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创业板成为了吸引大量创新型公司上市的首选之一、而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如何规范运作,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透明度,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规范的运作指引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来说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指引。
1.加强公司治理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其发展的基石。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公司应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明确各自的权责,实现有效监督和管理。
同时,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风险防范能力。
2.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尽的义务之一、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包括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件等内容。
信息披露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范,不得有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同时,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加强股东权益保护股东是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方,公司应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公司应建立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制,明确股东权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
公司应加强对股东大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股东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疑问和关注,增强投资者的信任感和参与度。
4.加强社会责任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公司应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建立社会责任制度,明确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内容,积极履行环保、公益慈善、员工福利等方面的责任。
公司应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增强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5.加强内部管理公司内部管理是公司运作的基础,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实现有效的内部协作和沟通。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1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1关键信息项:1、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组成与职责监事会组成与职责独立董事制度2、信息披露要求定期报告内容与时间临时报告情形与披露时限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完整性3、募集资金管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规定4、关联交易管理关联方认定标准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关联交易定价原则5、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内幕交易防控措施6、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者沟通渠道与方式接待投资者调研的规范11 公司治理结构111 董事会组成与职责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具备适当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其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公司的重要事项,并形成决议。
112 监事会组成与职责监事会应具备独立性和监督能力,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应定期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113 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12 信息披露要求121 定期报告内容与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包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全面信息;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重点反映公司阶段性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
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122 临时报告情形与披露时限当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规定的时限内发布临时报告,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
123 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把关,确保内容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投资策略选择
成长性投资
关注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企业, 尤其是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型
企业。
价值投资
挖掘被低估的优质企业,注重 基本面分析和长期持有。
趋势跟踪
根据市场走势和热点变化,灵 活调整投资组合。
主题投资
围绕国家政策、产业升级等主 题进行投资布局。
价值投资理念
重视企业内在价值
通过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包括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管理层能力等, 评估企业的内在价值。
在长期投资的基础上,保持灵活性,根据市 场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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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
创业板公司的高管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建立
创业板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和有 效。
内部控制体系实施
创业板公司应全面实施内部控制体系,对公司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保障公司 的资产安全和财务真实。
04
创业板投资风险与防范
市场风险
总结词
市场风险是创业板投资中常见的风险之 一,主要受到宏观经济、政策、市场供 需等因素影响。
VS
详细描述
市场风险包括股票价格波动、市场流动性 不足、投资者情绪变化等,这些因素可能 导致投资者在购买、持有或卖出创业板股 票时面临损失。
经营风险
总结词
经营风险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 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盈利下滑或破产。
监管措施
监管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等,以纠正市场违规行为。
监管合作
监管机构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合作,共同打击跨 境市场违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 3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39 第三节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 44 -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87 第九章 社会责任 ................................................................................................ - 90 第十章 释义 ........................................................................................................ - 92 第十一章 附则 .................................................................................................... - 93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深证上〔2020〕499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49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完善创业板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5〕65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十五件制度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3.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创业板部分规则目录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本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修订基于以下背景:一是《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修订完善,需要对上位规则变化予以衔接落实;二是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制度建设,结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修订,全面整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应条款内容,构建简明高效的规则体系;三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和市场情况出现较大变化,结合创业板公司特点、监管实践及形势变化优化有关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企业规范运作指导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企业(如下简称“上市企业”)旳组织和行为,保护上市企业和投资者旳合法权益,增进上市企业质量不停提高,推进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如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如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导。
1.2 本指导合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旳企业。
上市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导和本所公布旳细则、指导、告知、措施、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如下简称“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旳监督管理。
上市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导、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旳企业治理构造和健全旳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旳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公平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用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旳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治理构造第一节独立性上市企业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旳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上市企业旳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
企业旳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旳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领薪,上市企业旳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中兼职。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22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22□超募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不能用于高风险投资。
□每季度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防被占用。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施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诸如超募资金的使用、防范占资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范。
《规范运作指引》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规范运作指引》充分借鉴了目前主板,特别是中小板市场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同时还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针对创业板公司的超募资金,《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超募资金应同样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而且应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公司最晚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作出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规范运作指引》还规定,创业板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者由这些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
