而不能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发号施令。

其次,执政党要不断推进法制建设。

一方面,要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加以全面的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民主和权利,这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在法律上的根本体现。

因此,我们必须严格落实宪法,遵守宪法,最终实现宪政,这是依法执政的重要根本着眼点,也是依法执政的目标追求; 另一方面,党的执政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特别是要针对当前法律法规不健全、不成熟等问题,加强理论研究,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科学界定执政党的领导职能、监督职能,明确执政党及其它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研究、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切实维护执政党对国家机关组织的依法领导,而不受非法干扰; 必须以健全的法律体系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成果用法律巩固下来,充分保障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更好的治理国家。

另外,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必须服从法律。

作为司法机构的人民法院、检察院等,要严格按照宪法的授权,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力,在审判和检察工作过程中,严格服从法律规定,不能渗入人为因素,不能干预司法独立。

“政治调控与法律治理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两种调整机制。

”【3】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宪法与党章的关系,才能为党的执政方式的合法化、规范化提出创造性的建议,从而实现政治生活的和谐。

注释:①/②/③/④/参考文献:【1】肖君拥.人民主权论.山东人民出版社【J】,2005,(1).【2】姚月绒.论党章与宪法的关系【J】.河北法学.2012,(1).【3】熊光清.如何增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历史的审视【J】.学术探索,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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