为防范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为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公司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时,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并鼓励公司将相关情况对外披露。
深交所表示,今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将坚持严格监管,不断推进诚信规范,更好地引导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能力,促进创业板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三、证券上市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03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第四节监事会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任职管理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第一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第三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第八章内部控制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第七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第十章社会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1.2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1.3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创业板上市1. 4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总体要求2.1.1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
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制作备忘录依据规范性文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主板指引》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中小板指引》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创业板指引》一、公司治理(一)独立性1、人员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外,还细化为: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业务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还详述为: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二)资金等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①《主板指引》规定主板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②《中小板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③《创业板指引》中无上述该规定。
2、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特殊限制性规定①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资金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或者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主板指引》:2.1.6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主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主板(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 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 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4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 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 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所鼓励公司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如有),提高独立性。
第二节 股东大会 2.2.1 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 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 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 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2.2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保障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议,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 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召开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2.2.3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4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 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 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则。 2.2.5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公司治理 (1)第一节总体要求 (1)第二节股东大会 (2)第三节董事会 (4)第四节监事会 (5)第五节内部控制 (5)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9)第一节总体要求 (9)第二节任职管理 (11)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14)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 (18)第五节独立董事行为规范 (19)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 (22)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2)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23)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7)第一节总体要求 (27)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8)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33)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34)第一节总体要求 (34)第二节公平信息披露 (35)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39)第四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41)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44)第六章重大事件管理 (46)第一节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46)第二节提供财务资助 (49)第三节提供担保 (52)第四节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54)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 (56)第六节承诺及承诺履行 (63)第七节变更公司名称 (65)第八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66)第九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9)第七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72)第八章社会责任 (74)第九章附则 (76)附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77)附件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88)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公司治理 (2)第一节总体要求 (2)第二节股东大会 (3)第三节董事会 (5)第四节监事会 (7)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8)第一节总体要求 (8)第二节任职管理 (10)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14)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 (20)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21)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 (24)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6)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26)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2)第一节总体要求 (32)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4)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41)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43)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 (46)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50)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 (50)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56)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60)第一节总体要求 (60)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61)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 (62)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67)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69)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 (70)第一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70)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75)第三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79)第八章内部控制 (83)第一节总体要求 (8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84)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87)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89)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90)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92)第七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93)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95)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96)第十章社会责任 (101)第十一章附则 (103)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深证上〔2022〕13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通知
深证上〔2022〕13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高比例送转(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33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深证上〔2019〕69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深证上
〔2021〕33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深证上〔2021〕33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7日。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解析(1)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小,准入门坎低,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较弱,同时,公司的管理基础薄弱,管理粗放,规范运作程度低.针对上述情况,##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为了匡助市场相关各方更好地理解《规范运作指引》的主要内容,我们就市场广泛关注的几个主要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便市场更好地理解与执行.1、创业板上市公司绝大多数为民营控股企业,其中不乏家族企业,如何促进企业规范运作?答:十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管理结构不断完善,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推动企业变革和带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但由于受体制、机制、环境等因素影响,一些上市公司还存在管理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规范,大股东行为缺乏有效制约,董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不重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和回报等问题,影响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创业板公司虽然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但由于发展历史相对较短,民营企业、家族企业比例较高,一股独大的现象更为明显,可能存在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对称和其它规范运作问题,完善公司管理、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市场诚信建设的任务更为艰巨.为了在开板之初即立好"规",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诚信经营,深交所在总结目前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公司的基本特点,针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涉与的各个方面,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规范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或者突出问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明确的规定, 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的长远和健康发展.2、深交所规范创业板企业运作主要从哪几方面入手?答:《规范运作指引》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规范运作的内容作了进一步强化和细化,提高了可操作性. 从其架构看, 《规范运作指引》共十一章,涵盖了公司管理结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公平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社会责任、监管措施和处分措施等各个方面, 内容比较全面、丰富.除了对目前主板和中小板市场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进行充分借鉴外,还针对创业板公司的特点,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固然, 《规范运作指引》并非包罗万象,也不可能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各个具体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而是针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监管工作有重要作用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细化,使之在实践中能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其余规定再也不重复.3、创业板一股独大现象相对突出,深交所如何防范因一股独大而导致董事会决策流于形式?答:针对创业板公司的股权结构特点,为了防范因"一股独大"引起的董事会决策流于形式、重大事项全由董事长一人做主的风险, 《规范运作指引》强化了董事会的决策审批,强调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要求《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与重大业务和事项的,也要求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述规定外的部份职权的,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做出具体规定.4、深交所如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答:由于创业板民营企业多,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可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控制力更为突出,为了防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其特权直接或者间接伤害上市公司与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规范运作指引》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同时,创业板杜绝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现象;严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控制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或者利用他人账户、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分.此外, 《规范运作指引》还特殊强调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填报制度,要求其严格按照深交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与时更新关联人的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深交所如何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答:《规范运作指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行为规范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在任职资格方面,规定董、监、高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不得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以与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等情形.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义务方面,要求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如浮现公司或者本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深交所公开谴责的,需通过指定媒体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监事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调查、建议与报告义务.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伤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应保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6、募集资金使用向来是我们投资者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深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哪些考虑?答:与主板一样, 《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创业板公司应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以与节余募集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等事项,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与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独立董事也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礼聘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7、创业板公司普遍超募资金较多,平均超出一倍多,请问深交所对超募资金的使用有哪些规定?答:已发行的 28 家创业板公司共计划募集资金 70.78 亿元,实际募集资金 154.78 亿元,总体实际募集资金为计划募集资金的 2.19 倍.对于超募资金问题,为保证超募资金的安全, 《规范运作指引》要求超募资金应同样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而且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并且明确提出,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与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时对外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需对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时,还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8、深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有什么规定?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短线交易,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与时披露相关事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前述人员的配偶不得在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例如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以与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分与其衍生品种的行为.9、核心技术人员是创业企业稳定经营的重要基础,请问深交所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股分锁定有何考虑?答:此前,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中,部份人士也提出应按照董监高的股分锁定要求,对非董监高的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实施股分锁定.考虑到上述人员对于创业板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确实有较大的影响,有必要对其所持股分的锁定问题做出规定, 《规范运作指引》对非董监高的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所持股分的锁定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前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分进行强制锁定,或者由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分执行与董监高同样的锁定规定.10、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方面,创业板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答:《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特别强调公司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与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此外,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上市公司在礼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1、深交所对防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有哪些特殊考虑?答:为防范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的重大风险, 《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与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12、深交所在如何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方面有哪些措施?答:首先,创业板将与主板处理方式相同,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培训指引》〕、#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所列情形且情形严重的,特别是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性的重大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提出异议,上市公司不得将被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次,为进一步催促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减少"花瓶"董事现象, 《规范运作指引》除了强调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六项特殊职权外,还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现场检查工作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以与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同时,为了便于进行检查,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 ,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以真正促进独立董事发挥独立监督作用.为了解决上市公司违规后独立董事责任不好判断的问题, 《规范运作指引》还明确提出, 《独立董事工作笔录》记载的内容将是我所决定是否赋予独立董事减责或者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此外,还鼓励选聘行业专家作为独立董事,以更好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与专业支持作用.13、在公平披露方面,创业板如何防范特定对象调研或者采访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泄漏风险?答:《规范运作指引》对特定对象以采访调研之名"探查"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的风险进行了防范,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时,应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并要求董事会秘书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并全程参加,由董事会秘书对整个的调研或者采访过程以与相互沟通的信息进行控制与把关,控制未公开重大信息提前泄漏风险.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也应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记录报送深交所备案.此外,还鼓励上市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相关情况,置于公司上或者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14、目前主板或者中小板部份公司董监高辞职卖股票后,又重回公司任职,对于这种情况创业板有哪些措施?答:主板、中小板监管实践发现,部份公司存在董监高为全部卖出解禁股票而辞职,股票卖完后再回来重任董监高的现象,引起市场较多质疑.为了对这种现象进行适度遏制, 《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三年内, 上市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如果发现属于为了卖股票而辞职的情形,我所将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该聘任议案时予以明确说明并公告.15、创业板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有何特殊要求?答:《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应与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或者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预人员、时间、地点与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等,如果浮现为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还应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与责任承担情况.此外,上市公司需注意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由上市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者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深交所今后还将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实施严格监管,催促上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管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能力,进一步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6.1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6.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6.3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上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6.4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关注函
异议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董事行为 规范
1. 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2. 委托与授权(明确表决意向、授权范围、被授权人) 3. 勤勉尽责
➢ 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对外担保 ➢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政策变更、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商标等的转让、媒体报道
公司治理结构
独立性——五分开
人员独立(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1.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任职、领薪问题 2. 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资产独立 1. 生产型企业: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
组织任职 ➢ 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规定 ➢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中规定的有关情形 ➢ 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案例:独董未勤勉尽责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 指引》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对该独立董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
2、鼓励配备行业专家 3、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4、报送材料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履历表》
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采购及销售系统 2. 非生产型企业:与经营相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案例:独立性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1: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1. 公司治理\t1.1 董事会设置与运作\t\t1.1.1 董事会成员的组成与选举\t\t1.1.2 董事会议事规则\t\t1.1.3 董事会职责与权限\t\t1.1.4 董事会决策程序\t\t1.1.5 董事会与高层管理层的关系\t1.2 独立董事\t\t1.2.1 独立董事的资格与选拔\t\t1.2.2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权限\t\t1.2.3 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t1.3 高级管理层\t\t1.3.1 高层管理层的组成与选拔\t\t1.3.2 高层管理层的职责与权限2. 资本运作\t2.1 股权结构\t\t2.1.1 股东权益的保护与约束\t\t2.1.2 股权变动的公告与披露\t\t2.1.3 股东大会的召开与决策\t2.2 资本增减\t\t2.2.1 股权融资的审批与披露\t\t2.2.2 资本减少与股份回购\t\t2.2.3 资本增减引起的权益变动处理3. 经营活动\t3.1 准备上市\t\t3.1.1 上市申请的准备工作\t\t3.1.2 上市计划的制定与实施\t\t3.1.3 上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t3.2 上市后运作\t\t3.2.1 上市后绩效与财务指标的披露\t\t3.2.2 上市公告的时效性与准确性\t\t3.2.3 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t3.3 经营风险与控制\t\t3.3.1 经营风险的识别与评估\t\t3.3.2 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4. 监管与合规\t4.1 法律法规遵从\t\t4.1.1 法律法规的学习与沟通\t\t4.1.2 合法合规的运营管理\t\t4.1.3 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与时效性\t4.2 内部控制与审计\t\t4.2.1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t\t4.2.2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评估\t\t4.2.3 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情况披露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1、附件2等。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对外担保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之内部控制—对外担保行为1、对外担保的概念、原则及禁止行为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金融类企业不包括。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8日证监会国资委证监发[2003]56 号)2、上市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需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4.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8日证监会国资委证监发[2003]56 号)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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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上市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03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第四节监事会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任职管理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12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第一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第三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第八章内部控制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第七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第十章 社会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 1.2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1.3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3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创业板上市、本指1.4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总体要求2.1.1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2.1.2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2.1.3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2.1.4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 2.1.6上市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2.1.7上市公司在拟购买或者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者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4关项目或者资产。
2.1.8上市公司的董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1.9上市公司业务应当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控股股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节股东大会2.2.1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2.2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 2.2.3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4上市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则,但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2.2.5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 2.2.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召开地点应当明确具体。
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2.2.7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本指引第3.5.3条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2.8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
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2.2.9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2.2.10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2.2.11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本所鼓励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2.2.1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2.13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董事会62.3.1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2.3.2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
2.3.3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要求。
2.3.4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专门委员会。
公司章程中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
2.3.5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董事会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2.3.6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2.3.7《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节监事会72.4.1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4.2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2.4.3监事会成员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2.4.4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2.4.5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第一节总体要求3.1.1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3.1.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1.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3.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上市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因其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
3.1.5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上市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83.1.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应当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3.1.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
3.1.8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3.1.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应当符合有 3.1.10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